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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资讯(2022年第4期)

2022/05/09
3440
一、孚道动态
二、法规速递
三、经典案例
四、财经要闻
五、热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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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孚道动态


#孚道一体化团队开展2022年度第二期模拟法庭活动

为进一步提高一体化团队成员专业技能,增强团队协作能力并加深对疑难案件的思考,4月2日下午,孚道主任许勇律师组织并主持2022年度第二期模拟法庭庭审活动。

本次模拟法庭采用当前一体化成员承办中的实际刑事案件,案情复杂且具有代表性,案件目前进入二审阶段。一体化团队运用模拟法庭的模式对案件进行深入剖析,全面分析并评估案件中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同时制定和完善诉讼策略。一体化专业团队成员分别代表公诉人及辩护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庭审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陈述等环节。庭前双方对案件进行充分的准备,庭审过程中双方激烈辩论、据理力争,在过程中碰撞出思考的火花。
庭审结束后由五位执业律师就本案事实及法律认定进行总结并发表自己的观点,一体化团队成员也就案件中的事实认定、法理问题进行详细的讨论与深入的思考。最后,许勇律师对本案进行深入细致的点评,并为本案后续的辩护方案作出相关的建议。本次模拟法庭以呈现案件庭审诉讼风险为重点,从不同角度思考代理思路,同时在模拟庭审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完备案件的准备工作,为本案后续真正的代理辩护打下坚实基础,真正实现模拟法庭对抗性操练的积极意义。

#孚道党建丨孚道党支部热心参与市律师行业党委“双联双助”疫情防控支援工作


为进一步细化基层疫情防控工作,中山市律师行业党委于近日组织开展了“双联双助”疫情防控支援行动,号召行业内全体党员联助结对社区开展疫情排查、管控、宣传等工作,筑牢群防群治防线。

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积极响应市律师行业党委的号召,在支援工作通知发出后立即组织党员干部与其他律师同仁组成了志愿服务分队,分别于4月4日及4月5日分批前往结对社区小榄同茂社区开展疫情防控协助工作。

到达社区后,孚道党支部志愿者们就在社区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下迅速投入协助工作。一方面,志愿者随社区工作人员一起在社区范围内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入户宣传活动以及信息排查工作,向社区居民派发防疫告知书,讲解疫情防控政策,了解群众疫苗接种情况以及敦促居民、商户按要求及时完成疫情防控信息收集工作;另一方面,在完成走访排查工作的同时,志愿者们还在同茂社区的核酸采样点协助维持现场群众的秩序、协助受测群众完成核酸检测码信息录入等工作。

志愿者们为期两天的“双联双助”支援工作获得了社区工作人员以及基层人民群众的高度评价。社区工作人员表示,短期内完成大规模核酸采样检测以及社区走访排查绝非易事,律师行业志愿者们的支援极大地缓解了社区的工作压力,也为基层群众带来了更多的便利。孚道律师也会将作为律师及党员干部的责任担当和社会使命继续践行下去,继续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全心全意服务于基层人民群众。

#许勇律师受邀参加中山市名优品牌商务促进会直播电商分享交流会


2022年4月8日,中山市名优品牌商务促进会在中山市小榄科技创业中心举办直播电商分享交流会,本次分享交流会邀请了中山市商务局领导、中山市耀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短视频与直播平台快手代表及众多名优企业代表参加,孚道主任许勇律师作为商务促进会监事长受邀在交流会上进行主题分享。

中山市商务局领导首先分享直播营销相关优惠支持政策,减少企业直播营销的阻力;随后,传媒公司及直播平台企业代表就现行直播间运营管理、网络红人培育及直播交易平台管理等经验进行分享,向与会企业代表展示了众多高流量高创收直播间运营的路径与方法。

许勇律师以企业直播电商法律风险控制为主题,指出在风控不到位及监管不严的情况下,目前直播营销这一新型线上购物形式存在虚假宣传与商品质量、网络售后服务、责任主体难以确定等衍生问题,并就这些衍生问题背后涉及到的欺诈销售、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个人信息泄露、合同履行不能及侵犯著作权等法律风险进行逐一剖析,根据与会企业的需求提供了相应的风险控制对策。

座谈会后,与会人员积极向分享嘉宾咨询、探讨企业直播电商的相关问题,现场气氛热烈融洽。

在疫情影响企业发展的大环境下,中山市名优品牌商务促进会致力于解决企业发展难题,整合优秀资源,探索更多企业发展的可行性方案和路径。孚道律师也将为促进会各企业提供更完善的法律服务,提高中山名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4.15·国家安全,你我有责” ——余柳律师开办国家安全教育日法律讲座


国家安全的根基在人民、力量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只有全民共同努力,国家安全才能得到切实维护和有力保障。4月15日是国家安全教育日,中山市司法局小榄司法所联合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共同开办了“国家安全,你我有责”线上讲座。

本次讲座由孚道余柳律师主讲。首先,余律师介绍了国家安全教育日的设立背景、意义,并对2022年的活动主题进行了阐释。紧接着,余律师根据《国家安全法》重点介绍了危害国家安全的具体行为,并结合2021、2022年公布的危害国家安全的部分典型案例进行了详细解读,让群众清晰地了解到并非只有担任特殊职位的群体才能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少境外间谍瞄准普通群众贪小便宜的心理,以兼职等利诱方式要求群众拍摄军舰、军港等国防照片以此窃取国家机密。最后,余律师还向群众介绍了应当如何从生活细节维护国家安全,倡导大家明确自身责任和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增强反恐反间谍责任意识,做普法、知法、守法的好公民,爱国、卫国、报国的好人民,切实维护国家安全。

本次线上讲座增强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大众依法防范和抵制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意识,为维护国家安全营造了良好氛围,为新时代国家安全贡献了积极力量。


#孚道荣誉 | 黄钰欣律师荣获首届“中山优秀巾帼律师”称号


为进一步提高中山市女律师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树立女律师专业敬业、坚韧自信、勇于担当的良好社会形象,激励女律师不断精进、自强不息、奋发进取,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中山市律师协会启动首届“中山优秀巾帼律师”评选。日前,市律协公布了当选名单,我所黄钰欣律师获此殊荣。

黄钰欣律师简介
黄钰欣,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行政诉讼部主任,中山市沙溪镇第十七届人大代表,第九届中山市律师协会继续教育委员会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校外辅导员。

黄钰欣律师现担任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等多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曾受市人社局、石岐街道、港口政府、三乡政府之邀担任依法行政培训讲师,业务能力突出,曾代理一批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曾获2018-2019年度中山律师优秀党员称号,多次被评为优秀青年律师、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优秀律师。

黄钰欣律师热心法律公益,开展各类公益普法讲座、参与各类普法宣传活动超100场,曾获2021年度中山律协优秀委员会主任、2018-2019年度广东省律师行业参与法援工作优秀党员、2018年优秀法律援助律师、2017、2016年度爱心公益奖,2015、2016连续两年取得中山市老龄委办公室颁发的“敬老爱心企业”证书。

黄钰欣律师除关注专业精进和业务开拓外,还致力于打造一支有热爱、有担当、向善向上的女律师团队,现有团队成员共六名,均为女性。


作为一名青年党员女律师代表,黄钰欣律师是新时代中山青年群体奋斗的缩影,展现了敢于追梦、敢于绽放的巾帼风采。



#孚道荣誉|许勇律师受聘为珠海国际仲裁院第一届仲裁员


近日,孚道主任许勇律师被聘任为珠海国际仲裁院第一届仲裁员,聘期至第一届理事会届满。

珠海国际仲裁院(“ZCIA”,又名珠海仲裁委员会)住所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是珠海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9年组建的商事仲裁机构,也是全国第一家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立并有效衔接的常设仲裁机构。其专业涉及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建设工程、房地产、金融证券、海事海商、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物流运输、生物工程、股权投资,航空、医药、保险等诸多主流经济领域,可以为各种复杂经济纠纷提供专业仲裁服务。

商事仲裁作为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是当前市场经济多元化的产物,迎合了商事主体快速解决纠纷的心理需求,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减轻了法院的诉讼负担。珠海国际仲裁院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发展完善国际商事仲裁机制,探索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方式,为服务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更加有利的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

许勇律师同时担任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持仲裁各类商事纠纷,有着丰富的仲裁经验。此次许勇律师受聘为珠海国际仲裁院第一届仲裁员,是仲裁机构对孚道律师专业水平的充分肯定。许勇律师将充分发挥专业特长,独立、公正、公平、勤勉地做好仲裁工作,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为促进经济的正常运行作出贡献。



二、法规速递


#2022年4月起有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颁布或实施


文件名称

发布单位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公安部

【施行日期:2022年4月1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公安部

【施行日期:2022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施行日期:2022年4月1日】

《国际货运航权配置规则》

民航局

【施行日期:2022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22年1月23日修订)

国务院

【施行日期:2022年4月1日】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2022年2月11日修订)

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22年4月1日】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2年4月1日】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

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22年4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施行日期:2022年4月1日】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施行日期:2022年4月1日】


#新法要点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推出6项便民利企新措施:


1.推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


2.恢复驾驶资格考试“跨省可办”;


3.优化驾驶证考试内容和项目;


4.新增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


5.推行申请资料和档案电子化;


6.推行部门信息联网共享核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违法记分管理,公安部单独制定记分新办法,坚持宽严相济、强化教育引导的原则,对我国现行记分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调整。


《办法》优化调整了记分分值。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设立一次记12分、9分、6分、3分、1分等五档记分。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删除了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新办法中:一次记12分的违法行为7类,一次记9分的7类,一次记6分的11类,一次记3分的15类,一次记1分的10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规章在借鉴《保税港区办法》主体内容的基础上,按照国发3号文相关政策安排,结合海关监管实践及机构改革后海关新职能,重点对以下方面予以调整完善:(一)进一步优化综合保税区内产业结构;(二)进一步统筹两个市场,促进综合保税区与区外国内市场循环;(三)优化监管、简化流程,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四)增加检验检疫相关规定,适应海关新职能。

《国际货运航权配置规则》


《规则》明确了市场化导向、枢纽战略优先、拓展航线网络、守牢安全底线、信息公开透明的五条国际货运航权配置原则;更新了一类国际货运航线目录,实现分类管理;优化了航权配置指标体系,实现精准调控;明确了客货航权分类配置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修订后的《条例》重点从三方面对进一步加强水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作出规定:一是理顺水下文物保护管理体制和执法机制;二是完善相关制度措施解决水下文物保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三是调动各方力量形成水下文物保护合力。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发布修改后的《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新版《规定》要求,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相关要求组织员工安全生产培训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


《办法》适用于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森林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保险机构和组织投保的单位不得欺骗、误导投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投保或限制投保。保险机构不得平均赔付、协议赔付。种植业保险、森林保险发生全部损失的,保险机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1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部分损失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养殖业保险应当在接到报案后3日内完成损失核定。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


《规定》明确了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领域的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并对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类别进行了细化,包括城市公共交通、道路班车客运等。同时,结合铁路、民航领域管理特点及公共交通企业运营实际,授权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可以根据社会公众出行需要细化铁路、民航领域公共交通企业类别、具体公开内容和时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22年3月2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工作,提升外资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水平,市场监管总局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修订主要考虑四个方面:一是明确《办法》具体制定依据和管理范围;二是强调外商投资企业的授权管理制度和登记机关;三是简化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的条件材料;四是强化被授权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审查、授权变更等责任。

三、经典案例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农资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为严惩制售伪劣农药犯罪,切实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权益。制售伪劣农药违法犯罪危及粮食安全,损害农民权益,必须从严惩处,涉种子犯罪危及粮食安全源头,必须依法严厉打击。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确保粮食安全是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根本,种业安全关系粮食安全和农业持续发展。销售伪劣种子的行为严重危害粮食安全,损害农民合法利益。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及时、准确打击此类犯罪,充分保障粮食安全,保护农民权益。以下简要介绍几起危害农资安全刑事经典案例。

案例一:张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及相关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工人生产伪劣农药

【案情简介】

2015年起,张某某、霍某某先后虚构“青岛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注册“青岛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向王某某提供标签、图样,委托其生产伪劣农药,并通过互联网在全国范围内销售。王某某以租住的民房为加工窝点,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及相关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工人生产伪劣农药,销售给张某某、霍某某。截至2019年5月,张某某、霍某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771万余元,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333万余元。经农业农村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检测,加工窝点现场查扣的成品农药均不合格。

【案例分析】

2020年3月17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等三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2021年2月8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霍某某、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提出上诉。2021年4月28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严惩制售伪劣农药犯罪,切实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权益。制售伪劣农药违法犯罪危及粮食安全,损害农民权益,必须从严惩处。本案伪劣农药销往全国多个省市,销售量大,涉及范围广。涉案犯罪行为包括了从原材料购进、假农资生产到全国性销售全过程,三被告人均被判十五年有期徒刑,有效打击了制售伪劣农药犯罪,震慑了潜在不法分子,维护了粮食安全。

(二)加强引导侦查,准确认定伪劣农药。《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本案中,检察机关并未单纯以无生产资质作为认定标准,而是要求公安机关重点围绕查获农药的实际效果以及是否符合农药标准进行取证。经引导侦查,公安机关查找到多名购买农药的实际用户,证实从被告处购买的农药使用效果不好;委托检验机构对现场查扣的农药进行检验,确定均为不合格农药。最终检察机关依据检验报告和农药实际用户的证言综合认定涉案农药为伪劣农药。

(三)精准认定被告人犯罪数额,有效指控犯罪。本案伪劣农药通过互联网销售,涉及全国各地买家近千人,由公安机关逐一寻访购买人取证并不现实。检察机关根据公安机关查获张某某的19本手写记账笔记本,以及调取的7个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将逐条整理出的近2000条销售信息与涉案银行账户5年的交易流水进行对比,确认张某某、霍某某的犯罪金额;又根据张某某对自己记账习惯、常用符号的解释,通过比对账簿记录与王某某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情况,甄别出王某某的犯罪金额,最终精准认定犯罪数额,有效指控犯罪。

案例二:易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兽药案

——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的情况下,组织人员生产假兽药冒充正规兽药,通过物流销往全国各地

【案情简介】

2017年至2020年,易某某在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购买设备和原料,租用仓库,以不含有药物成份的石粉、木粉、麦芽精糊等物质为原料大量生产宣称可以治疗“鸡瘟”的兽药片剂,通过微信对外销售,销售金额39万余元。

吴某甲、吴某乙、胡某某3人在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各自租赁民宅,使用从易某某处购进的兽药片剂或自行以不含有药物成份的石粉、木粉等物质生产的兽药粉剂,分装入由丁某某、张某等人印制、提供的仿冒正规兽药包装袋内,冒充正规兽药,通过物流销往全国各地。刘某某明知吴某甲所售系非正规兽药,仍进货并对外销售。期间,吴某甲生产、销售假兽药33万余元,吴某乙生产、销售假兽药14万余元,胡某某生产、销售假兽药8万余元,刘某某进货假兽药金额15万余元,已全部加价销售。

涉案兽药包括用于治疗猪、牛、羊、鸡、鸭、鹅等畜禽各类疾病的40余种兽药,其中有“恩诺沙星”“氟苯尼考”“头孢氨苄青霉素”“母仔安”等兽用处方药。经上海市兽药检测所检测,易某某、吴某甲等人生产、销售的兽药中均未检出兽药有效成分。经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认定,涉案兽药均系以非兽药冒充兽药的假兽药。

【案例分析】

2020年10月28日、11月1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和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分别对易某某和吴某甲、吴某乙等6人提起公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易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2020年12月18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等5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刘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7万元至2万元不等。判决宣告后,7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坚持实质认定假兽药,揭示犯罪社会危害性。假兽药不仅不能治疗、预防动物疫病,甚至可能会因为控制疫情不及时,导致疫病在动物间传播,给养殖户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患疫病动物被人食用也容易产生食品安全风险。本案中,检察机关与农业行政主管机关经科学研判,准确认定“假兽药”。检察机关通过讯问被告人掌握涉案兽药的生产流程,要求公安机关委托检验机构对涉案兽药进行检验,确认涉案兽药片剂、粉剂均不含兽药有效成份,从而揭示假兽药的危害性。通过依法惩治犯罪,坚决杜绝假兽药流入市场,最大限度维护养殖户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

(二)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准确认定销售金额。对于涉案兽药无法认定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各犯罪行为人长期生产假兽药,并通过微信向全国各地销售,其销售金额计算系案件审查难点。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引导公安机关对扣押手机进行电子数据勘查,同时主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从海量微信聊天记录、账户交易明细中,逐笔逐单梳理涉案假兽药销售金额。最终将易某某销售总金额从案件伊始的19万余元追加认定至39万余元,准确认定本案假兽药的销售金额,合理提出量刑建议,确保罚当其罪。

(三)加强行刑衔接,全链条打击制售假兽药犯罪。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集中管辖全市危害农资安全案件,通过同堂业务培训、典型案例讲评、专项调研走访等形式,与市、区农业行政主管机关、公安机关形成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始终注重提升行刑衔接质效。本案中,针对上游生产批发、下游销售,以及明知是假兽药仍提供假冒正规产品包装材料的全链条犯罪团伙,上海两级检察机关与农业、公安机关在线索研判、假农药检验认定、引导侦查取证等方面积极协作,最终实现对犯罪全链条打击,捣毁制假售假源头,全力保障农资安全。同时,检察机关以案释法,通过检察官说法、制作宣传手册、拍摄宣传片等形式开展普法宣传,向养殖户揭示假兽药的危害,普及分辨真假兽药的技巧。

案例三:于某某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案

——使用二铵辅料代替磷酸二铵化肥,共生产假冒化肥265吨,销售171.15吨,销售金额42万余元

【案情简介】

2019年,被告人于某某在经营种子商店期间,得知使用二铵辅料代替磷酸二铵化肥可以获取高额利润,遂于同年12月前往A肥业有限公司购买二铵辅料。同时联系一家包装袋厂,定购了价值1.6万余元印有B品牌标识的肥料包装袋。2020年3月,于某某在外地租赁的库房内,将其购买的198吨二铵辅料和67吨复合肥进行重新倒袋灌装,假冒正规厂家生产的磷酸二铵、复合肥料的化肥产品,并运至本地销售。期间,于某某共生产假冒化肥265吨,销售171.15吨,销售金额42万余元。

经黑龙江省大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于某某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的总氮、有效磷、总养分不合格,复合肥料的有效磷、总养分不合格。

【案例分析】

2021年4月30日,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以于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2021年11月15日,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积极追赃挽损,维护被害农户经济权益。本案被害农户有39名,虽然被告人于某某在案发前已赔偿部分农户损失,但仍有不少农户损失尚未挽回。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听取被害人意见,引导公安机关查明于某某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的数量、销售金额和获利情况,并对农户的生产损失数额进行核实。经过多次沟通,说服于某某及其家属向被害农户赔礼道歉、赔偿农户损失,最终帮助被害农户挽回损失,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

延伸检察职能,全方位净化农资市场。检察机关将依法惩治涉农资犯罪与推动社会治理相融合,联合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保障农资安全。本案中,检察机关及时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通报案情,建议对农资生产开展执法检查,防范于未然。同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针对农资领域无资质公司、个人或者挂靠生产、倒买倒卖农资产品等问题开展整治。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采纳建议,及时组织开展农资打假活动,提升部门协作质效,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农民理性购买、科学使用农资,进一步净化了当地农资市场,有力保障农民权益。

#最高检发布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是改善投资环境,营造创新环境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下简要介绍几起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17年初,被告人王某某接手经营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后王某某为赚取差价,多次从他人处购买燃料油(主要用途为船舶机械、锅炉等),冒充柴油销售给某矿业公司和某物流公司。王某某以燃料油冒充柴油对外销售100余次,共销售2200余吨,销售金额共计1300余万元。案发时,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油罐内存有23.5吨燃料油,货值金额13万余元。

经江西省九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扣押油品的酸度、闪点(闭口)、硫含量和色度不符合普通柴油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案例分析】

2020年7月2日,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2020年9月27日,东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万元。王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2日,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成品油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打击伪劣成品油犯罪,整治成品油市场,有利于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燃料油和柴油的制造工艺、用途均不同,是两种不同的油品,以燃料油冒充柴油进行销售,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依法打击伪劣成品油犯罪,保护消费者权益。包括柴油在内的成品油,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燃料油和柴油的制造工艺、用途均不同,是两种不同的油品。以燃料油冒充柴油用于汽车,不仅会严重污染大气,还会损伤车辆重要部件,造成行车安全风险,社会危害大。打击假冒伪劣成品油犯罪,整治成品油市场,有利于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成品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行刑衔接,注重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在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案件之初便参与会商研判,对案件定性、抽样鉴定等提出建议,确保案件顺利移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形成打击合力,从案发到刑事立案用时不足两个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完善证据,并就油品专业问题咨询市场监管部门,确认以燃料油冒充柴油使用的危害性。检察机关还通过以案释法,广泛宣传,进一步提示当地成品油行业从业者合法合规经营。有关行政部门对全县经营成品油单位进行全面排查。目前,该县成品油市场合格率接近100%,成品油安全和经营秩序得到明显提升。

案例二:赵某涛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赵某涛收购江苏省南通市某屠宰加工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活牛屠宰、牛肉加工、销售。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赵某涛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指使被告人贾某银等人在屠宰活牛过程中,采用水管插入牛心注水的方式,增加牛肉重量,再由季某刚等工人分别对注水牛进行屠宰、加工。上述注水牛肉经赵某涛组织,由其子女赵某甲、赵某乙等人分销至上海市多家农贸市场。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南通某屠宰加工有限公司屠宰现场当场查获2950斤注水牛肉。

经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审计,赵某涛等人生产、销售注水牛肉共计80余万公斤,销售金额达人民币近5000万元。

【案例分析】

2019年7月25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某涛等17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两批提起公诉。2020年12月2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涛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500万元,判处其他1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4月6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赵某涛等人在屠宰过程中对活牛注水,违反国家相关质量要求,降低牛肉产品的品质,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长期生产、销售注水牛肉,在以往已售产品已灭失情况下,可以结合电子数据、交易记录、被告人供述、市场交易习惯等综合认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要注重与行政主管机关、公安机关协作,针对案件中发现的监管漏洞积极开展社会综合治理,实现1+1>2的办案效果。

准确认定犯罪性质,揭露注水牛肉社会危害性,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犯罪行为人在屠宰活牛过程中注水,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畜禽注水,虽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检察机关为揭示注水牛肉的实质危害性,组织科研院校食品安全专家开展专项研讨,并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证实注水会降低单位牛肉制品中的营养成分和价值,降低牛肉的品质,且因注水更易造成病原性微生物污染,引发食物中毒,注水牛肉是具有实质社会危害性的伪劣产品。检察机关在充分揭露注水牛肉社会危害性的同时,坚持“四个最严”原则,严厉打击畜禽注水类犯罪行为,最终,本案主犯均被判处严厉的刑罚。

本案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联动综合治理共护食品安全。持续推动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共筑食品安全保护网。

四、财经要闻


#物价平稳运行有基础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CPI同比上涨1.1%,核心CPI同比上涨1.2%——稳,成为一季度我国物价整体表现的关键字。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多措并举做好重要民生商品和大宗商品保供稳价工作,一季度CPI温和上涨,PPI同比涨幅高位回落。专家表示,我国有条件、有能力继续保持物价平稳运行,实现全年预期目标。

CPI处于温和上涨区间

一季度,CPI同比上涨1.1%,总体处于温和上涨区间。核心CPI同比上涨1.2%,涨幅连续3个季度相同。

食品价格对物价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一季度,食品价格同比下降3.1%,影响CPI下降约0.59个百分点,主要是猪肉价格下降带动。随着生猪产能持续恢复,一季度猪肉价格平均下降41.8%。受国际能源价格上涨影响,一季度国内能源价格同比上涨12.2%。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综合形势室主任郭丽岩表示,粮食和能源都是重要初级产品,供应容易受到疫情和极端天气影响。近3年来,疫情导致全球供应链紊乱,流动性宽裕导致国际粮食和能源价格大幅上涨,部分商品价格一度脱离供求基本面。我国多措并举稳产保产,确保主要粮食连年丰产丰收。在全球范围能源供给短缺背景下,我国压实各部门各地方和企业保供稳价责任,彰显了制度优势和门类齐全、独立完整的产业体系优势。

“粮价是百价之基,粮价稳则百价稳。”郭丽岩表示,我国物价继续在合理区间运行,属于较低通胀水平。

“从全球来看,一季度我国CPI同比增长1.1%,相对于发达经济体与部分新兴经济体,我国物价整体表现温和。”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说。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也认为,在全球通胀背景下,我国物价保持在温和水平非常难得。这一方面与我国目前需求较弱有一定关系,另一方面,则得益于我国综合施策保供稳价,保持了物价总水平的稳定。

PPI呈逐月回落态势

一季度,PPI同比上涨8.7%,涨幅比去年四季度回落3.5个百分点。

生产资料价格涨幅回落,生活资料价格总体平稳。其中,一季度生产资料价格同比上涨11.3%,涨幅比去年四季度回落4.8个百分点,影响PPI上涨约8.49个百分点,占PPI总涨幅的98%。生活资料价格同比上涨0.9%,涨幅与去年四季度持平,影响PPI上涨约0.21个百分点。
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司司长王有捐表示,保供稳价政策效果持续显现,煤炭、钢材等行业价格涨幅较前期明显回落。地缘政治等因素导致国际能源和有色金属价格剧烈波动,对国内相关行业冲击较大。

“近期,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再创新高,根据世界银行数据,3月份,国际能源价格指数环比上涨24.1%,非能源价格指数环比上涨8.1%,总指数创近年来新高。”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付凌晖表示,在国际大宗商品市场供求关系偏紧、不确定性增大的背景下,价格高位波动的可能性较大。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孟玮表示,3月份PPI同比上涨8.3%,涨幅较上月收窄0.5个百分点,连续5个月回落,与主要发达经济体PPI高位持续攀升形成鲜明对比。尽管国际输入性因素增加了大宗商品价格走势的不确定性,但随着保供稳价政策效果持续显现,叠加高基数效应,预计年内PPI总体回落的态势不会改变。

孟玮表示,我国将综合施策、精准调控,以国内保供稳价的确定性应对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全力做好大宗商品保供稳价工作。下一步,将密切跟踪大宗商品市场和价格走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研判形势、及早应对处置。

防范输入性通胀

当前,全球通胀压力持续攀升。我国经济已深度融入世界经济,部分大宗商品外采比例较高,国际价格上涨客观上会加大输入性通胀风险。近期,国务院多个重要会议对稳物价作出部署,指出要“以稳就业稳物价支撑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稳定物价必须抓住粮食生产、能源保供、物流畅通等关键”。

郭丽岩表示,受疫情冲击,全球主要初级产品相关产业链供应链处在重塑过程中,加之国际流动性仍处于相对宽裕阶段,较易出现国际粮食和能源价格波动率明显加大情况,一些行业企业易受供给不足和价格异常波动等外部冲击。从容应对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必须着眼国家重大战略需要,稳住农业和能源基本盘。

周茂华预计,年内物价将温和抬升,全年3%左右的目标能够实现。他建议,要防范能源商品价格高位运行带来潜在输入性通胀,防范散发疫情对货运物流的影响,以及局部极端气候对农产品的阶段性影响等。

“从走势看,尽管存在国际输入性因素以及部分鲜活食品短期供给压力,但总体看,CPI保持温和上涨的有利条件比较多。”付凌晖表示,从需求看,消费和投资需求仍处在恢复之中,对价格拉动作用有限。从供给看,粮食生产连续丰收、库存充裕;生猪产能总体恢复,猪肉供给总体充足。我国商品和服务市场供应能力比较充足,3月份,扣除能源的工业消费品价格涨幅处于较低水平;服务价格同比上涨1.1%,涨幅比上月回落0.1个百分点。同时,市场保供稳价的措施还会持续显效,也有利于价格稳定。因此,价格保持总体稳定还是有基础、有条件的。

温彬认为,虽然下阶段存在物价上行压力,也不排除个别月份CPI涨幅可能突破3%,但我国有能力、有信心保持物价稳定在合理水平。要继续做好能源、粮食保供稳价,以确保物价总水平稳定。物价稳定,也有利于我国宏观政策特别是货币政策保持前瞻灵活,从而更好地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

#全面降准今日落地!5300亿元入市,股市楼市咋走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经纬4月25日电 (董湘依)全面降准今日(25日)落地!央行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25个百分点,此次降准共计释放长期资金约5300亿元。

降准释放长期资金5300亿

据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降准共计释放长期资金约5300亿元。此次降准为全面降准,除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部分法人金融机构外,对其他金融机构普遍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25个百分点。

对没有跨省经营的城商行和存款准备金率高于5%的农商行,在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25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再额外多降0.25个百分点,有利于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支持力度。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接受中新经纬采访时表示,降准落地之后,金融机构应用好降准释放的低成本资金,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和服务。尤其是要突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精准滴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航空旅游、餐饮服务等行业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并降低相关行业和企业的融资成本。

对于降准后的综合考虑,央行有关负责人称,将继续实施稳健货币政策。一是密切关注物价走势变化,保持物价总体稳定。二是密切关注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调整,兼顾内外平衡。同时,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促进降低综合融资成本,稳定宏观经济大盘。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关于“保持物价稳定”的表述也被近期央行官员再度提及。

4月22日,央行行长易纲在博鳌亚洲论坛分论坛上称,中国货币政策的首要任务是维护物价稳定。中国将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并将综合运用多种工具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支持,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机构分析认为,官方连续高密度发表对于物价走势的关注,或表明接下来货币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将更加侧重稳物价,货币进一步宽松的空间可能也因此会有所减小。

股市、楼市咋走?

历次降准对股市行情通常是利好。

光大证券研报分析,自2010年以来,在央行过去16次全面降准公告后20个交易日里,wind全A指数出现了11次上涨,5次下跌,平均涨幅2.2%。全面降准并不一定是牛市的发令枪,但是多数情况之下,其对市场都会有一定程度的利好作用。结合存款利率下行,货币政策整体的宽松对于股市短期将会带来支持。

银行股是否会继续“否极泰来”?中金公司认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并非金融机构单边让利,还包括降准、再贷款、降低存款负债成本等政策支持,总体上影响较为中性。相比息差压力,信用成本是影响银行净利润更为主要的因素,稳增长政策发力有利于改善银行资产质量预期,国常会提到银行降低拨备率也有利于保持净利润增速稳定。

对于楼市,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院李宇嘉认为,全面降准可以进一步增加房贷投放,促进住房消费。

数据显示,1—3月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38159亿元,同比下降19.6%,同比继续维持负增长,创近年来新低。

“降准并不是针对楼市,但由于降准是为了纾困疫情影响、促进消费增长,降低消费成本等考虑,事实上也间接有助于稳定楼市。” 李宇嘉强调,一季度楼市销售、开工、土地出让下滑超出预期,稳定楼市也在预料之中。

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陈霄认为,全面降准对房地产市场是重大利好,对化解部分房企流动性压力、提高居民购房意愿有着积极意义。预计在二季度房地产企业资金链紧张以及个人按揭贷款下滑等情况有望获得改善。

降息还远吗?

4月LPR报价连续三个月不动,1年期LPR为3.7%,5年期以上LPR为4.6%。降准落地但降息落空,下次降息何时来?

太平洋证券认为,5 月 LPR 可能存在本年度最后一次降息。一方面美联储正快速收紧货币政策,为缓解资金外流、人民币汇率贬值、投资者预期反转等负面影响,中美货币政策反向操作的时间不能持续太长;另一方面国内金融机构加权平均存款准备金率已经降至 8.1%,与国际新兴国家水平相当,下降空间有限。

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预计,接下来我国货币政策在稳增长过程中还将延续边际宽松、适时加力的基本取向。二季度货币政策在结构性政策工具重点发力的同时,降准、降息等总量型工具都有操作空间。

#“双减”后教育行业首次交出年度成绩单

来源:证券日报

“双减”政策发布之后,教育行业的整体发展状况受到资本市场的关注,随着2021年年报披露进入尾声,投资者可以从企业交出的年度成绩单中,管窥行业及公司的整体状况。

同花顺数据显示,截至4月23日,共有23家教育企业发布了2021年年报或业绩预报,从这些公司披露的信息来看,2021年有多家公司亏损严重。

数据显示,已发布业绩的8家公司中,有2家净利润亏损,而发布业绩预报的15家公司中,有12家预计净利润为亏损。对于亏损的原因,多家公司提及了受“双减”政策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有多家公司是通过并购方式进入教育领域,而随着“双减”政策对行业和企业带来的影响,计提大额减值也成了多家企业绕不过去的话题。

例如,学大教育此前的公告提及,预计去年净利润亏损,同比下降幅度为1450%至1199%。对于业绩变化的原因,学大教育解释称,调整了现有业务经营策略和业务结构,减少了业绩。此外,学大教育于2016年5月份收购学大教育集团和北京学大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时,形成商誉高达152677.33万元。公司初步判断本报告期计提商誉减值45000万元,减少了本报告期业绩。

艾媒咨询CEO张毅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教育行业业绩差并不意外,未来的转型中,能否找到合适的赛道很重要。”
除了A股的教育企业之外,还有多家教育中概股此前也陆续发布了一些业绩数据,整体来看,如何在困境中转型是后续的发展重点。

张毅对《证券日报》记者介绍,教育企业的转型也分为几个方向:“继续从事教育的企业,有一些转型向智能学习,比如硬件产品;还有一部分企业转向成人教育、职业教育,这是大多数仍旧想在教育领域发展的企业的选择。”

老牌教育企业新东方选择了回归成人英语教育相关领域。4月22日,新东方宣布发布全新商务英语产品,董事长俞敏洪在致辞环节中解释,对于成人英语培训的相关细分领域,未来仍然会看重:“新东方最初就是靠培训大学生出国和英语学习起家,现在又回到了这条业务主线上,此次商务英语产品的发布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回归,希望以后能让该项业务焕发新的生机。” 同一天,新东方还宣布与ETS在商务英语领域展开全新合作,并联合发布托业考试产品,双方将携手培养更多国际化高素质人才,共同推进新时期中国国际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对此,新东方相关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介绍,新东方的优势在于此前的品牌积累和已经得到验证的教学独特优势,而且,已经为很多国家级重大国际活动提供了多形式的语言培训服务和其他支持,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因此,选择回归成人英语教育,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张毅对《证券日报》记者说,“市场容量是存在的,就看企业有没有心思在教育行业‘二次创业’,这才是公司未来发展的关键问题。”

#广州将构建都市圈 快线网“十字形”主轴

来源:广州日报

上月底,广州地铁通车总里程突破600公里大关,今年还将开通运营两条城际,把佛山、东莞、惠州、肇庆通过城际与广州地铁线网融合。近两年,广州地铁完成的投资占市属国企重点项目投资六成以上,面对疫情,地铁建设拉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动能更加凸显,成为做好“双统筹”、夺取“双胜利”的重要力量。近日,就广州地铁未来发展思路,广州日报专访了地铁集团总经理刘智成。

广州地铁正推动建设“轨道上的大湾区”。刘智成表示,“十四五”期间除了地铁,还将重点兴建5条城际铁路、4条城际联络线,构建广州都市圈轨道快线网“十字形”主轴。其中,东向发展主轴将与深圳北向发展主轴实现贯通(跨线运营)。接下来,广州地铁线网将研究补强和完善与东莞、深圳等高品质轨道衔接通道。预计2025-2030年,广州地铁将建成超过1500公里的“地铁+城际”轨道交通网,城际网和地铁网深度融合,打造广州中心至佛山、东莞中心30分钟,至中山、珠海、清远中心60分钟的轨道经济生活通勤圈。

地铁建设“适度超前” 客流强度居全国前列

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2022年经济工作中指出,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您怎么理解“适度超前”?

刘智成:广州地铁的建设一直秉承“稳中求进、适度超前”的原则。截至目前,广州地铁已经申报了三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第一期建设规划及其调整规划共批复了290公里,第二期共批复了228公里,第三期258公里。自“十一五”开始,基本保持每五年200多公里的建设强度。

从建设时序上看,广州第一轮轨道交通建设以一、二、三、四、五号线搭建城市东西、南北和中心区主骨架为主,客流效益显著,2010年建成后线网日均客流强度达到2.8万人/公里,跃居全国第一。

第二轮轨道交通建设以完善线网结构、构建城市中心区环线和直通从化、增城、花都、黄埔等外围组团的放射线为主,线网客流强度虽有所下降(日均客流强度约2万人/公里,仍位居全国前列),但适度超前规划建设的放射线,极大地拓展了城市外向发展空间,尤其是黄埔区、增城区沿线城市面貌几乎焕然一新。

第三轮轨道交通建设以加密中心城区网络密度、提升线网结构效率为主,填补线网覆盖空白并超前规划建设国内首条时速160公里地铁快线(18号线),有效提升了线网跨区域、长距离服务效率,为广州顺利融入大湾区、主动引领大湾区发展提供了坚强的保证。

未来,广州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仍将继续贯彻落实“稳中求进、适度超前”这一原则,在对城市发展进行合理预期、保持适度超前的基础上,兼顾线网整体客流和经营效益平衡,确保广州轨道交通建设事业和企业运营经营可持续发展双赢。

构建十字形广州都市圈轨道快线网络

问:对于广州来说,应该如何抓住“适度超前”的机遇,发挥大湾区中心城市的作用?

刘智成:轨道交通是地区经济发展的动脉。2020年,我们配合市发改和规划部门,主动谋划推动构建了由广州中心辐射至周边城市中心“两纵两横”的十字形广州都市圈轨道交通快线网络,构建起自广州中心至佛山、东莞中心30分钟,至中山、珠海、清远中心60分钟的轨道经济生活通勤圈,进一步加大对轨道交通产业发展的支持和指导,利用轨道交通时空优势,深化构建“一张票、一张网、一串城”的大湾区轨道交通发展格局。广州地铁将在四个方面贡献力量。

一是聚焦解决“资金”问题,为城市建设提速。创新投融资思路,拓展投融资渠道,更好地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依托好广州市,并协同好周边城市,为行业平衡政府财政压力与城市高速建设需求提供“广州方案”。

二是聚焦解决“湾区”问题,为城市地位提速。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城际)铁路建设规划》,形成一套适用于大湾区轨道交通(含铁路)的投建管运机制,推进线路及综合枢纽的高质量交付,促进以广州为核心枢纽的多制式线网融合快速发展,获得各利益方、参与方的信任。

三是聚焦解决“功能”问题,为城市生活提速。切实考虑从轨道交通服务到城市综合服务的转型,利用好交通综合枢纽站点建设及周边土地协同开发的契机,争取政策,探索TOD模式,助力城市更新,推动站城产一体开发。

四是聚焦解决“产业”问题,为城市经济提速。整合子公司资源,会同产业联盟上下游供应商、与同城国企协同助力,推进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使聚集各方资源打造的千亿轨道交通产业,成为广州更好地获取产业发展新动能的主要领域之一,成为城市产业新支柱。

今年两条城际通四市 与广州形成1小时生活圈

问:今年广州地铁将开通运营佛莞城际、广佛南环,由广州地铁运营的城际铁路,将如何提供更便捷的出行体验?

刘智成:接管广佛南环、佛莞城际这两条城际线路将与佛肇、莞惠城际形成一条东西贯通的城际铁路快速通道,肇庆、佛山、东莞及惠州四市将通过城际铁路与广州地铁线网融合,形成1小时生活圈,给沿线市民出行带来较大便利。在运营城际线路过程中,将持续秉承广州地铁“全程为你”的服务理念,延续广清城际及广州东环城际公交化运营模式,探索为旅客提供随到随走的便捷出行服务。

在票务方面,乘客可选择12306购票系统购票,凭身份证验票乘车。也可采用城际铁路公交化多元支付票务系统进行购票,持实名认证的普通羊城通、岭南通、全国交通一卡通、广州地铁乘车码等多元支付系统乘坐,从而实现各种交通制式更便捷换乘。

推进广深两个都市圈 城际网与地铁网深度融合

问:“四网融合”是轨道交通的趋势,广州地铁作为先行者,克服了哪些困难、取得了哪些突破,未来还要破解哪些痛点?

刘智成:从2019年筹备接管广清城际开始,广州地铁主动组织开展了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城际地铁一体化运营方面的研究工作,并积极进行了实践创新。

在规划融合方面,我们主动与省和周边城市对接,在大湾区城际铁路建设规划,以及广佛、穗莞、广深城市轨道交通互联互通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城市功能、城市群经济发展轴带的需求,按照都市圈结构一体化设计的原则,对广州都市圈“环+十字形”发展结构与深圳都市圈“三角形”放射结构进行整合调整,实现广州都市圈东向发展主轴与深圳北向发展主轴的贯通(跨线运营),推进广州都市圈和深圳都市圈区域快线网(城际网)与城市轨道交通网的深度融合。

在管理机制方面,我们系统总结国内首条跨市地铁线路——广佛线规划建设合作经验,以“整合规划、统筹建设、贯通运营、协同运输”为总体原则,从服务、功能、网络、体制等四大方面,及时总结提炼形成了两市互联互通线路的规划协同机制、立项模式、投融资机制、建设机制、运营机制、附属资源开发机制、互联互通工作组织形式等七个环节管理规则,并推动广佛两市政府正式联合印发了广佛城市轨道交通互联互通行动细则。在此基础上,我们进一步与周边其他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对接,于2021年发起成立了“广佛莞中珠”5市企业联合项目工作组并在广州地铁集团联合办公,创新推动形成跨市轨道交通企业层面的协同工作机制,为政府决策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在技术标准方面,我们以大湾区一体化为视角,从多网融合、轨道一体、公交化运营的角度,对跨区域跨层级轨道互联互通、过轨运营,区域维修、维护、救援等设施资源共享、乘客一票通达和无障碍换乘衔接等存在的技术困难进行了认真梳理,对大湾区城际地铁互联互通技术标准、运营管理模式、生产力设施布局和通道共享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研究,提出了建立大湾区城际互联互通地方标准的建议。目前,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细则均已获得省政府相关部门的正式批准和印发实施,为大湾区轨道交通一体化走出了一条新路。

2025-2030年建成超1500公里“地铁+城际”网

问:广州地铁正推进都市圈城际铁路的研究、建设、运营,将如何打造轨道上的广州都市圈?“十四五”期间重点推进哪些线路、通达哪些城市?

刘智成: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建设,广州地铁已建、在建线路已经超过800公里,加上广州近期接管的珠三角城际铁路以及承担建设的大湾区城际铁路项目,预计2025~2030年将建成超过1500公里的“地铁+城际”轨道交通网,总体规模位列全国前列。

从落实国家交通强国战略、打造轨道上的都市圈角度分析,广州地铁下一阶段的重点任务是基于公交化运营和多网融合的目标,盘活、改造既有珠三角城际铁路,设计建设好已经批复的大湾区城际铁路新建线路,整合好大湾区内(重点是广州都市圈)城际、地铁设施及站点周边土地资源,推进大湾区城际地铁一体化运营落地和场站综合体有序开发,建立起可持续的发展机制,提升广州都市圈线网的客流效益和综合运营效益。

“十四五”期间,除了继续加快推进第三期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建设外,还将重点建设广州至花都天贵城际、芳村至白云机场城际、南沙至珠海(中山)城际、佛山经广州至东莞城际、广佛江珠城际,以及4条城际联络线,努力构建广州都市圈快线网的“十字形”主轴,实现佛山、东莞、中山、珠海(澳门)与广州中心的半小时至1小时快速通勤服务,消除广州与各城市之间的时空距离差异。

建设“轨道上的大湾区”

“十四五”期间,重点建设广州至花都天贵城际、芳村至白云机场城际、南沙至珠海(中山)城际、佛山经广州至东莞城际、广佛江珠城际,以及4条城际联络线,努力构建广州都市圈快线网的“十字形”主轴,实现佛山、东莞、中山、珠海(澳门)与广州中心的半小时至1小时快速通勤服务。

地铁规划重点研究支撑大湾区和广州都市圈发展

问:今年广州地铁通车里程超过600公里,新一轮的地铁建设规划将有怎样的方向?在解决出行问题、推动重点区域发展方面有怎样的考虑?

刘智成:广州正在抓紧推进第三轮地铁建设,根据国务院2018年颁布的最新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政策要求,广州目前暂不具备申报新一轮地铁建设规划的条件。从近期国家对地铁审批的管控要求看,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已经从规模向品质效益转变,进入注重客流效益与城市规划引领功能的平衡、注重利用5G等信息化技术推动智慧地铁应用,以及提升线路安全保障能力和运输效率的高质量发展阶段。

从研究的角度看,预计下一轮地铁建设规划将从广州市城市发展总体需求出发,在适当补强城市中心区线网通道能力和外围局部线网结构不足的基础上,将重点着眼于研究考虑支撑粤港澳大湾区和广州都市圈一体化发展战略、双区联动发展战略、广州国际综合枢纽建设需求等方面。

根据目前已建地铁线网情况,广州西向(佛山方向)的通道布局已经相对完善,预计后续将研究考虑进一步补强和完善与东莞、深圳等东向的高品质都市轨道衔接通道。另外,广州近期正在推进的广州东站、广州火车站等旧国铁枢纽改造工程,以及新塘枢纽、在建的增城南高铁枢纽、计划新建的黄埔高铁枢纽,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多方向的地铁衔接服务。


五、热点关注


#延长20年租赁期限的常见情形及对应效力分析

来源:孚道律师 余柳

【案情简介】
1992年7月6日,甲经联社与乙公司签订《联合经营加油站合同书》(以下简称“原联合经营协议”),双方约定共同投资设立A加油站,并由甲经联社提供土地作为股本投入,乙公司负责筹集A加油站所需的全部流动资金,联合经营期限为四十年,自1992年3月1日起至2032年2月30日(原合同笔误,应为2月29日。下同)止,乙公司在经营期限内对A加油站享有绝对经营自主权,不论盈亏如何,乙公司需定期向甲经联社缴纳“承包款”,“承包款”的数额按合同约定定期上浮。

2001年7月16日,乙公司与丙(自然人)签订一份《合同转让协议》,乙公司将在原联合经营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丙。随后,甲经联社与丙重新签署第二份《联合经营加油站合同书》(以下简称“现联合经营协议”),约定联合经营期限为三十一年,自2001年7月1日起至2032年2月30日止,A加油站由丙单独承包经营,不论盈亏如何,丙需定期向甲经联社缴纳“承包款”。

2004年12月7日,为贯彻执行农村体制改革,甲、丙双方就现联合经营协议的履行共同签订了《缴纳租金的补充协议》,约定将合同的主体由甲经联社变更为丁公司,丙变更为A加油站,并由A加油站按现联合经营协议约定的承包费金额定期向丁公司缴纳租金,租赁期限不变。随后甲经联社与A加油站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自2005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止,并约定了租金金额。

2019年10月8日,甲经联社向A加油站发出《通知》,载明现联合经营协议所约定的租赁期限为31年,不符合法律规定,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并经过社员会议由超过90%以上的社员表决通过,同意并确认租用的最长期限为20年,随后各方发生诉争诉至法庭。在诉争中,甲经联社主张应以现联合经营协议为准计算租赁期限(即从2001年7月1日计至2021年6月30日),而A加油站则认为应当以后续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为准计算租赁期限(即从2005年5月1日计至2025年4月30日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第一,从合同性质来看,本案原、现联合经营协议虽均约定双方以联营模式进行合作,但又同时约定不论盈亏均需向甲经联社缴纳“承包款”,且该“承包款”还需定期按照约定比例上浮,不符合联合经营的实际情况,该“承包款”实际上为场租、租金,因此两份联合经营协议应认定为租赁合同。第二,从合同主体来看,虽然从形式上看,“现联合经营协议”与《缴纳租金的补充协议》的合同的主体发生了变化,但《缴纳租金的补充协议》是对“现联合经营协议”的补充约定,该变化仅是名义上的变化,涉案租赁关系的实体内容并未变更;第三,从合同内容及标的来看,《场地租赁合同》与“现联合经营协议”的合同标的物均为同一块土地,且A加油站仍然是按照现联合经营协议的约定缴纳租金,履行合同义务,《场地租赁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因此,《场地租赁合同》并非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对租赁关系进行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合同;最后,从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来看,《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起算之日(即2005年5月1日)距现联合经营协议的租赁期限到期之日仍有十余年,此时重新签署《场地租赁合同》,不符合常理。该“重签”行为实质上是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规避法律对租赁期限的强制性规定的非法目的。

法院判决:确认甲经联社与丙于2001年7月1日签署的《联合经营加油站合同书》为租赁合同,且该合同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也即租赁期限最长为20年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超长期租赁关系主要集中在商业性租赁,出租方和承租方会通过“联合开发经营”掩盖租赁关系或签署补充协议、变更合同主体的方式对主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进行延长,以期实现超长期租赁或“以租代售”的目的。一旦双方诉争至法院,法院会按照上述裁判规则认定双方实为租赁关系,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则承租方将面临提前退场经营的投资风险。

结合法院的裁判实际,在涉及多次合同主体变更的租赁合同纠纷中,法院将综合梳理各个租赁合同之间的关联,确认合同主体是否具有某种延续性或关联性、合同的实质内容及标的是否前后一致,各方的实际履行系遵照哪份租赁合同进行。如主体关联或延续,合同内容及指向标的均一致,且各方的实际履行系遵照其中某一份租赁合同执行的,在该份实际履行合同后重新签署的租赁合同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是以重新签署协议或补充协议的方式规避法律对租赁期限的强制性规定,后签署的合同会认定为无效合同。

另外,承租方在主合同租赁期限内与出租方签署补充协议,重新约定租赁期限,致使合同的实际租期超过20年,但单份合同的租期仍在20年之内,以期达到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架空法律对租赁期限的强制性规定。该种“签署补充协议”的行为往往不被法院认可,法院通常认为,补充协议实际是对主合同的补充,两者实际为一份合同,并非单独的两份租赁合同,仍应以主合同约定计算租赁期限。

#工伤死亡后的赔偿款如何分配?

来源:孚道律师 袁芦生、文蕾婷

【案情简介】
乔先生和黄女士为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乔先生因工死亡。乔先生的妻子收到公司支付的工亡赔偿款130万元,乔先生的父母与妻子、继子就怎么分配该赔偿款发生争议,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共有财产。庭上,乔先生的父母主张,将赔偿款中供养亲属抚恤金部分剔除出来,剩下赔偿款的2/3由其二人来分配。因其儿子是继子,没有资格分配乔先生的赔偿款;乔先生的妻子儿子主张,应将误工而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和丧葬费扣除出来,剩下的赔偿款父母分配50%,妻儿分配50%。

【裁判要旨】

职工工伤死亡后的赔偿款的分配,首先要确定分配的主体,即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中子女又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分配。其次是分配比例如何确定,如果有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第三条的规定,那分配赔偿款的时候应该将供养该亲属的抚恤金预留出来。如果有证据证明安葬职工产生的丧葬费等,应该也将该部分费用剔除出来。即扣除抚恤金和丧葬费等费用后剩下的赔偿款,按照优先照顾身体残疾、无劳动能力近亲属的利益,结合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比例,分配赔偿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关于乔先生赔偿款的共有人主体问题。案涉乔先生赔偿款系其因工死亡后所获的赔偿款,虽然该赔偿款并非工伤保险基金直接支付,但其性质仍属于乔先生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所获得赔偿费用而非遗产。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乔先生与黄女士结婚后与继子共同生活,继子在法律上跟乔先生是有抚养关系的。因此,法院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确认,案涉赔偿款的共有人为乔先生的父母,妻子和继子。

二、关于乔先生赔偿款的分配问题。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虽然乔先生的父母是残疾人靠低保生活,而且在乔先生工亡的时候他们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是乔先生还有一弟弟,乔先生的父母应该由乔先生兄弟共同抚养;其次,乔先生父母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要生活来源由乔先生提供;又结合乔先生生前与岳父岳母共同居住,而其父母与弟弟居住的事实,不能认定乔先生父母的主要生活来源为乔先生,乔先生父母不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申请抚恤金的条件。乔先生的妻子主张扣除丧葬费后再做分配,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优先照顾身体残疾、无劳动能力近亲属的利益,结合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比例,在酌情扣除丧葬费用后,判决乔先生父母各分30%,乔先生妻子分25%、乔先生继子分15%。

【律师看法】

死亡赔偿金(职工因工死亡相应为“工亡补助金”)因其性质的认定一直缺乏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分割处理过程比较棘手。实践中,很多情况下按照遗产定性处理。但理论实务中也有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死者近亲属因死者的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应得赔偿处理的探讨,这就使死者生前存在婚姻关系的同类案件更难处理。近年来,因死亡赔偿款分割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不仅影响了死者的家庭关系,也使有限的赔偿款项中不小的一部分在诉讼过程中被消耗。如果相应规定能够得到完善,该类案件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能找到相应的法律标准自行分割,相信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家庭矛盾的发生,也有助于亲属尽快开始正常的生活。

#个人销售自制食品被投诉索赔,合理吗?

来源:孚道律师 黎璇、赖建凌

日前,一则关于以9.9元一袋的价格销售自制酸菜却被人索赔1000元的新闻在网络引起热议,该事件引起广泛关注的原因在于这个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老百姓的朴素正义感,也不那么符合大众潜意识里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以下笔者就这事儿好好聊聊。
据新闻记载,“酸菜案”的当事人林先生从去年年底开始在网上售卖家乡的腊肉、腊肠等土特产,相关的资质证件也都齐全。后来,网友咨询其是否有酸菜售卖,于是林先生将父亲自制的酸菜拿出来低价卖了几袋,没想到被人举报索赔。2022年2月底,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告知林先生售卖的酸菜为“三无”产品。林先生表示接受整改,但就赔偿事宜与消费者协商未果。

那么,林先生销售自制酸菜是否违法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以及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林先生出售自制的酸菜属于销售食用农产品,不要求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但还是需要依法标示出产品相关信息,如产地、生产日期等。因此消费者向其索赔有一定法律依据,但从道德层面来看,如果消费者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去打假索赔,那这种行为确实不值得提倡。
无独有偶,此前发生的“香肠案”也是消费者在网上购买食品后向销售者索要赔偿。据相关新闻记载,2021年1月,四川谌先生通过拍摄短视频介绍自家香肠,一位名叫“小王子”的山西网友在看到视频后,联系谌先生购买了2000元的香肠。收到香肠后,“小王子”给谌先生发来消息称其违法,并以其售卖的预包装食品无食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为由,向谌先生提出10倍索赔共计2万元。谌先生拒绝后,“小王子”将其起诉到陕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法院审理查明,谌先生有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等。“小王子”通过网络在谌先生处购买香肠,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关系,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条例规定,四川省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实行备案管理,本案涉及店铺有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等,“小王子”提出谌先生系无证生产的主张不予支持。

此外,据查实,从“小王子”与卖方之间的微信聊天和交易结果可以看出,消费者是在了解整个香肠的制作过程后,方才购买了2000元的现制香肠,双方还就包装方式进行了沟通,说明卖方出售的是散装食品,而非预包装食品,而销售散装食品是不需要在包装上标明标注标签。法院认为,“小王子”以香肠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为由要求被告退款并10倍赔偿,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现在原告未退货,被告未退款,导致此前购买的香肠已不具有原有价值,双方对香肠变质均有过错,应承担损失。最终,介休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谌先生退还“小王子”货款1000元,驳回“小王子”的其他诉讼请求。

可以看出,这两个案件不同点在于食品的类型。“香肠案”的经营者有食品小作坊备案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等,符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生产的香肠属于散装销售,为了便于给买家发货才进行必要的包装,这不属于在生产过程中预先定制包装的食品,其食品包装、称量、计价等生产、销售过程由消费者见证,生产者、生产日期等信息其实已经为消费者所知晓,无需另行标签。而酸菜则不同,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食品属性上的差异也导致监管要求上的不同。

结合两个案子来看,目前许多生产者仍对食品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并不了解,因此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对于日常购买的食品,如超市、市场销售的自制食品、散装食品,需注意是否有标识清楚,如生产日期、成分、保质期等,守护好自己的健康。相关主管部门也应加强自制食品的监管职能,让生产者在了解规则的情况下放心营生。

#父母出资购车登记在已婚子女名下,未必就是个人财产

来源:孚道律师 王艺彬

案情简介

陈某(女)与李某(男)于2015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不到两个月就火速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婚后二人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争吵,李某甚至对陈某大打出手。对婚姻心灰意冷的陈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同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后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一套、李某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李某名下的奥迪牌小轿车一辆及存款若干。李某当庭表示同意离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房产同意分割,但是对于其名下的小轿车,李某认为是父母在李某婚后全资购买并登记在李某名下的,应认定为对李某一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同意对小轿车的价值进行分割。

焦点分析
陈某认为李某与自己婚后获赠并登记在李某名下的小轿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李某则认为该车应认定为父母对自己个人的赠与,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且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车辆,是否为子女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另外,已被废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上述法条可知,在《民法典》实施前,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民法典》实施后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除了赠与时明确约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否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上述规定都是针对购买不动产的情形而言,并未包括动产,尤其是机动车这种特殊动产。根据机动车登记的规定,登记的所有人只能为一人,即不能同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且不动产物权设立采取登记生效主义,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设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在这种前提下,难以参照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推定为对一方个人的赠与。而购买车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不能推定为对一方个人的赠与。

由此可知,本案中涉及的车辆,无论是在《民法典》实施前或实施后购买的,在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购车时其父母明确表示将该车赠与李某一方的情形下,该车应认定为是李某父母对李某、陈某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对车辆价值进行分割。

律师建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判定到底归属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有,应当严格审查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受赠时双方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的,则很容易确定受赠人。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父母出资赠与个人的情况下,即使车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家庭关系下实施的民事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往往不会签订正式的法律文书,结合本案,因为没有订立书面赠与合同导致父母出资赠与财产的权属到底归夫妻共同所有还是一方个人所有的意思表示不明,在离婚诉讼中发生争议。律师在此建议,对于房产、车辆等财产的赠与,若想保护子女的利益,赠与人与受赠人一定要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起草,有条件的同步进行公证。如果无法签订书面赠与合同,赠与人也应在出资转账时,备注款项是赠与子女一方的财产,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公众号转载的文章中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公众号运营者是否构成侵权?



来源:孚道律师 李岚

案情简介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下称美影厂)依法享有“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2017年10月1日,北京中招环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中招环球公司)运营的涉案公众号转载了一篇文章(系转载自其他网站),文章借助“葫芦娃”七兄弟角色造型介绍并模拟电力行业中的各项技术发展和工作方式的变化,该文将“葫芦娃”角色造型模拟成电力工人并使用了15幅带有“葫芦娃”角色造型的配图。美影厂以中招环球公司侵害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中招环球公司赔偿美影厂经济损失14万元及公证费、律师费1万元,合计15万元,并要求中招环球公司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中招环球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设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包含“葫芦娃”角色造型的美术作品的文章,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美术作品,侵犯了美影厂对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便涉案文章确系由案外作者创作,也不能免除中招环球公司就转载使用葫芦娃美术作品而向美影厂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中招环球公司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中招环球公司的使用方式及范围酌定中招环球公司赔偿美影厂经济损失3万元及律师费2000元。

律师分析
随着手机新媒体的高速发展并迅速成为当今社会信息传播的主要途径,微信公众号也以其成本低、互动强、宣传广的特性逐渐受到广大用户的青睐。为实现宣传需要及行业推广,公众号运营者会上传大量相关文章,对于创作渠道狭窄、原创性较弱的运营者,经文章权利人授权许可后自其他网站转载他人作品成为最优选择。

但是,若转载发表的文章当中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文字作品等,公众号运营者对此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其转载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并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呢?目前所知的判例一般是认定构成侵权的。在相关案例中,公众号运营者多以转载的涉案文章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不是用于商业宣传、不以营利为目的且无侵权的主观故意为由进行抗辩。但是,若要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通常需符合相关构成要件,并在使用作品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法院一般认为只要未经权利人许可、不构成合理使用的,擅自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即构成侵权。公众号运营者在公众号转载的文章中使用了他人作品,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取到他人相关作品,实际上就侵犯了权利人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使使用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也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对于权利人主张的经济损失,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法院将综合考虑作品独创性、创作成本及难易程度、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图片使用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

实际上,在公众号运营过程中,转载文章导致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文章原作者在文章中擅自使用了他人作品,而运营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载了该篇文章。运营者虽无主观过错,且大多数情况下相关公众号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甚至可能只是公益目的的宣传推广),但因该转载行为受权利人专有权利控制,在未经权利人许可、也无合理使用等相关事由的情况下,转载行为最终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运营者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也提醒相关公众号运营者,在转载文章前谨慎审查并排除侵权可能,尤其是文章当中使用了他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更应慎重转载、保护他人合法权利。



附:孚道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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