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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202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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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7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中山市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其中提到“调整生育津贴拨付方式。2020医保年度起,新生成的生育津贴由拨付给参保职工调整为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足额支付生育津贴或不低于生育津贴的工资给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生育津贴计算方式不变。”该《实施办法》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那么,生育津贴的计算方式具体是怎样的呢?


社保部门向用人单位拨付的“生育津贴”计算方式为:参保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其中,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依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4修订)》的规定“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而产假天数的确定则依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另外,用人单位在没有生育津贴的时候可先按该参保职工的“原工资标准”向参保职工支付工资。待用人单位收到生育津贴后,根据生育津贴的数额与原工资的差额予以进一步处理。


前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所以由于用人单位向参保职工支付的月工资以“原工资标准”进行支付,而社保部门拨付的“生育津贴”是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所以前述“原工资标准”与“生育津贴”可能存在差额部分。若“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将“生育津贴”的余额支付给职工;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4修订)》第17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