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期刊

世界瞬息万变,我们一直关注着你的关注

孚道资讯(2021年第10期)

2021/11/02
3516

目录


一、孚道动态
二、法规速递
三、经典案例
四、财经要闻
五、热点关注

扫一扫关注孚道微信公众号:孚道一直关注你!

一、孚道动态


#许勇律师当选中山市安徽商会常务副会长


2021年10月10日,中山市安徽商会第四届第一次会员(换届)大会顺利召开。经与会代表的共同努力,大会圆满完成预定的各项议程,桑成敬先生成功连任商会第四届会长,孚道主任许勇律师卸任商会监事长,成功当选常务副会长。

▲ 桑成敬会长致辞

▲ 许勇律师作第三届监事工作报告

安徽商会作为党领导的统一战线性质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具有统战性、经济性和民间性,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会的任务将越来越重,商会的作用和地位显得尤为重要。

建工界著名企业家桑成敬先生成功连任会长,他倡议全体会员,要充分发挥商会的职能作用、政治优势,强化商会服务职能,充分发挥商会联系广泛会员的优势,着力打造徽商总部经济,为中山的经济发展作出新贡献


#孚道律师为夏洋社区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传承中华民族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加大对辖区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10月15日,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联合东区夏洋社区,共同举办了一场主题为继承法的法律宣传讲座。


主讲人文蕾婷首先从继承权的开始和继承权的丧失入手,详细阐述了继承的种类如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等;其后,主讲人引用一系列生活中的简单案例,生动地演示了继承开始后遗产的分割方式等。讲座过程中,主讲人引导大家积极进行思考和讨论,通过互动将相关理论知识深入浅出地加以讲解。讲座中不少居民就自身遇到的有关继承方面的疑问,与主讲人进行了深入的沟通交流。经过主讲人的耐心讲解,现场社区居民纷纷表示受益匪浅,也希望社区在今后能够多组织这类实用性强的法律知识讲座。


#黄钰欣律师应邀为香晖园小学开展“用法律守护少年的你”法治专题讲座


为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进一步提升青少年法治意识,2021年10月18日下午,孚道黄钰欣律师应火炬开发区中山港社区少工委、火炬开发区中山港社区关工委邀请,在香晖园小学为二百多名在校学生开展题为“用法律守护少年的你”专题讲座。


讲座中,黄钰欣律师根据青少年的年龄及心理特征,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生动形象的案例分析,解读了《宪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向与会学生讲解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如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我国已建立的全方位的未成年人保护类型。同时,黄律师还通过以案释法、情景模拟的方式,提醒学生要自觉抵制不良诱惑,防止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教育引导学生用法律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此次讲座,进一步增强了香晖园小学学生们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法治意识,提高了学生明辨是非、自我保护的能力。参加讲座的学生纷纷表示,在学习生活中要自觉抵制违法行为,争做守法护法的好学生。


#许勇律师受邀为中山市东区松苑中学开展法律专题讲座


为落实东区街道“香山法苑”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切实推进《宪法》与《民法典》学习宣传,不断提升青少年法治观念,10月21日,经东区普法办公室的组织,孚道主任许勇律师应邀在中山市东区松苑中学开展了主题为“美好少年,《宪法》《民法典》相伴”的法律知识专题讲座。

许勇律师首先介绍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性质,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随后,围绕这一性质许勇律师介绍了宪法的内容、根本问题、新中国以来宪法的发展历程及修改完善。我国宪法随着时代进步、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而不断完善,与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的实践探索紧密相联。许勇律师激励同学们要充分认识到学习宪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
紧接着,许勇律师从青少年在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出发,引入生动的案例,详细阐述了《民法典》对不同民事行为主体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讲座中,许勇律师还针对同学们关心的见义勇为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权益遭受损害时如何救济以及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了重点讲解,让同学们清楚地了解到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次专题讲座活动让同学们学到了许多实用的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了全体师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收获了同学和老师们的一致好评。同学们纷纷表示会积极学习、分享法律知识,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何胜兰律师为群众送公共法律服务


为进一步增强市民的法律意识,普及《民法典》以及存款保险知识,在中山市司法局与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市分行“劳动者港湾”共建三周年之际,中山市司法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山中心支行与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市分行联合开展“办实事·进港湾——公共法律服务与存款保险条例入万家”宣传活动,孚道何胜兰律师应邀参加。

此次宣传活动于10月20日上午开展。银行在大厅增设法律援助、法律咨询、行政复议、人民调解、公证、存款保险及司法鉴定等一系列咨询台。何胜兰律师为在银行办理业务的市民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咨询,使得市民在等候办理银行业务的过程中了解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银行业务与法律一体化,真正实现利民便民。

各镇街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公证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共建单位将在建设银行中山市分行下属20个网点内设置公共法律服务台,现场为市民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公证、人民调解、行政复议改革、司法鉴定及存款保险条例宣传与咨询等服务,真正做到将公共法律服务送到群众身边。


#肖静律师为社区开展未成年人法律知识讲座


为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在未成年人中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10月23日,孚道肖静律师应东区夏洋社区妇联的邀请,在夏洋社区开展了一场主题为“童心同行,护苗助长“法律知识讲座,为社区的家长和未成年人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帮助群众提高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能力。

本次法律讲座中,肖静律师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亮点出发,详细阐述了该法新修订的内容如监护人监护不力、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现象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修订该法律的背景知识和立法解读。肖静律师着重讲解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怎样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及司法保护等六方面来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后,肖静律师通过情景模拟,利用现实生活中真实的案例,来演示法律是怎样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当未成年遇到类似情形该怎样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讲座结束后,家长和在座的小朋友们纷纷感慨学到了不少以前不知道的法律知识,收获了很多实用的法律技巧。小朋友们表示,会将此次的法律知识讲座的内容分享给身边的同学和朋友,做一个积极向上、遵纪守法,并且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好少年。



#【律动香山 与党同心】孚道律所开展《民法典涉企精要》公益内训



为响应司法部、广东省律师行业党委、中山市律师行业党委的号召,把“我为群众办实事十百千万惠民生”的部署落到实处,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结合律所专业特点,拟定“一所惠十企”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方案,把公益讲座带入企业,力求提升企业主及广大劳动者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推动中山市法治城市建设。


10月21日,孚道党支部书记许勇走进中山市广恒合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展《民法典涉企精要》公益法律内训。讲座伊始,许勇律师谈到编纂《民法典》是中国民法史上的大事件,《民法典》的出台极大促进了我国法律事业的发展,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奠定了基础。许勇律师围绕《民法典》的立法背景及篇章结构开展论述,特别就物权篇、合同篇、婚姻继承等篇章进行了详细解读。

讲解过程中,许勇律师结合自身多年实践经验,运用丰富的经典案例,结合法律条文进行精彩讲解,讲解过程通俗易懂、由浅入深,同时调节现场的授课氛围,并针对性讲解了生活中遇到的疑难、热点问题,加深大家理解《民法典》颁布的重要意义。

本次讲座覆盖面广,针对性强,40多名参训人员纷纷表示受益良多,收获满满。同时表示要深入学习领会《民法典》的精神要义,从自身抓起,把工作做细,运用《民法典》做好各项工作,让《民法典》的法律精神进一步融入日常工作中,形成浓郁的尊法、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孚道党支部组织召开“党建帮带 双向共促”结队第六组工作推进会


为推动我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方式方法创新,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党建示范品牌引领带动作用,通过结对共建、以强带弱、互动交流、取长补短等方式激发行业党建新活力,构建行业党建新活力,新格局,实现行业党建新发展,2021年10月22日下午 ,在中山市律师行业党委的指导下,中共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作为党建示范品牌党支部积极发挥党建工作优势,与结对党支部市律协第六联合支部、卓而立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百昌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衡德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刘志钧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申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共同开展“律动香山 与党同心”系列活动之“党建帮带 双向共促”结队第六组工作推进会。

推进会上,中共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主任许勇律师与会议上各支部代表从“1+1+N+X”帮带模式的初衷出发,探讨如何完成“党建帮带 双向共促”结对共建活动。其中,关于如何“共筑一个基础、共创一个品牌、公办一系列活动、共抓一支队伍”的工作任务得到各支部代表的热烈响应,各党支部确认活动方案和形式等事项,达成携手构建行业党建新活力新格局的共同意识。

支部结对共建是推动基层党建的有效途径,需做实工作、务求实效。各党支部共同探索结对共建的方式方法,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并共同健全工作机制,有章有序开展结对共建,同时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培育亮点,打造活动品牌,力求推动律所行业党建新活力,新格局,新发展。


二、新法速递


#2021年10月起有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颁布或实施


文件名称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修订) 》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日期:2021.10.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1.10.01】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施行日期:2021.10.01】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施行日期:2021.10.01】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21.10.01】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1.10.01】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1.10.01】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1.10.01】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 》

民政部

【施行日期:2021.10.15】

#新法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修订) 》

强化党对兵役工作的统一领导,确立习近平强军思想的指导地位;调整为“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将预备役人员聚焦为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人员;对兵役登记的对象范围、程序办法、查验核验、信息管理等进行系统规范;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将研究生的征集年龄放宽至26周岁;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增加军士和军官退出现役可以“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安置方式;规定国家加强兵役信息化建设,建立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明确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明确国家局、省局、市级监管部门、相关技术支撑机构的职责;强调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的主体责任;细化医疗器械注册相关要求,将第三章医疗器械注册,细分为产品研制、非临床研究、临床评价、体系核查、产品注册5节内容;增设创新产品注册程序、优先注册程序、应急注册程序等特殊注册程序;充实监督管理方法,明确延伸检查、临床试验机构信用档案、责任约谈等监管措施。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基本要求、注册和备案基本程序、工作时限、监管要求、法律责任等共性内容参照器械办法内容编写。涉及体外诊断试剂特殊要求内容共25条,主要包括:体外诊断试剂定义和范围、体外诊断试剂非临床研究、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评估要求、自测试剂临床评价要求、登记事项和许可事项变更情形、不予延续的情形、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命名、注册单元划分、临床机构自研试剂等内容。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倡导汽车数据处理者在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中坚持“车内处理”、“默认不收集”、“精度范围适用”、“脱敏处理”等数据处理原则;明确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强调汽车数据处理者开展重要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依法在境内存储的规定,加强重要数据安全保护,落实风险评估报告制度、出境安全评估制度、抽查核验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年度补充报告制度;提出国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汽车数据安全管理和保障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汽车数据处理者,有关部门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明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并对计入定价成本的项目作了具体规定;明确固定资产折旧、原水费、材料费、动力费、人工费等成本费用的审核标准,对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范围及其核定方法做出明确规定,对供水企业职工人数定员、管网漏损率控制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明确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城镇供水价格;简化水价分类、明确计价方式;规范定调价程序、强化信息公开;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具体对立法目的及整体原则,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总体要求及相应职责,审批和备案具体要求,监管措施,相关机构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以及办法适用等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 》

全面落实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明确了执法人员资格要求以及回避制度;完善了调查取证方式;修改了关于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规定;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类型;增加了关于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完善了关于罚没款执行的规定;丰富了关于送达的规定。

三、经典案例


#行政刑事衔接工作典型案例

案例1:恶意欠薪情节严重的,涉嫌刑事犯罪。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至2018年年底,戚某某先后招聘陈某某等39名工人在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某地从事木工施工。工程全部完工后,戚某某以工程尚未完成为由,拖欠工人工资约200余万元。2018年12月、2019年1月,接到多名工人投诉后,湛江市赤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次向戚某某发送《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限期整改,戚某某拒绝签收和支付。2019年1月,赤坎区检察院在主动走访社保局时发现该案线索,经核实案情,于1月14日建议社保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次日,社保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有关材料抄送检察机关。2019年2月,赤坎区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戚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督促犯罪嫌疑人戚某某支付了大部分欠薪,与39名被害人达成和解。2019年5月,赤坎区检察院对被告人戚某某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从轻量刑建议。同年7月,赤坎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一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戚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六条的线索审查后,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并将有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检察意见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实行垂直管理的,应当将检察意见抄送其上级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收到检察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不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公安机关。

对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开展立案监督。

【以案释法】

1.各地开始落实行政刑事“两法衔接”工作,推进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湛江市赤坎区“两法衔接”联席会议纪要》中确立了相关单位案件协助、监督配合工作机制。本案线索系赤坎区检察院不定期主动走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发现,审查之后向社保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恶意欠薪、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仅仅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更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案例2: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除刑事责任外仍须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案情简介】

2017年至2018年10月间,肖某某等在未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某冷冻厂房内,将死因不明的螃蟹加工成蟹黄蟹肉,并进行分销。之后,涉案蟹肉及蟹制品被某酒店制作成“蟹黄鱼翅”等菜品供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食用。2018年10月初,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后向检察机关咨询。同年10月30日,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该案涉嫌犯罪,建议区市场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当日,相城区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在涉案厂房内查获大量死蟹及蟹制品,总重约2.86吨。同日,市场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有关材料抄送检察机关。12月7日,相城区检察院对主要犯罪嫌疑人肖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12月29日,检察机关对肖某某、刘某某等人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2月,法院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某等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拘役不等刑罚,并处九万元至两千元不等罚金;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判处肖某某等被告人共计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9.09万元,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以案释法】

除刑事责任外,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可能需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3:企业落实刑事合规整改及建设可作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2015年至2018年间,被不起诉单位上海R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R公司”)、上海T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实际经营人姜某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R公司、T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R公司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28万余元,涉及税款人民币87万余元;T公司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0万余元,涉及税款人民币7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2020年7月13日,经电话通知,姜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21日,R公司、T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2020年11月27日,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对R公司、T公司进行企业刑事合规考察,确认两家企业按期完成刑事合规整改。2021年2月5日,金山区检察院经公开听证,对R公司、T公司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日,金山区检察院分别向R公司、T公司注册地国家税务局制发《检察意见书》,通报案情,建议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姜某已另案处理,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以案释法】

基于助推企业刑事合规建设的原因,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会向相关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并上门公开宣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建立健全刑事合规制度。在确认公司已按照检察建议,落实了向律师事务所咨询、建立项目管理流程等整改措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企业合规制度并遵照执行,有效降低了再犯可能性的情况下,会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对行为较轻的涉刑事责任公司作不起诉处理。


#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1:地方政府不积极履行公共利益保护职责也有可能成为公益诉讼对象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23日,张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将位于四川广元市剑阁县木马镇七柏村七柏山上的2株古柏采伐,并以电锯断成原木。经鉴定,被采伐的2株古柏树的树龄均在400年左右,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经鉴定价值为23.16万元。2019年7月16日,剑阁县公安局对张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在办理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发现,七柏山原有古柏7株,均未按照规定挂牌。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剑阁县古柏资源丰富,以“柏木之乡”著称。辖区内柏木面积14余万公顷,蓄积98.97万立方米,居四川省首位。现存8000余株古柏的千年驿道,是世界古行道树之最和我国秦汉文化积淀最多、保留最完整的驿道。其中树龄2300余年的“剑阁柏”是世界唯一物种,并仅有1株。剑阁县境内现有古树名木资源15620株,占全省26%。其中国家一级古树7632株,国家二级古树617株,国家三级古树7371株。除对集中分布及国有林、祠庵堂庙的古树进行了挂牌管理外,部分古树未进行挂牌管理,部分古树未纳入古树名木档案,已挂牌的古树也存在未规范标明树名、学名、科属、树龄、管理单位等问题,存在被盗伐和遭受自然损害的风险。

2019年8月14日,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剑阁县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2019年8月26日,剑阁县院向剑阁县林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严格落实古树管护制度,对剑阁县境内古树进行清查并挂牌,落实管护责任;完善协作机制,科学采取技术措施,防范病虫害、气候变化、城镇发展、环境污染等对古树造成的损害。

2019年10月16日,剑阁县林业局向剑阁县院作出回复,以资金紧张且少数古树不用建档挂牌为由不予整改。剑阁县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020年3月召开座谈会督促剑阁县林业局履行职责,但剑阁县林业局依然未对古树名木档案进行更新,剑阁县樵店乡、木马镇、义兴乡、涂山乡、迎水乡等地古树仍未挂牌保护。

2020年4月24日,剑阁县院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剑阁县林业局履行古树名木普查建档、规范挂牌职责。

检察机关起诉后,剑阁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通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等方式专题研究部署古树保护工作,并由县政府制定《剑阁县古树名木普查挂牌实施方案》。剑阁县林业局积极争取经费,聘请专业机构对全县境内古树名木开展普查,并建立“一树一档”电子数据库,针对古树生长环境、现状等开展精细化、数字化、智能化管理。该县还将古柏保护纳入离任审计,明确由县长及各乡镇长分段包干建立古柏移交项目清单。2020年8月31日,剑阁县举行古柏保护行政首长离任交接仪式。

经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组织相关人员对整改成效进行验收后,2020年10月14日,剑阁县院向剑阁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10月27日,剑阁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案释法】

生物多样性保护不仅仅是个案事宜,对于有关行政机关怠于履职、执法不到位或者存在监管漏洞,实践中检察机关仍会对行政机关督促、协同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实现对区域资源的有效保护,并推动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建立长效保护机制。

案例2:刑事案件中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仍须承担生态修复补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沈某某等15人为非法共同获利,从舟山市辖内各码头非法收购海龟,并通过长途运输、客车托运等手段,将236只海龟运输至广东出售。10月18日晚,沈某某所有的货车在普陀区东港街道芦花塔岭下路边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扣押海龟107只。经鉴定,涉案海龟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本案存在非法侵害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在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根据“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证据标准继续调查取证,确定被告范围,补充询问沈某某等主要被告,调取通话记录、转账明细、车辆进出流水单、舟山海域海龟历年活动数据等证据,并委托有资质的专家进行评估鉴定。同时,根据“当事人自认”“有利于被告”等原则,对灭失部分的海龟种属、亲幼体、数量等事实加以认定。在没有海洋生物生态损害鉴定意见参考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认为生态修复补偿金应是野生动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所需的费用,案件中的海龟价值应归属于此。因此,按照鉴定意见中的海龟价值来确定生态修复补偿金653.04万元的诉请。同时,检察机关认为海龟的收购者、运输者、出售者与捕捞者对生物资源的破坏、生态环境的损害都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公告期满后,没有海洋环境监管部门或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5月22日,舟山市院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在各自的侵权范围内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补偿金共计人民币653.04万元。2019年11月,2020年3月,宁波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被告未上诉,判决均已生效。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案释法】

随着公益诉讼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全面推进,实践中对于长期从事濒危野生动物违法行业的打击,已不再局限于对单个环节的打击,在因果关系、责任认定上应有别于普通侵权案件,不能将因果关系仅限定在生物被捕猎致死的环节,而是综合认定收购者、运输者、出售者与捕捞者(狩猎者)形成不可分割的利益链,认定损害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对损害后果共同承担责任。

案例3: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以以公益劳动劳务代偿进行部分折抵

【案情简介】

青岛市崂山区某空间艺术鉴赏中心(以下简称“鉴赏中心”)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其在2017至2018年期间的经营过程中,购入并对外销售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1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棕熊1只、“三有动物”孟加拉眼镜蛇3只。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岛市院”)在查清案件事实后,为确定野生动物灭失导致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检察机关委托山东大学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研究院副院长、山东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损害鉴定专业委员会副委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出具专家意见,认定本案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90.75万元。

青岛市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损害后果出现在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鉴赏中心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虽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生态资源损害后果一直持续存在至民法典施行后,检察机关可以按照民法典之规定,依法追究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同时,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青岛市院经依法公告后于2021年1月1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庭审过程中,鉴赏中心同意以提供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惩罚性赔偿。经多次庭前会商及征求专家等意见,认为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0%至一倍作为惩罚性赔偿比较合适,结合侵权人认真悔过并主动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宣传等公益劳动,确定适用10%的惩罚性赔偿金比例。1月2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鉴赏中心赔偿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8.3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90.75万元、惩罚性赔偿99050元(为前两项之和的10%;惩罚性赔偿数额的25%以公益劳动劳务代偿折抵)、专家意见费15150元等共计108.9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为规范此类案件办理,青岛市院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会签了《关于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劳务代偿工作的暂行办法》。2021年3月12日,青岛市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场监督部门等联合在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开展青岛市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普法暨鉴赏中心案劳务代偿公益劳动启动仪式,辖区海底捞等35家具有代表性的餐饮企业参加活动。在崂山区司法局的指导下,鉴赏中心已陆续向120余家餐饮企业送达宣传册,并参加了崂山区司法局的三次法治普法宣讲。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原告请求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以案释法】

实践中,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判决责任人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采取区域环境治理、劳务代偿、从事环境宣传教育等替代性修复方式,减少巨额赔偿对于责任人的负担,推动惩罚性处理的可执行性。

四、财经要闻


#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来了!你关心的问题在这里

来源:人民网

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来了!你关心的问题在这里

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因何而收?

今年以来,国家层面对房地产税的表述已经出现多次。从3月“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健全地方税体系”被写入“十四五规划纲要”,到5月财政部部长刘昆撰文《建立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现代财税体制》,“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被提及,再到10月16日《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文章《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中提到“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做好试点工作”,房地产税改革已箭在弦上。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贾康分析称,在住房的持有环节形成了税收负担以后,会对房地产市场上的供需双方都产生影响,综合形成房地产市场运行中间一种“压舱促稳”的机制,遏制肆无忌惮的炒作,并与其他改革措施配合打造“健康发展长效机制”。贾康说,“这是一项有着多重正面效应的改革,此次决定意义重大,值得各方关注。”在他看来,从房地产长效机制到共同富裕、再到推动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房地产税都被寄予厚望。一方面,房地产税改革将站在历史高度承担起新时代的历史责任,在推动共同富裕和优化实现三次分配体系应有功能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和实现社会公平;另一方面,房地产税的征收意味着每隔一段时间可重评一次税基,这也将给地方政府转变职能、尽心尽力做好公共服务、优化本地投资环境,带来一个更有效的与其财源建设的“内洽机制”。

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副院长李建军表示,以试点方式稳妥有序推进,是我国多项改革成功的重要经验。房地产税被授权试点,表明国家在以深化改革推进地方治理现代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推进共同富裕上迈出重要步伐。

向谁征收?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数据显示,2020年,住房占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户均总资产比重近七成,房产已成为我国居民家庭的主要资产。因此,房地产税的改革势必牵动着人民群众的心。

此次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除土地所有权外,房屋产权主要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李建军指出,由于存在尚未开发建房的居住用和非居住用途地产、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情况,房地产税征税对象由“房屋所有权人”到“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这样的设计更为科学和完备,可以更好保障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

“这也意味着,除了农村住房之外,各类房地产都将纳入税征收范围,但不同房产征收方式不同。”贾康说道。

据了解,2011年,上海、重庆两地已经试点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不同的是,上海只针对本地居民的第二套住房、重庆只针对别墅和高档住房征收等。对此,贾康分析道,总结上海和重庆试点经验,从长远角度来看,未来的房地产税征收对象不能只动增量不动存量。同时,要秉持积极而谨慎的态度,柔性切入,从一开始考虑好社会对方案的可接受性。

哪些城市会成为试点?

哪些地方会成为第一批“吃螃蟹”的城市?这也是公众十分关心的问题。贾康认为,位于创新前沿的示范区可以先行加入试点,给其它地方和全局配套改革提供更好的案例经验。

贾康强调,可以肯定的是,将来扩大范围的试点地区,都会给它一个弹性空间,不要求所有的试点地区采取完全一致的方案。另外,在立法轨道上,一旦通过,也不会全国“一刀切”,会允许地方根据不同的情况,有先有后或有差别地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房地产税作为一个新的税种,在试点地区会如何具体操作?对持有住房的个人和家庭有何影响?

李建军表示,在试点期内,房地产税对试点地区内持有多套房子的个人或家庭会产生直接影响。可以预期,房地产税征收应该有减免设计,比如首套减免税、房产税的免征面积等,实际上对于满足首套住房需求购置房产的家庭来说,不会有实质影响。“随着房地产税试点及可预见的逐步在全国推行,将降低房地产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和住房的投资投机需求。”

贾康表示,预计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管理部门将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抓紧起草房地产税试点办法(草案),并按程序做好试点各项准备工作。

#353家“李鬼”国企的警示

来源:证券日报

安 宁

在《水浒传》里,当李鬼遇上李逵,最终的下场就是自食恶果。在现实生活中的李鬼遇上李逵,不仅被打回了原形,而且还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近日,26家中央企业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对外公告了353户假冒国企名单,通告社会各界上述公司及其下设各级子公司均为假冒国企,与中央企业无任何隶属或股权关系,也不存在任何投资、合作、业务等关系,其一切行为均与中央企业无关,提醒社会各界提高警惕,注意防范风险。

笔者认为,26家央企揪出353个“李鬼”向市场透出了两个信号,一是央企此次集体行动,重拳出击“李鬼”显示了央企打击假冒企业的坚定决心,这仅仅是开始;二是这些被揪出的“李鬼”们面临的不仅是警告,还有法律的惩罚!
据了解,这些“李鬼” 主要通过伪造公章、虚假证件等方式将企业注册为中央企业下属子公司,打着央企的旗号开展经济活动,顶着国企名义招摇撞骗,获得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信任,从事骗取银行贷款、欺骗社会公众和地方政府等违法犯罪行为。

这些不法行为严重侵害央企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央企的信誉和形象,更扰乱了市场正常发展秩序。因此,对这些“李鬼”们不仅要及时曝光,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大对他们的打击力度。

《公司法》和《刑法》对于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轻则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为防止“李鬼”国企的产生,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好法律惩治的“组合拳”,加大惩处力度,提高犯罪成本;另一方面,监管也要进一步加强“刨根问底”式监管问询,切实把住“入口关”。此外,央企要进一步加大对假冒企业的曝光力度,通过与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及时切断假冒企业的牟利链条。

#北八道操纵证券市场案一审落锤 罚金3亿元8人获刑

来源:证券日报

2018年4月份,证监会对北八道及其相关责任人开出“史上最高额罚单”,罚没金额达56.7亿元

10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一审公开宣判北八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八道”)操纵证券市场案,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北八道、被告人林庆丰等8人操纵证券市场案,对北八道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亿元;对林庆丰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万元;对林玉婷、李俊苗等7名被告人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并处一百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罚金。

至此,这场轰动国内资本市场的操纵市场案终于一审落锤。

2018年4月份,证监会对北八道及其相关责任人开出“史上最高额罚单”,罚没金额达56.7亿元。若加上此次刑事罚金,北八道案合计被罚近60亿元。

据证监会调查,2017年2月份至5月份,北八道及其实际控制人组织操盘团队,通过多个资金中介筹集数十亿元资金,利用300多个证券账户,采用频繁对倒成交、盘中拉抬股价、快速封涨停等手法操纵“张家港行”、“江阴银行”和“和胜股份”等多只次新股,合计获利9.5亿元。

另外,北八道实际控制人林庆丰、北八道控股股东林玉婷被证监会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时任北八道总经理、配资业务负责人李俊苗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上海一中院表示,经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起,林庆丰为在证券市场取得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指使被告人林玉婷、李俊苗、何映花等人对外联络被告人张丁海等配资中介人员,以1:3至1:10的配资比例,获取巨额资金及大量证券账户。其中,张丁海向北八道违规提供资金超10.98亿元,他人证券账户119个。林庆丰集中上述配资资金和他人证券账户,连同北八道部分自有资金及实控证券账户,安排北八道及集团下属厦门六湖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蔡咏东、黄辉匡等为骨干的交易团队,在厦门、上海、昆明等地,使用上百台电脑及未实名登记的无线网卡等设备,连续买卖股票或在自己实际控制账户之间买卖股票,影响股票交易价格与交易量。

2017年2月14日至3月30日,北八道使用333个证券账户,持有“江阴银行”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同期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以上,连续33个交易日对“江阴银行”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的30%以上。至同年5月9日,北八道控制的账户组非法获利3.01亿余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单位北八道及被告人林庆丰等7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伙同配资中介人员张丁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证券市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其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综合全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上海一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助企纾困加力!制造业中小微企业11月起可缓缴税款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申铖、王雨萧)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等实施阶段性税收缓缴措施,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缓税自今年11月1日起实施,至明年1月申报期结束,预计可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2000亿元左右。

今年以来,我国进一步优化减税降费政策,提升政策实施效果,帮助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近期,大宗商品价格高位运行、生产成本大幅上升给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企业造成一定影响,对此,此次会议提出了助力企业纾困的新措施。

会议决定,对今年四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和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随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含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阶段性税收缓缴。

会议明确,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其实现的税款全部缓税;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至4亿元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实现的税款按50%缓税,特殊困难企业可依法特别申请全部缓税。另外,为纾解煤电、供热企业经营困难,对其今年四季度实现的税款实施缓缴,预计缓税总额170亿元左右。上述缓税措施延期缴纳时间最长为3个月。

此外,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12月31日。专家表示,这一措施将鼓励更多外资通过债券市场参与国内发展,促进对外开放和吸引外资。

减税降费政策关乎广大市场主体切身利益,必须落实落细。财政部税政司一级巡视员谭龙日前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继续清理规范各类违规涉企收费,坚决不收过头税费,防止弱化减税降费红利。

#网络炒汇骗局卷土重来 有投资者两天损失逾20万元

来源:证券日报

“别人都是被鼓动并上当受骗,我是自己主动送上门的,轻信网络炒汇,现在肠子都悔青了。”浙江温岭市的金先生在短短两天时间里被骗了20余万元,说起自己近期的遭遇,金先生很后悔。

近期,海内外汇市交易受到关注,网络炒汇欺诈卷土重来。虽然监管部门已多次明确表态,“一切网络炒汇平台(包括国外的合法炒汇平台)在我国境内均不合法”,但还是有不少投资者会对“低投入,高回报”的诱惑心动,令诈骗分子有机可乘。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利军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参与网络炒汇,不仅违法,而且面临较大资金风险。不仅有被认定委托合同无效致投资款无法追回风险,而且,炒汇平台多注册在境外,其在国内多无经营实体或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最终无法实现有效追偿。所以,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投资者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外汇交易,远离非法外汇交易。

网络炒汇之风再起

《证券日报》记者从浙江省台州网警巡查执法处了解了前述金先生的遭遇。今年10月16日晚上8时许,家住温岭石桥头镇的金先生急匆匆跑进石桥头派出所,他告诉民警,自己微信中不知什么时候有一位备注名“林蕾蕾”的好友,“她经常在朋友圈里发赚到钱的消息,每天的收益看上去还挺诱人的。”金先生表示,10月15日上午,他便主动联系了林蕾蕾。

随后,林蕾蕾在微信上发来一个链接,让金先生下载一个叫“swissquote”的专门炒外汇的App。下载后,金先生看到App中显示了很多国家货币的汇率及比特币等信息。接着,林蕾蕾又给金先生发来“程序员”的QQ号。当晚他就被程序员拉进了相关QQ群,群里还有另外两名群友,程序员让他先存3万元到指定的账户,然后帮他进行投资,赚到钱后再收取15%的服务费。一心想着发财的金先生便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将第一笔3万元转了过去。

第二天上午11点左右,程序员要求金先生加仓,说“存得多就赚得更多”。于是,他将第二笔5万元转到对方指定的账户。不料,到了下午3点,程序员告诉金先生,这笔交易出现了亏损,要补仓41344元,金先生没有多想就进行了第三次转账。然而没过多久,他就又被程序员要求补仓79137元。但是,此时的金先生手头已经没钱了,只好向自己的亲戚借钱转了过去。

“到了晚上8点左右,程序员让我继续转账,我仔细一算,这两天下来自己还一分钱都没赚到,就已经投进去了200481元,这才感觉有点不对劲,”金先生在向警方描述案情时说,他马上试图联系“林蕾蕾”,却发现怎么也联系不上,这才反应过来自己被骗了。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10月26日,有微博网友爆料,近期频频被推荐所谓网络炒汇,其家人对此深信不疑,沉迷其中,甚至不惜贷款去投资外汇,并不断在亲戚中发展下线。根据该网友提供的信息,被推荐的炒汇平台为Price Markets UK,是一家受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监管的国外外汇平台。根据其提供的公司备案号,记者在FCA平台上进行核实,确有该公司的监管信息。但是,根据规定,海外持牌外汇交易平台也不能在我国境内开展上述交易。而且,这种“拉人头”的经营模式更与以往网络炒汇诈骗中常见的“套牌公司”手法相似。

微博网友的爆料引起了很多人共鸣,在评论区,“我亲戚被网络炒汇骗了几十万元”“我同学一直向我推荐,说一年赚一倍,我很无语”“我妈妈也被骗子洗脑,坚信投入5万元、稳定月收入2000元”……

记者注意到,在部分社交平台,有网友借助吹捧自己的“炒汇战绩”间接推荐交易平台。网友Rain(化名)表示,“7月6日入金10000美元,截至9月30日净盈利19208美元,不到3个月收益率192.08%。”记者随后联系了Rain。在交谈中,他声称自己是某量化交易平台的用户,并向记者展示了他最新“战绩”:截至10月25日已盈利24000美元。虽然他声称自己仅是用户,却十分积极主动地向记者推荐该交易平台,并发送多份平台资料文档及宣传PPT。当记者询问其是否了解网络炒汇的合法合规性时,他甚至声称,“在中国炒外汇一直都是合法合规的,外汇保证金交易一直都是允许的,只是不允许国内开设交易平台而已。”

六大套路须提防

实际上,Rain的上述言论漏洞百出,他所谓的“高收益”“合法合规”等都是让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的“陷阱”。而金先生遭遇的则是典型的欺诈。

此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已明确指出,“境内个人除按相关规定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外汇实盘买卖外,不允许以任何方式直接参与境外市场的外汇买卖。通过境外代理商的形式进行炒汇,属于境内个人境外投资行为,目前国家没有放开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限制。”国家外汇管理局2019年在通报非法网络炒汇案例时也明确表示,境内监管部门未批准任何机构在境内开展或代理开展外汇按金业务。

今年6月份,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发布《警惕“网络炒汇”诈骗》,其中总结了网络炒汇的骗术特征,包括:一是虚构境外背景,自称取得境外监管资质,强调国外炒汇平台的合法性、权威性;二是号称专业人士操盘,宣称资金由投资专家、大V操盘,专业人士打理,及时止损;三是利用投资者对外汇知识的不熟悉,向其宣传似是而非的所谓外汇理财技巧;四是人拉人发展下线,类似传销,通过亲友、熟人等关系发展介绍他人参与炒汇,自己从中抽取佣金;五是以高收益、高回报率为诱饵,宣称投资回报丰厚,甚至“躺着也能挣钱”;六是人为制定对赌交易规则,如放入资金后一定时间内不许提现等,貌似公司在规范运作,实则为“爆仓”时卷钱跑路创造条件。

“我们接触的很多违法炒汇案例中,不法分子多借助网络媒介,伪装成境外金融机构、自称受多国金融监管、使用正规交易软件、低成本起投,以类似传销手法,大肆鼓吹其外汇投资平台‘高收益、低风险’,吸引投资者入局,通过误导下单,私下对冲等欺诈手段,骗取投资人资金。这类平台名为炒汇,多数实际无任何外汇交易,资金最终流入地下钱庄或参与非法交易。另外,即便有部分平台将投资人资金投入到真实的外汇交易市场中,但多数并未取得金融主管部门许可,仍涉嫌非法经营。”郭利军表示。

本报记者 刘 琪

见习记者 杨 洁


五、热点关注


#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风险及救济


来源:孚道律师 韦杏珊


在商事活动中,一些公司为了自身实际经营的需要或其他目的,将不属于公司股东的人员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在一般人的认知中应当是公司的投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只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并且获得了被登记机关的认可,前述行为一般不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但是,实践中还存在着另外一种情形,那就是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并未授权任何人代为办理登记事项,而仅仅是因为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而莫名成为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对于后一种情形,被冒名人员会面临什么样的民事法律风险,又该如何救济?
风险一:可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被限制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若公司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则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将会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中向社会进行公示。此外,其法定代表人将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如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所列明的事项,甚至还将受到被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的信用惩戒。因此,被冒用人若成为了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个人征信及生活将受到严重影响。

风险二:可能无法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实践中,绝大多数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若被冒名人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那么被冒名人很可能同时被冒用了身份信息登记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在这种情形下,被冒名人无法再另外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同时可能因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鉴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税收筹划、土地交易等事项中的可享受若干利好政策,且基于特定商事项目而专门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十分常见,故一旦有设立自然人独资公司需要的被冒名人无法及时发现身份信息被冒用,则其经营计划将遭受严重影响,甚至可能因此构成违约并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救济方式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撤销登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载明,对于被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人员可以向作出对应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督部门申请撤销冒名登记,并可以提交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登记机关需要在收到撤销申请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作出为期45日的公示,同时通过查阅档案材料、到公司住所或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根据需要征询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等方式进行调查,最后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处理。若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则登记机关有权认定冒名登记成立,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

这种救济方式成本较低,而且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能较好地避免资料转递等程序导致增加的时间成本,符合大多数被冒用人希望尽快解决问题的需求。

救济方式二:提起行政诉讼

若发现自身的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被冒用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实践中,对于被冒用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是否必须先向登记机关申请救济存在争议,因此为避免增加诉讼成本,笔者建议被冒用人先行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撤销登记,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服时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若因提供申请材料的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虚假导致错误登记,被冒用人有权要求申请人赔偿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若登记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违背了审慎义务,对错误登记存在恶意串通、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则登记机关也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反限购政策签订的购房合同效力及责任认定简析


来源:孚道律师 王艺彬
【案情回顾】

在笔者办理的一个案件中,王某与开发商A房地产公司于2019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中山市三乡镇的一套商品房,王某依约支付了首期购房款二十万元,未办理网签备案手续。由于王某的户籍地及工作单位均在广东省珠海市,并未在中山市工作及购买社保,根据2017年3月26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王某不具备在中山购房的资格,因此无法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王某委托律师在2020年3月向A房地产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及返还已付购房款。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王某依据合同仲裁条款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焦点分析】

一、关于购房合同效力的认定

王某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中山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一)实行限购政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半年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提供补缴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虽然王某在签订合同时不具备在中山市购买商品房的资格(王某不具备中山市户籍,签订合同前也未在中山市连续半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但中山市的限购政策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违反中山市的限购政策不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故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关于合同的解除及责任的认定

王某与A房地产公司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还签订了《认购书》《中山限购限贷政策须知》及承诺书等材料。从上述签署的材料内容可知,双方在协商商品房交易时,已经考虑到王某是否具备购房资格这一因素,且双方均知悉中山市对非本市户籍的购房者有相应的限购政策。A房地产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公司,其工作人员应该熟知中山市的购房政策和购房流程,至少具备对购房资格证明材料(户口簿、社保证明、纳税证明等)形式上的审查义务,但A房地产公司既未要求王某提交上述证明材料,亦未尽到形式审查义务。另中山市限购政策明确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提供补缴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王某即使可以在缴纳个税或购买社保后再签订网签合同,但双方规避中山市限购政策的意图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合同因王某不具备购房资格而无法继续履行的风险极大。因此,王某和A房地产公司对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均具有过错,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A房地产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

【律师说法】

房地产市场的限购政策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范畴,故不能成为购房合同无效的事由。在知悉存在限购政策的前提下,购房者隐瞒自身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开发商亦未尽必要的谨慎审查义务,仍签订购房合同的,购房者和开发商均具有过错。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但如果是在购房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而导致违反限购政策的,此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不能免除违约责任,比如恶意拖延付款时间或过户时间后又遇限购政策出台或修改以致合同履行不能的。

另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间也要特别注意。如果合同未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当出现限购政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时,买受人应当尽快行使解除权,以免解除权消灭。



#死刑 | “拉姆案”一审宣判

来源:北大法宝
2021年10月14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唐路故意杀人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唐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因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路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路与被害人阿木初(抖音名:黑姑娘【拉姆】)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唐路多次殴打阿木初,2020年6月28日二人离婚。后唐路多次找阿木初复婚被拒绝,因此心生怨恨。2020年9月14日20时30分许,唐路前往阿木初父亲家,向正在厨房进行网络直播的阿木初淋泼汽油并点火,致阿木初烧伤。阿木初于半月后经医治无效死亡。唐路在逃离现场后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路致阿木初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
因案情重大复杂,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唐路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唐路亦作了最后陈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

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媒体记者及部分群众旁听了庭审。

#上海知名导演沈某拍摄不雅视频获利百万被抓

来源:新浪新闻

10月27日晚上,浙江丽水官媒在社交平台上更新一则动态,称知名导演沈某因拍摄不雅视频被公安机关抓获,此事迅速引发网友热议。

该消息一出,引发多家媒体转发,冲上热搜第一。

知名导演因拍摄不雅视频被抓

10月28日,中国警方在线发布消息称,近日,丽水公安接到家长报案,12岁儿子因付费观看色情电影花费上千元。警方查看后发现了该APP,经查,发现这一团伙就在上海,于是远赴上海将嫌疑人抓获。

据悉,男子沈某38岁,戏剧学院毕业,经营一家传媒公司,但受疫情影响,公司正常收益急剧下降。在好友金某杰的建议下,二人决定拍摄色情片致富。

在此期间,他们招聘众多演员,骗他们视频是在国外销售,获利近百万。结果有些视频被亲友看到,让一些演员深陷泥潭,被捕女演员还认为在海外上映自己能出名。

一部色情影片能赚3万多元

他赚了近百万

浙江新闻客户端10月26日报道了该案详情。

6月23日的深夜,有些微凉,而家住上海的38岁男子沈某辉却异常慌乱,他忙着销毁手机以及电脑上面关于他策划导演的一系列色情影片。

拍一部影片能赚3万多元,加上销售到各个网络渠道,这一年,沈某辉赚了近百万。

那为何他着急地销毁这些原本让他赚的盆满钵满的影片呢?这得从接到公司物业那个电话说起。

知名导演为何走上不归路?

“沈先生,有警方来找你,你在哪?”4个多小时前,沈某辉已经接到物业的电话,他一下子意识到不对,向来精明的他马上开始收罗着房间,销毁一切关于犯罪的证据。

当警方赶到沈先生家中,对他家里的物品进行搜查发现,相关的证据都已经被沈某辉给销毁了。

“你做的事情,上面写的明明白白,你自己说吧。”丽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网警大队李胡勇搜查出一本笔记本,上面记录着拍摄片子所需要的金额。



此时,沈某辉已经脸色惨白,双腿发软,一五一十地把情况都向民警交代了。


原本,沈某辉也拥有着自己开的一家传媒公司,受到疫情影响,公司正常收益下降。

一天沈某辉在酒吧里喝闷酒,碰到了往日好友金某杰,金某杰人高马大,长得有些帅气,俩人聊到如何致富的时候,不约而同地想到了拍摄色情电影,一个负责摄影剪辑,一个负责找剧本、招演员。就这样,在2020年10月,他们开始了第一场合作。

为何美女演员知法犯法?

在众多拍摄影片中,项某是剧组的头牌,她1.7米左右的身高,匀称的身材,气质高挑。虽然已经有30多岁,由于她注重保养,显得比同龄人年轻,更具风情。

“说不后悔是假,当初沈导演找到我的时候,说影片是在海外上映,而且都是合规的公司拍摄,不存在违法行为。”项某告诉民警,原本自己也运营着一家广告公司,每年也有一笔不小的收入。

沈导演经常在剧组成员面前夸项某演技好,表情到位,影片在海外发行必火。而项某听到沈导演的夸赞,在他面前更多地是谦虚,而转头,就开始运用她多年的经验指导其他女演员。

“当时,我朋友微信上给我转发了我拍摄的视频,我一下子慌了,找到沈导演质问。”项某告诉民警,这些视频原本说好在海外发行,结果周围的一些朋友都看到了,让她无地自容。

然而,狡猾的沈某辉却安慰她,海外发行火了,都传到国内了。在沈导演的心里,项某是一位“优秀”而又“专业”的女演员,没了她,就是没了一棵摇钱树。

这下,让项某吃了颗定心丸。就这样,前前后后,项某参与主演了10多部色情剧。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判几年?

根据《刑法》第364条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同时满足以下两款标准或者满足以下任意一条标准两倍以上的,应视为情节严重,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1、淫秽电子信息实际点击达一万次以上的;

2、淫秽音频文件达一百个以上的;

3、注册会员人数达到两百人次以上的;

4、淫秽图片或文章等达两百张(篇)以上;

5、淫秽视频文件达20个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达到以上标准的50%或者牟利10000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363条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达到以上标准25倍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达到以上标准50倍以上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根据警方通报的案情来看,本案沈某获利近百万元,已远超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也就是说,如无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沈某的量刑将会是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甚至是无期徒刑。

而本案的那些“演员”和“工作人员”,最后也会将根据其获利金额和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依法进行处罚。

#曲婉婷之母案七年未决 关键同案人回国投案

来源:新浪新闻

对张明喆来说,商人魏奇的回国投案,并不是一个意外消息。

10月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说,近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和黑龙江省追逃办具体指导下,经哈尔滨市、尚志市两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懈努力,外逃七年的“红通人员”、职务犯罪嫌疑人魏奇回国投案。

据官方通报,魏奇,1960年5月出生,系哈尔滨市私营业主,涉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于2014年9月出逃境外。2015年3月,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对魏奇立案侦查。监察体制改革后,该案移交尚志市监察委员会办理。2016年3月,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缉令。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魏奇在10月7日自境外飞抵福建厦门,先进行了21天隔离,在正式进入办案程序前,还将在哈尔滨隔离14天。在官方发布的影像中,魏奇戴着眼镜,身穿浅色休闲上衣,高高瘦瘦。

《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到,魏奇还有一个特殊身份:他是广受关注的知名歌手曲婉婷之母张明杰案的重要当事人。2014年9月,张明杰在哈尔滨市发改委副主任、市城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任上被查。就在张明杰被查前夕,“感觉情况不对”的魏奇出逃加拿大。

张明杰一案历时七年,经历了两次开庭审理,至今未判。张明喆是张明杰的哥哥,他当然会密切关注此案进展。此外,张明喆还是魏奇在哈尔滨开发的一个大型房产项目的建筑商之一,因为张明杰案发以及魏奇出逃,该项目烂尾至今,张明喆本人遭受巨大损失。因为这层关系,张明喆也就更为关心魏奇回国投案的消息。

“我觉得魏奇早就应该回来。”10月13日,张明喆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张明喆看来,无论是一直未见宣判的张明杰案,还是他深陷麻烦的房产项目,随着魏奇的回国投案,“一定能迎刃而解”。

魏奇其人:张明杰案三主角之一

在出逃之前,魏奇曾对张明喆谈起过这件事。张明喆回忆,那是2014年6月左右,“张明杰出事前的两个月。”当时魏奇的妻子王淑范已在加拿大陪孩子读书,魏奇告诉张明喆,妻子腰坏了,是腰椎间盘突出,不能自理,所以他也要去加拿大陪一段孩子。

“后来我想,那时魏奇可能已经知道纪检委在找张明杰,他感觉不对,就提前几个月走了。”张明喆回忆。

魏奇在跟张明喆聊起这件事的时候,张明喆是在魏奇的哈尔滨先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发置业公司”)任副总经理。张明喆是在此前几年,通过张明杰认识魏奇的。魏奇是张明杰的朋友。张明杰曾在1992年~2002年在哈尔滨市建委信访处工作,张明喆判断,她和魏奇认识,应该就是在这段时间内。

“张明杰在市建委信访处工作期间,群众上访的事由她处理,她都处理得比较好。”张明喆回忆。魏奇曾在道里区某繁华地段开发一栋大厦,围绕着这栋大厦的开发,“当时上访的不少,多少次都解决不了,张明杰来处理,就解决了,魏奇很感谢张明杰”。

魏奇是哈尔滨市人。张明喆听说,魏奇的父亲在多年前是哈尔滨市政府的一个官员,在他认识魏奇时,魏父就已经过世了。魏奇早年也在哈尔滨某局工作,后来下海,做了几个工程项目,挣了一大笔钱。

在哈尔滨,从商后的魏奇虽然也是富人,但“还是排不上号”。哈尔滨道外区有一个黎华家具城,是魏奇名下资产。张明喆这样介绍魏奇从商的特点:“做房产开发,他都是开发一些独栋。跟一些人不同,他都是成立一个公司,开发一个项目,项目做完了,就把公司‘灭籍’,如果再干什么项目,就再成立一个公司。”

尽管如此,查询工商资料可知,在魏奇或其妻子王淑范名下,以“哈尔滨黎华家具装饰购物中心”为“集团”,“集团”下仍有包括哈尔滨黎华家具装饰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黎华家具公司”)、先发置业公司、黑龙江金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盛物流公司”)、哈尔滨市东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江农业公司”)等十余家公司。其中,黎华家具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法人是魏奇,注册资本5000万元。张明喆任副总的先发置业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法人是王淑范,注册资本2000万元。东江农业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注册资本50万元,法人是魏奇。

《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到,张明杰被查的导火索是她在任哈尔滨市道里区副区长时主持哈尔滨市原种繁殖场改制,被一些职工举报为安置不合理。而作为张明杰朋友的魏奇,是原种场改制的“接盘者”,他的先发置地公司,就是在改制完成后为运作原种场地块开发才成立的。在先发置地公司扮演着重要角色的,还有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王绍玉。张明杰在2000年即已离婚,2007年前后认识王绍玉,他们很快成为情侣关系,自2008年起开始同居。

2014年9月,随着张明杰被查,王绍玉也被抓。在后来的两次开庭审理中,张明杰与王绍玉分列第一、第二被告。“如果魏奇不出逃,他会是第三位被告。”一位知情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在魏奇出逃、张明杰被抓之后,张明喆也曾被检察机关找去问话。张明喆回忆:“问了两次。但是,无论是从账面上,还是从其他方面看,都跟我没关系。”

原种场改制:魏奇很早就出现了

哈尔滨市原种繁殖场(以下简称“原种场”)的职工也时刻关注着张明杰案件进展。10月8日,一位职工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在第一时间即得知了魏奇回国投案的消息。“他是投案自首,这会对张明杰案接下来的判决有影响。”这位职工说。

原种场位于哈尔滨市西郊的城乡结合部,建场于1950年代,原属农业部直管,在上个世纪80年代改由哈尔滨市管理。到了1990年代后期,其经营开始变得不景气,2004年,它被哈尔滨市定为150家国企改制单位之一。2005年4月,原种场被下放到道里区,由道里区负责组织转企改制。

原种场改制在前期经历了一个复杂过程。一位职工回忆:“改制前,场里进行清算,结果是欠银行1350万,后来委托一家信达公司来处置这个不良资产,哈尔滨一家食品公司的老板刘旭东把它买下,刘旭东向原种场要750万,我们不同意,他到道外区法院起诉,就把场里一些房产给封了。职工为此多次到市中院、省政府上访,诉求是刘旭东要价太高,我们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都在他手里,不拿回来就改不了制。后来经过多次协商,决定给他125万。”

据这位职工回忆,就在他们上访期间,张明杰开始出面主持原种场改制工作,彼时她的身份是道里区副区长兼改制领导小组组长。而支付给刘旭东的125万元,原种场没有钱,“是从东江农业公司拿的。”这位职工回忆:“2008年6月左右,给了刘旭东一张125万元的支票,就把我们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都拿了回来。当时我们职工也觉得是不是去财政借钱更合适,怎么能从人家东江公司拿钱呢,我们也提出过这个问题,后来不了了之。”

直到后来,原种场的职工才知道,东江公司的老板就是魏奇。“当时我们不知道,魏奇其实很早就出现了。”这位职工说。

2009年7月14日,道里区政府致函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请求批准原种场国有资产整体转让:“经区国资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原种场测算,原种场总净资产-267.53万元,改制所需资金6160万元。按照区国资委相关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挂牌出售,底价为6160万元。”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接受委托发出公告。随后,魏奇的东江公司摘牌,缴纳了2000万元保证金和6160万元转让价款。

2009年8月24日,道里区农林局、东江公司、原种场三方签订《哈尔滨市原种繁殖场产权转让合同》。一位原种场职工回忆,同日,张明杰宣布,原种场改制马上结束,从2009年9月1日起,正式由东江公司接管。

改制之后:魏奇的“大项目”

2010年里的一天,时任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主任的李铁的办公室里来了几个客人,其中有时任哈尔滨市道里区副区长的张明杰以及“新发镇房地产公司老总”魏奇。张明杰和魏奇到北京来找李铁,是为争取增加800亩挂钩土地指标。

原种场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时任道里区副区长的张明杰在主持原种场改制的同时,还主持着新发镇的小城镇建设。《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到,2005年末或2006年初,新发镇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向国家发改委推荐为小城镇建设试点镇,2008年3月,经国家发改委研究决定,新发镇被列为第二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小城镇,但是,由于新发镇“村屯房屋砖瓦化率太高,不适合做土地增减挂钩项目”,此工作一度决定不再继续开展。但是,分管副区长张明杰对此很感兴趣,2009年,她把魏奇介绍给新发镇,提出由魏奇跟新发镇合作,继续推进小城镇建设。

在到北京见过李铁等人后,2010年3月,其争取的800亩土地增减挂钩指标获批。2010年3月末,由张明杰任常务副总指挥的道里区推进新发镇小城镇建设指挥部成立。随后,由王绍玉组织,由哈工大师生组成的规划团队进驻新发镇,制作了新发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小城镇战略规划。按照这个规划,对于新发镇的未来发展构想,是要建三大社区,其中作为小城镇建设起步区的建国社区,被规划在了已完成改制的原种场土地上。

2011年,国家发改委小城镇中心又批给新发镇800亩土地周转指标,像前800亩一样,这800亩指标也是落在了建国社区。2011年7月,新发镇与刚注册成立的魏奇的先发置业公司签订小城镇开发项目合作协议。

几乎是在先发置业公司成立的同时,受魏奇邀请,张明喆到这家公司任副总。张明喆是张明杰的二哥,生于1951年。张明喆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他们是齐齐哈尔市人,共兄妹六人,分别是大姐、大哥、二姐、张明喆、张明杰、小妹,其中大姐、大哥已去世。张明杰在20岁左右就到了哈尔滨市发展,她“非常顾家”,还在市建委任科员时,就想法把小妹调到了哈尔滨市。张明喆本在齐齐哈尔的某建筑公司工作,1990年代,也是通过张明杰帮忙,调到了哈尔滨,到省人事厅下属一家开发公司工作,后任副总经理。张明喆回忆,2011年魏奇邀他到先发置业公司工作时,他60岁,刚刚退休。

张明喆回忆,魏奇的先发置业公司“应该是在2011年3月左右成立的”,实际控制人是魏奇,王绍玉任总经理,是“总负责人”。在收到魏奇邀请后,张明喆考虑到这家公司“前景不错”,于2011年六七月份到这家公司任副总经理,负责经济部、材料部、外网配套工程等。张明喆回忆,在公司里,魏奇和王绍玉各有分工,“魏奇负责筹措资金,王绍玉负责具体的项目工程,”“2012年末至2013年初期间魏奇还经常去施工现场察看项目进展情况,在2013年下半年,魏奇对这家公司的事情就不管了,也不来公司了。”

《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到,魏奇在新发镇开发的这个项目,规模非常大,它是被定位为道里区的城市副中心,规划建筑面积200多万平方米,计划分三期完成,后来实现开工的,只是一期工程的一部分,这部分项目取名为“怡景森林城”。

“怡景森林城”项目已烂尾七年。

张明喆到先发置业公司工作后,工程于2011年9月全面开工。张明喆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到公司后,他才知道魏奇并没有太多钱,也就一两个亿,而魏奇想干的项目,得要50亿资金。后来张明喆给魏奇提建议,先干总工程量的1/4,而这1/4规模仍旧很大,50万平方米,72栋楼。共有13个施工队进场施工,其中一个是张明喆的,承建其中4栋楼。

到了2014年,“怡景森林城”已初具规模,张明喆自己承建的4栋楼已经封顶,并且安装了电梯,其他施工单位在建楼房也已基本建成,这时突然发生魏奇出逃、张明杰与王绍玉被抓事件,整个工程就停了下来。

10月8日,一位原种场职工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怡景森林城”至今都是烂尾状态。这位职工说:“有好几次,政府想找开发商接盘,但是,我们都不让它动。得要把职工妥善安置了,才能再动。”

张明杰案:一波三折,七年未决

自2009年9月1日原种场由魏奇的东江公司接管起,因为职工安置问题,原种场职工上访不断,2014年7月还曾告到派驻黑龙江省的中央第八巡视组。后来魏奇出逃,张明杰与王绍玉先后被抓,原种场职工认为,这都是他们举报的结果。

“当时我们只是觉得改制不透明,职工安置有问题。”一位职工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更多的问题,是在张明杰被抓之后才暴露的。”

所谓“更多的问题”,主要是指原种场改制完成后,发生的另外两件事:一件是,2011年5月,哈尔滨市哈齐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哈齐客专”),与魏奇实际控制的黑龙江省金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盛物流”)达成土地流转协议,哈齐客专以1.5亿元征收“已被金盛集团兼并”的原种场4.5万平方米土地;另一件是,2010~2011年间,魏奇以1.9985亿元价格,将原种场一块11.3万平方米的土地转让给了哈尔滨城投公司。

《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到,后来张明杰被指控涉嫌犯罪的情节,也主要是围绕着这两宗土地的转让。2015年6月,哈尔滨市检察院对张明杰案审查起诉,指控张明杰涉贪污、受贿与滥用职权三宗罪,其中“贪污”指控,主要事实是认为张明杰在前述两宗土地转让中,与王绍玉、魏奇共谋,“虚构原种场土地使用权已转移的事实,骗取征地款共计3.4985亿元。”在这个过程中,王绍玉被认为是张明杰的“利益代言人”,王代表张明杰与魏奇签订《合同协议》,约定利益均分。

2016年7月,张明杰案在哈尔滨市中院开庭审理。检方认为张明杰贪污数额巨大,建议量以死刑。张明杰否认王绍玉是其利益代言人,律师为她做无罪辩护。庭审结束两年多未判决。2019年3月,哈尔滨市检察院对原起诉内容作了变更起诉与追加起诉,张明杰被改为指控涉嫌滥用职权与受贿两项罪名。其中受贿指控,是认为张明杰曾向魏奇索要了500万元,另外,张明杰指使王绍玉代表其与魏奇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股份为各持项目50%的股份及项目利益,而案发时“双方共同控制”的先发置业公司共有财产186341763元,其中50%应归张明杰、王绍玉所有,这部分财产是二人共同受贿。

2019年8月12日、13日两天,张明杰案在哈尔滨市中院重新开庭。张明杰否认500万元是索贿,说是借款。律师再次为张明杰做无罪辩护。又两年时间过去,此案至今仍未宣判。10月14日,《中国新闻周刊》曾致电哈尔滨市中院主办法官,法官一听是为张明杰案采访,立即挂断了电话。

魏奇涉嫌实施两宗诈骗

魏奇出逃加拿大长达七年时间。《中国新闻周刊》从接近魏奇的人士处了解到,在这些年中,对于在国内一再掀起波澜的张明杰案,在加拿大做“寓公”的魏奇也未能完全置身事外。2015年1月,此案还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就曾联系魏奇,向他视频取证。张明喆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些年,哈尔滨有关部门和他一直有联系,只是他不想回来。”张明喆的二姐张明琨曾在加拿大多伦多亲友处小居,10月8日,她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魏奇在加拿大是住温哥华,她在多伦多时曾给他打过电话,“他在加拿大坐吃山空,国内的财产都被冻结了,没能带出去。”

《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到,魏奇被追逃,是被认为涉嫌伙同王绍玉、张明杰分别在哈齐客专、哈尔滨城投公司征收土地过程中实施了诈骗犯罪。张明喆在魏奇的公司任副总期间,为在“怡景森林城”项目中施工,他的公司曾向魏奇借款4000多万元,在检察机关侦办此案期间,张明喆曾被告知,魏奇向他支付的钱款是“诈骗所得”,将被依法追缴。

一方面是妹妹张明杰的案件悬而未决,另一方面工程烂尾,资金押在当中,也欠巨额外债,在过去七年中,张明喆身心俱疲。张明喆认为,随着魏奇回国投案,这些问题应该都能解决。单就烂尾工程项目,张明喆说,“是让魏奇继续开工,还是政府收回去,还不知道,但肯定会有变化。”张明喆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魏奇回国后,“是被带到了当年办案的那个外县,据说要先疫情隔离,哈尔滨市政府一个主抓基建的市长,还有工作组,也在那里,他们应该是在谈这个事,但是谈到了什么程度,还不知道,我们也在等。”

10月8日,张明杰案的一位当事律师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也表示,魏奇回国投案,对张明杰案接下来的走向“影响很大”。这位律师说:“张明杰的案件,当初要定贪污罪,后来不定了,改成定受贿。有关方面一直在行贿受贿问题上下功夫,同时做魏奇的工作。”

《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在魏奇回国投案后,官方通报里也说,“魏奇归案是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一起追,扎实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的重要成果。”



附:孚道简介


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2010年4月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由多名资深律师合伙创办。孚道合伙人、多名执业律师和律师助理均毕业于国内外名校法学院,具有研究生学历和丰富的专业经验。孚道采用国际先进的一体化经营模式,律师共享专业知识、执业经验和社会资源,专业化分工,团队协作,追求服务方案和诉讼方案的最优化,为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提供了根本保障。孚道系中山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的实习基地。孚者,信也;道者,德也。秉着“孚信何可暂舍”、“道德之归也有日矣”这一古老信念,孚道期待成为您的战略合作伙伴,共创辉煌。


孚道愿景:打造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孚道使命:为追求卓越价值的客户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孚道价值观:专业成就价值、敬业呵护价值、团队提升价值、正直引领价值;

专业——不仅仅是做法律评判,更是提供解决方案。

敬业——不仅仅是勤勤恳恳,更是把受人之托当成自己的事业。

团队——不仅仅是协同工作,更是众志成城。

正直——不仅仅是诚信,更是永不作恶。

孚道战略:一体化、专业化、纯研究生化。

孚道荣誉:

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基础党组织(2019年)

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支部(2019年)、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党支部(2019年)

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2019年)、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2019年)

全省律师行业参与法援工作优秀党员(2019年)

中山市优秀律师事务所(2013年、2014年、2015年、2017年、2018年)

中山市优秀律师(2013年、2014年、2016年、2016年、2017年、2018年)

中山市优秀青年律师(2014年、2015年、2017年、2018年)

中山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优秀主任(2014年、2015年)

中山市优秀法律援助律师(2017年、2018年)

中山市律师协会优秀委员会主任(2014年、2015年)

中山市律师协会公共法律服务先进律师(2014年)

中山市律师协会维护社会稳定奖(2013年)

中山市律师协会爱心公益奖(2017年)

中山市律师协会热心行业事务奖(2012年、2013年、2017年)

中山市首届公诉人与律师控辩赛团体二等奖(2011年)

中山市法律服务民营经济贡献奖(2018年)

中山市民法典宣讲优秀律师事务所(2020年)

孚道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