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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攻防策略——商标篇

201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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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之一,而对于非技术密集型企业甚至是唯一的核心知识产权。专利会随着法定保护期限的届满及技术的自然更新,蕴含其中的价值会逐渐 式微,而作为企业品牌的核心,商标通过适当续展可以永久存在,并会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逐渐增值,甚至成为企业的核心资产,为企业的产品带来高附加值。一个 市场售价1万元的LV手包,其直接制作成本在千元左右,但承载的品牌附加值往往超过9000元。技术更新(表现为专利)是必要的,它往往解决企业的生存问 题,而品牌经营(表现为商标)也是必要的,它决定企业的发展后劲及前景。专利可以通过自主开发和购买等方式取得,而品牌只能自主经营,并形成自主品牌。短 期来看,一家没有自主品牌的企业与有自主品牌的企业相比,可能也会获得同样的销售额、经济规模甚至同样的额外高价。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没有自主品牌的 企业将不能够保持客户的忠诚度,所以未来的需求和收益则会大大下降,而且会永远处于产业链的下层,没有定价权。
品牌比商标的内涵更加丰富,商标仅仅是品牌中的标识和名称部分,品牌更包含了品牌定位、品牌传播、品牌认同等各方面内容。不可否认的是,品牌最核心的法律内涵就是商标,下面就企业的商标攻防策略简述如下:
一、如何避免自己的商号和商标被抢注。(1)提高商标和品牌经营意识,及时将自己商号注册为商标,在使用商标之前先行注册,尽量避免未注册先投入使用的情 形。(2)针对我方已注册的商标,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以近似或相同商标提出防御性申请。(3)阻击对方的商标申请。
二、如何阻击竞争对手的商标。(1)阻击对方商标的申请。在商标申请的初审公告期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理由主要是该商标申请违反商标法的强制性规 定或者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异议被判定不成立的,继续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复审请求被驳回的,继续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包含一 审和二审)。总之穷尽所有程序,阻击或者拖延竞争对手商标专用权的形成。(2)向商评委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对于竞争对手已经注册的商标, 违反商标法的强制性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可以请求商评委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按照法律规定,有些情形应当在商标注册后 5年内提出。对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进一步提起行政诉讼(含一审和二审)。(3)启用“撤三”程序。以对方注册后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申 请,要求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4)针对对方已注册的商标,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商标提出干扰性申请,目的是增加我方谈判筹码。(5)以合适 的价格收购对手的商标。
三、商标被侵权时的对策。(1)民事上的措施: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可以先进行证据保全(如公证购买),然后发律师函,并进而提起诉讼。需要指出的 是,我方未注册但已知名(尚未构成驰名商标)的商标被侵权,我方可以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对方的行为,并要求赔偿。(2)工商行政上的措施:向工商 局举报侵权,并要求工商局进行调查、制止。尤其在对方侵权的证据较难取得的情况下,工商行政保护往往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3)海关措施:将注册商标在海 关进行备案,将侵权产品在海关进行查扣,禁止侵权产品进出口。(4)刑事措施: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向公安机关举报,监督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追究侵权 人的刑事责任。内地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缺乏侦破积极性,申请立案时,报案人一般需要提供对方侵权的切实证据。工商行政、海关和刑事措施所获得的证据,都可 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索赔的证据。
四、在收到竞争对手商标侵权警告情况下的对策。(1)主张我方不构成商标侵权。如主张我方商标与对方商标不近似,或者我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对方商标的商 品不类似。(2)主张我方拥有合法使用权。如主张我方已经获得对方或者有权的第三方的合法授权,或者主张我方系合理使用我方姓名或商号。(3)向商评委提 出撤销对方商标的申请。(4)向商标局提出“撤三”申请。在上述后两种对策中,不影响对方索赔请求的成立,但是可以利用该两种对策促使对方和解。(5)在 不得已的情况下,考虑通过谈判获得权利人的使用许可,或者直接停止涉嫌侵权的生产销售行为。(作于2012年3月,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撰稿人:许勇律师,系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