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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浅谈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及裁判规则

202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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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王艺彬

作为建筑行业承包人,在工程投标或者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关系后,发包人因资金周转需要,以项目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为了保障其抵押权的优先顺位,一般会要求承包人出具预先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书。鉴于目前的建筑市场还属于发包人市场,承包人竞争激烈,通常不得不出具该承诺书。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承包人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承包人对银行出具的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诺书的效力究竟如何?

裁判实务中,多数观点认为放弃工程价款的承诺书是有效的。

首先,优先受偿权是一项私权,具有担保的性质。依民法法理,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民事权利主体可自由处分财产权利,包括放弃或者限制财产权利。如无证据证明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了建筑工人的利益,可认定其针对银行作出的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有效。

其次,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对象是特定的银行,此种权利放弃是有特定对象的放弃,该权利放弃的意思表示仅及于特定的银行,而不及于其他债权人,亦不及于发包人。此种权利放弃是相对放弃而非绝对放弃,承包人放弃的仅是其债权顺位优先于特定的银行贷款本息债权的部分,在发包人将案涉贷款本息偿还完毕后,承包人仍可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后,在承包人自愿承诺放弃的情况下,如果认定该承诺无效,则司法过多地干涉平等民事主体的交易行为,不利于交易稳定和安全。当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权利,法律赋予承包人该项权利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建筑工人的权益。承包人处分自身财产权利,但不能违背民法典的立法宗旨,也不能直接损害建筑工人的权益。若承包人放弃或被限制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导致减少其责任财产,进而导致不能支付建筑工人劳动报酬。那么此种情况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可能无效。

确定了承诺书的效力后,对于承包人而言,该如何最大化地保障自身的利益呢?

首先,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不必然侵害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承包人或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还可通过其他途径的保障予以实现,要证明放弃该权利损害了建筑工人的利益在实践中非常难,被法院认可的概率也很低。所以建议承包人在签订放弃优先受偿权文件时,要注意文件内容的精确表达,应该只能是放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而针对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不能放弃优先受偿权。

其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放弃承诺是可以附生效条件的,但所附条件需由当事人明确约定。承包人可以在放弃承诺中限定贷款用途,保证专款专用,要求银行在审查贷款用于本工程项目后才可以放款,如贷款未用于本工程项目,则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不生效。另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催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千万要避免配合发包人向银行出具虚假的请款材料、结算材料套取贷款等。

最后一点,即便承包人签订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文件,仍然可以在诉讼或者仲裁中确认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所以承包人在和发包人诉讼或仲裁时,千万不要忘记这一项诉讼请求,因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确定。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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