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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若干意见

201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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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若干意见
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   许勇  律师
(于2013年4月16日应商会请求而作,提交于相关立法机关)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征求《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就该《意见》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本所对该《意见》的意见如下:
一、关于第二点第(一)项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第二点第(一)项:信息公开与提前告知。企业转型升级前应向劳动者说明企业转型升级的原因、时间、步骤、相关变动事项和企业的发展前景等, 涉及用工管理和有关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处置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提前如实告知劳动者,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 监督权。
本所意见:本条没有规定企业信息公开与提前告知的时间及公告方式,因为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一般程序复杂、时间较长,而且通常涉及 企业的商业秘密,若企业按照规定在转型升级前告知劳动者,则部分劳动者可能会借机解除劳动关系,造成企业用工不稳定不利于企业的转型升级。另外,企业转型 升级关系企业的生存发展,若企业提前公开信息,可能提起暴露企业的商业战略等商业秘密,不利于市场有序发展。因此,本条款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定风险,不利 于企业顺利转型升级。
建议该条款修改为:企业在向有关部门登记备案企业转型升级后十个工作日内应向劳动者说明企业转型升级的原因、时间、相 关变动事项和企业的发展前景等,涉及用工管理和有关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处置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提前如实告知劳动者,依法保障 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关于第二点第(三)项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第二点第(三)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根 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股东)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 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
“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后,新企业承继了原企业的权利义务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搬迁,职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由企业提供免费交通工具接送,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企业转型升级后,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企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企业不得擅自降低职工薪酬待遇;职工的本企业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双方可在劳动合同中注明企业升级改制前职工的入职时间或在本企业工作年限。
本所意见:1、在实践中,职工经常因履行本职被委派到企业集团内的关联企业或合作企业工作,职工误认为劳动合同变更,拒绝服从企业安排,企业集团内部 合理的人财物的流动被阻断,不利于企业的产业升级。建议在此明确规定,在上述情况下企业合理安排职工工作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职工应当服从。
2、企业转型升级后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企业有权调整职工的工作岗位,建议明确规定企业可以按照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来调整职工的薪酬待遇,否则无法促进企业建立具有激励性的用工政策,阻碍企业的转型升级。
建议该条款修改为: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股东)等事项,不影响 劳动合同的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
“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后,新企业承继了原企业的权利义务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搬迁,职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由企业提供免费交通工具接送,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职工因履行本职工作被委派到企业集团内的关联企业或合作企业工作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职工应当服从工作安排,因此需要职工出差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支付出差补助。
企业转型升级后,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企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企业不得擅自降低职工薪酬 待遇;无法全面履行原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适当调整职工的工作,并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以新的工作岗位确定职工的薪酬待遇;职工的本企业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双方可在劳动合同中注明企业升级改制前职工的入职时间或在本企业工作年限。

本所对其他条款没有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