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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201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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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   许勇  律师
(于2011年6月30日应商会请求而作,提交于相关立法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就该《办法》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本所对该《办法》的意见如下: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第二款: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 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所意见:与境外 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关联企业工作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参照执行),往往与 境外雇主已经建立了类似中国社保关系(下称参保),纳入了当地的社会保障机制,甚至在境内不领取薪水,薪水由境外雇主发放。这就意味着该外国人的实际雇主 为该员工缴纳了两次社保费,一次在境外,一次在境内,这无疑不合理地加重了雇主责任。为了解决该问题,如果雇主能够提交该外国员工已在境外参保的证明,建 议免除关联境内机构为其另行参保的义务。
建议该条款修改为: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关联企业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 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境内工作单位能够提交该外国员工已与境外关联雇主建立社会保障关系的证明的,可以不在境内参加上述社会保险。
本所对其他条款没有意见。
(作于201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