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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新入职员工工作未满一年,如何确定年休假天数?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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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黄锋 黎巧瑜

【相关案例】

张某于2018年3月26日至同年12月30日在甲公司任技术专员,并与甲公司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但2018年12月30日,张某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根据张某的社保查询记录,其参加工作日期为2005年1月,截止2017年末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12年。2019年2月25日,张某申诉至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甲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在甲公司期间已休带薪年休假。根据张某的累计工龄,其在甲公司工作期间应按照每年10天的标准享有带薪年休假,依法折算后,张某在甲公司应享有带薪年休假7天,故仲裁委对张某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律解析】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为累计工作时间。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特别指出,“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基于前述相关规定,职工只要自工作时起连续工作已经满12个月即可享有带薪年休假,无需再满足在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条件。案例中张某在甲公司连续工作虽不足一年,但其已满足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条件,在甲公司应享有带薪年休假。至于张某应当享有的年休假天数,由于张某累计工作时间已经达到10年以上,故应享受年休假10天的待遇,但新入职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应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或已工作时间依法折算。

实践中,如果张某在入职新公司前曾经休息了一段时间,未连续工作,是否可以享受年休假以及如何计算其年休假天数呢?由于年休假天数的确定与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有关,既然是“累计”,只要工作时间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中间间断是不会对年休假天数的确定产生影响的。但是,目前对于未连续工作的职工可否享受年休假的问题,各地司法实务却不尽相同,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只要有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经历,就可以享受年休假,如北京;二是允许工作时间中断,但中断时间不过超过一定期限,如重庆就规定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间的工作时间不得间断超过一个月以上,超过的,其连续工作时间重新计算;三是认为只要有间断,就不能认定为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如深圳。可见,立法并未提供明确统一的意见。在实务中,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结合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档案资料等对于劳动者是否连续工作作出判断,劳动者需及时尽到举证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也应注意了解劳动者以往的工作状况,在合法的范围内制定和实施企业年休假制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