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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岗前培训能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吗?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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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黎璇 陈少梅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王某在某外国语培训中心处应聘教师岗位,双方于2018年6月7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6月8日至2020年6月30日,双方就上岗培训以及服务期限特别约定,由甲方(即某外国语培训中心)为乙方(即王某)安排各项专业技能培训,甲方承担培训费总计为3840元,乙方需在甲方公司连续服务和工作两年,如果乙方在甲方的服务和工作期限不满两年,应当承担全部的培训费3840元和违约金2000元。

合同生效后,某外国语培训中心为王某安排了各项专业培训和教学实习,王某接受了系统的教学体系培训,培训后自身能力得到提高。2018年7月开始,王某带了6个班级,结课时间在2019年6月9日。但是,王某于2019年5月22日离职,甩手走人,扰乱了某外国语培训中心当期的教学和培训服务安排,并引起广大家长和学生对某外国语培训中心的强烈不满,给某外国语培训中心造成不良的商誉损失。故某外国语培训中心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培训费3840元、违约金2000元。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某外国语培训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王某离职后是否须向某外国语培训中心支付培训费和违约金。双方于2018年6月7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王某在合同期限未满两年离职的,王某应向某外国语培训中心承担上岗培训费3840元,并承担违约金2000元等内容。某外国语培训中心为王某进行的培训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上述法律规定中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因此,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并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

本案中,某外国语培训中心为王某提供的教学体系培训仅为岗前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不属于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形,某外国语培训中心在未给王某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要求王某支付上岗培训费3840元以及承担2000元违约金,并无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1.《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