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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未到年底就离职,劳动者能否获得年终奖?

202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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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王艺彬、黄锋


【案情简述】


2015年11月,王某入职A广告公司新媒体运营岗位,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月薪为人民币6000元,每月休息四天,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按加班计算加班费。劳动合同和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均未约定年终奖的支付方式和具体金额。根据A公司的惯例,公司会在每年一月份发放员工上一年度的年终奖,年终奖金额参照固定工资标准,一般为两个月薪酬。王某在2017年至2020年初均收到了上一年度的年终奖。2021年11月,王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王某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年终奖等问题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年终奖部分的诉求。A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焦点分析】

王某未到发放年终奖的时间就离职,这种情形下,王某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吗?

未在年终奖发放时间离职,是否发放年终奖?各地裁判实践存在很大的争议。大致观点有三:部分地方法院认为年终奖是以一个年度的工作来综合考量,没有完成一个年度工作的劳动者,不应支持其获得年终奖的诉求;部分地方法院认为如果劳动者在该年度付出了整年的劳动量且正常履行了职责的,在公司规章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应当支持其获得年终奖的诉求;部分地方法院则认为年终奖属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折算支付。

虽然各地做法不一,但是主流观点认为年终奖虽然属于工资的范畴,但年终奖发放条件以及发放的金额取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奖金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的范畴,可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予以决定。但是用人单位的自主决定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同工同酬的原则,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公司发放年终奖的目的、劳动者离职时间、入职时间长短、平均工作时长、离职原因、工作表现、绩效等多重因素综合考量。     

本案例中,王某入职六年,每月只休息四天,离职时间是11月份,已接近年尾,仲裁委认为王某在该年度为A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从公平合理原则出发,应支持其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的诉求。

【律师建议】

律师在此建议用人单位,要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对年终奖是属于福利还是劳动报酬作出明确界定,并明确规定年终奖的发放目的、发放条件、范围、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如规定年终奖为激励员工下一年创造更大价值,在每年12月31日前离职的劳动者是不能获得当年度年终奖的,并要求劳动者签署已知悉规章制度的文件。在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是否享有本年度年终奖以及发放时间,并让员工签字确认,掌握书面证据避免日后的纠纷处于被动状态。而作为劳动者,则应在入职或工作中留存用人单位的相关年终奖制度规定,尽可能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上明确约定年终奖发放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