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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关于《谭谈交通》著作权纠纷几个热点问题的假设性分析(二)——作品的性质界定及权利归属认定

202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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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郭子聪

对于《谭谈交通》的著作权纠纷,应当首先明确著作权的归属,而要明确著作权的归属,鉴于《谭谈交通》的创作涉及多方主体的参与,至少已知涉及成都广播电视台、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及谭Sir。那么,是否所有参与节目制作的主体都能认定为作品的作者呢?这要看《谭谈交通》的作品性质最后是怎样界定的。因此本期讨论的热点问题为:《谭谈交通》的作品性质以及权利归属问题。

目前关于节目的作品性质在网络上众说纷纭,主要观点有三:即合作作品、普通视听作品以及职务作品。对于前述作品性质,现行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是这样规定的:

(一)关于合作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有观点认为,《谭谈交通》系由成都广播电视台与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合作完成,著作权应当由二者共同享有。又有观点认为,虽然谭Sir是基于职务工作完成节目录制的,但是在节目录制的过程中其输出了极为丰富的原创性内容,使得《谭谈交通》这个节目产生了极大的人身属性,即观众只要聊到《谭谈交通》就会联想到谭Sir,因而谭Sir也应当作为作品创作的合作方之一。


但无论以上哪种观点,在《谭谈交通》被认定为合作作品的情况下,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成都广播电视台无权单方面将著作权的相关权利许可给游术公司,若已经签订授权许可协议,则授权行为亦归于无效,由此游术公司并不具备维权的权利基础,无权要求《谭谈交通》相关视频全网下架,亦无权因相关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二)关于普通视听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有观点认为,《谭谈交通》应该定性为普通的视听作品,谭Sir全程参与了节目的录制,哪怕他与电视台没有约定节目著作权的归属,由电视台享有该节目的著作权,谭Sir也应该是视频的作者之一,应当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而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又是著作权的内容,即谭Sir亦享有著作权,由此来看,被告侵权就成了无稽之谈。这里实际上又牵涉到一个概念认定的问题,就是谭Sir作为节目的主持人全程参与了节目的录制,能不能被认定为是节目作者的问题。笔者认为,节目主持人能否被认定为作者,主要视主持人对作品原创性投入的程度而定,如果主持人对于整个节目的原创性投入在节目最终呈现的内容或效果中有较大占比,则应当认定主持人也属于作者之一。但是,如果认定为普通视听作品且认定谭Sir为作者之一,那么依据法律规定谭Sir作为作者也仅享有署名权以及获得报酬权,依然无权行使该节目著作权权力清单中的其他权利。


(三)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就职务作品的认定,也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谭sir录制节目行为是完成电视台和公安局合作的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谭谈交通》可视为职务作品。但是,《谭谈交通》这个节目亦已经融入了谭Sir十分明显的个人属性,包括采访方式、表达方式、普法方式等等,都使得谭Sir成为了这一档节目的“灵魂”,谭sir不单纯只是个出镜的表演者,而且也是节目的创作者之一。因此,《谭谈交通》应当定性为一般职务作品,作为作者之一的谭Sir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但电视台在法定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在此情况下,谭Sir不应被投诉或起诉侵权。


也有观点认为,这个节目是谭Sir在任职期间为了履行工作任务而完成的,其在节目中的身份是工作人员,而且主要是利用电视台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完成的,基于这种创作形成的作品,根据该条规定,应当认定为特殊职务作品。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作品的著作权应当由相关单位享有,且谭Sir即使被认定为是节目的作者,其也仅享有署名权,而不享有其他权利。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对作品性质的界定不同,会直接影响到著作权的归属。此次事件中,如果认定《谭谈交通》为合作作品,则成都广播电视台无权单方面许可游术公司行使该节目的著作权以及维权权利;如果认定《谭谈交通》为普通视听作品或者职务作品,则成都广播电视台为节目的著作权人,其有权将相关著作权及维权权利授权给游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