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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工伤待遇成“老赖”,抗拒执行陷囹圄

201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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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2月份,某市法院受理某家具公司与李某工伤待遇纠纷一案,经审理,某市法院于2015年4月作出判决,判决某家具公司向李某支付伤残赔偿金50万元。判决生效后,某家具公司未履行已生效的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于是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7月该法院向某家具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某家具公司将公司的库存产品和机械设备变卖。法院工作人员上门执行时,公司负责人张某欲殴打法院工作人员,阻挠工作人员进入公司查封财产。后该法院以张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很多案件由于一方拒不执行已生效的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但往往有大量案件却又执行不了。在执行不能的案件中并不是所有的案件被执行人都没有执行能力,很大一部分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很多被执行人就是因为法制观念淡薄,抱着侥幸心态,“能拖就拖”、“能赖就赖”,采取隐藏、转移、非法处置财产、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产权人等方式,甚至暴力的方法拒不履行义务。
   为了打击这种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刑为三年。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解决 “执行难”问题,打击逃避履行义务的“老赖”,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将于2015年11月1日实施)加重了对该罪的处罚力度,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也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最高刑由三年加重至七年,且增加了对单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处罚,单位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不仅单位要处以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要受到处罚。
   上述案件中被执行人某家具公司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张某作为公司负责人不仅拒绝履行,还有转移公司财产和聚众欲殴打法院执行人员、阻碍执行行为,张某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按照刑法的规定,某家具公司将会判处缴纳罚金,张某则可能面临有期徒刑的刑罚。(文: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许勇、肖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