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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遭恶意诉讼,为此支出的律师费能否要求赔偿?

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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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梁柏盈、袁芦生


案情简介

张三某日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发现自己被李四以欠付货款为由起诉,要求其支付货款5万元。对方提供的证据仅有一份邮件聊天记录,聊天内容为“记得把5万元转到我的银行账户上”“好图片”“周一再转是吗”“对”。张三根本不认识李四,双方之间也从来没有过交易来往,邮件聊天记录中的邮箱也不是张三名下的邮箱。张三担心不应诉到时输了官司还得平白无故赔钱,于是委托律师代理案件。

张三的代理律师针对李四的起诉状和证据,向法院提交了证据后,李四却以张三已支付完货款为由向法院申请了撤诉,法院予以准许。

李四撤诉了,上述案件告一段落。但张三表示自己从未向李四支付过任何一笔钱款,何来的“已支付完”一说?张三无端遭此诉讼还为此损失了一笔律师费。张三支出的律师费,能否向李四主张赔偿?

法律分析

(一)李四的诉讼行为是否系恶意诉讼?

恶意诉讼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基础上,恶意提起诉讼或在诉讼过程中滥用诉讼权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李四为非法谋取利益,伪造邮件聊天记录,虚构买卖合同纠纷,在明知自己没有实体权利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要求张三支付货款,李四的行为符合恶意诉讼行为的具体表现。

(二)李四的恶意诉讼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中,李四在明知与张三不存在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以张三拖欠货款为由起诉,造成张三完全不必要的诉累。张三为此聘请律师应诉,支出了律师代理费用。李四的恶意诉讼行为直接造成了张三的财产损失,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三)张三支出的律师费能否获得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三因李四的恶意诉讼行为而支出律师费,李四对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张三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虽然律师费并非诉讼必要之支出,但在实际的诉讼活动中,出于谨慎应对诉讼,更好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大多数当事人愿意选择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及代理应诉的专业服务。要求恶意诉讼行为人承担无过错方所支出的律师费,也是督促行为人尊重司法权威,正当行使诉讼权利。

恶意诉讼不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更是浪费宝贵司法资源、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公民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讲诚信,依法妥善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在不损害他人、社会利益的前提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得滥用诉权、轻率诉讼。诉讼是公民维权的合法途径,而不应成为不良用心之人非法谋取利益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