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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企业与员工补签劳动合同,效力如何?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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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黄锋 李政弘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企业日常管理中,不少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会出现补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补签”,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前移,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当时的时间。那么,补签了劳动合同是否就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了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多数地区法院判决的意见认为,补签的书面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之间有关履行期限等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应为合法有效,视为双方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追认,此举并无不当。除非劳动者可以证明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时遭受了欺诈或者胁迫等不法行为,否则用人单位可以豁免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少数地区的意见认为,补签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依法支付二倍工资。

“补签”劳动合同与“倒签”劳动合同法律后果是否存在区别?

“倒签”劳动合同,也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将合同期限前移,同时将签订日期写成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即签订日期造假,签订日期并非签合同当天的日期,而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开始的日期。“倒签”与“补签”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签订合同的时间是写在真正签订合同之时,还是写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初。“倒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往往拿不到用人单位未按期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并且,如果“倒签”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