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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微信表情妙趣多 商事交易要注意

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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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李岚

【案情简介】

案例一  

2018年11月10日,李某通过邓某与A公司签订涉案《山林地租赁合同》,约定李某租用A公司的山林地15亩(租期三十年,每年每亩100元)用于种植果树、药材及农作物,李某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了五年的租金7500元以及押金5000元,共计12500元,后在邓某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李某租请钩机进入到所租用的山林地准备进行翻地、松土,并支付了租请钩机入场的1600元费用(钩机台班费600元、拖车费1000元)。钩机师傅到位后李某被A公司告知此租地未经审批,不能开发,李某被迫停止开发。后李某与邓某、A公司就租金及押金共计12500元达成和解协议,但就租请钩机入场的1600元费用,邓某不予认可,李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邓某虽非涉案《山林地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及合同相对方,但本案原告李某从该合同的签订到履行整个过程,均系被告邓某与原告直接联系、直接进行的沟通,综合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被告邓某是以其个人身份独立、主动地与原告协商并促使涉案合同的订立,被告邓某在涉案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租金的收取整个过程中,体现出其个人的意志和目的。另外,就李某支付的租请钩机入场的1600元费用,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原告李某在与被告邓某协商后向被告邓某发出“那好的,说定了。如果这次还是没合适的租地,你就把租金押金和我已付的损失都给我,我自己去找租地,邓老板你整天都很忙,这事也拖得久了。”的聊天文字后,被告邓某当即以一个微信表情图片回复了原告,该微信表情图片除人物图像外其中明确包含一个“嗯”的文字,法院认为在协商支付其已投入损失的过程中,双方已达成了一致,由邓某向李某支付其已投入的损失。此种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达成的类似于口头约定的协议内容,仍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2018年6月28日,A修理厂向滕某采购货物,滕某于当日开具送货单,货款金额总计15170元。6月29日,滕某通过微信向A修理厂发送送货单图片。A修理厂于2018年7月16日支付货款8000元,剩余7170元货款未支付。2018年8月4日,滕某于当日送货至A修理厂处,A修理厂经营者不在修理厂,滕某通过微信向该经营者发送收款收据图片(内容体现货物数量、单价,货款金额总计13900元)。接着微信语音聊天内容如下:“滕某:便宜的壳牌都给你拉过来了,小工数过数量也对的,然后你这个金美是不是没了?被告:‘谢谢老板’的微信表情。滕某:刚才小工跟我讲金美孚没有了,那我明天看看给你带箱金美孚过来。A修理厂:你先不要拿来,金美总经销要给我拿三箱过来,跟我说好的。原告:好的,好的。”后A修理厂一直未支付货款,滕某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A修理厂对15170元订单及其中未支付的7170元货款无异议,但对8月4日的货款13900元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聊天记录以及以往的交易习惯,可以看出被告A修理厂对所送货物和货款的确认并非是以在送货单或收款收据上签字为准的,而滕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能够证明2018年8月4日原告滕某将货物送至被告处后将收款收据拍照发与被告,并且语音被告货已送到,被告当即回复“谢谢老板”的微信表情是对原告行为的确认;被告主张该微信表情是其对原告的寒暄客套,不符合常理及双方的交易习惯。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三  

2021年4月30日,A、B公司就工程模板材料采购事宜签订《方木、模板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第六条结算方式、支付方式及期限约定:“1、材料进场后,同项目仓管、会计核对进场数量,无异议后经吴海峰签字,甲方盖章确认应付金额,乙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到付款······”。A公司自2021年4月11日至2021年5月1日期间共向B公司供应模板、方木价值合计960730元。A公司已向B公司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经A公司催讨,B公司未支付货款。A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B公司依法支付足额货款960730元。庭审中,B公司对A公司诉请的建筑模板、方木的数量及金额均有异议。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属于真实意思表示,送货单、对账单已经双方合同约定的B公司货物签收人员应亚道的签名确认,A公司另于2021年8月11日将结算金额为960730元的对账单发给吴海峰时,吴海峰当即回复“笑脸”微信表情,亦是对原告A公司行为的确认。被告B公司庭审中虽对货物数量及欠付货款金额持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反驳证据予以证明。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  

A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通过薛某向B公司订购电线电缆,预计在2022年9月提货,B公司同日出具《订货清单》就A公司所定货物给予相应报价并要求A公司当日支付定金12万元,同时约定“提货一个月内付清尾款”。A公司当日即向B公司转账12万元。之后B公司员工询问“什么时候提货”,A公司联系人回复“应该9月份”,B公司员工回复微信表情“尴尬”。8月9日,B公司员工再次询问A公司联系人提货时间,A公司联系人回复“十月份用”。2022年9月A公司联系B公司准备提货时B公司要求一次性支付全款后提货,A公司以有约定“提货一个月内付清尾款”为由拒绝,B公司遂退还原告12万元。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应属违约,应向其双倍返还定金,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公司辩称双方并无合同关系,双方未就付款方式、交货时间等未达成一致。

法院认为,7月21日双方先就买卖的标的、数量、规格、价款、付款方式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被告B公司询问“什么时候提货”,原告A公司回复“应该9月份”,被告回复微信表情,该微信表情的意义为“尴尬”,不能理解为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提货时间认可,且此后双方还就提货时间多次协商,但协商未果,因此双方并未就提货时间达成一致意见,而提货时间体现了合同履行期限,因此双方对合同履行期限这一合同构成的基本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被告不存在违约,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在以微信为日常主要通讯工具的今天,活泼生动而又方便快捷的表情包越发受到微信使用者的喜爱,表情包作为自身意思表示及主观情感意愿的表达方式,构成了法律关系情境下的事实要件,受到法律的评价,运用的过程中也必然蕴含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在上述案例1中,被告发送的表情包中明确包含“嗯”的文字,案例2中有“谢谢老板”字样的表情包均明显具有肯定的意思表示,此类意思表示较为明确的表情包,即使发出者认为当时发出相关表情包的意思仅仅是中性意义的“收到”、知悉或单纯交往中的寒暄客套等礼貌性回应,在后续没有明确表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在判决中一般也都会认定属于肯定、确认的意思表示。

在检索的相关案例当中,比较多见的意思表示类型的表情包,还有表示“OK”、“好的”表情包(包括带明显“OK”、“好的”字样的表情或类似图片手势、点头动作的表情包),这种按照常识判断有着明确表意含义的表情,在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形下,法院也倾向于认定该表情包表示发出人对于某些行为或事实的确认。

而在上述案例3中,“微笑(笑脸)”表情包则与意思表示较为明确的表情包有所不同,此类表情包更倾向于发出者主观情感、态度的表达,并未准确表达发出者的思想、观点,但是案例3中“微笑”表情的发出最终也被法院认定为对事实的认可,可见情感表达类的表情包也可能被认定为当事人作出了意思表示。检索相关案例,与“微笑”表情包法律意义类似的,还有诸如“点赞”、“鼓掌”、“握手”等表情包,比如在上海筠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其他合同纠纷中【案号:(2022)沪0106民初40309号】,法院认为,原告虽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新增“站内推送”这一推广位置时提前通知了被告,并与被告达成了一致,但原告在将其履行了“站内推送”位置的推广服务后的截图送达至被告,被告回复以“鼓掌”的表情包,应当视为对新增“站内推送”这一推广位置的追认。

律师认为,上述“微笑”、“点赞”、“鼓掌”、“握手”等微信表情虽然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但由于所蕴含的情感、态度的表达属于积极、正面的范畴,导致相关表情包在表达发出者情感、态度的同时,也带有了意思表示的意味——发出积极情感、态度的表情包的同时,也暗含了表情发出者对前述内容的肯定或认可。与积极情感表达相对应的,是带消极含义的微信表情,如上述案例4带有的表示“尴尬”的表情包,由于表情本身消极意味较强,难以认定具有肯定、认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该表情仅作为单纯的情感表达,而不认定为对事实或行为的认可。类似的表情包还有“裂开”、“笑哭”、“惊讶”等等,消极或偏中性情感表达的表情包,认定为意思表示的可能性相对而言是比较小的。

当然,微信表情包作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表达形式,对当事人发出意思表示的解读也必然结合聊天记录的前后文语境以及当事人的其他相关行为来进行认定,但是在商事交易越发依赖微信等线上通讯工具的今天,在数额较小或较为频繁的交易当中,交易双方往往在许多重要的交易节点,包括下单、收货、结算等环节均是通过简单话语或表情包进行沟通,后续也没有明确表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发出者认为仅仅是表达知悉或收到等中性意义的表情,比如常用的“嗯嗯”、“谢谢”或是笑脸等,都有可能具备法律意义上确认及肯定的意思表示,因此大家在使用微信表情、尤其在涉及商事交易的场合,对于有着较为明确意思表示的表情包,或是表达积极感情、态度的表情都应该慎重使用,存在异议时必须及时、明确地表达自己的态度,通过文字形式对重要交易内容进行重复确认或更正,避免以漫不经心发出的一个表情包最后成为对交易内容的认可,导致难以预料或无法避免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