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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资讯(2016年第10期)

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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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资讯


一、孚道动态

Ø孚道合伙人许勇律师被推选为中山大学法学院校友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20161126,中大学法学院校友会暨第一届理事会成立大会在中山大学本部怀士堂胜利召开,学校和法学院领导、法学院在职和离退休教师和200多名来自各地的校友参加了大会,并参加了当天的欢迎午宴。大会宣布中大学法学院校友会正式成立,大会由中山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罗镇忠主持,推选中山大学法学院现任院长黄瑶教授担任校友会第一届会长,孚道合伙人许勇律师被推选为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来自世界各地的200多名校友代表和法学院的恩师们欢聚一堂,共同见证了法学院校友会的成立。法学院校友会是校友沟通的重要平台,也是校友与母校沟通的重要桥梁。

Ø孚道合伙人许勇律师被聘为华南师范大学律师学院虚拟律师事务所导师

20161128,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2016年第四期集中培训班开班典礼在华南师范大学律师学院举行,律师学院院长王涛教授、党委书记杨晓生教授、省律协副会长律师学院副院长陈锡康律师和来自全省的近300名实习律师参加了典礼,典礼由律师学院副院长马栩生教授主持,本所许勇律师受聘为律师学院虚拟律师事务所导师。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脱产集中培训是我省实习律师申请律师执业证的必要条件,在为期一个月的脱产培训中,实习律师将会聆听专家学者和资深律师主讲的系列课程,弥补了律所培训系统性不强的缺憾,实习律师将会获益颇丰。

Ø孚道合伙人许勇律师被聘为中山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成员

2016113,孚道合伙人许勇律师参加在市党校举行的2016年全市专职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班。培训班上,市司法局局长赵小冰向许勇律师及其他36名专家颁发中山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专家聘书,这标志着中山市正式成立人民调解专家库。

为了有效推进我市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社会化建设,增强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及调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的能力,市司法局在今年7月决定建立人民调解专家库,市律协随后向律师发出申报通知。

经过遴选,市司法局选定了首批37名专家任人民调解专家库成员。今后,这些专家库成员将发挥各领域专家的专业特长和优势,为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和行业性、专业性纠纷的调处提供咨询意见或者建议。

Ø孚道合伙人许勇律师在“青春在行动——普法进校园活动”中做普法专题讲座

20161020114,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团工委和综治维稳办(司法所)分别在开发区理工学校和开发区二中共同举办“青春在行动——普法进校园活动”,孚道指派合伙人许勇律师做了关于反校园欺凌和反青少年涉毒的专题普法讲座,许勇律师是中山市青少年法律顾问团和普法讲师团成员,1000多名学生聆听了讲座,精彩的讲座和其后的普法游园活动赢得了同学们的掌声和赞誉。

Ø孚道合伙人许勇律师受邀参加“中国律师制度改革与发展”国际研讨会

20161126,许勇律师受邀参加在广州举行的由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律师学院,东莞市律师协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协办,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支持的“中国律师制度改革与发展”国际研讨会。来自广东省司法厅的领导、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英国林肯大学法学院、英国BPP大学等高校的专家教授、广东省律师协会、深圳、中山、佛山等市律师协会、广州仲裁委、深圳仲裁委、日本律师会及各大律师事务所的法律精英,共计150余位代表参加了本次研讨会。本次研讨会为众多专家学者提供了交流的平台,也为推进实现中国律师制度改革,建设专业化、现代化的律师队伍,提供了大量可行性建议和思维启发。


二、法规政策

Ø2016111起有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开始或将开始实施

文件名称

发布单位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若干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等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Ø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3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3

【发布日期】2016-10-8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商务部第8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高虎城

2016108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备案机构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开展备案工作。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申报承诺书,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妥善保存与已提交备案信息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以下简称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第六条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经营期限、投资行业、业务类型、经营范围、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组织机构构成、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姓名(名称)、国籍/地区或地址(注册地或注册地址)、证照类型及号码、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资金来源地、投资者类型变更;

(三)股权(股份)、合作权益变更;

(四)合并、分立、终止;

(五)外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六)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七)中外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

其中,合并、分立、减资等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应当在办理变更备案时说明依法办理公告手续情况。

前述变更事项涉及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以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生效条件另有要求的,以满足相应要求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以及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投资者基本信息或股份变更事项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需通过综合管理系统上传提交以下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二)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三)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五)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

(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前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营业执照签发前已提交备案信息的,如投资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应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向备案机构就变化情况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第九条 经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且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办理备案手续;完成备案的,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失效。

第十条 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变更事项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线提交《设立申报表》或《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后,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线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并通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备案机构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形式上不完整、不准确,或需要其对经营范围作出进一步说明的,应一次性在线告知其在15个工作日内在线补充提交相关信息。提交补充信息的时间不计入备案机构的备案时限。如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信息,备案机构将在线告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完成备案。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就同一设立或变更事项另行提出备案申请,已实施该设立或变更事项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另行提出。

备案机构应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发布备案结果,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在综合管理系统中查询备案结果信息。

第十二条 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核准材料(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以下简称《备案回执》)。

第十三条 备案机构出具的《备案回执》载明如下内容:

(一)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已提交设立或变更备案申报材料,且符合形式要求;

(二)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事项;

(三)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事项属于备案范围;

(四)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与公安、国有资产、海关、税务、工商、证券、外汇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编号等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结果由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举报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七条 其他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的建议,商务主管部门接到相关建议后应当及时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对于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或曾有备案不实、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拒不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商务主管部门可依职权对其启动检查。

第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所填报的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三)是否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所列的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四)是否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五)是否存在触发国家安全审查的情形;

(六)是否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

(七)是否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条 检查时,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材料,被检查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接受被检查人提供的财物或者服务,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掌握的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诚信状况的信息,应记入商务部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其中,对于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备案不实,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或拒不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将相关诚信信息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商务部与相关部门共享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诚信信息。

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前二款公示或者共享的诚信信息不得含有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可以查询商务部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中的自身诚信信息,如认为有关信息记录不完整或者有错误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修正。经核查属实的,予以修正。

对于违反本办法而产生的不诚信记录,在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改正违法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3年内未再发生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商务主管部门应移除该不诚信记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能按期履行备案义务,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逃避履行备案义务,在进行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备案或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务主管部门已受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未完成审批且属于备案范围的,审批程序终止,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事项涉及反垄断审查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事项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机构在办理备案手续或监督检查时认为该外商投资事项可能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未向商务部提出国家安全审查申请的,备案机构应及时告知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商务部。

第三十二条 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投资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仅投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对香港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仅投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对澳门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其公司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按照《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于本办法生效前发布的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三章和第四章,对本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12号)同时废止。

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令2016年第3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商务部第8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0月8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 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备案机构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开展备案工作。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申报承诺书,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妥善保存与已提交备案信息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以下简称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第六条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经营期限、投资行业、业务类型、经营范围、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组织机构构成、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姓名(名称)、国籍/地区或地址(注册地或注册地址)、证照类型及号码、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资金来源地、投资者类型变更;

(三)股权(股份)、合作权益变更;

(四)合并、分立、终止;

(五)外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六)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七)中外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

其中,合并、分立、减资等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应当在办理变更备案时说明依法办理公告手续情况。

前述变更事项涉及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以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生效条件另有要求的,以满足相应要求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以及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投资者基本信息或股份变更事项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需通过综合管理系统上传提交以下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二)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三)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五)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

(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前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营业执照签发前已提交备案信息的,如投资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应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向备案机构就变化情况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第九条 经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且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办理备案手续;完成备案的,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失效。

第十条 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变更事项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线提交《设立申报表》或《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后,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线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并通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备案机构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形式上不完整、不准确,或需要其对经营范围作出进一步说明的,应一次性在线告知其在15个工作日内在线补充提交相关信息。提交补充信息的时间不计入备案机构的备案时限。如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信息,备案机构将在线告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完成备案。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就同一设立或变更事项另行提出备案申请,已实施该设立或变更事项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另行提出。

备案机构应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发布备案结果,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在综合管理系统中查询备案结果信息。

第十二条 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核准材料(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以下简称《备案回执》)。

第十三条 备案机构出具的《备案回执》载明如下内容:
(一)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已提交设立或变更备案申报材料,且符合形式要求;

(二)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事项;

(三)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事项属于备案范围;

(四)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与公安、国有资产、海关、税务、工商、证券、外汇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编号等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结果由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举报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七条 其他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的建议,商务主管部门接到相关建议后应当及时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对于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或曾有备案不实、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拒不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商务主管部门可依职权对其启动检查。

第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所填报的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三)是否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所列的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四)是否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五)是否存在触发国家安全审查的情形;

(六)是否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

(七)是否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条 检查时,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材料,被检查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接受被检查人提供的财物或者服务,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掌握的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诚信状况的信息,应记入商务部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其中,对于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备案不实,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或拒不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将相关诚信信息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商务部与相关部门共享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诚信信息。

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前二款公示或者共享的诚信信息不得含有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可以查询商务部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中的自身诚信信息,如认为有关信息记录不完整或者有错误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修正。经核查属实的,予以修正。

对于违反本办法而产生的不诚信记录,在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改正违法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3年内未再发生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商务主管部门应移除该不诚信记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能按期履行备案义务,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逃避履行备案义务,在进行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备案或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务主管部门已受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未完成审批且属于备案范围的,审批程序终止,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事项涉及反垄断审查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事项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机构在办理备案手续或监督检查时认为该外商投资事项可能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未向商务部提出国家安全审查申请的,备案机构应及时告知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商务部。

第三十二条 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投资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仅投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对香港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仅投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对澳门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其公司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按照《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于本办法生效前发布的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三章和第四章,对本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12号)同时废止。


三、劳资动态

Ø29省份明确陪产假期限 快看看你能休多久

随着广东省出台新版计生条例,目前全国至少已有29个省份在当地新版计生条例中明确了陪产假的期限。其中,最短的陪产假有7天,最长的则有1个月 之久。调查发现,多数人能享受到足额的陪产假,但也有一部分人的陪产假遭遇了被“缩水”,甚至有人面临有假难休的尴尬。

近期修订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统计发现,目前,除了西藏和新疆外,其余29个省份均相继修改了本地计生条例,明确了本地的陪产假(部分地区称为护理假)的期限。其中,最短的陪产假有7天,最长的则有1个月之久,多数地区的陪产假为15天。

目前,陪产假最短的为天津、山东两地,为7天;其次是上海,为10天。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江西、广东、海南、重庆、贵州、青海等省份的陪产假都为15天。

湖南、四川两地的陪产假为20天;内蒙古、广西、宁夏的陪产假为25天;安徽、陕西两地的陪产假根据夫妻是否异地生活而不同。安徽明确,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陕西规定,男方护理假为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在上述29个省份中,河南、甘肃、云南三地的男性享受的陪产假期限最长。根据新版计生条例,河南的护理假为1个月,甘肃和云南的护理假为30天。

各地陪产假长短不一,但实际情况中,男职工们是否能享受到这一“福利”呢?不同地区的受访者发现,多数人能享受到足额的陪产假,但也有一部分人的陪产假遭遇了被“缩水”,甚至有的人面临有假难休的尴尬。

在陕西西安一家IT公司工作的程序员萧先生今年9月底初为人父,但是却高兴不起来,因为陕西规定的15天的陪产假与他无缘。单位负责人告诉他,公司没有陪产假可以休。“已经在这个公司上班4年了,竟然没有陪产假,这不公平!”

在辽宁大连一家地产企业工作的王先生的陪产假则被“缩水”。按照辽宁的规定,可以休15天的陪产假,但公司只批了7天;在天津从事党务工作的李先生虽然成功请到了陪产假,但休假期间却被单位领导以“工作太忙,人手不够”为由叫回单位加班。

在调查中发现,有的企业会以“工作需要”等理由拒绝给职工足额的陪产假,甚至有个别的企业会以“没有收到文件”为由拒绝让职工休陪产假,这也遭到不少网友的吐槽。

遇到陪产假被“缩水”或者有假难休的问题,职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如何维权以及法律责任的问题,在各地的计生条例中,多数地区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对此,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当地计生条例的规定对请休假制度作出具体安排,劳动者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最好能明确休假权益。

在遭遇休假缩水或无法休假的时候,首先应与单位做好沟通,沟通无效的话可以向当地计生部门或劳动部门反映。更重要的是,计生部门应与劳动部门做好沟通,争取把休假落实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

陪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怎么算,是广大男职工关心的另一个大问题。现实中,不少劳动者反映由于休了陪产假,自己的收入遭到了减少。

在广西人社厅官网上看到,在广西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投诉称,2016117,广西颁布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后,自己于2月休了陪产假25天,但是单位要停发2月份的奖励性绩效。

如何避免休假期间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梳理发现,多数地区在本地新版计生条例中明确,陪产假视为出勤,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得降低工资福利待遇。

如,北京明确,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上海规定,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广东明确,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在考勤方面,多地也明确提出休假期间视为出勤。如,护理假长达1个月的河南明确规定,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护理假为20天的湖南也明确,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护理假为25天的广西要求,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Ø 珠海上调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津贴提高至277

近日,广东省人社厅和广东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机制的通知》,《通知》称从201611日起,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从150元提高至277元。此外,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标准确定机制也进行了修改。珠海市也按此调整政策执行。

具体是指20151231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201611日后仍继续享受伤残津贴的,从20161月起,在原发放标准基础上再按月加发127元伤残津贴。而201611(含当日)后首次核定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伤残津贴发放标准基础上,从首次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直接按月调整加发277元伤残津贴。

201671开始,各统筹地区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标准从300/月调整至2016年珠海城镇类的城乡低保标准。2016年珠海市城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630元。此后最低发放额标准每年71日按照当年珠海城镇低保标准的调整而自动调整。


四、宏观经济

Ø统计局:9CPI同比涨1.9% 连续4个月处"1时代"

20169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1.9%。其中,城市上涨2.0%,农村上涨1.6%;食品价格上涨3.2%,非食品价格上涨1.6%;消费品价格上涨1.7%,服务价格上涨2.4%

9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环比上涨0.7%。其中,城市上涨0.7%,农村上涨0.7%;食品价格上涨1.7%,非食品价格上涨0.4%;消费品价格上涨0.8%,服务价格上涨0.5%

二、各类商品及服务价格环比变动情况

9月份,食品烟酒价格环比上涨1.2%,影响CPI环比上涨约0.35个百分点。其中,鲜菜价格上涨10.7%,影响CPI上涨约0.25个百分点;蛋价格上涨5.9%,影响CPI上涨约0.03个百分点;鲜果价格上涨5.2%,影响CPI上涨约0.08个百分点;水产品价格下降0.6%,影响CPI下降约0.01个百分点。

9月份,其他七大类价格环比六涨一平。其中,教育文化和娱乐、衣着、居住、交通和通信、医疗保健、其他用品和服务价格分别上涨1.2%0.8%0.3%0.3%0.2%0.2%;生活用品及服务价格持平。

Ø 中国制造业PMI50.4%,大型企业上升,中小型企业均下降

分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52.6%,比上月上升0.8个百分点,持续高于临界点;中型企业PMI48.2%,低于上月0.7个百分点,仍位于临界点以下;小型企业PMI46.1%,比上月下降1.3个百分点,继续位于收缩区间。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高于临界点,从业人员指数、原材料库存指数、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2.8%,比上月上升0.2个百分点,继续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保持平稳增长,增速有所加快。

新订单指数为50.9%,虽比上月回落0.4个百分点,但仍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延续扩张态势,增速小幅放缓。

从业人员指数为48.6%,比上月回升0.2个百分点,仍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量降幅有所收窄。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4%,比上月下降0.2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以下,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持续减少。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49.9%,比上月下降0.7个百分点,微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略有放缓。

对此,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高级统计师赵庆河进行了解读。

9月份制造业PMI50.4%,与上月持平,继续保持扩张,生产和需求增长平稳,有阶段性趋稳的迹象。本月运行特点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生产保持平稳增长。生产指数为52.8%,比上月上升0.2个百分点,连续两个月上升。在生产回暖的带动下,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升至近5个月来的高点57.5%,高于上月0.3个百分点。二是市场需求小幅波动,但仍延续扩张态势。新订单指数连续多月处于扩张区间,本月虽比上月回落0.4个百分点,但仍达到50.9%,为近5个月来的次高点。三是高技术制造业和装备制造业继续保持较快增长。高技术制造业和装备制造业PMI分别为52.4%51.9%,高于制造业总体2.01.5个百分点。其中医药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等行业PMI均在52.0%以上。同时,本月高技术制造业和装备制造业新订单指数均在53.0%以上,未来有望继续保持稳步增长。四是进出口双双回升,重回扩张区间。新出口订单指数为50.1%,比上月上升0.4个百分点,升至临界点以上。进口指数为50.4%,比上月提高0.9个百分点,为今年以来的高点。

值得关注的是,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较多,去产能任务较重,制造业稳定增长的基础尚不牢固。一是反映原材料价格和运输成本上涨的企业比重连续两个月增加,企业降成本压力依然较大。二是制造业仍处于结构调整阶段,传统行业产能过剩尤为突出,去产能压力仍然较大。此外,本月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和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新订单指数均大幅回落,未来生产可能进一步压减,对制造业整体生产有一定影响。

分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52.6%,比上月上升0.8个百分点,持续高于临界点,是制造业PMI平稳运行的重要支撑;中型企业PMI48.2%,低于上月0.7个百分点,仍位于临界点以下;小型企业PMI46.1%,比上月下降1.3个百分点,继续位于收缩区间。

ØPPI同比上涨0.1% 20123月以来首次由负转正

20169月份,全国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环比上涨0.5%,同比上涨0.1%,同比是自20123月份以来首次由负转正。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环比上涨0.4%,同比下降0.6%1-9月平均,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同比下降2.9%,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同比下降3.8%

一、工业生产者价格同比变动情况

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中,生产资料价格同比上涨0.1%,影响全国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总水平上涨约0.1个百分点。其中,采掘工业价格上涨2.1%,原材料工业价格下降0.2%,加工工业价格上涨0.1%。生活资料价格同比持平(涨跌幅度为0,下同)。其中,食品价格上涨0.3%,衣着价格上涨0.7%,一般日用品价格上涨0.5%,耐用消费品价格下降1.5%

据测算,在9月份0.1%的全国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总水平同比涨幅中,去年价格变动的翘尾因素约为-1.5个百分点,新涨价因素约为1.6个百分点。

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中,燃料动力类价格同比下降1.9%,化工原料类价格下降1.6%;黑色金属材料类价格上涨1.8%,有色金属材料及电线类价格上涨0.3%

二、工业生产者价格环比变动情况

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中,生产资料价格环比上涨0.6%,影响全国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总水平上涨约0.5个百分点。其中,采掘工业价格上涨2.9%,原材料工业价格上涨1.1%,加工工业价格上涨0.2%。生活资料价格环比持平。其中,食品价格上涨0.1%,衣着价格上涨0.2%,一般日用品价格下降0.2%,耐用消费品价格下降0.1%

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中,燃料动力类价格环比上涨1.3%,黑色金属材料类价格上涨0.9%,建筑材料及非金属类价格上涨0.5%,有色金属材料及电线类价格上涨0.2%

Ø 国家统计局:9月制造业PMI与上月持平

国家统计局近日发布数据显示,9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4%,与上月持平,继续保持扩张,生产和需求增长平稳,有阶段性趋稳的迹象。

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高级统计师赵庆河分析,9月份,制造业生产保持平稳增长,生产指数为52.8%,比上月上升0.2个百分点,连续两个月上升。在生产回暖的带动下,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升至近5个月来的高点57.5%,高于上月0.3个百分点。

“市场需求小幅波动,但仍延续扩张态势。”赵庆河介绍,新订单指数连续多月处于扩张区间,9月虽比上月回落0.4个百分点,但仍达到50.9%,为近5个月来的次高点。高技术制造业和装备制造业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其中,医药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等行业PMI均在52.0%以上。此外,9月份,进出口双双回升,重回扩张区间。

值得关注的是,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较多,去产能任务较重,制造业稳定增长的基础尚不牢固。赵庆河指出,反映原材料价格和运输成本上涨的企业比重连续两个月增加,企业降成本压力依然较大。此外,制造业仍处于结构调整阶段,传统行业产能过剩尤为突出,去产能压力仍然较大。


五、财经要闻

Ø首房利率已趋探底状态 超八成银行首套有折扣

“从全国首套房贷款平均利率走势来看,10月全国首套房平均利率为4.44%,和上月持平。”来自移动金融智选平台融360的报告显示,本月优惠利率占比85.37%,较上月下降了0.37%。在融360分析师王梦升看来,10月份首套房优惠利率银行环比持续下降,以及全国房贷优惠利率持平,意味着银行的利率优惠基本到了下限,已经达到震荡探底状态。

超八成银行首套有折扣

统计显示,从首套房利率的优惠力度来看,本月全国533家银行中,提供9折以下优惠利率的银行有155家,和上月持平,占比29.08%。其中137家银行提供8.5折优惠利率,7家银行提供8.8折优惠利率,5家银行提供8.2折优惠利率,2家银行提供8.7折优惠利率,1家银行提供8.3折优惠利率。此外,227家银行提供9折优惠利率。本月,全国首套房平均利率最低的城市为天津、佛山、重庆、珠海、北京、广州、青岛、成都、宁波、无锡。其中,天津首套房平均利率4.13%,仍为全国最低,无锡是4.34%。在首付方面,截至1020,全国533家银行中,共有191家首套房首付比例为两成,比上月减少115家,占比达35.83%

二套利率走势平稳

二套房方面,本月二套房平均利率为5.39%,与上月持平。从同比来看,去年同期二套房利率高达5.65%,本月同比降低0.26%。除10家停贷银行外,共有514家银行执行基准利率上浮10%,比上月减少2家,是当前二套房贷款的绝对主流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的银行有2家,比上月增加1家,为二套房最低利率。执行基准利率上浮5%的有1家,上浮12%的有1家,上浮15%的有2家,上浮20%的有2家,另有银行上浮30%。在王梦升看来,当前二套房利率走势较为平稳,未来,如果没有进一步的政策刺激,二套房贷款利率将会继续维持基准利率上浮10%的主流利率。

二套房首付上,明确执行二套房首付四成及以下的银行共有327家,比上月减少47家,占比61.35%;执行二套房首付三成的银行有166家,比上月减少122家,占比达31.14%。分析认为,二套房首付四成以上的银行增多是因为国庆期间20个城市出台的限购政策,“房贷政策收紧,未来二套房首付比例还要看各地区是否出台相关的政策。”

Ø余额宝惨败 收益是它N倍的理财产品你敢投吗

余额宝最大势的时候收益接近6%,吸引了很多投资者,特别是小白理财大军。但现在却跌破了3%,习惯了吃肉的投资者现在让他喝汤,难免有人起“异心”,寻找更高收益的理财产品成为了他们的一大诉求。

近一段时间,融360小编多次在朋友圈和微信公共号里看到“余额宝惨败,XX收益是它的N倍”诸如此类的文章,点进去一看,发现全部是说余额宝收益不行了,然后推荐一款理财产品。一番梳理下来,融360小编发现不少猫腻。

同样是活期 本质却大不同

余额宝不用说了,是活期理财产品,而其他被推荐理财的产品,融360小编看了一下,大部分虽然也是活期理财产品,但本质却完全不同。

余额宝对接的是货币基金,你存在余额宝里的钱是交给基金公司用来投资的短期货币工具的,比如国资、央行票据、银行定期存单、同业存款等短期有价证券。

而其他被推荐活期理财产品,一般是P2P的活期理财。融360小编梳理了一下目前市场上的P2P活期理财,大致分三种。

第一种是P2P平台代销的货币基金而且最新监管禁止了,整改后没有基金牌照的能再卖了;第二种是P2P平台上债权(包括债权转让项目),这种情况下要求平台非常活跃,一旦不能保持活跃度或者某一活期项目赎回金额巨大,可能就会引起风险问题;第三种是资金池,将投资者自己自行投资到平台打包的债权项目,显然是不合规的。

第一种收益也不高,不大可能被推荐,后面两种情况下,投资人不知道资金的真正去向,就算是投债权,如果逾期也无法按时取出资金,风险较大。

还有一种是互联网金融平台或者是互联网科技平台的活期理财产品,搞的是定向委托投资,把钱投到平台上,一般是委托贷款、信托、基金公司及子公司发行的特点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货基、票据收益和银行存款等,性质和余额宝不同,风险也高于余额宝。

真的是提前锁定高收益?

有的文章在推荐理财产品时会说,现在理财收益率都在走低,需要买个“长期理财产品提前锁定收益”,也就是固收类的,相当于出让流动性换来更高的收益。但真相如何呢?

表面上看是没错,但风险肯定也是不一样的,货币基金在咱们国家还没出现过兑付问题,但定期理财标就很难说了,预期收益率可能达不到,甚至本金就陪在里面了。

360小编梳理了一下那些文章里推荐的定期理财产品,主要分两种。

一种是P2P平台上的借款项目,借款人逾期甚至骗贷或者平台跑路的风险都是存在的,能不能拿回投资资金要看平台和借款人的实力和信誉了,这种理财产品的风险比余额宝可要大得多。而且比起余额宝,投资P2P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要做很多准备工作,对于普通投资人特别是小白投资人来说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还有一种叫“证券市场的优先级产品”,按照解释就是别人借你的钱去认购定向增发的股份。别人投资的股票涨了,人家能赚收益,你也能拿到一部分,感觉好像是人家吃肉分你肉汤喝,但如果股票跌了,可能把你的钱也赔没了。举个例子,有的产品会说你的钱占投资比例30%,垫后的有70%,这70%赔完了你才会出现损失,但是股市风云变幻大家都知道,谁保证你那部分不赔,而且就算你那30%不赔,也可能达不到预期收益。

大腿也不一样

余额宝是蚂蚁金服推出的理财产品,大家都知道背后是马云,要有人说余额宝不给你兑付,你都不会信吧。不管怎么样,蚂蚁金服那么大的生态,这份底气还有的。

其他的理财产品呢,不管是P2P平台还是互金理财平台,背景各异。国资系、上市系平台出问题不再是个例了,何况民营的连个兜底的“爸爸”都没有,更别提打着互金旗号骗钱的平台。

余额宝真的惨败了吗?

梳理了那些文章,融360小编发现所谓的余额宝惨败,不过是说它的收益低。确实,现在不到2.5%了,但推荐的那些产品往往投资风险要高出不少,从投资安全角度来说,余额宝根本谈不上惨败。此外,余额宝和市场上同类互联网宝宝相比,收益从来都不是最低的,早有几只基金多次跌破了2%

上面说了余额宝在蚂蚁金服体系内,其丰富的应用场景也是自身的亮点。存在余额宝里的钱,除了可以赚取一定的收益,还能用于线上和线下支付。很多人应该都有余额宝的支付体验,线上支付不仅局限在阿里体系内,很多地方都可以使用,线下支付也十分方便快捷,很多线下场景都支持余额宝付款。

此外,余额宝的资金情况还会对芝麻信用产生影响,余额宝资料存量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个人的财力,使用余额宝支付功能也能展示个人的消费行为,这些都将纳入芝麻信用大数据内,而芝麻信用想必大家也不陌生,简单说就是好的信用带来好的信用生活。

丰富的应用场景和信用累积,这些往往是其他所谓“打败”余额宝的理财产品所不具有,所以绝不能只看收益就说余额宝惨败了。

Ø“深港通”的开通对于两地市场到底意味着什么

深港通开闸的鼓点在刚刚过去的这些天越敲越紧。

先是监管部门逐渐透露出开闸口风:就在上周四,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对媒体表示,目前市场各方正各就各位,等待发令枪响。同日,有不止一家券商、基金公司称收到深交所同意开通公司相关交易单元的深港通下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深港交易所也于上周末举行全网测试,深港通似已万事俱备,只待发令枪响。

在神经最为敏感的金融市场,不少机构和资金都在积极布局。A股市场上,两融余额一举突破9300亿元,市场热度回暖,似乎进入上涨通道。

市场对深港通的期待不言自明:2014年开通的沪港通曾经为市场带来了一场投资盛宴,相比之下,深港通进一步吸取了前者的经验,在两地市场互联互通实践基础上改进和发展,既呼应了市场需求,又在相关安排上更为灵活。从规定上看,沪港通”“深港通同时取消了总额度限制,双方可根据运营情况对投资额度进行调整,进一步提升了灵活性。

深港通将为市场带来的投资机会也被市场瞩目。尽管这一主题热度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但机构对于深港通开通带来的机会仍然抱有很大期待。券商银河国际在此前发表研报中称,总的看来,即使在保守的假设下,深港通仍有望使香港小盘股的日均成交量提高50%—100%。其认为,保守假设每日额度105亿元人民币的约20%被使用,相当于24.4亿港元的买入金额,这代表每日总成交易额将上升超过 100%。而即使仅有10%的南下资金额度被使用,也仍然代表着103个股票的日均总成交量可能会增加超过50%

广发证券分别统计了三个月内南下资金净流入高峰期与低谷期的特点指出,市场担忧深港通预期下的资金炒作短线的情况暂时没有发生,有理由相信留下的内地资金相信港股的中长期配置价值。且从上周走势看,作为深港通预期的标志的香港交易所三连阴,表明国际资金和香港本地的投机资金正在落袋为安,为后续的市场上涨打好基础。无论从港股估值及安全性上,还是从全球资金逻辑看,港股前景良好。

对于两地投资者而言,深港通的开通意味着新的投资机遇:对香港投资者而言,深港通也提供了满足其投资内地多元化需求的新途径。深圳股票市场的上市企业结构更为多元化、综合指数表现更为突出、其中新兴产业公司前景广受看好,与港股企业互补性强,再加上近年深港融合不断强化的优势,料将吸引不少看好中国新经济中长期增长前景的香港及国际投资者。而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部分低估值、安全性较高的港股也是难得的标的。

不过,相比于短期的机会,深港通的意义主要体现在长期作用上。正如经济学家宋清辉此前所表达的观点,深港通有助于A股国际化,并能够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让人民币通过香港交易所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中的投资货币,使其作为投资货币的规模不断扩大,有利于其成为他国的储备货币。

通过深港通进一步实现A股国际化,也就意味着将有更多的境外资金可以进入到A股市场。以国际化为大方向的A股市场,必须对自身进行严格的监管,促进A股市场的健康成长,令股市中现存的违法违规现象得到有力地遏制,市场逐渐进入到以公司业绩为主的价值投资之上,真正成为经济的晴雨表。市场期待,深港通将进一步帮助A股和全世界资本市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互联互通,实现与各国、地区之间的金融合作,从而实现真正的共赢。


六、热点关注

Ø这一次 养老金真的要来了

千呼万唤始出来。这一次,养老金真的要来了。1025,人社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在通报2016年第三季度人社工作进展情况的同时,也对下一步工作作出安排。而在对下一步工作安排中明确提到:启动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组织第一批委托省份与社保基金会签订合同,公告第一批养老基金管理机构。这意味着养老金在年内入市并非虚言。

养老金入市的话题,市场谈论了一年又一年。对于养老金入市,投资者更是年年盼、月月盼。但养老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基金的性质特殊,所以在养老金入市的问题上,管理层表现得非常慎重。以致养老金入市千呼万唤难出来。一直到今年3月,养老金入市的政策性障碍才得以全部清除。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养老金入市的前期准备工作又准备了半年之久。

管理层对养老金入市持慎重态度是不难理解的。毕竟养老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进入股市的目的是实现养老金的保值增值。换一句话来说,养老金入市只能赚钱不能亏本。但对于A股市场乃至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股市来说,都是很难达到的要求。而且任何一个投资者也都不可能达到这样的要求。实际上,养老金进入股市同样存在亏损的可能性。在这方面,世界股市方面是有先例可寻的。比如,在日本,2015年加上今年第一季度,日本政府养老投资基金的损失达到了近1000亿美元。所以,在养老金入市的问题上,管理层不能不慎重。

但慎重归慎重。养老金终究还是向股市走来了。这一方面是养老金自身存在保值增值的压力,另一方面中国股市的发展也需要养老金这样的长线投资者。也正因如此,对于养老金入市,投资者同样要保持客观谨慎的态度。

一方面对于养老金的入市不要过于乐观,把股市行情发展的希望都寄托在养老金入市的身上。毕竟养老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而不是敢死队,养老金不可能拉高进货,更不可能做接盘侠。尤其是在养老金入市初期,养老金进入股市的规模是很有限的。虽然目前全国养老金结存规模超过4万亿,而且按规定养老金可进入股市的比例最高达到30%,但养老金进入股市的过程是循序渐进的。初期规模能达到二、三千亿元也就是正常水平了。这显然很难给股市带来强刺激。投资者不要把赚钱的希望或解套的希望寄托在养老金入市的身上。

另一方面市场也没有必要对养老金入市妖魔化,认为养老金入市会引发股市的大跌。持有这种观点的投资者普遍认为,正因为养老金不会追高进货,而只会逢低买进,所以为了养老金入市,政策面会打压股市,打出一个低点出来让养老金进货。而这种观点,显然是把养老金的长期投资行为短期化了,同时也把养老金当成了一个投机炒作者。实际上,对于养老金来说,逢低买进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急在一时。而且养老金由于资金量较大,也不可能都买在最低位。所谓打压股市让养老金逢低进场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而且这种做法也是有违“三公”的。并且由于目前股市的容量很大,各方面的力量形成一种博弈的格局,股市也不是说打压就可以打压下去的。

所以,对于股市来说,养老金入市,它不会是拉升股市的力量,但它却是维护股市稳定的力量。而蓝筹股则是养老金重点投资的对象。因此,养老金入市,带给中国股市的将是价值投资力量的增强。这也是养老金入市对中国股市的重要贡献。所对对于养老金入市,投资者需要多一份价值投资的眼光而少一份投机炒作的眼光。

Ø万科三季报显示股东数降四成 稳队伍不让奋斗者吃亏

1027晚,万科股份有限公司(000002.SZ)公布的三季度业绩显示,第三季度,万科实现销售金额728.2亿元,营业收入422.6亿元,同比增长44.1%,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9.1亿元,同比增长45%

前三季度万科累计实现销售金额2629.0亿元,同比上升43.7%,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170.5亿元,同比增长47.1%,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2.6亿元,同比增长20.5%

销售规模排名方面,万科排在行业第二位。根据亿翰智库日前发布了《20161-9月中国典型房企销售业绩排行榜TOP200》,前9个月恒大以2805.6亿销售金额,超越万科成为行业老大,万科排在第二位,碧桂园2239.3亿元排在第三位。

在财务状况方面,1-9月,万科累计实现经营性净现金流入429.9亿元,截至9月底,万科持有的货币资金达751.9亿元,高于短期借款和一年内到期长期借款的总和人民币309.4亿元。

截至9月底,万科净负债率为8.94%,继续保持行业低位;有息负债中,长期负债的比例达到64.85%

万科称,尽管万科各项财务指标安全健康,但股权事件仍然对公司的信用评级产生压力。第三季度,标准普尔维持万科“BBB+”的信用评级,但将评级展望由“稳定”降为“负面”;其后,穆迪也将万科的评级展望调整为负面。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亦对万科股权结构变化的影响表示关注。

在土地投资方面,万科称,仍然坚持审慎控制投资风险的策略,以合理价格获取项目资源。从万科持续观察的14个主要城市来看,第三季度土地整体成交溢价率攀升至111%,创近年来新高。

1-9月,万科累计新增99个项目,按万科权益计算的规划建筑面积约1149.7万平方米,平均土地成本为人民币5043/平方米。截至9月底,万科规划中项目的权益建筑面积合计3331.1万平方米。

稳定队伍:不让奋斗者吃亏

自卷入股权风波以来,万科多次强调内部人才流失严重。在三季度报中,万科再次强调稳定人才队伍放在工作的首位。

万科称已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局面,包括:

(1)强化万科核心价值观宣导,鼓励员工 在压力下坚守岗位,聚焦本职工作;

(2)多管齐下改善员工的职业感受,加大评优表彰力度,弘扬“不让奋斗者吃亏”的企业文化;

(3)加强和员工的沟通,管理层、职工委员会通过走访 一线、面对面交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聆听员工声音,就员工关心的各类话题进行交流,加大员工关怀力度;

(4)通过组织各类员工活动、推广健康运动等方式,提升团队凝聚力。

万科董事会秘书朱旭表示,“稳定的人才队伍是万科持续创造优秀业绩、为股东带来更好收益的重要基石,在此基础上,公司将继续推进由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增长的转变,持续提升经营质量和管理效率。”

股东数下降41%,中金减持

根据三季度业绩,万科前十大股东中,中国金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略微减持,从2.99%降至2.89%

万科A遭遇股权之争以来,股价不断创新高。投资机构开始减持万科。根据同花顺和基金三季报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万科A已经从197只基金的前十大重仓股中消失了。另有32基金重仓股里仍有万科但进行了减持。今年7月份万科复牌以来至三季度末,基金已经累计减持2.33亿股万科A,涉及金额达到41.2亿元。

截至三季度末,基金持有万科A的份额为7437.4万股,持有金额为19.5亿元,相比二季度末出现大幅下降。数据显示,三季度仅有8只基金加仓了万科,加仓幅度也都十分有限,加仓数量最多的是申万菱信深证,也仅加仓47.8万股。

另一方面,截至2016930,万科股东总数为32.1559万户(其中A32.1534万户,H25户),而20167月末股东总数54.6713万户(其中A54.6691万户,H22户)。对比来看,股东总数大幅下降了41%

分析称,处于股权之中的万科,股份被宝能、恒大、安邦集中增持,导致股份集中,这也是导致股东总数下降的主要原因。目前,万科A流通筹码不足已经显现。

相比之下,从前十大股东来看,宝能、安邦的持股未变化。

根据此前披露的情况统计,目前万科股权架构中,宝能系持股比例25.4%,华润15.24%,恒大6.82%,安邦6.18%

值得指出的是,因恒大由旗下多家公司分散持股,三季报并未披露恒大的持股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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