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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夫妻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购置的房产,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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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袁芦生、刘艳华


生活中,许多夫妻在购置房产时基于各种因素考虑,将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登记在子女名下有许多好处:避免日后过户办理繁琐手续,利用首套房条件减少税收和首付供给等。但当夫妻感情破裂,决定解除婚姻关系,涉及离婚财产纠纷时,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购置的房产能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下面笔者结合不同观点进行具体分析。

【观点分析】

针对以子女的名义购置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有三种不同观点。

点一:父母购买但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视为对子女的赠与,房产归属子女所有,夫妻离婚时不能对房产进行分割。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夫妻购买的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因为已经办理了物权登记,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未成年子女,该行为视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该赠与行为在物权登记完成生效后无法撤回,该房产归属于未成年子女所有,该受赠财产属于未成年人独立于父母的财产,未成年子女对受赠财产享有独立的收益,父母作为监护人,也不能擅自处置房产而侵犯未成年子女合法的财产权。父母若想要处置房产,必须是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例如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需筹钱救治、出国留学等,否则父母无代理权限处置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

观点二:虽房屋产权人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不能当然认定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而是要审查父母做出此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²

物权发生效力的主要方式是不动产登记,若把登记的权利人当做是实际使用权人,无异于间接损害实际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仅仅依据不动产权证上的产权登记人系未成年子女子,便当然认定赠与行为的成立,因此要审查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若为借名买房,应当将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去处置;若确实是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则房产归属于未成年子女所有,而离婚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将代替未成年人管理房产。

观点三:未成年子女与父母系共同家庭成员,其经济基础来源于父母,因此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亦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³

依据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2民终3248号判决书和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4民终915号判决书,两法院认为我国家庭成员的基础关系决定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家庭共同属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不管登记在夫或妻名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未成年子女系家庭成员的一员,一般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日常生活尚且靠父母供给,根本不具有独立取得经济收入的能力,其名下财产自然是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未成年人作为家庭成员之一,其名下的财产除因继承、奖励、他人赠与、报酬、收益等合法来源获得外,不论来源于父母任何一方,都具有家庭共同财产的性质。因此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置。

【笔者浅谈】

笔者认为,上述阐述的三种观点中,法院会更倾向采纳第二种和第三种观点。首先,这两种观点都符合我国国情下家庭基础情况;其次,这两种观点都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若采纳第一种观点,则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即,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针对夫妻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行为,要综合分析购房时间、购房原因以及房屋实际使用情况,以判断是否构成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仅凭不动产权证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认定构成赠与关系,仍需要根据实际出资情况和房屋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房屋的归属。

注释1、2:202107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P139-140

注释3: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404号王雲轩、贺珠明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