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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危险驾驶案中同乘者是否会被追责?

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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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陈炫臻、肖静

危险驾驶案中驾驶员因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驾驶员明知自己酒后仍然驾车,不论其主观态度如何,均会被视为法律上的故意实施违反法律的行为,那么一同乘车的人员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对乘车人员具体的身份及在涉案醉驾行为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具体分析。

一、《刑法》对醉驾同乘者的责任定性。

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追究刑事责任:(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此外,该条第二款也同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述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须承担刑事责任。

从罪名本身而言,虽然没有明确写明醉驾同乘者的责任,但是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来看,危险驾驶罪并没有排除共同犯罪或者只追究驾驶员单人的刑事责任。

二、同乘人员虽然不是醉驾的实施者,但仍存在与醉驾司机一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一)同乘者为车辆所有人,明知驾驶员酒后仍许可其驾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广东省韶关市中院 涉酒驾、醉驾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之八:邓某等危险驾驶案】

2019年2月8日晚上,黄某与邓某等人相约聚餐,期间两人均有饮酒。聚餐结束后,黄某在明知邓某也喝了酒的情况下,心存侥幸不请代驾,让邓某驾驶他的轿车搭载其回家。途中,邓某驾车不慎与对向驶来的轿车发生碰撞,并使对向驶来的轿车碰撞了停放在路边的车辆,造成邓某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武江法院审理认为,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黄某明知他人饮酒仍提供车辆,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从上述案例可知,作为车辆所有人,本身即对车辆有管理的义务,以及对车辆危险避免的义务;而明知他人已经饮酒仍然许可其驾车的,车辆所有人违背了安全行驶车辆的义务,也同样产生了违反法律规定驾车的故意,并对酒驾的结果存在放任、侥幸的态度可能会被追究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

(二)同乘者教唆驾驶员酒后驾车,与醉驾司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3刑初1158号刑事判决书:罗某危险驾驶案】

2018年9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与朋友段某(已判决)在北京市通州区喝酒,罗某明知段某饮酒,仍教唆段某驾车带其至顺义区找其妻子,后段某、罗某因涉嫌酒后驾车被刑事传唤。经检验,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9mg/100ml。在侦查机关讯问罗某过程中,罗某就段某是否酒后驾车以及何时饮酒的重要情节,作出两次不实供述,后承认教唆段某开车的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教唆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

依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从上述案例可知,明知他人喝酒,酒后还教唆驾驶车辆的,也构成危险驾驶罪。教唆者可以是车辆所有人,也可以是驾驶员朋友、同事、同学等,主要是教唆行为对于案件的发生有原因力的作用,所以依法也应受处罚。

(三)驾校教练等特殊身份的酒驾责任追究。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3)新都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书:教练明知且放任学员醉酒驾驶教练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

2012年9月11日,被告人杨某在被告人高某(杨某所在驾校教练)的指导下,在新都区石板滩镇附近路段练习机动车驾驶技术。当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高某和杨某一在石板滩镇街区就餐。就餐过程中,三人先共同分饮了一斤白酒,后每人又加喝一瓶啤酒。饭后被告人杨某、高某和杨某一三人在同一教练车上休息。当晚19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酒后在被告人高某的指导下驾驶川A9844学教车从新都区石板滩镇沿新石路往新都方向行驶,行至成青快速通道路口时,因操作不当与前方等待交通灯放行信号的川AR5W65小轿车发生碰撞,致使川AR5W65轿车又与前方等待交通灯放行信号的川A128M4、川ARJ989两车发生追尾,四车受损。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身为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在明知其学员被告人杨某喝了酒的情况下,仍然伙同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案中,教练虽非车辆所有人,但是其作为汽车教练,本应负有保障教练车和车上学员的安全义务。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所以依法而言,教练也应对自身教学的方式、教学的合法性予以保障,不能肆意滥用教练的身份从事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宜。

此外,案件也反映出,如果同乘人员对于车辆或者驾驶员具有特殊保障、管理、领导或者其他安全保障义务的,在发生事故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或者放任危险行为的发生,则可能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新年将至,安全至上。美酒有所好,生命终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