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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新法速递:《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又发放福利了!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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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黎璇、文蕾婷


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条例的修改,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社会进步。条例的修订体现了国家对鼓励生育在法律制度、福利政策方面的大力支持。

虽然国家开放了三孩政策,可是很多已婚已育有一孩的家庭,并没有要二孩、三孩的打算,甚至出现越来越多“丁克”夫妻。生活成本增加、职场竞争压力加剧、收入状况不稳定、对生活品质的高追求、养老压力增加、人们生育意愿逐渐降低等各种各样的现实的或主观的因素,导致我国生育妇女规模的人数逐渐减少,从而也影响了我国的人口年龄结构的优化。本次条例的亮点之一,就是从相关法律制度、配套政策上给予生育的福利保障以及支持措施,缓解人们生育、照护子女的身心、时间与经济的压力,详细请见如下新增条款:

一、新增育儿假、独生子女护理父母假
1、增加第三十条第二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2、增加第三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五)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二、提供多方面支持措施,减轻生养教育负担

1、增加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三、为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以及安全、健康保障制度

1、增加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区人口出生情况,规划建设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政策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在幼儿园规划与建设时,应当统筹规划托班学位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学校、商业楼宇及青年女职工集中的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向附近居民开放。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适龄幼儿。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和规范,经依法登记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对托育机构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2、增加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提升婴幼儿预防接种和疾病防控服务质量,为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提供保障。”

四、除前述新增条款之外,新修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从优生优育宣传教育、社会基础设施建设、疾病预防与医疗条件、各项帮扶与奖励、完善行政管理等其他方面为鼓励生育提供制度与措施保障。

自从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了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其中一个方面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次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体现了广大人民的利益,反映了人民的愿望,是保障人民权益的具体落实,是增进人民福祉的良好体现,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