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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资讯(2016年07期)

201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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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孚道动态

Ø 孚道许勇、张继涛律师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助力福凯股份在新三板挂牌上市

孚道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福凯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福凯股份”)的委托,组建了以合伙人许勇、张继涛为核心的专项服务团队,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2015-2016年,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与主办券商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为福凯公司新三板挂牌项目提供全程的挂牌申请服务。经过充分的尽职调查、专项问题核查和验证、研究分析,协助福凯公司规范治理机制,辅导福凯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造以及挂牌项目申报文件起草工作,孚道律师事务所为福凯公司出具申请挂牌的法律意见书。提交挂牌申请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股转公司”)就本次申请挂牌仅提出了一次反馈意见。2016729日,深圳福凯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转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函,并于816日起在股转系统挂牌以及采取协议方式公开转让。

福凯公司致力于研发、生产与销售LED通用照明产品,拥有多项自主研究的技术专利,并获得多项国外产品技术认证。福凯公司的客户主要来自欧洲国家和地区,与德国、法国、丹麦、爱尔兰等国外客户有良好的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福凯公司的经营优势在于定制化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满足客户个性化的产品技术需求。福凯公司挂牌新三板后,将继续开拓国际市场,提高技术研发水平,扩大经营规模,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

孚道律师事务所秉承专业、敬业、创新、进取的服务精神,将继续为福凯股份提供挂牌后的常年督导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Ø 本所特聘税务总监、澳门科技大学汪清阳博士在香港工业总会做了题为《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给港企带来的新要求》的主题演讲。

2016年7月18日,香港工业总会在港举办企业税务管理研讨会,研讨会由香港工业总会郭振华主席主持,本所特聘税务总监、澳门科技大学汪清阳博士受邀做了题为《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给港企带来的新要求》的演讲。汪清阳主要讲解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的概况及主要内容、协议执行前企业应如何调整账目以及企业应如何应对相关的税务及法律问题。到场港企负责人纷纷表示从本次研讨会获益匪浅,对今后港企的发展有新的启发。本所行政总监李海森先生一同参加了研讨会。

Ø 许勇律师受邀参加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座谈会

2016年7月15日,许勇律师等四位律师受邀参加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座谈会,该院检察长彭郑坡、副检察长刘佐、专委李志勤、民行科全体人员、市一区检驻镇区检察室负责人、市人民调解员协会会长陈炳祥、火炬区等13个基层司法所代表、市律协会长程禹斌共30多人参加了座谈。

会上,市一区检民行科科长任永鸿介绍了新形势下民行检察工作的范围与特色。刘佐副检察长通报了近年来市一区检民行检察工作的情况与成果。彭郑坡检察长在讲话中指出,民行检察工作的意义在于给当事人提供另一个法定的司法救济渠道,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审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故做好做优民行检察宣传工作势在必行,希望与会者多提意见与建议。程禹斌、陈旭成、许勇、刘君雅4位律师在发言中,肯定了市一区检民行检察工作的价值与成效,并提出了通过市律协、市人民调解员协会与市一区检共同建立沟通平台、实现宣传渠道上的资源共享、联合举办主题培训与专题调研、组建民行检察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以及注意信息传播的差异化与到达机制等建议。

Ø 孚道律师7月份积极参加行业交流及业务培训活动

1、2016年7月2日,易小刚、许勇两位合伙人作为仲裁员参加了广州仲裁委员会在广州珠岛宾馆举办的仲裁员培训大会,提高在商务仲裁中的仲裁业务水平。

2、2016年7月16日,市律协在中山市泉林山庄举行市律协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工作会议,市律协和司法局相关领导出席了会议,孚道合伙人易小刚律师作为考核与纪律委员会秘书长参加了会议,许勇律师作为规划与教育委员会副主任参加了会议。会上,许勇律师代表规划与教育委员会汇报了上半年的工作,并作为上年度优秀委员会主任奖项的获得者分享了律师参与行业工作的经验和感受。

3、2016年7月23日至24日,在易小刚、许勇两位合伙人带领下,本所一行12人参加了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在广州举行的股权结构设计、公司治理与公司控制权纠纷法律实务培训班。

此次培训邀请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谢鸿飞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刘敏博士就公司股权结构设计、公司治理与公司控制权纠纷法律适用最新《公司法》修订条文等内容进行了精彩授课

通过两天的培训,大家提高了认识、开阔了视野、拓宽了知识、增强了能力,纷纷表示将把培训学到的相关法律知识正确运用到今后的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当中,以提高客户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共赢。

Ø 许勇律师本月多次接受中山电视台《城市零距离》栏目组采访,就民生热点话题从法律角度进行解读



二、政策法规


Ø 2016年8月1日起有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开始或将开始实施

文件名称

发布单位

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Ø 司法部出新规,房产继承、赠予无须办理强制公证!

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的通知》,继承、赠与房产办理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强制公证”了。至此,颁布于1991年、适用了25年的“强制公证”规定做法作废。

3种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无须再公证

①继承房产。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协商继承和诉讼继承。

②赠与房产。

③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事宜。

如何继承房产?

根据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据此,法律将公证材料作为申请人可选择提供的内容,而不再是“强制性”提交的必备材料。

据了解,办理房产赠与的公证案件绝大多数是亲属,其中以直系亲属,特别是父母对子女赠与的情况居多,原因大多是为了子女结婚,或者是老人为了生前安排好财产以避免日后发生继承纠纷。

新政策实施前,当事人办理房产过户时必须提交赠与公证书或接受赠与公证书。而办理这项赠与公证要根据实际受益额,也就是房价,按阶梯比例收取一定的公证费用,这对动辄数百万的房价着实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以福建省厦门市为例,按照《厦门市公证处公证收费标准》,办理遗嘱公证费用为100元/件,确认遗嘱效力为400元/件,而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公证费按受益额的2%收取。

Ø 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服务企业和个人开展对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便利《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开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二、申请人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四、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表和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护照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五)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报送的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章,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

五、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当场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内容。

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纳税人登记注册、在中国境内住所及居住时间等情况对居民身份进行判定。

七、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税收居民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资料无法作出判断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需要补充的内容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入上述工作时限。

九、主管税务机关对开具的《税收居民证明》进行统一编号,编号格式为:税务机构代码(前7位)+ 年份(4位)+顺序号(5位)。“年份”为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公历年度,“顺序号”为本年度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自然顺序号。

十、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办理。

十一、各地税务机关可以进一步拓展或者优化服务方式,提高信息化水平和办理时效,为申请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提供便利。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申请人来源于境外所得的税收管理,帮助其降低税收风险。

十二、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第二十八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8日

Ø 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推进涉税信息公开,方便纳税人查询缴税信息”的要求,持续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30日

Ø 最高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诉讼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2日公布的一份司法解释,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不收取诉讼费用,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这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指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何种程序,反家庭暴力法中没有作出直接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家事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作出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如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在接受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并无正在进行的家事案件诉讼,由法官以独任审理的方式审理。至于是否需要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问题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则由承办法官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批复同时说,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就驳回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可以由原审判组织进行复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另行指定审判组织进行复议。

Ø 工商总局首次明确付费搜索是广告应显著标明

国家工商总局8日公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提出,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在发布会上介绍,这部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互联网广告的规章,回应了此前争议大、群众关心的问题。

据了解,我国互联网广告发展迅速,已成为广告产业最大和增速最快的板块。但互联网广告迅速发展的同时,问题也逐步显现,虚假违法广告问题时有发生。由于互联网广告诸多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性,监管部门在查办虚假违法的互联网广告案件时遇到许多特殊问题和困难,亟须通过立法立规解决。

暂行办法提出,互联网广告包括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电子邮件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的商业广告等。

暂行办法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张国华说,目前有些付费搜索结果标注“推广”“商业推广”等,从9月开始都要明确标明“广告”。

暂行办法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此外,暂行办法明确了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的责任,规定了互联网广告程序化购买经营模式中各方参与主体的义务与责任,互联网广告活动的行为规范,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的职权,以及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8日


三、劳资动态

Ø 广东部分地区2015年职工平均工资简表

Ø 9月1日起流动人员医保转接将有章可循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该规程将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根据规程,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应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合)凭证。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转移手续,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接续手续。规程明确,进城落户农民和流动就业人员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城乡)居民等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应连续计入新参保地业务档案。

Ø 28省份公开高温津贴 最大差两倍

28个公开高温津贴标准的省份中,津贴发放多按月为单位发放。如北京规定,室外露天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按月计发津贴的省份中,山西省标准最高,为240元/月。江西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240元。

此外,浙江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为225元/月;上海、江苏、福建、辽宁等省份为200元/月。

部分省份则按天计发高温津贴。如天津的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12%,经过测算,今年的高温津贴日标准为27.3元。此外,陕西25元/天,湖北12元/天,河南、海南、云南、吉林均为10元/天。

28个省份中只有河北是按小时发放高温津贴,其中,室外露天作业为1.5元/小时。

针对各地的标准差异,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表示,发放的标准主要是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工资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从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来看,各地也因气候条件差异有所区别,不过多为3-4个月。如,北京、山西等发放时间段为6至8月共3个月,湖北、山东、甘肃、江西、浙江等地为6至9月共4个月。而海南省的发放时间长达7个月,为4月到10月。重庆为5-10月。

河北省因南北跨度大,气温差别大等情况,高温津贴实行差别时长。其中,冬季取暖期标准不超过4个月(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5月21日至8月31日执行;冬季取暖期标准超过4个月(不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6月11日至8月20日执行。

为何多地高温津贴标准数年不变?

梳理目前各地高温津贴的实施办法,部分省份的高温津贴标准将近10年未变,而有的省份也是在近一两年才提高。

28个公开高温津贴标准的省份中,广东省目前执行的高温津贴标准为2007年制定,规定高温津贴在6-10月发放,每月150元。河南省10元/天的高温津贴标准则是从2008年沿用至今。

而山东、陕西等地也是在去年提高了标准,山东将高温作业下的劳动者享受的高温津贴从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200元。

与其他省份不同,天津高温津贴已经实行动态调整,日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12%发放。

对于一些地方长期沿用往年标准,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表示,目前许多企业在生产经营上面临困难,现在社保费率都在降低,高温津贴过高也不利于减轻企业负担。

Ø 延迟退休时间表明确,70后、80后受影响大

7月13日,2016年二十国集团劳工就业部长会议在北京闭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表示,延迟退休方案预计今年出台。

尹蔚民表示,延迟退休方案预计今年出台,将会小步慢走,逐步到位区分对待,分步实施。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尹蔚民曾表示,延退方案预计今年年内会拿出方案。

1.延迟退休将“分步走”

人社部主要负责人表示,“延迟退休”将从实际出发,区分不同群体的情况,在制定政策时考虑“分步走”。

2.首先小步慢走,渐进到位

每年推迟几个月时间,经过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再达到法定退休的目标年龄。例如原本60岁退休的某职工,在政策实施后可能60岁零3个月退休;再过一年,“到点”职工则可能是60岁零6个月退休。

3. 将区分不同群体的情况分步实施

未来延迟退休政策的执行将按照人群进行划分,其中55岁退休的女干部、女白领有可能是第一批执行延迟退休的人群。

此前人社部专家介绍:“多年前全国妇联等部门,就女干部包括女知识分子比男同胞早退休5年,提出过建议,以往的政策实际上也明确了县处级是可以到60岁退休的。”

不过,人社部也有官员明确表示,方案出台后将充分征求意见并经过5年过渡期,到2022年正式实施。

延迟退休对这些人影响大

如果2022年落地实施,那么以下三个群体将会受到退休新政的影响。

1)小于等于50岁女性工人(1972年以及以后出生的女性);

2)小于等于55岁女性干部和男性工人,主要是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1967年以及以后出生的人);

3)小于等于60岁男性干部(1962年以及以后出生的男性)。

由此看出,延迟退休方案影响较大是70后和80后,根据人社部方案将实行“渐进式”延迟退休,直到经过相当长时间达到新拟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对于90后来说,到退休时估计已经完全赶上了新政。

1. 男女是同龄退休还是仍然进行区分?

除了每年延迟几个月之外,还有一点是延迟到多少岁退休,以及是否延续现在的男女退休年龄不同的框架。目前我国男女实行不一样的退休年龄。

如果男女实行一样的退休年龄,是统一延迟到60岁还是65岁?如果延长到60岁,那实际上只是延迟女性和男工人的退休年龄。而如果同步延迟到65岁,对于女性特别是女性工人,这个跨度还是很大的,受影响的人会有很多。如果男女仍然是区别年龄来退休,这个间隔是不是还是现在的五岁,也值得关注。

2. 延迟退休会影响养老金发放吗?

养老保险基金未来的收支平衡,的确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而且,由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省级统筹,存在地区之间的不平衡现象。但非常明确的是,养老保险目前总体运行是平稳的,“大家的养老是有保障的”。无论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是收大于支,不仅确保了待遇的发放,而且还略有结余。

3. 养老金待遇是不是会降低?

对于延迟退休,当前公众关注的焦点还集中于养老金待遇。

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渠道中,财政补助是一个重要方面。对于少数历史欠账较多、基金支付能力较弱的老工业基地省份,将继续加大中央财政补助力度。另外,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公报中提到要加大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力度,养老金应该会有保障。

4. 养老金入市如何确保安全?

养老金入市,实现多元化、专业化投资,也有网友担心了,“这样风险就会变大,亏了怎么办”?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称,养老保险基金是群众的养命钱,确保养老金绝对安全始终是第一位要考虑的问题。

首先,国家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的监管,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其次,针对投资行为,在管理机构、资产配置策略、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也会进行全方位的监管。

5. 提前退休了,可以领养老金吗?

退休和领取养老金是两个概念,将来退休的时间是弹性的,是一个区间,在这个区间内,要尊重个人意愿,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才能弹性延迟时间离开工作岗位,政府只规定一个界限,不参与年龄划分。比如,有的人累了,想40岁退休也行,只是没办法领取养老金,到了年龄才能领取,所以什么时候退休是一个问题,何时领取养老金又是一个问题。
四、宏观经济

Ø 21省市公布上半年GDP成绩单 17省增速跑赢全国

随着全国上半年GDP数据的出炉,截止到7月21日,已有21个省市对外公布了2016上半年本省的GDP数据。

据统计,目前公布数据的21个省市中,北京、上海GDP增速与全国持平,云南、河北GDP增速略低于全国水平,剩余17省GDP增速均高于全国。目前来看,重庆表现最佳,上半年增速10.6%,较全国高3.9个百分点。

国家统计局日前公布了全国上半年经济数据,据了解,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340637亿元,GDP同比增长6.7%,二季度同比增长6.7%,与一季度持平。总体来看,国民经济保持了总体平稳、稳中有进、稳中有好的发展态势。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2097亿元,同比增长3.1%;第二产业增加值134250亿元,增长6.1%;第三产业增加值184290亿元,增长7.5%。

专家表示,在世界经济增长继续放缓的背景下,我国经济能够实现6.7%的增长,确实来之不易。

据中国经济网统计,从目前21个省市GDP增速的排名来看,重庆、贵州、天津、江西、安徽、福建、青海、湖北、海南、河南、浙江、湖南、四川、广东、陕西、广西、内蒙古这17个省市增幅超过了全国水平,且同比增幅均超过了7%以上。

重庆、贵州上半年成绩单依然亮眼,目前在公布省份中GDP增速排名前两位,增幅超过10%。

据了解,在全国面临大的下行压力情况下,重庆已经十个季度保持经济增长速度位于全国的前列了。重庆市统计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张富民对此表示,重庆能够保持如此高增长的态势是非常不易的,他认为五大功能区域快速发展,产业的转型升级结构调整,加速形成新动力以及新经济几个因素共同作用支撑重庆上半年经济的亮丽风景线。

另外,贵州的表现这几年也非常出色,贵州省委党校教授罗光华指出,贵州经济发展快,主要是因为GDP总量小,发展起来增量大,相较起来速度就快。

  据统计,从表中可以看到,与一季度GDP增速相比,有重庆、海南、河南、陕西、内蒙古、北京6地上半年GDP增速有所下滑。江西、安徽、福建、青海、上海、云南6地的GDP增速与一季度持平。其它9个省份的GDP增速较一季度有所增长。

其中浙江省上半年GDP增长了7.7%,比一季度的7.2%加快了0.5个百分点。

据了解,浙江今年上半年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长37.9%,高于一季度29.1%的增速。可见浙江第三产业对于经济增长起到了关键作用。另外浙江特别是杭州的新经济培育了很多有影响力的企业,比如阿里巴巴,从多方面鼓励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这些因素都直接影响了浙江上半年经济数据的表现。

海南省上半年GDP增速与一季度相比回落比较明显,回落了1.6个百分点,但海南整体经济依旧向好,增速达8.1%,超全国增速1.4个百分点。

五、财经要闻

Ø 5项措施平稳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24日表示,人民币国际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金融风险总体在可控之中。央行将持续完善业务框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平稳推进跨境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在当天召开的2016国际货币论坛暨《人民币国际化报告》发布会中,陈雨露向外界介绍了央行继续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五项措施。

一是努力保持人民币对一揽子货币的基础稳定。

二是继续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框架,围绕“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等国家重大战略,推动跨境人民币投融资业务持续发展,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的需求。

三是有序推进金融市场的双向开放,支持优质的金融发行主体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境内的人民币优质机构到境外发行人民币业务,引进优质的机构进行人民币优化。

四是继续完善人民币国际化基础设施,优化完善人民币的市场。

五是利用多边和双边的对外合作、金融合作机制,加强国际货币金融合作和宏观经济的政策协调,为人民币国际化营造一个长期有利的国际环境。

6月下旬以来,人民币汇率出现了剧烈波动的现象,多个交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下跌超100个基点。当天发布的《人民币国际化报告2016》指出,中国“8·11汇改”之后,资本市场价格、杠杆率和跨境资本净流入之间的关系,开始由之前的单向驱动关系变为循环式的互动关系,中国金融市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冲击更加敏感。

“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程度日益加深,跨境资金的无序流动和国际金融风险日益复杂,对我们造成的挑战是非常严峻的。”当天,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副所长向松祚表示,“央行应当被赋予更多的保障金融稳定和加强金融监管的职能。”
Ø 银行长期存款利率现倒挂 五年期定存吸引力弱

央行降息的预期下,银行虽有揽储考核,但明显偏爱短期资金。银行3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上浮幅度远小于其他各期限上浮幅度,甚至有银行出现期限与收益“倒挂”的现象。分析人士认为,预计今年还将有一次降息空间,因此银行无意上调长期存款利率。另外,5年期存款的流动性很弱,对储户没有吸引力,银行的竞争焦点集中在中短期利率上。

从各类银行整体利率水平来看,国有银行的利率水平较低。查询各银行官网利率发现,农行、建行、交行、工行、中行执行的各期限利率水平基本一致,均为3个月1.35%、半年期1.55%、1年期1.75%、2年期2.25%、3年期2.75%、5年期2.75%。其中,3年期利率和基准利率一致,并无上调。

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商行的利率水平普遍高于国有银行。如浙商银行各个期限利率水平分别为1.43% 、1.69%、1.95%、2.5%、3%、3.25%。而渤海银行1年期限及以下利率水平与浙商银行一致,但2年期、3年期及5年期利率均高于浙商银行,分别为2.65%、3.25%、3%。

值得一提的是,大多数银行3年期利率水平与5年期一致,部分银行甚至出现“倒挂”现象,如渤海银行3年期利率3.25%,高于5年期3%的利率水平。

来自研究机构的数据证实,商业银行对于不同期限的存款上浮热情出现了明显差异。融360数据显示,在35个城市的604家银行中,1年期存款利率上浮30%及以上的银行有485家,占比约为80.3%;3个月期存款利率上浮达到30%及以上的银行有226家,占比约37.42%;6个月期存款利率上浮30%及以上的银行有234家,约占所调查银行的38.74%;2年期存款利率上浮30%及以上的银行有180家,仅占比29.8%;3年期存款利率上浮30%及以上的银行有60家。

对此,融360理财分析师李卉诗认为,对2年期以内定期存款上浮力度较大,而对3年期以上定期存款利率上浮力度较小,主要是考虑到目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未来央行可能会进一步降准降息,银行对于吸收长期存款的动力不大。

一位城商行人士认为,目前在揽储的竞争压力下,各家银行都在跟风调整利率。相比较而言,小银行调整灵活。并且由于银行受到互联网金融等新兴业态的影响,上半年吸收存款的业绩普遍较差,在下半年有意加强揽储。不过,下半年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因此,各家银行都瞄准短期内吸收存款。

另一方面,5年期的长期存款对大部分储户已经没有吸引力。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主任吕随启表示,从存款人角度分析,存款期限过长导致资金的流动性减弱,对存款人没有吸引力。银行即使调高5年期存款利率水平,也不会对揽储规模有大的影响,所以现在各家银行都把竞争的焦点聚集在短期利率上。

众所周知,银行存款利率的走势和央行的货币政策取向息息相关。近期,央行在公开市场上持续回笼资金,但银行间流动性仍较为宽松,分析人士预测短期内央行降准降息的可能性比较小。摩根大通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朱海斌预计,中国将继续保持扩张性财政政策和中性货币政策,并在增长放缓时会有轻微的宽松倾向,预计今年剩余时间内会有一次降息25个基点,最可能出现在10月。
六、热点关注

Ø 房地产税法草案有望2017年露面 税率免征等细节引关注

房地产税立法再度成为市场关注焦点。

这次引爆这一话题的是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他在7月23日的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税收高级别研讨会上称,遗憾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改革还没推出来,原因是信息收集能力弱,而且涉及利益调整而受到阻碍。“会义无反顾去做。”

据了解,目前房地产税立法草案仍在起草过程中,困难重重。不过,对自然人征收房地产税所需的信息收集工作正在加快,国土部力推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客观上有利于摸清房地产家底,为房地产税的出台奠定更为扎实的基础。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在全国所有省份推行的金税三期工程,对自然人进行全员建档,包含个人房产信息,也为房地产税改革铺路。

与以往只对城镇经营性物业课税的房产税不同,一字之差的“房地产税”课税对象将可能涉及所有房产,这包括普通老百姓的住房,这使得房地产税备受关注。

2013年11月份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到完善税收制度时,首次提到“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2014年楼继伟在《求是》撰文提到房地产税构想。他称,总的方向是,在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基础上,对城乡个人住房和工商业房地产统筹考虑税收与收费等因素,合理设置建设、交易、保有环节税负,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使房地产税逐步成为地方财政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

2015年8月,经过调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房地产税正式列入该规划。另外,房地产税还在今年和去年同时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当年立法工作计划,属于立法预备项目。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修文透露,房地产税法由预算工作委员会和财政部牵头研究,调整后的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将房地产税法列入了第一类的立法项目。

“目前我们正在按照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的有关要求,对房地产税改革与立法当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的、进一步的调查、研究、论证,同时做好起草草案等相关工作。”刘修文说,待草案比较成熟,并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后,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一类立法项目主要是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排在立法草案的“第一阵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表示房地产税快的话在2017年底前通过,慢的话在2017年底提交审议,在下一届人大任期内通过。

7月2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郝如玉在第十届“中国经济增长与周期”论坛上表示,目前房地产税仍在起草过程之中,操作难度很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姚胜曾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从社会经济各个方面来看,今年完成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很困难。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贾康此前按照财税改革时间表,乐观预计,房地产税立法最早在2017年提交两会讨论,但今年初他改变了看法。他对媒体表示,有关房地产税的推出现在来看已和原来计划的时间表不匹配了,现在就看人大什么时候启动一审。从口风上来看是要把房地产税放一放了。

贾康认为,有关房地产税的内部争议仍然较大,现在不推出的原因之一是考虑到目前的楼市情况和“去库存”的主要方向,“一旦推出可能会影响楼市”。

房地产去库存,需要市场保持一定的交易活跃度,在条件不成熟之时开征房地产税,有可能逆转市场预期,增加去库存难度。

楼继伟提出上述房地产税立法一大难题,就是信息收集能力弱。

房地产税征税前提是搜集自然人的房产信息,比如一个人在全国有几套房产、价值多少等。目前国家正在加快相关信息搜集,国土资源部正在大力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计划2016年基本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2017年基本建成覆盖全国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总体部署。当这些数据信息实现了全国统一联网后,每个人拥有的房地产产权数量、布局等具体情况将“无所遁形”。

另外,国税总局正在今年力推金税三期工程覆盖所有省份,该工程一大特点正是对所有自然人建档,包括个人房地产相关交易信息也被录入,这也将为房地产税等税制改革提供基础数据。

与房产税不同的是,未来房地产税将是一个全新的税制,其中之一可能就是未来房地产税不只是针对房屋本身征税,而是将房屋和土地合二为一来征税。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曾表示,房地产税改革要把现有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起来。

房地产税征收范围、计税依据、税率、免征额和免税对象等都是市场关注的焦点问题。

现行的房产税征收范围只在城镇地区,并不包括农村,除了上海、重庆两地试点地区外,房产税只针对经营性房屋,不包括个人住房。未来房地产税是否会突破上述限制,针对所有的房地产存量价值征收房地产税?

税收专家、上海财经大学朱为群教授曾对本报表示,房地产税作为一个地方税种,其征税范围理应由地方来确定。各地差异很大,房地产税即使在全国层面立法,也不能完全无视巨大而复杂的地区差异,因而较为妥当的处理方式就是由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公正规范的决策模式下自行决定征税范围,而不是强求全国统一。

朱为群表示,房地产税作为一种财产税,是按照房地产的价值作为计税依据的。从税收公平角度去看,未来房地产税计税依据将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目前上海房产税计税依据是按照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

房地产税税率如何确定,也是大众最为关心的一大问题。上海房产税实行0.4%~0.6%的差别化税率,重庆房产税为0.5%~1.2%。

目前多数专家认为,房地产税开征后应该设计免征范围,只针对超出个人基本住房需求以上的部分才能征税。

关于免征范围,目前市场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类观点支持免税标准按人均居住面积,比如上海试点房产税按照人均免税住房面积为60平方米。另一类观点认为免税标准应按照房屋价值确定免征额,因为不同地区相同居住面积的价值可能相差很大,按照人均居住面积免税,就会有利于高价房主而不利于低价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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