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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因见义勇为而受害,由谁来担责?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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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袁芦生、钟育真


近日,一则17岁少年勇救三位溺水女生后牺牲的新闻引起网友们的热议。


据相关新闻报道,该见义勇为事件发生后,疑似三名被救女子的社交平台账号被网友扒出,但没想到该女子在回复网友评论时称:“求他救了?”、“不好意思,没求他,他没了也是活该”。且不说上述言论究竟是被救女子的真实回复还是别有用心者的恶意造谣,这样冷漠的言论让人们心生愤怒的同时,也不免为少年的牺牲及人心的凉薄而深感心寒、唏嘘不已。逝者已矣,对不当言论者的谴责却也只能止于道德层面,由此有人不禁发问:因见义勇为而受害,应由谁来承担见义勇为者的损失?

【法律解析】

一、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

在对因见义勇为受害而引发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法律分析之前,我们首先需来厘清何为见义勇为。虽相关法律规定只简单将“见义勇为”归纳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但在司法实务中,要认定为见义勇为,一般需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1、前提要件:行为人系对被救助人不具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自然人。如行为人对被救助人负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即使实施了救助行为也不应被认定为是见义勇为,如丈夫救助妻子,警察救助市民等。相反,如负有救助义务的人未依法履行救助义务甚至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2、主观要件:行为人系出于保护他人民事权益的目的而实施救助行为。他人的民事权益包括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等,但行为人自身的民事权益除外。

3、客观要件:他人的民事权益所面临的侵害正在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且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为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遭受侵害的救助行为。

一般情况下,只要满足以上要件,即使见义勇为者的救助行为在实际上并未达到救助效果,也不妨碍对其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

二、因见义勇为受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分析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对于因见义勇为受害的法律责任承担,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存在侵权人时,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在此种情况下,侵权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实质上系一种侵权责任。对于侵权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应结合具体案情,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由侵权人、受害人(见义勇为者)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分担所造成的损失。一般情况下,法院可能会以见义勇为者存在实施的救助措施明显不当、未对自身安全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等过错为由而认定其应对自身遭受的损害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而对于受益人,考虑到见义勇为者是为了保护其权益而遭受自身损害,因此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虽此处的“可以”作为授权性规范,应由被授权人(受益人)选择是否给予适当补偿,但在司法实践中,如见义勇为者同时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及请求受益人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法院一般也会在见义勇为者自身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按照公平原则酌定受益人承担较小比例的补偿责任。

2、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在实际生活中,并非所有的见义勇为事件都存在侵权人,且即使存在侵权人,也可能出现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由此将导致见义勇为者的损失落入无人承担的困境。此时,虽受益人并非侵权责任人,且对见义勇为者损害的发生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但见义勇为者始终是为了保护受益人的民事权益而遭受侵害。基于此,为了平衡利益及分担损失,在立法上建立了相应的风险分配及适当补偿机制,也即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而对于补偿责任的承担范围,司法上并未予以明确,只是用了“适当”一词予以概括。经检索相关司法判例,法院一般会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在综合考量受益人的获益范围、受害人的受损程度、各方的经济状况及过错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来酌定受益人承担一定比例的补偿责任,且该比例一般以50%为限。
综上,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薪火相传的传统美德之一,切实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彰显社会正义,弘扬社会正能量,营造乐于助人、敢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气。虽目前立法已初步建立起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害补偿规则及责任豁免规则,但还是无法实现对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充分救济。因此,我们在期待立法能进一步完善及细化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机制的同时,也鼓励地方创设见义勇为基金会或专项经费,用于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和保护,以弥补见义勇为者的损失,让见义勇为的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