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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资讯(2016年第11期)

2017/04/10
4484

孚道资讯

(2016年第11期)

目录

一、 孚道动态 1

二、 法规政策 2

三、 劳资动态 25

四、 宏观经济 27

五、 财经要闻 37

六、 热点关注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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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孚道动态

Ø孚道律师参加中山律师学堂举办“用法律的逻辑思维从常见案例看法律认识的误区”讲座

11月10日,本所律师参加由中山律师学堂举办的“用法律的逻辑思维从常见案例看法律认识的误区”讲座,讲座邀请了上海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万科集团首席法律顾问、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颜雪明作主讲人。

讲座上,颜律师首先阐述了法律思维及非法律思维的含义,罗列非法律思维的范畴,包括人定胜天、重拳打击、利害相权、认亲不认理、法律工具及以黑打黑等。随后,颜律师分别列举了“成本与所有权是什么关系”“二手房卖方违约的法律后果”“没有法条依据什么判案”“资产增值了,收益归谁”及“法条本身的逻辑错误”等五个案例,具体讲解了在立法、司法的过程中诸多不符合法律思维的现象。

互动环节上,与会律师提出了“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是否合法及处理措施”“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融资风险”等问题,颜律师均一一作了详细回答。

此外,颜律师还鼓励与会律师能多用法律思维思考问题,以共同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法规政策

Ø2016年12月1日起有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开始或将开始实施

文件名称

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关于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

国务院

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国务院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Ø工商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统计局关于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3号

【发布日期】2016-10-8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商务部第8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高虎城

2016年10月8日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备案机构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开展备案工作。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申报承诺书,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妥善保存与已提交备案信息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以下简称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第六条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经营期限、投资行业、业务类型、经营范围、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组织机构构成、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姓名(名称)、国籍/地区或地址(注册地或注册地址)、证照类型及号码、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资金来源地、投资者类型变更;

(三)股权(股份)、合作权益变更;

(四)合并、分立、终止;

(五)外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六)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七)中外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

其中,合并、分立、减资等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应当在办理变更备案时说明依法办理公告手续情况。

前述变更事项涉及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以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生效条件另有要求的,以满足相应要求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以及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投资者基本信息或股份变更事项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需通过综合管理系统上传提交以下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二)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三)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五)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

(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前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营业执照签发前已提交备案信息的,如投资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应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向备案机构就变化情况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第九条 经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且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办理备案手续;完成备案的,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失效。

第十条 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变更事项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线提交《设立申报表》或《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后,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线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并通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备案机构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形式上不完整、不准确,或需要其对经营范围作出进一步说明的,应一次性在线告知其在15个工作日内在线补充提交相关信息。提交补充信息的时间不计入备案机构的备案时限。如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信息,备案机构将在线告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完成备案。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就同一设立或变更事项另行提出备案申请,已实施该设立或变更事项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另行提出。

备案机构应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发布备案结果,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在综合管理系统中查询备案结果信息。

第十二条 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核准材料(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以下简称《备案回执》)。

第十三条 备案机构出具的《备案回执》载明如下内容:

(一)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已提交设立或变更备案申报材料,且符合形式要求;

(二)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事项;

(三)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事项属于备案范围;

(四)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与公安、国有资产、海关、税务、工商、证券、外汇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编号等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结果由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举报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七条 其他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的建议,商务主管部门接到相关建议后应当及时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对于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或曾有备案不实、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拒不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商务主管部门可依职权对其启动检查。

第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所填报的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三)是否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所列的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四)是否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五)是否存在触发国家安全审查的情形;

(六)是否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

(七)是否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条 检查时,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材料,被检查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接受被检查人提供的财物或者服务,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掌握的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诚信状况的信息,应记入商务部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其中,对于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备案不实,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或拒不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将相关诚信信息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商务部与相关部门共享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诚信信息。

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前二款公示或者共享的诚信信息不得含有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可以查询商务部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中的自身诚信信息,如认为有关信息记录不完整或者有错误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修正。经核查属实的,予以修正。

对于违反本办法而产生的不诚信记录,在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改正违法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3年内未再发生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商务主管部门应移除该不诚信记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能按期履行备案义务,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逃避履行备案义务,在进行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备案或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务主管部门已受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未完成审批且属于备案范围的,审批程序终止,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事项涉及反垄断审查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事项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机构在办理备案手续或监督检查时认为该外商投资事项可能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未向商务部提出国家安全审查申请的,备案机构应及时告知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商务部。

第三十二条 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投资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仅投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对香港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仅投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对澳门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其公司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按照《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于本办法生效前发布的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三章和第四章,对本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12号)同时废止。

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研究、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推进商品和服务业标准化建设,规范市场秩序,依法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创新监管和服务方式,加强消费知识宣传和教育力度,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消费者组织、行业组织等社会组织和大众传播媒介应采取措施,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大众传播媒介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为消费者提供社会保护。

第五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共治格局。

第二章 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的消费场所、服务设施、店堂装饰、商品陈列、网络环境等场所与设施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和设施条件,经营者应当以显著的方式设置安全使用说明、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高危险性的体育娱乐服务或者利用大型游乐设施提供的娱乐服务,应当具备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技术条件、设施,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在经营者提供的场所和设施遇到危险或者不法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救助。

第七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或者进口商品的经营者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发布召回信息,并保存完整的召回记录。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由生产或者进口商品的经营者承担。销售者、修理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受委托生产企业、其他服务者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协助生产或者进口商品的经营者实施召回。

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警示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第八条 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家电维修、机动车维修、数码产品维修等服务在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并发生争议,经营者不能证明该瑕疵并非因商品或者服务的自身质量问题导致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耐用商品是指使用期限较长、科技含量较高、消费者可能缺乏全面认知能力的商品,包括但是不限于机动车、电脑、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手机、照相机、摄影机等。

第九条 经营者以奖励或者附赠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该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存在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经营者对有瑕疵但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免费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第十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质量担保责任。对无发票和退货、更换、修理凭证但是有其他证据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在经营者应当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质量担保责任有效期限内的,经营者不得拒绝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

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退货责任的,应当按照商品购物凭证上显示的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营者可以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和商品购物凭证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履行退货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质量担保责任的有效期限自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之日起计算。需要经营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经营者向消费者履行商品或者服务更换义务后,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质量担保责任的有效期限自商品或者服务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承担修理责任的有效期限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经营者除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外,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但是下列产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对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经营者应当对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进行确认。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经营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本身和配件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并且商标标识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经营者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标注商品的实际情况。

第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请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对消费者合法要求的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后,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超过十五日未退货的;

(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国家有关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三)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的;

(四)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

(五)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请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

第十五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中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二)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因经营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退货、更换、修理、重作、补足商品数量、退回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四)加重消费者责任,规定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

(五)加重消费者责任,规定消费者承担依照法律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六)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权利,或者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解除合同;

(七)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选择诉讼或者仲裁的权利;

(八)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九)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术手段等优势地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第十七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有下列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一)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生产或者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生产或者销售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生产或者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生产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十一)以虚假的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十二)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价格表示、促销方式、现场说明和演示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十三)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式销售诱导;

(十四)将“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作为正品销售;

(十五)经营者在提供金融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出现的欺诈金融消费者的行为。

经营者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但能够证明自己并非欺骗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不属于欺诈行为。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利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准确的向消费者介绍和说明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商业惯例,主动告知消费者可能影响其购买选择的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和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以消费者易于识别的方式标明经营者的真实名称、标记和有效联系方式。

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名称和标记。

租用他人柜台、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承租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进行身份信息审查和登记,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

采用电视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电视画面中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经营者的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标识清晰醒目。

除与消费者另有约定外,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经营者可在征得消费者同意后,以电子化形式出具上述凭证。

经营者有正当理由不能即时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的,应当按照与消费者协商的时间、地点送交或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经营者向消费者送交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双方约定由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支付必要的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必要、正当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收集与经营业务无关的信息或者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消费者明确要求经营者删除、修改其个人信息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删除、修改。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消费者且不能复原的除外。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经营者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知消费者。经营者已履行明示义务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的证明资料应当留存至少三年。

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生物识别特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者请求,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电脑等电子终端或者电子邮箱、网络硬盘等电子信息空间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

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的,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费用。

第三章 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从事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在经营场所与其他公开方式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照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没有合法依据,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二)没有合法依据,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提供有偿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三)消费者要求暂停服务的,不得收取暂停手续费,但是除暂停服务需占用公用资源或者消费者需要另外提供服务以外;

(四)不得因部分消费者不按时交纳费用而停止向其他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五)应当对设备定时、及时进行维护、检修,维护、检修可能影响公用服务正常运行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

(六)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量器具或者计费系统,保证计量准确,非因消费者责任或者无证据证明是消费者责任造成水、电、气、通话时间、信息流量等计量增加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七)除不可抗力和当事人约定外,不得随意中断或者调整供应的水量、电量、气量、热量、电信频道、有线电视频道,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中断或者调整的,应当以公告形式向消费者提前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从事长途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交通客运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购票约定或者客票载明的时间、地点、班次和规定的线路运送消费者,不得擅自降低服务标准。

从事交通客运业的经营者因自身原因造成迟延运送或者取消的,应当协助消费者做好改签、退票等事项,不得对改签、退票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因客票签转或者舱位、座位变更产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从事交通客运业的经营者因不可抗力造成迟延运送或者取消的,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告知消费者,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服务平台的提供者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服务,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提供服务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二)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违规收费,明确服务项目,遵守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为消费者提供投诉渠道;

(三)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候,提供驾驶员的姓名、照片、手机号码、车辆牌照等信息和服务评价结果,向消费者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在营销金融商品或者金融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进行强制性交易;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收费项目和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无故拒绝金融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或者存在其他歧视性行为的;

(四)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金融商品或者金融服务的信息披露制度的;

(五)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金融商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

第二十八条 从事商品房销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明示商品房的准确地址、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共用分摊建筑面积、装饰标准、外部环境、公用设施、计价方式、付款方式、交付日期、产权办理等情况,应当履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房屋维修义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

(二)使用的建筑、装饰材料造成室内环境污染指数严重超标;

(三)商品房的计价方式、结构、朝向、楼层、交付时间等违反合同约定的;

(四)商品房的小区绿化率、容积率等外部环境等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经营者的承诺不相符;

(五)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

(六)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买受人办妥房屋、土地权属手续;

(七)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未经买受人同意将该房屋抵押、出卖给第三人或者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或者出卖的事实再次出售;

(八)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买受人办妥房屋、土地权属手续。

第二十九条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装饰装修工程的项目、装饰装修材料、施工方案、开工及竣工时间、价格、室内环境检测指标、保修期限、施工安全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当事人约定和技术规范施工,保证装修装饰的质量和安全,不得擅自删减、增加、更改工程项目、材料、工序、时间等。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环保要求。

因经营者的原因需要返工、重作的,经营者应当免费返工、重作。国家有关规定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修理责任的有效期限内因维修产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第三十条 快递服务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与消费者约定快件送达的时限和地点,验视快件内件及完好状态,记录快件的重量、数量,明确违约责任,保障快件的寄递安全。

快递服务经营者对依前款所订立合同中免除经营者责任及涉及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当在快递运单或者数据电文中以显著的方式列出,并对消费者予以说明。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发生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快递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无约定且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第三十一条 餐饮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事先向消费者明示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和数量,不得附加最低消费等不公平、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餐饮行业的经营者未事先明示和告知的,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额外费用。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业主委员会或者房屋所有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依照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或者其他相关服务费用。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从事物业服务的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不得因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部分消费者不按时交纳费用而停止向其他消费者提供物业服务。

第三十三条 生活美容服务经营者应当使用、销售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规定、标准的材料和用品,并事先向消费者真实、全面地告知美容的适应症、禁忌症和注意事项,并取得消费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因经营者的责任,美容达不到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采取补救、重作等措施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从事机动车、家电、数码产品等维修的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网站公布或者以其他方式向消费者明示维修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使用零部件情况、维修质量保证期等重要消费信息。

从事机动车、家电、数码产品等维修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服务项目、价格、工序、内容、时间,不得有下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服务规范和程序维修,偷工减料,虚列维修作业项目、工序或者内容;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约定的零部件;

(三)维修完成后,未向消费者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凭证、国家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从事培训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培训目标、课程设置、师资状况、教学地址或者网址、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不得有下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具备法定资格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培训;

(二)违反约定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三)按学期或者培训周期收费的,预收费超过1个学期或者6个月;按课时收费的,预收费超过100个学时;

(四)违反约定调整培训时间和内容,减少培训时长和次数;

(五)不按约定的授课人、课程、教学场所、设备、设施、网络平台等提供培训服务;

(六)采取不正当手段,迫使消费者提前终止或者迟延学业;

(七)其他不按法律、法规或者约定提供培训服务的行为。

经营者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学退款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全部或者部分培训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三十六条 从事中介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可能影响消费者选择的重要信息,不得向消费者收取约定以外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当在与被特许人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要求、保证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被特许人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网站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向消费者明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内容。

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体系内建立统一、完善的售后服务机制。被特许人对于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时,或者因经营情况变更导致不能履行法定的民事责任时,特许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表明经营者的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信息,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事项。以磁条卡、芯片卡、纸质卡等所附条款作为合同内容的,经营者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应当保存合同及履行的相关资料,方便消费者查询、复制。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两年。

经营者决定停业、歇业或者服务场所迁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选择解除协议。经营者应当向选择解除协议的消费者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计算方式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方式计算。

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十五日内,且尚未承兑任何商品和服务的,可以凭经营者开具的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等销售凭证向经营者办理全额退款;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起十五日内,按照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等销售凭证表明的价款办理退款。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涉及发行预付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经营者发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取得人民银行的支付业务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发行、受理、使用、充值和赎回等业务,设立预付资金专用账户,遵守客户备付金存管规定。

经营者采用卡、券等方式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在卡、券上明示发行人名称、地址、统一编号、负责人姓名、卡券面额、使用期限、使用范围(项目、次数)、发行人的履约保证责任等,应当采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方式,为预收资金提供担保,并采取措施明确告知消费者兑付风险和担保措施。

第四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不良信息处理、信用评价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持续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者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消费者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以及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自行或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建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制度或者先行赔付制度,并公开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及赔付款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挪用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及赔付款项。

第四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建立场内经营管理制度,审查入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料,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以显著方式,公示入场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经营(租赁)期限、经营项目等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事项,并保存复印件,向查询入场经营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上述真实信息。

经营者利用其他固定场地开展保健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集中式体验、宣传、销售活动的,场地提供者应当核查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向查询经营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上述真实信息。

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以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价格、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金融、旅游、邮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建立消费维权执法信息的数据共享机制。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涉及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法规、规章、重大决策或者强制性标准,应当公开向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征求意见,应当告知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组织意见的采纳情况。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经营者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将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档案,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并进行信用惩戒,督促经营者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城市社区、农村乡镇的基层维权网络建设,对基层维权网络单位开展消费法律法规、消费知识的宣传,就近处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予以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网络交易平台、旅游景区建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开展安全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推动经营者诚信自律,优化消费环境。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设全国统一的消费者维权网络信息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投诉、举报等在线维权渠道,支持消费争议的远程解决,对经营者处理消费者投诉情况予以公示。

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等)是国家依法设立、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组织,自成立时具有法人资格,免于登记。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应当依法设立消费者协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职责,确定其机构和人员编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给予支持。

第四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除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外,还依本条例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组织开展比较试验、消费调查、消费体察、点评评议并公布结果,发布投诉案件情况、消费警示提示,反映商品服务状况、消费维权情况和消费者意见,实施社会监督,促进规范经营,开展消费教育和引导;

(二)接受委托组织消费者参与或者派员参与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的商品、服务等价格听证会或者其他听证事项,并发表独立意见;

(三)对损害或者可能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协会有权要求经营者配合调查,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并可以约谈经营者;

(四)就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可以组织由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检测鉴定机构、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新闻媒体等参加的协调会,督促问题解决;

(五)消费者协会可以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行业组织或者经营者反映、查询,提出建议。行业组织或者经营者应当自接到反映、查询、建议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消费者协会可进行公开披露。

第四十八条 消费者协会发现商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在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七条履行公益性职责的同时,应当将商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书面报告有关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督促、引导本组织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加强自律、诚信守法经营,在制定行业规则和相关标准时,应当体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关内容。

第五十条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真实、客观、公正报道,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标准、商品、服务和维权的相关知识加强普及,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措施广泛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章 消费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方便、快捷的投诉处理机制,采取协商和解等方式与消费者解决消费争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到消费者诉求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或者拒绝:

(一)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的;

(二)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的;

(三)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租赁场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场地租赁期满后,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或者柜台、场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的;

(四)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或者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的。

第五十二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进行调解的,相关组织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有关行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消费者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

第五十四条 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后,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一)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组织调解;

(二)督促指导经营者主动与消费者协商和解;五个工作日内经营者不能与消费者协商和解的且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组织调解;

(三)依法委托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调解。

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进行调解的,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有关行政部门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或者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六十日内。

第五十五条 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争议需要进行鉴定、检测的,可以交由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检测。

有关鉴定、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因消费者权益争议或者消费者协会工作需要提起的鉴定、检测申请,并客观、公正的出具鉴定意见、检测报告;无法进行鉴定、检测的,有关鉴定、检测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 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中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或者通过格式条款等方式设置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告知消费者可能影响其购买选择的重要信息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的。

第五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未按有关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和柜台、场地的出租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核验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的,不能向查询场内经营者、承租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的,或者未依法公示场内经营者、承租者的名称(姓名)、经营(租赁)期限、经营项目等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事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鉴定、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因消费者权益争议或者消费者协会工作需要提起的鉴定、检测申请,或者不如实出具鉴定、检测报告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四条 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政府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严重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接受农业生产技术服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二、劳资动态

Ø有一种对劳动者的温暖叫“低温津贴”,到底谁享受到了?

随着广东省出台新版计生条例,目前全国至少已有29个省份在当地新版计生条例中明确了陪产假的期限。其中,最短的陪产假有7天,最长的则有1个月 之久。调查发现,多数人能享受到足额的陪产假,但也有一部分人的陪产假遭遇了被“缩水”,甚至有人面临有假难休的尴尬。

近期修订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统计发现,目前,除了西藏和新疆外,其余29个省份均相继修改了本地计生条例,明确了本地的陪产假(部分地区称为护理假)的期限。其中,最短的陪产假有7天,最长的则有1个月之久,多数地区的陪产假为15天。

目前,陪产假最短的为天津、山东两地,为7天;其次是上海,为10天。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江西、广东、海南、重庆、贵州、青海等省份的陪产假都为15天。

湖南、四川两地的陪产假为20天;内蒙古、广西、宁夏的陪产假为25天;安徽、陕西两地的陪产假根据夫妻是否异地生活而不同。安徽明确,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陕西规定,男方护理假为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在上述29个省份中,河南、甘肃、云南三地的男性享受的陪产假期限最长。根据新版计生条例,河南的护理假为1个月,甘肃和云南的护理假为30天。

各地陪产假长短不一,但实际情况中,男职工们是否能享受到这一“福利”呢?不同地区的受访者发现,多数人能享受到足额的陪产假,但也有一部分人的陪产假遭遇了被“缩水”,甚至有的人面临有假难休的尴尬。

在陕西西安一家IT公司工作的程序员萧先生今年9月底初为人父,但是却高兴不起来,因为陕西规定的15天的陪产假与他无缘。单位负责人告诉他,公司没有陪产假可以休。“已经在这个公司上班4年了,竟然没有陪产假,这不公平!”

在辽宁大连一家地产企业工作的王先生的陪产假则被“缩水”。按照辽宁的规定,可以休15天的陪产假,但公司只批了7天;在天津从事党务工作的李先生虽然成功请到了陪产假,但休假期间却被单位领导以“工作太忙,人手不够”为由叫回单位加班。

在调查中发现,有的企业会以“工作需要”等理由拒绝给职工足额的陪产假,甚至有个别的企业会以“没有收到文件”为由拒绝让职工休陪产假,这也遭到不少网友的吐槽。

遇到陪产假被“缩水”或者有假难休的问题,职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如何维权以及法律责任的问题,在各地的计生条例中,多数地区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对此,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当地计生条例的规定对请休假制度作出具体安排,劳动者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最好能明确休假权益。

在遭遇休假缩水或无法休假的时候,首先应与单位做好沟通,沟通无效的话可以向当地计生部门或劳动部门反映。更重要的是,计生部门应与劳动部门做好沟通,争取把休假落实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

陪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怎么算,是广大男职工关心的另一个大问题。现实中,不少劳动者反映由于休了陪产假,自己的收入遭到了减少。

在广西人社厅官网上看到,在广西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投诉称,2016年1月17日,广西颁布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后,自己于2月休了陪产假25天,但是单位要停发2月份的奖励性绩效。

如何避免休假期间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梳理发现,多数地区在本地新版计生条例中明确,陪产假视为出勤,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得降低工资福利待遇。

如,北京明确,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上海规定,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广东明确,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在考勤方面,多地也明确提出休假期间视为出勤。如,护理假长达1个月的河南明确规定,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护理假为20天的湖南也明确,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护理假为25天的广西要求,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三、宏观经济

Ø10月CPI同比上涨2.1% 货币政策将继续维持当前基调

国家统计局9日公布的数据显示,10月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环比下降0.1%,同比上涨2.1%;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PPI)环比上涨0.7%,同比上涨1.2%。分析人士预计,未来PPI上升幅度或有超市场预期可能,CPI走势则相对平稳。货币政策将继续维持当前基调,同时也需关注物价走势。

交通银行(5.850, -0.01, -0.17%)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认为,当前物价处于温和上涨状态,CPI同比涨幅处于3%以内的可控范围,但需要关注未来走势。

国家统计局城市司高级统计师余秋梅表示,PPI环比变动的特点有五个:一是价格上涨的行业个数增加;二是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价格涨幅较大;三是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价格环比分别上涨3.9%和1.1%,涨幅比上月分别扩大0.7和0.6个百分点;四是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价格环比由降转升;五是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价格环比上涨0.8%。

中金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梁红表示,短期内,预计PPI上升幅度有超市场预期的可能,CPI走势则相对平稳。2017年一季度以前,PPI可能继续走高,具体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基数继续明显走低;二是制造业需求有所回升;三是部分行业供给相对偏紧或过紧。而对比PPI,CPI明年一季度基数反而有小幅上升,并且受库存调整影响,短期内农产品(13.550, -0.09,-0.66%)供应旺盛。因此,预计明年春节以前虽然PPI可能继续快速上升,但CPI或将维持较为平稳的走势。

连平认为,前期市场流动性保持充裕对CPI形成支撑,货币政策需要关注物价走势。当前没有出现明显的通胀压力,但在供求关系和投机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部分供需偏紧的食品价格可能出现快速上涨,需要引起关注。

“国内经济需求稳定,且2017年的春节在一月份,较2016年提前,春节效应也将会支撑通胀上行至明年一月。”招商证券(18.930, -0.34, -1.76%)首席宏观分析师谢亚轩认为,CPI、PPI双双上行,货币政策空间受限,但通胀的涨幅相对温和,预计货币政策延续当前的基调。

Ø10月份PMI为51.2%回升特点明显 经济走势稳中有升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1日发布,10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1.2%,较上月上升0.8个百分点,自2014年10月份以来首次回升到51%以上。主要分项指数普遍回升,高于去年同期1个百分点以上。综合来看,PMI回升特点明显,回升幅度较大,回升覆盖面较广,显示当前经济走势稳中有升。

当月,中国非制造业商务活动指数为54%,环比上升0.3个百分点。升幅较上月稍有扩大,市场经营保持持续上升趋势。其中,新出口订单、在手订单、投入品价格、销售价格和从业人员指数环比均有所上升,升幅在0.3—3.1个百分点之间。服务业中批发业活动趋升,企业生产经营可望加快。

PMI分项指数来看,同上月相比,新出口订单指数、进口指数有所下降,其余10个指数均有所上升。其中,下降的2个指数降幅均在1个百分点内;上升的指数中,只有新订单指数、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升幅超过1个百分点,其余指数升幅均在1个百分点内。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立群认为:“10月份PMI在荣枯线以上明显提高,表明经济增长趋稳态势已较为明朗。除新出口订单、进口指数有所下降外,其余指数均有不同程度提高,表明制造业企业信心普遍回升,生产经营活动趋向全面恢复。尽管对外经济仍存在不确定因素,但预计年内经济增速不会再出现下降。”

新订单指数上升明显,升幅1.9个百分点,达到52.8%,创2014年8月份以来的最高值,需求端明显回暖。从企业调查来看,反映订单不足的企业在受调查企业中的比重,连续4个月下降,最近两月降幅明显扩大,连降3个百分点。需求端相关指数显示,适度扩大总需求的相关政策措施成效逐渐显现。

企业开工率回升。10月,大型企业生产指数保持在55%以上。中型企业生产指数上升1.2个百分点,达到51.4%;小型企业生产指数上升3.9个百分点,达到48.1%。制造业整体生产指数为53.3%,连续3个月上升,10月份升幅扩大,指数创下2014年10月份以来的最高值。

调查数据显示,由于市场环境转好,10月,企业经营状况改善,行业基本面转好,行业回升态势正在初步形成。在调查的21个行业大类中,15个行业PMI较上月上升,结构优化继续深入发展。其中,高技术产业明显加快, PMI上升1.3个百分点,达到53.7%,高于制造业整体水平2.5个百分点。装备制造业保持稳定较快发展势头,PMI上升0.4个百分点,达到52.3%,高于制造业整体水平1.1个百分点。

中国物流信息中心高级经济师陈中涛分析,10月份PMI走势表现好于预期,预示四季度经济走势继续保持稳中向好。但有两点需要关注:一是外部不确定性增多,进出口指数下降,均降至50%以内。二是原材料成本上涨加快,运输成本上升较多,企业成本负担加重。制造业购进价格指数今年下半年以来持续上升,10月份升势加剧,达到62.6%,较上月上升5.1个百分点。从调查来看,反映原材料价格上涨的企业比重达到26.5%,较上月上升4.7个百分点,为2013年4月份以来的最高值。

陈中涛认为,当前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适度扩大总需求,进一步巩固经济稳定基础。同时要利用好经济稳中向好的有利时机,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帮助企业降本增效,保持活力。

Ø 2016年财政透明度报告:宁夏最高 江苏垫底

11月26日,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在上海发布《2016年中国财政透明度报告》(下称报告),在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信息展开调查后,研究计算得出中国财政透明度平均分数为42.25分(总分100分)。其中宁夏是财政透明度最高,为65.53分,江苏省财政透明度分数垫底,为23.71分。

这是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第八年公布该报告,近些年财政信息公开力度越来越大,财政透明度也逐步改善,从2009年21.71分增长至2016年42.25分。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刘小兵告诉第一财经记者,目前中国财政透明度总体得分还是很低,透明度得分为42.25分,意味着还有约58%的信息我们看不到。现在政府主动公开意识还不够,得分高省份很大程度上也是在调研组申请后才公开相关信息,如果把依申请公开得到信息剔除的话,可能中国财政透明度得分只有现有的一半。

根据报告,31个省份中超过60分(及格分)只有两个省份,分别是宁夏和湖南。高于平均分(42.25分)还有安徽、山东、山西、新疆、福建、辽宁、广东、黑龙江、上海、河南、北京、广西12省。

调研组发现,宁夏和湖南财政透明度得分属于典型的“逆袭”。宁夏省从2015年透明度排名23名飙升至2016年第1名,湖南省财政透明度从2015年第27名跃升至第2名。这主要是两个省份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重视。

刘小兵告诉记者,总体来看,透明度得分高的省份主要是领导重视财政信息公开。现在更多的省份越来越重视信息公开,山东、黑龙江等地相关部门已经来主动联系我们,希望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未来希望制度因素在信息公开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据了解,报告描述了各省2014年度决算的财政信息公开程度。信息要素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专户资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资产负债等9方面。在2016各要素得分中,政府资产负债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方面信息透明度得分靠后,平均分不到13分。

调研组认为,这反映了相关部门长期以来忽视对财政专户和政府资产负债的统计和信息公开。

根据财政透明度调研组调研结果,目前财政信息公开广度与深度仍不够,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和细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地区间与部门间在信息公开的形式与标准方面差距较大,公开的载体建设滞后、便民性不强,这些年一直存在的问题表明,政府部门对财政信息公开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依然不够,有待进一步加强。

财政部2015底针对省市县三级政府2015年预算和2014年决算公开的完整性和及时性的专项检查显示,政府仍有不少部门“保密”习惯远远超过“公开”意识,有36638个单位未公开2015年部门预算,56481个单位未公布2014年部门决算。不过,全国省、市两级政府预决算全部公开,县级政府预算公开100%,决算公开达到99%。

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公开表示,目前地方预决算信息公开的突出问题表现在,未公开部门预决算的部门仍然较多;已公开的预决算中,有的内容不够完整,有的细化程度欠缺,有的及时性有待提高,有的公开渠道需要进一步规范。

该负责人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除了部分地方特别是基层党政领导和预算部门负责人对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到位,接受社会监督意识相对淡薄外,一个重要方面是一些地方还没有结合现行法规制度,对地方预决算公开的表样体例、详略程度、公开方式等做出更加明确、细化的规定,预决算公开缺乏更为具体的操作规范。

为加大地方预决算信息公开,财政部近日披露了《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对地方预决算的公开原则、基本要求、部门职责、公开时间、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了确保《规程》能够落地。财政部除了对2015年地方预决算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外,正抓紧对2016年公开情况进行排查,排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确保2016年公开工作有明显改进。

另外,上述财政部负责人表示,结合2015年专项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和2016年预算公开情况,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不按规定公开预决算的,依照《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未来将公开情况纳入财政和部门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强化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Ø中国经济2017预言:GDP增速6.5% 适当扩大赤字

2016年,面对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经济增速下降、工业品价格下降、实体企业盈利下降、财政收入增幅下降、经济风险发生概率上升的突出问题,中国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经济增长缓中趋稳,工业品价格回升,企业效益改善,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可以实现全年6.5%-7%的预期增长目标。

2016年经济运行的主要特点

一是适度扩大总需求,经济运行处于合理区间。供给侧稳定,房地产和汽车发挥了重要作用。在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购置税减半征收政策的刺激下,汽车产销两旺。商品房销售面积和销售额同比大幅度增长,房地产市成为支撑2016年服务业增长的重要动力。需求侧略有走弱。固定资产投资冲高回落再企稳,消费有所减慢,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际增长9.6%,增速同比回落0.7个百分点。出口降幅扩大,进口降幅收窄,贸易顺差减小。就业形势基本稳定。1-9月份城镇新增就业达到1067万人,提前一个季度完成全年预期1000万人目标。工业品价格跌幅收窄。2016年中国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市场的预期,工业品价格结束了自2012年3月以来持续54个月下降的局面,出现正增长。猪肉、鲜果、鲜菜等食品和家庭服务、医疗等部分服务业价格上涨推动居民消费价格回升,工业品价格主要是钢铁、铁矿石、有色金属、石油、煤炭价格上涨带动。

二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成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五项重要任务是“三去一降一补”,即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煤炭和钢铁是今年去产能的两大主要领域,钢铁和原煤在2016年分别压减4500万吨和2.5亿吨产能的任务基本完成,前三季度原煤产量同比下降10.5%,粗钢产量基本零增长。房地产去库存是一项重要任务,到9月末,商品房待售面积连续7个月减少。降成本效果明显。1-9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百元主营业务的成本是85.66元,比去年同期下降0.17元。5月份开始的全面实行营改增为企业降低成本近2500亿左右。降成本和去产能,使工业企业利润明显改善,1-9月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增长8.4%,增幅同比加快10.3个百分点。

三是创新驱动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加快形成。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下,今年日均新登记企业1.46万家,比去年同期每天提升2000家左右。“互联网+”行动计划取得成效,大数据、电子商务等领域新业态不断涌现。高新技术和装备制造业保持两位数增长,战略性新兴产业取得新进展,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广泛应用,云计算、新能源汽车、机器人(23.770, -0.04, -0.17%)、移动互联网等行业快速发展。

在经济增速换档、结构调整、动能转换相互交织的情况下,新矛盾、新问题、新风险也不断暴露,经济下行压力仍存。

一是房地产市场影响宏观经济稳定运行。受首付比例和利率下调、购置税减免、限购限贷放宽等政策影响和场外配资、P2P、首付贷等金融手段的使用,居民实际购房能力显著提升,2016年初以来投资购房需求大幅上升,吸引大量社会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全面回暖,房价出现新一轮暴涨。高房价推高了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和居民生活成本,打击了创业与创新活动。国庆长假后,20多个城市出台了限购、提高首付比例等控制房地产需求的政策,这有利于抑制房价上升,但也影响房地产投资和房地产增长,对经济增长造成一定冲击。

二是民间企业投资活力不足。今年以来,民间投资增速大幅下跌,1-9月仅增长2.5%,同比回落7.9个百分点。民间投资增长疲弱,除产能过剩、市场需求不振外,主要原因:一是当前主要的促投资政策“亲国有疏民间”。以专项建设基金为例,已投放的六批基金规模高达1.8万亿元,其政银企社合作的模式在提高风险管控质量的同时,导致了基金更多地支持政府项目和国企项目,对民间资本项目鲜有问津。二是央企国企依靠国有资本担保、抵押物充裕等优势,更容易获得大规模的低成本信贷资金,金融部门倾向于控制、收缩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授信额度,增加了民间资本的融资难度。三是一些企业出现了回避风险的现象,这部分企业由于害怕经营失败带来不良债务的增加,回避一些“高收益、高风险”投资项目,往往通过理财等方式获取低风险收益。民间投资滑落一方面是民间资本应对经济转型、市场需求偏弱、产能尚未出清的正常反映,是一种理性的投资行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民营企业活力不足。

三是部分金融领域潜在风险继续积累。金融市场多个领域的潜在风险有所上升。企业债违约事件不断增多,违约主体开始向国企和央企蔓延,东北特钢等企业的债券违约事件显著冲击了债市融资功能。银行资产质量持续下降,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连续五个季度上升,关注类贷款的不良率持续上升。部分农村信用社已严重资不抵债。地方政府盲目举债的冲动有所抬头,将PPP方式当成单纯融资手段,不合理确定权责,给予社会资本远超风险对价的优厚回报;政府投资基金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做出违规担保、明股实债、兜底回购、固定回报等内部安排和承诺,形成隐性地方政府债务。保险公司利用万能险高杠杆资金举牌上市公司等事件增多。互联网金融等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暴露,违约“跑路”事件频发。

四是货币政策效应不断减弱。在经过多次降息、降准后,中国的短期货币市场利率已降至2.2%左右,处于历史上比较低的水平。货币供给增长速度也远超经济增长速度,社会资金充裕。但由于缺乏投资机会,资金更多地通过国有企业和融资平台投向了效应较低的基础设施领域,或者房地产,或者在虚拟经济中空转,资金持续脱实向虚,会滋生各类资产泡沫,对金融稳定带来巨大冲击。同时,国有企业、融资平台、房地产等部门和行业大量融资,也相应推高了金融市场的融资成本,民间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降低幅度不大,从而挤出了民间投资。这些原因,导致2010年以来中国投资的边际回报率不断下降,杠杆率不断提高,货币政策效应不断下降。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是服务于稳定短期经济增长的两个主要政策手段。在货币政策效应减弱的情况下,扩张财政政策往往不会导致利率上升,从而影响投资和消费,因而财政政策对经济刺激的作用变大。目前,应更好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同时货币政策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宜过早地把货币政策发挥到极致。

2017年,虽然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等新增长动能会继续保持较快增长,但其在经济中的比重尚不足20%,难以替代房地产、汽车等传统制造业的作用,经济增长会惯性下滑到6.5%左右。

从需求看。一是固定资产投资将保持平稳增长。2016年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快速增长对后续投资稳定增长形成支撑,专项建设基金、推动PPP项目落地会继续保证基建投资资金来源。工业企业效益好转增强了企业的投资能力和意愿。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三新产业、“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等五大幸福产业需求旺盛也会推进相关行业投资较快速增长。工业企业库存处于历史较低位,存货投资将呈回升态势。但传统行业产能过剩严重,实体投资收益预期仍不乐观,新一轮房地产调控政策将会使房地产市场降温。预计2017年固定资产投资将增长8%左右,基础设施投资仍起主导作用。二是消费需求将继续回落。居民消费与居民收入高度正相关,2016年以来,居民收入低于经济增速,会影响居民消费能力。新一轮房地产市场调控将会抑制与住房相关的家具、家电、建材等相关商品消费,汽车等耐用消费品对政策依赖较强,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购置税优惠政策能否延续对汽车消费影响较大。当然,旅游、休闲、文化、体育、教育等个性化新兴消费模式和消费热点仍比较活跃,电商网购越来越成为重要的消费方式。总体来看,中国消费需求将保持稳中略降态势,预计2017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将增长9.8%左右,较上年放缓0.5个百分点。三是外贸进出口仍将低迷。世界经济将延续温和低速增长态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机构在考虑到俄罗斯、巴西等部分新兴经济体可能出现恢复性增长的前提下,预期2017年世界经济增长3.4%,略好于2016年的3.1%,但其预测值存在向下调整的较大可能。全球经济低迷和分化导致反全球化逆风飞扬,贸易保护主义、孤立主义和民粹主义盛行。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秋季报告的预测,2016年世界货物贸易量将增长1.7%,创2009年金融危机以来的最低水平。2017年世界贸易量将增长1.8%-3.1%之间,世界贸易形势虽然略有改善,但难以从根本上扭转低迷的态势。国际经济环境稳中偏差,中国外贸发展仍不容乐观。“一带一路”战略加快落实,对外投资大幅增长有望带动部分商品出口,人民币汇率贬值有助于提高出口竞争力。2017年,中国对外贸易出口下降3%左右,进口下降3%左右。

从价格看,居民消费价格温和上涨,工业品价格难以持续回升。2016年价格上涨有以下价格原因,一是货币因素。2015年6月份以来,中国狭义货币(M1)增速不断加快,M1增速提高往往被视为商品价格上涨的先行指标。数量分析也显示CPI和PPI分别滞后M1增速约9个月左右。二是供求因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去产能、限产量减少了煤炭、钢铁的供给量,1-9月份,中国粗钢产量增长0.4%,原煤产量下降10.5%,原油产量下降6.1%。同时,扩大总需求政策,推动了基础设施投资和房地产投资,汽车销量大幅增长。三是库存因素。随着价格上涨,原煤、原油、铁矿石、钢铁的库存开始回升,短期内进一步推升价格上涨。四是国际因素。2015年国际大宗初级产品价格出现暴跌后触低反弹,9月份路透RJ/CRB期货价格指数为182.7,比年初上涨11.1%。五是汇率因素。今年以来人民币兑美元持续贬值,目前人民币兑美元跌破6.8元/美元,比2015年8月份贬值幅度超过11%,用人民币计价的进口商品价格上升也会相应上升,推高商品价格。六是特殊因素。猪肉价格上涨是2016年居民消费价格上涨的主要原因。猪肉价格一般有一个三年左右的周期,上涨和下降各一年半左右,与生猪生长、出栏的时间有关。本轮猪肉价格上涨始于2015年11月份,2016年2月份前后,一些地区提高生猪养殖环境保护标准,部分养殖户退出或减产,猪肉价格开始加速上涨。本轮猪周期的突出特征是猪肉价格快速上涨的同时,生猪存栏数量并没有大幅提高,明显异于前几轮价格和生猪存栏同比均增加的状况,这意味着猪肉供给能力难有明显提高,猪肉价格会稳中有升。

2017年,无论是消费品还是工业品,供给大于需求的状况没有改变,物价缺乏大幅上涨的基础。从居民消费价格来看,粮食价格不会大涨,连续12年增产使得中国粮食库存创新高,现在全国粮食库存相当于一年的粮食产量,明显高于粮食库相当于需求20%左右的合理水平,国内小麦和大米等主粮品种市场价格也高于国际价格。劳动力成本上涨会继续推动服务价格上涨,医药价格放开也会推高医疗和药品价格,猪肉价格会小幅波动,蔬菜、鲜果等食品价格受天气等因素影响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从工业品价格看,中国制造业产能过剩问题仍比较突出,价格一涨,产能就会释放,只是需要一段时间的准备而已。同时,世界经济低迷不振,国际大宗商品价格进一步反弹的空间也不大。人民币贬值会导致进口价格有所上升,随着美元加息的可能性增加,人民币还有继续贬值的空间,但中国外汇储备较多,经常项目仍存在加大顺差,人民币没有大幅度贬值的基础。考虑到居民消费价格翘尾因素会影响2017年上涨0.8个百分点,工业品价格翘尾因素影响2017年上涨1.2个百分点左右,预计2017年居民消费价格将上涨2%左右,工业品生产者出厂价格增长1%左右。

(一)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增效。适当扩大财政赤字和国债发行规模。建议中央财政赤字率继续提高,在适当增加财政支出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同时,主要用于弥补减税降费带来的财政减收,保障政府应该承担的支出责任。二是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创新财政支出方式,盘活财政资金存量,该保的保住,该减的减下来。延长1.6升及以下乘用车购置税减半征收政策至2017年底,加大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支出力度。三是稳定地方专项债券发行,主要用于支持土地储备、交通、水利及城镇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项目建设。继续发行地方政府置换债券。

(二)稳健的货币政策切实稳健。保持流动性和社会融资总量适度增长。一是疏通传导机制,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推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二是拓宽债权、股权等融资渠道,发展项目收益债、高收益债券及可转换债券、可续期债券、永续票据等股债结合产品,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三是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坚持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增强汇率双向浮动弹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有效管控资本跨境异常流动。

(三)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是继续化解过剩产能。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注重分类有序、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实行严格的环保、能耗、安全、技术标准。分类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债务和解、破产重整乃至破产清算。继续促进钢铁、煤炭等行业脱困和转型升级,并把去产能工作扩大造船、有色等行业。二是努力降低企业成本,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融资成本、物流成本。三是防范化解金融等风险,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全方位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健全前瞻性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和应对机制,完善房地产、汇市、债市风险处置预案和金融机构退出机制,支持银行核销处置不良贷款,有序释放信用违约风险,规范各类融资行为,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着力缓解财政收支矛盾,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风险预警和监督考核制度,完善全口径政府债务管理,改进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办法。

(四)加快深化国企改革。提高投资回报率的关键在于推进国企改革。要按照《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的要求,在电力、电信、民航、军工、石化等领域推出一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试点示范,选择几家央企,在母公司或者上市的二级公司进行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同时,选择一些大企业的子公司,推出力度比较大的、以管理层和员工持股为主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明确公开地给出股票价格上的优惠。管理层和员工购股资金可用于补充社会养老保险。此外,要按照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加快兼并重组并实施债转股,企业价值应该以市场公允价值而不是企业的总资产或净资产计算。

四、财经要闻

Ø美加息预期已充分消化 黑天鹅或令金价摇摆不定

随着美联储加息预期提振美元飙涨,黄金已是连续第三周收跌,交易所对冲基金持有的黄金与白银仓位本月降幅创近三年之最。不过,黄金市场再次面临“天鹅湖”,在四只潜在“黑天鹅”扑腾之下,国际金价本周或加剧震荡。

在黑色系、有色金属甚至农产品等大宗商品好戏连台的映衬之下,本月黄金的表现显得暗淡无光。本月至今,COMEX黄金期货主力合约已连续三周收跌,累计跌幅超过6.5%。

“近期公布的三季度黄金实物供需统计显示,三季度黄金总需求环比下降6.37%。”南华期货分析师薛娜援引数据指出,其中投资需求进一步回落,主要因ETF及类似产品需求的大幅回落所致。而黄金供应则小幅增加,这些加剧了黄金供应过剩的局面,或许会对未来金价造成压力。今年前三季度金价的上涨主要就是受到ETF及类似产品避险需求的推动,近期金价的下跌主要也是由于ETF持续减持所导致的。

全球最大黄金上市交易基金(ETF)——SPDR Gold Trust的数据显示,上周五其黄金持仓量下降0.73%至885.04吨,上周三持仓量为891.57吨。瑞银集团(UBS)分析师表示,“还未能排除黄金进一步下跌的可能性,特别是ETF持金量持续减少。”

除了供需面,金融属性是影响黄金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光大期货分析师展大鹏表示,11月黄金价格震荡下行,一是因为美国总统大选的落地,不确定性变为确定性因素;二是美联储加息预期进一步加强。另外,特朗普当选后的政策倾向于里根经济学,即“宽财政、紧货币”,因此在以上两个利空因素的基础上又衍生出“美元阶段性走强”这一利空。

上周四,美元指数曾经达到102.05点的高位,对金价形成巨大压力。

世元金行宏观研究员李杉也表示,11月金银价格与美元负相关关系增强是导致价格出现回落的直接原因。受到美国方面经济基本面状况转好的影响,市场对于美联储加息预期不断升温,从而导致美元指数震荡走高。由于黄金以美元计价,美元的快速上涨对金价形成直接打压。此外,市场风险情绪升温导致资金回流股市,黄金的避险魅力难以发挥。尽管通胀水平所有上升,但未来通胀水平可控,因此黄金并未受到市场追捧。

本周,在“黑天鹅”煽动之下,黄金走势将迎来更多不确定性。截至昨日,COMEX黄金期货主力合约报1192.4美元/盎司,上涨1.1%。

第一只“黑天鹅”可能是美国非农就业数据。本周五,11月美国非农数据即将公布。非农就业数据是美联储实施下一步货币政策的佐证,从加息动态上看,美联储对于当前美国劳工市场的就业水平已经比较满意,非农数据预期上对黄金是利空的。但是金价前期的下跌对美联储加息反映已较为充分,因此该数据预期利空,但数据公布后的实际影响反而可能会利多。

上周已公布的美国经济数据多数符合或者好于预期,加上特朗普政府扩大财政刺激的预期,使得金融市场普遍延续乐观情绪,避险需求持续回落,黄金1200美元/盎司的支撑位未起到明显支撑作用。

本周另一个看点是意大利修宪公投。本周日意大利将拉开欧洲一系列选举的帷幕。目前,意大利修宪公投的不确定性相当高,投资者担心如果亲欧总理伦齐如民调显示未能赢得的修宪公投,意大利政局可能陷入不确定状态。据悉,伦齐已经暗示若公投失败将辞职,而这将引发该国提前大选,反欧盟的五星政党掌权的概率增加,其承诺当选后将立即展开退欧公投。

“意大利修宪公投很可能是下一个‘黑天鹅’。”金大师高级黄金分析师王琎青表示,今年“黑天鹅”事件已经足够多,所以一旦意大利再出“黑天鹅”事件,将利多黄金。

第三只“黑天鹅”可能从印度飞出。印度本月意外出台重磅措施打击“黑钱”,政府宣布废除旧的高面额钞票,不过事情进展并不顺利,到目前为止,自愿参与的“以旧换新”规模远远低于预期。近期印度的废钞运动短期引起了对印度国内黄金的抢购,但因印度对黄金进口一直有限制,因此预计对国际黄金供需的影响有限。

事实上,在11月8日宣布废钞声明以来,印度金价溢价已经飙升至12美元/盎司,而这已经是2014年11月以来的最高溢价。但也有业内人士透露,平均而言印度每年进口大约700吨黄金,如果印度实施黄金进口禁令,如此大规模的需求突然中断,这对黄金市场而言将是一个重大冲击。“如果传闻最终坐实,对黄金市场的影响不亚于45年前尼克松宣布放弃金本位制。金价单日跌幅可能达200美元。”

美国大选余波未平,可能成为第四只“黑天鹅”。上周末美国大选出现了意外进展,希拉里竞选团队律师宣布,计划参与威斯康星州、宾夕法尼亚州和密歇根州选票重计——如果这三个州进行重计的话。事实上,上述三个关键摇摆州总计有46张选举人票,足以左右大选的最终结果。但目前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尽管特朗普在威斯康星州、宾夕法尼亚州和密歇根州的领先优势并不大,但希拉里要想在三个州全部翻盘,这种可能性并不高,因此对黄金走势影响或有限。

展望中期黄金走势,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的多位市场人士都聚焦于美联储动向。在他们看来,在美联储加息预期已经被充分消化的情况下,美联储12月加息对金价利空影响有限,甚至可能是利空出尽。

展大鹏表示,美联储实施的是“预期管理”,当市场对未来货币政策(比如加息)反应较为充分的时候,或者说加息被市场接受度达到很高程度的时候,美联储才会“顺其自然”加息。因此,从这方面来说,黄金前期的下跌以及美元的上涨是市场的提前反应,当美联储真正宣布加息反而对市场没有那么大的影响力。

“对于黄金来说,在当前商品价格持续走高以及通胀预期下,黄金持续性下跌的可能性比较小。另外,黄金春节前震荡走高的概率一向比较大,从这方面来说利用当前的利空因素逢低买入持有是比较好的策略。”展大鹏说。

李杉也持类似的观点。其表示,自11月份FOMC会议以来公布的经济数据大多有利,市场显然已考虑到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前景的好转,最新的会议纪要显示决策者已经准备12月份加息。“由于前期黄金价格大幅下挫释放市场风险,黄金投资价值凸显,挤压黄金下行空间。市场观望情绪有望升温,预计黄金将以弱势震荡整理为主,稳健投资者以轻仓短线空单操作为宜,关注上方均线压制。中期来看,则需等待美联储加息消息落实,黄金价格有望在靴子落地之后上涨而收复部分失地,中期向均线位置回归。”(更多精彩内容或是资讯可以关注问理财微信公众号:问理财及问理财APP)

王琎青认为,美联储12月加息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情,所以一旦美联储加息对金价利空影响有限,黄金本轮下跌基本已经消化了美联储加息的负面影响。黄金在1171美元/盎司已经见底,中期看好黄金走势。

Ø人民日报刊文谈要不要换点外币:不宜盲目跟风

近一个多月,外汇市场波幅加大,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连续下调

汇率波动,要不要换点外币?(热点聚焦)

6.78,6.81,6.91……

11月11日跌破6.8整数关口后,11月21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连续第十二天下调,报6.8985。虽然随后一日有小幅上调,但24日便跌破6.9。近一个多月来,中间价先后跌穿6.8、6.9两个关键点位,让不少人感叹人民币怎么如此不淡定了。那么,未来汇率会不会继续波动?到底要不要换点外币?手里的美元英镑又该怎样保值增值?针对人们的关切,本报记者采访了一些居民和有关专家。

汇率还会继续波动吗

近来人民币汇率下行主要是因为美元太强,同期人民币对一篮子货币基本稳定,也不存在长期贬值基础

“都6.91了,会不会年底就到7啊?”看到身边的人都在讨论人民币汇率,北京东城区某外企职员周小雨也有点坐不住了,“人民币为啥跌得这么快?”

仅一个多月时间,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从突破6.7关口到如今逼近7.0关口,市场纷纷猜测人民币汇率“底”在哪里、跌势何时止住。

“近期人民币汇率下跌的主要原因是美元太强了。”中金所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赵庆明分析,近期,美联储加息预期增强,推动美元指数上升,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非美元货币都对美元出现了贬值。

若进行横向比较,人民币跌幅在全球范围内并不算大。11月以来,受美元指数上涨影响,全球主要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货币普遍下跌,100多种货币对美元有不同程度的贬值。

“受到美国大选影响,短期内美元指数最大涨幅超过6%。相比美元对日元涨幅10%左右、对欧元在8%至10%左右,人民币对美元跌幅也只有4.5%左右。”赵庆明说。

周小雨疑惑,虽然其他货币也有不同程度的贬值,但看到网上很多新闻标题是人民币较前一交易日下调几百点,“每天两三百点的波动看起来也很吓人啊。”

“单纯关注每天涨跌几百个基点,意义并不大,更多还是要看历史浮动即相对值的变化。”赵庆明说,以日元为例,近年来,几乎每年日元兑美元汇率年均变动均超过10%,而人民币年均变化则小得多。比如,以年初6.5为基准,即使年末达到7,年均变动也仅为7%左右,不必过分恐慌。

目前,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民生银行(9.410, 0.06, 0.64%)首席研究员温彬认为,关注人民币汇率,不能仅仅看其对美元的变化,还要关注对一篮子货币的变动。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11月18日,CFETS(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人民币汇率指数为94.54,较10月末94.22有所上涨;BIS(国际清算银行)货币篮子和SDR(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的人民币汇率指数分别为95.89和95.33,相比9月末,三个人民币汇率指数均稳中略有升值。10月份,CFETS人民币汇率指数始终在94上方运行,全月年化波动率为2.11%,保持着较小的波幅,人民币对一篮子货币汇率基本稳定。

“汇率涨涨跌跌是正常现象,但影响汇率变化最根本的还是要看宏观经济状况,从我国的经济增长走势和贸易投资数据看,人民币汇率不存在长期贬值的基础。”赵庆明说,去年“8·11”汇改以来,人民币汇率定价机制更加完善,更能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人民币汇率波动比过去更明显也是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市场化的结果,企业和个人应当正视这种波动性。

近期,美元指数连续站在100以上,考虑到今年美联储加息是大概率事件,赵庆明认为,若12月加息靴子落地,美元指数上涨会暂时告一段落,加上近期美联储加息影响已逐渐被市场消化,未来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非美元货币走势会相对稳定。

个人换外汇要根据自身需求,不宜盲目跟风兑换。如果短期内无刚需,没有必要提前换汇。

提起年初6.4的时候换了点美元,北京市朝阳区退休医生徐大妈很是得意:“手里拿点外汇就要比全是人民币强,我也让邻居赶紧去换美元了。”想到10年前人民币兑欧元是10块左右,现在是7块3左右,近期英镑的价格也走低,徐大妈又在考虑:“要不要换点欧元或是英镑给孙子准备着,等他长大留学用呢?”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到新阶段,很多企业和个人都有资产重新配置的需求,其中很大一块是增加外币资产的配置。美元作为强势货币,自然受欢迎程度较高。”温彬认为,个人考虑配置货币篮子,主要还应以自身需求为依据,保证外汇使用和需求的一致性。

比如,目前英镑价格较低,个人短期内若有去英国旅游或留学的需求,可以提前持有英镑,减少汇兑风险和汇率损失。

“即使美元目前是强势货币,未来还是存在波动性,不建议盲目跟风兑换。”温彬认为,如果短期内并无刚需,没有必要提前换汇。从长远来讲,汇率变动也存在很大不确定性。汇率变化既受到短期因素影响,也有中长期因素作用,很难说进行中长期配置就能很好地规避风险。

在人们的印象中,想让钱袋子不缩水、风险少,就要把鸡蛋放在多个篮子里。实际上,这并不意味着每个家庭都适合储备多种外币资产。

“对于高净值、金融资产较多的人群,可以考虑配置一定外币资产,这类人群往往使用外币的机会和渠道较多,外币资产的合理组合有助于减少财富缩水;相反,对于普通家庭,总的金融资产并不多,使用外币机会也很少,不建议盲目跟风增持美元。”赵庆明说。

即使手中持有外币资产不多,但如有临时旅游、出差等出境需求时,也大可不必为没有足够纸币而担心。

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每人每年有5万美元的换汇额度,不能将此简单地理解为超出5万美元的合理需求就得不到满足。若是年度总额之外合理合法的用汇需求,还可凭证明材料办理换汇。加上近年来境外刷卡消费便利化程度不断提高,居民在境外刷卡消费后,可直接用人民币还款,发卡行自动购汇还款,免去了携带大量纸币出境的麻烦。

相比人民币,美元存款利率及理财产品收益率并无太大优势。高风险、高回报的外币产品也不适合稳健型投资者

如今,居民家中有点外币已不稀奇,但“换来的外币放哪里?”“除了在银行吃利息还能咋增值?”一直是不少人的疑问。

从国内居民的美元资产投资渠道看,主要包括美元存款、美元理财以及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产品。其中美元一年期存款利率在0.75%左右,由于美元理财收益率较美元存款利率要高出不少,相比之下,选择美元理财产品进行增值较合适。那么,购买美元理财产品和人民币理财产品,哪个更划算?

记者查询多家银行网站发现,目前,银行保本人民币理财产品一年期收益率在3.5%左右,而美元理财产品在1.5%—2%左右,外币理财产品的收益明显较低,存在大约2%的利差。

温彬分析,一般来讲,存在2%的利差,即一年内若人民币对美元贬值幅度不超过2%,则还是持有人民币理财产品能获得更多收益。同时,考虑到购买外币理财产品还要涉及购汇和结汇,承担两次买卖价差,“如此一来,到手的收益可能并没有多少,还不如选择一款好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用理财收益来抵御汇率贬值造成的资产缩水风险。”温彬说。

一些喜欢承担高风险、希望获取高回报的投资者,可能会愿意选择QDII产品,实现比理财产品更有吸引力的收益。目前,QDII产品主要是投资欧美等境外资本市场。温彬认为,QDII产品存在较大波动性,可能出现净值损失,并不适合追求稳健的投资者。

专家提示,外币理财给投资者造成高收益的印象,是因为其包含了不少仅对高净值用户开放的高门槛、高收益理财产品,而普通投资者无法企及这些产品。对稳健型个人投资者来说,人民币资产仍是相对合适的投资方向。

赵庆明认为,人民币理财收益率总体依然高过外汇理财收益率,市面上的外币理财产品相对不多,无论是流动性还是收益率,都无法与人民币理财产品比肩。并且,人民币汇率并不具备大幅贬值空间,人民币投资组合收益率超过贬值幅度的可能性很大,普通投资者还是以投资人民币理财产品为宜。

Ø美国股市的“特朗普效应”

美国总统选举的“黑天鹅”是特朗普意外当选,次日股市开盘之前各项指数满盘皆墨,如黑云压城。开盘后为时不久,美国股市上演了“深V”翻转,股价走势一向稳健的巴菲特股票一反常态,一周内从每股21.4万美元跳升到23.7万美元,涨幅逾10%,仿佛爱打乒乓球的巴菲特跳起了迪斯科劲舞。

特朗普当选后,美国50多个城市发生了反对特朗普的示威游行,就连沉寂多时的“加州独立运动”也走上了街头。面对社会动荡的不确定性,道琼斯指数却置之不理,迭创新高。当初极力反对特朗普的巴菲特也在此时立场突变,高调宣布美国股市将在特朗普入主白宫之后大涨10~30年!受此感染,中国股市也突破盘整近10个月的箱体,选择了上行突破!

特朗普当选并不意味着共和党的胜利,而是大众选民用选票表达了对两党之利益集团明争暗合的厌恶,背后则是美国社会心理的“去政治化”倾向。华尔街未必真的喜欢特朗普,巴菲特本人的选票也是投给希拉里的,但务实的投资人不喜欢“过度政治化”的表演,特朗普意外当选唤醒了美国的实用主义和制度自信。其潜台词就是:任何人都可以当美国总统,但美国永远是美国!在我看来,这就是美国股市的“特朗普效应”,华尔街用真金白银表态支持了特朗普的实用主义。

在贫富分化日趋扩大的美国,特朗普俨然成为美国中产下层的政治代表,向上挑战贪腐集团,对外挑战强势国家。在美国金融业,伴随着多层次金融交易市场的深化,富豪阶层玩儿股权风投,中产阶层玩儿股票基金,越来越多的中产家庭走进了投资理财的产业链,所以在特朗普意外当选之后,美国股市的投资人信心倍增,上演了一幕精彩的“特朗普效应”。

股票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但也经常扮演制度变革的风向标。特朗普入主白宫后能否兑现他的竞选承诺尚难预料,但多数人相信他会给美国带来一些变化。人心求变,饥不择食,特朗普恰在此时意外登场,预示了美国即将发生的制度性调整或变革。特朗普的政策将在哪些领域中带来变化?华尔街的预期是什么?

第一是减税。特朗普的减税方案若能实施,将使美国人平均节省1000多美元的税,尤其是美国的企业,平均税率会大幅度下降。所以有人预期特朗普可能成为美国历史上的第二个里根,而且和当年意外当选的里根总统一样,特朗普也是一个游离在美国政治圈之外的非职业政客。

第二是减员。特朗普的财政预算直指官僚阶层,恰如中国人熟知的一句成语:精兵简政。简政必然放权,放权必然节省,节省必然肃贪。特朗普作为一个非职业政客,或将以企业家的风格整肃吏治,提高行政效率。

第三是撤兵。美国财政最大的开支项目之一是海外驻军,因为美国承担了国际警察的责任。但在全球化的动荡年代,美国早已力不从心,财政上亦捉襟见肘。大幅度削减海外军费开支已经成为共识,而这种决策似乎只有非职业政治人物才敢于作出。

第四是医改。奥巴马政府的医改方案也如海外驻军一样捉襟见肘,难以为继。特朗普入主白宫之后,若能推翻奥巴马的医疗改革计划,或将产生颠覆性的结果。而所谓颠覆,就是把复杂的事情简单化。

站在投资人的立场上看,上述改革都是华尔街所预期的利好。美国股市的“特朗普效应”承载着华尔街的乐观预期,特朗普即使不能完全兑现其竞选承诺,华尔街的乐观情绪也将通过股票市场传导开来,让萎靡不振的全球经济为之一振!


五、热点关注

Ø解读深港通—土豪如何玩转深港通?

深港通将于12月5日正式启动股票交易,成为继沪港通之后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互联互通的又一条“高速路”。而相比沪港通,深港通投资范围加入了市值在50亿港元以上的恒生综合小型指数成份股,连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都点赞道:“深港通可说是沪港通的升级版。”

“期”难逢,自有怀“财”不遇的吃瓜群众欲奔向这条溜光大道。监管层对个人投资者投资深港通的门槛设定与沪港通基本相同:风险承受能力需要在稳健型及以上,同时需要具备50万元以上的资产(含信用账户自有资产),开户时需要参与港股通知识测试并获得90分以上的成绩,且诚信状况达标。

土豪君说50万不是事儿,哪些港股比较好,让Ta“小试牛刀”。安信国际证券(香港)研究部总监韩致立提出过“六大主线”投资建议:1。股市行情受惠股,如券商股;2。稀缺或成长性小型股,如TMT股份;3。同时在H股和A股上市的公司中,H/A有折让的股份;4。业绩及派息稳定的高息股;5。优质大中型股份;6。第一批入围港股通的小型股,因为这些小型股具有强大的做市值动机,要确保定期检讨时平均市值在50亿港元以上。

关注上市公司业绩是必做的功课,土豪君还应注意公司披露业绩的时机。深交所近日发布的《深港通投资者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显示,联交所上市公司在发布年报、半年报前,会预先披露全年、半年业绩公告;内地投资者既可以通过港交所“披露易”网站获取香港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也可以通过“公告板”、资讯供应商处和香港上市公司自设的网站等途径获取信息。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卞永祖对中新经纬客户端(微信公众号:jwview)表示,港股针对连续亏损企业并没有类似于A股市场以“ST”标识的特别处理,只能通过对企业的会计报表等公开资料了解公司的基本面,同时,香港市场有较为完善的做空机制。如果对上市公司基本面关注不够或者公司估值过高,内地投资者在买卖港股时可能会因此而承担更大的风险。

港股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而是采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等措施,当日市场波动可远大于A股,且实行T+2日交收制度。这就意味着土豪君在T日买入证券,要捱过两天,到T+2日日终交收完成后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如果卖出证券,在T+2日交收完成前该证券仍是属于土豪君的。考虑到以上因素,华融证券市场研究部总经理马兹晖认为,投资者几乎不可能运用A股炒短线的策略对待港股,长期持有才是港股投资者应具备的心态。

最近有个好消息说,汉能薄膜有望复牌,但是壕们还记得不,这家伙已经停牌快18个月了,当初沪港通开闸的时候还是涨幅最猛的一个。《指南》上写的很中肯,土豪君需要特别关注中小市值股票炒作与操纵风险,尤其是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异常交易情形等原因而引起股价巨幅波动风险、退市风险等。

安信国际对中新经纬客户端(微信公众号:jwview)表示,个人投资者要辨别“千股”,尽量避免频繁合股、大比例低价供股、毛利率远低于同行、关联交易占比过高的公司;警惕公司突然更换审计师、高管,业绩常年亏损、频繁更名等有损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股市有风险是必然的,以港币计价以人民币结算的资本“高速路”究竟好不好走,壕们还须自求多福。

Ø12月1日银行新规 取消银行卡漫游费调整转账方式和转账时效

12月1日银行新规,取消银行卡漫游费调整转账方式和转账时效。日前,央行发布《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取消银行卡“漫游费”、调整转账方式和转账时效、个人账户分类管理等多个方面对金融支付结算业务进行了调整。这些规定将从12月1日(本周四)起实施,下面就来具体看一下有哪些变化吧!

《通知》规定,从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户。

而在2016年12月1日前已经开立的多个Ⅰ类户则不受此次规定影响,仍然保持正常使用。不过,《通知》要求银行对12月1日前同一个人开立多个Ⅰ类户的情况进行排查,核实个人开立多个账户的合理性。个人开户数量较多的,银行会要求个人作出相应说明。个人无法说明合理性的,银行会引导个人归并多余的账户,或者将一些主要用于网络支付或小额高频支付的账户降为Ⅱ类或Ⅲ类户。也就是:假如你在某银行已经办了一张卡了就不能办第二张了。如果你还没有该银行的卡,12月1日之后只能办一张新卡。

《通知》要求,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账户交易活动监测,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其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其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向单位和个人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

此外,单位、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转账日累计分别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银行应当进行大额交易提醒,单位和个人确认后方可转账,以提醒单位和个人识别潜在交易风险,审慎作出大额资金转账决定。

12月1日开始取消同行异地存取款、转账的手续费,也就是说,以后在兰州办的银行卡,在全国各地同一银行取钱都不用再花手续费,这就好比手机运营商取消“漫游费”一样,而这一“漫游费”将取消。

据悉,央行此次规定针对的是同行存取款和转账,跨行业务手续费还是照常收取的。如果要跨行业务免手续费,最好通过手机银行,大多数手机银行转账汇款免手续费。

众所周知,目前去银行转账,各银行普遍提供的是转账实时到账服务,但是这也存在不法分子能快速转移资金的隐患。

针对此种情形,从12月1日起,ATM机转账将设置更多的规矩。无论是去银行柜台或者通过网银等电子渠道,存款人都有“实时到账”“普通到账”和“次日到账”三种转账方式可选择。也就是说,如果通过ATM机转账,12月1日起就要24小时后转账资金才能到账了,这也相当于给转账的用户一个“后悔”的机会。转账后的24小时内,如果你意识到汇错账户或者不想汇款了,可以到发卡行柜面申请撤销这次转账。

非柜面渠道转账是指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站等渠道进行的转账汇款业务。从12月1日起,如果你在银行要求开通非柜面渠道转账业务,银行会拿出一份协议让你签,约定今后在这些渠道转账时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

那么,已经习惯了支付宝或者微信支付的用户就需要留心了,在签订协议时,最好根据平时交易习惯,约定适合自己的限额和笔数,否则一旦限额或者笔数超标,今后的转账汇款业务就需要去银行柜面办理了。在办理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同行转账除外),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银行会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

《通知》还规定,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转账日累计超过30万元的,银行应当进行大额交易提醒,个人确认后才可以转账。对于经常要大额汇款的人来说,可能会麻烦一点,每次都需要确认,建议还是直接去银行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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