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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 | 试工期≠白干期

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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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8年7月1日,刚刚大专毕业的赵某找到一家公司应聘,公司领导提出“先试工再上岗”的要求,先试工两个月,如果公司认为赵某表现不错,则正式聘用,工资从试工之日起算,如果公司认为赵某表现不好,则不聘用,试工期间不计工资。考虑到一直找不到工作,无奈之下,赵某硬着头皮接受了公司的严苛条件。两个月试工期将满,公司以赵某试工期不合格为由决定不予聘用赵某,并拒绝支付赵某试工期工资。但赵某认为其工作的两个月属于试用期,公司应当支付其工资。

【法律分析】

案例中公司是否应在试工期支付工资?

一、“试工期”与“试用期 ”

在法律上,根本没有“试工期”这样的概念。所谓“试工期”实际上是某些企业对劳动者的压榨。《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因此,“试工期”应被视为试用期,享受试用期待遇。

二、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用人单位对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试用不合格)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已经付出劳动的报酬。因此,即便是在试用期,公司也应当向支付劳动者支付工资。

试用期的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定,但必须同时遵守以下两条规则:

1、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践中,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可能与用人单位的“注册经营地”不一致,当这两个地址不一致时应该以何地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规定执行的,则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试工期=“试用期”

试工期≠白干期

公司虽与赵某约定试工期两个月且无需支付试工期工资。但是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此试工期事实上就是“试用期”,公司应当向赵某支付试用期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