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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航班延误,错过上亿合同,可否找航空公司赔偿?——浅析可预见性规则在违约损失赔偿中的适用

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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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袁芦生、金卫华
大家在电影或电视剧中经常能看到这样的桥段:某霸道总裁乘坐的航班延误,导致错过重要商务洽谈,错失上亿合同订单,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该场景在实际生活中也经常遇到,除航班延误外,高铁、火车、汽车、轮船、甚至出租车等运输过程中也经常出现延误,可能给乘客造成各种不同程度的损失。本文以航班延误为例,浅析除了航班延误造成的餐饮、住宿等损失外,乘客是否能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因错过的商务洽谈或交易机会而导致的损失,即民法中可预见性规则在违约损失赔偿中的适用问题。

违约损失一般分为实际损失(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间接损失)。实际损失即现有财产的减少,如航班延误时额外支出的食宿费等;可得利益损失即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丧失,如因航班延误错过的商务订单。违约损失赔偿一般以全部赔偿为原则,但同时受可预见性等规则的限制。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是可预见性规则在法律规范上的明确依据,借以限制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民法典》第584条将原《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中的但书前的“,”(逗号)修改为“;”(分号)后,主流观点均认为,这一细节的修改结束了此前的长期争议,明确了可预见性规则不仅适用于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制,同样适用于对实际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制。

乘客购买了机票,即与航空公司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乘客支付了票款,履行了付款义务,航空公司即有将乘客按时、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义务。如航班非因不可抗力等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即构成违约,如果给乘客造成损失,航空公司应当赔偿给乘客造成的损失。但是,航空公司在与乘客订立合同(购销机票)时,实无法预见到,也不应当预见到因航班延误将给客户造成上亿元的商务合同损失。该合同订单损失即应受可预见性规则之限制,否则,航空公司的责任范围将无限扩大,漫无边际。如各市场主体参与民商事活动时均无可预见性规则限制的保护,则人人自危,市场交易便无有序进行的可能。同时,对于航班延误导致乘客额外支出的食宿费用等实际损失,航空公司必然也应当能够预见到,故此时的实际损失并无可预见性规则适用的余地,航空公司应全部赔偿。另一种情形:如果乘客因不想错过上亿元合同订单,在航班延误后直接花费数十万元乘坐包机飞至目的地,则该费用虽为实际损失,但航空公司亦无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可能,故此时仍应适用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对此实际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航空公司恶意违约,将该航班安排好的飞机临时抽调,包机给第三人以获取更高的收益,此时则应适用民法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排除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由航空公司赔偿乘客全部实际损失,以避免可预见规则为恶意违约人提供法律保护。

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609号)中,对判断航空延误造成的损失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认为:“审判中应该特别强调合同法上有关损失的可预见性规则,即在合同订立时承运人可预测到延误可能对旅客造成的损失作为赔偿的范围。一般来说,延误造成的食宿损失和赶不上联程运输中的衔接航班损失都是比较明确和固定的,而可得利益损失或精神损失都不在赔偿范围内。”

至于“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具体判断标准,一般认为

(1)预见的主体,即违约一方,为一般理性人标准。一般理性人通常所能预见到的范围,即为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范围(如,即使是一般生产企业,也可以且应当预见到如果生产的产品不合格,其经销商销售该产品时将会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不过,个别主体的预见能力明显高于一般理性人时,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对其苛以更高的标准。

(2)预见的时间节点为合同订立时,而非违约行为发生时。

(3)预见的范围,通说认为,只需预见到损失的类型,而非具体损失的金额。最高法在(2017)最高法民终387号判决书中认为:“学术通说和司法惯例认为,违约方在缔约时只需要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损失的类型,不需要预见到损失的程度或具体数额”。例如,新疆的某棉花原材料供应商,在合同订立时应当预见到如其违约将对其采购商——广州的某棉衣生产企业,造成生产利润损失。至于具体的损失金额,则不要求事先预见到;但不能苛责该原材料供应商在合同订立时应当预见到广州的棉衣生产企业在疫情期间将其订购的棉花高价转售给口罩生产企业获得的巨大转售利润。

笔者建议,各民商事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充分结合自身能力,认真分析对方的预见能力,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违约损失作充分的预测,并尽可能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相应的违约情形、责任范围、违约金或具体损失计算规则、责任分担等,避免违约方以可预见性规则为借口,逃避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也可避免己方违约时对方漫天要价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