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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维权,切忌因“闹”成“罪”

201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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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大家议论颇多的聚众扰乱社会执行罪(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意味着由“闹”入“刑”获得正式通过,“闹”易成“罪”。
应该说,这一立法有其特定的背景,近年来,各类“闹”象不断上演,爬上高压线塔讨薪,堵住企业大门悬挂横幅张贴标语讨要工伤福利,高架桥上人体悬空寻求关注,以及各种“医闹”等等不一而足。不少矛盾纠纷,当事人不是理性协商处理或者寻求法律解决,而是以这种极端的方式去宣泄心中的不满,聚焦社会关注,可以说,这种“闹”,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这种“闹一闹,就解决”,“小闹给小钱,大闹给大钱,不闹不给钱”的现象,客观上也助长了闹剧的蔓延,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一方面是因“闹”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一向为政府、企业所关注,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在信息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小“闹”也可能变成热点问题。
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正当的手段、合乎规则的方式来实现。广大职工和当事人维权时一定要遵循法律规定的途径,对于借各种矛盾纠纷之机,聚众闹访,破坏相关单位的工作、生产、教学、科研、医疗秩序,即使相关的诉求是合法的,但是这种“闹”的行为也已经涉嫌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理性维权,切忌因“闹”成“罪”。(文: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许勇、黄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