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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父母出资购车登记在已婚子女名下,未必就是个人财产

202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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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王艺彬

案情简介

陈某(女)与李某(男)于2015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不到两个月就火速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婚后二人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争吵,李某甚至对陈某大打出手。对婚姻心灰意冷的陈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同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后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一套、李某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李某名下的奥迪牌小轿车一辆及存款若干。李某当庭表示同意离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房产同意分割,但是对于其名下的小轿车,李某认为是父母在李某婚后全资购买并登记在李某名下的,应认定为对李某一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同意对小轿车的价值进行分割。

焦点分析
陈某认为李某与自己婚后获赠并登记在李某名下的小轿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李某则认为该车应认定为父母对自己个人的赠与,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且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车辆,是否为子女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另外,已被废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上述法条可知,在《民法典》实施前,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民法典》实施后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除了赠与时明确约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否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上述规定都是针对购买不动产的情形而言,并未包括动产,尤其是机动车这种特殊动产。根据机动车登记的规定,登记的所有人只能为一人,即不能同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且不动产物权设立采取登记生效主义,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设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在这种前提下,难以参照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推定为对一方个人的赠与。而购买车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不能推定为对一方个人的赠与。

由此可知,本案中涉及的车辆,无论是在《民法典》实施前或实施后购买的,在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购车时其父母明确表示将该车赠与李某一方的情形下,该车应认定为是李某父母对李某、陈某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对车辆价值进行分割。

律师建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判定到底归属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有,应当严格审查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受赠时双方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的,则很容易确定受赠人。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父母出资赠与个人的情况下,即使车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家庭关系下实施的民事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往往不会签订正式的法律文书,结合本案,因为没有订立书面赠与合同导致父母出资赠与财产的权属到底归夫妻共同所有还是一方个人所有的意思表示不明,在离婚诉讼中发生争议。律师在此建议,对于房产、车辆等财产的赠与,若想保护子女的利益,赠与人与受赠人一定要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起草,有条件的同步进行公证。如果无法签订书面赠与合同,赠与人也应在出资转账时,备注款项是赠与子女一方的财产,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