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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资讯(2021年第1期)

2021/02/22
3444

目录


一、孚道动态
二、法规速递
三、经典案例
四、财经要闻
五、热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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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孚道动态


#大事记·回顾2020,展望2021



#“喜迎元旦 凝心聚力”



2020年的进度条即将拉满,新年的钟声即将敲响,时光的车轮又将留下了一道深深的印痕。伴随冬日的暖阳,满怀喜悦的心情,我们共同迎来了新的一年,也迎来了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2021年“喜迎元旦,凝心聚力”活动。


12月30日,孚道的小伙伴欢聚一堂,“美食佳肴”、“欢声笑语”还有“那该死的胜负心”,都是这晚的关键词。


有充满去年孚道贵州游学的温馨回忆的“国王天使心愿墙”、让小伙伴们手舞足蹈、爆笑不断的“你划我猜”、看看谁是孚道幸运鹅的“咬手鳄鱼”和“企鹅破冰”、考验身体灵活度和柔韧性的“一圈到底”,最后,还有让小伙伴们感受到“团结就是力量”的团体游戏“坐地起身”。


不仅有奖励还有惩罚,让人“感动落泪”的“辣辣寿司”、让人血脉偾张的发红包惩罚、让人肌肉酸痛的深蹲惩罚,一大波游戏和惩罚让大家笑到脸抽筋,吼到嗓子痛。


爆笑不断、惊喜不断的惩罚环节过去,激烈的角逐后来到“谁是今晚的游戏王”环节,公布游戏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并颁发礼品。


这一年对于很多人来说是沉重的,在这样一个夜晚,我们选择用欢乐、轻松的方式送走这沉重但也带给我们思考的2020。从岁首到年终,孚道的小伙伴们一同经历了这一年带给我们的一切:压力、痛苦、负担、成长、快乐、收获……感恩团队,更感恩孚道的客户与我们一同走过。新的一年,我们会更加敬业专业、精益求,以更强大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新年快乐!



#黄钰欣律师应邀参加市公安局“一心为民110·砥砺奋进新征程”主题宣传日活动




2021年1月10日,是中国首个警察节。为迎接首个警察节的到来,进一步展示中山公安的良好形象,中山市公安局特于2021年1月8日下午在石岐区金鹰广场举办“一心为民110·砥砺奋进新征程”主题宣传日活动,孚道公共法律服务和行政诉讼部主任黄钰欣律师作为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应邀参加活动。

现场设有文艺演出、公安工作装备展示区以及业务咨询等相关区域。黄律师代表中山市法律援助处在现场摊位驻点,为到来的广大群众解决相关法律问题、派发法律知识宣传资料,并通过生动举例分析,让市民知道在日常生活中要知法、懂法、守法。

黄律师认为,通过“一心为民110·砥砺奋进新征程”主题宣传日活动,有效地宣传中山公安,能更好地树立公安机关亲民、爱民、为民的优秀形象。与此同时,还希望广大市民能够继续关注、理解和支持中山公安的工作,共同打造平安中山。


#稳健发展,聚力凝心----孚道2020年终总结暨表彰大会成功举行




1月29日,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2020年终总结暨表彰大会在律所会议室举行,孚道律师及全体工作人员参加此次会议。




首先,孚道许勇主任对过去一年的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回顾和总结。2020年对于全国乃至全世界都是不平凡的一年:年初新冠疫情的爆发,使正常的生产生活几乎陷入了停滞状态,孚道的客户在严重的灾难和危机面前,也遇到了许多从未遇到过的困难。在国家防疫政策的全面部署和实施下,孚道全体同仁众志成城,从力所能及之处发挥抗疫力量,不仅捐钱捐物,亦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客户在复工复产过程中面对的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目前,疫情有所控制,但仍不容乐观,许勇主任充分肯定了孚道同仁在2020年所取得的成绩,同时也指出了我们在工作中应当加以重视的问题,并对2021年的孚道律师重点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许勇主任结合2020年的工作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中山市律师行业生态,对2021年律所的专业前景提出了新的要求。许勇主任指出,2021年是孚道客户体验年,我们要通过落实客户培训、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打造品牌管理体系、实施双品牌战略等具体措施提高对客户专业的服务质量。


合伙人利用律所管理系统数据汇总,对全所律师和员工的工作进行了统计和分析,并通过价值观考核及合伙人评价的衡平,对在2020年有突出表现的律师和员工进行了表彰。




这次表彰,既是对大家工作成果的肯定,也是为了鼓励大家继续努力,形成见贤思齐的良好氛围。




黄钰欣律师接受孚道律所管理委员会主任黄锋律师的任命,担任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一职,相信孚道会在合伙人和管委会的领导下,将业务和品牌发展得更加蓬勃、壮大。


回顾2020,律所保持着持续稳健的发展,虽然不易,但我们并未辜负;展望2021,虽然未知,但我们未来可期。新的一年,孚道全体同仁将继续挥洒汗水,踔厉奋发,以精湛的法律业务能力和凝心聚力的团队合作精神,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专业法律服务。



二、法规速递


#2021年1月起有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颁布或实施


文件名称

发布单位

民法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施行日期:2021 年 1 月 1 日】

国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日期:2021 年 1 月 1 日】

档案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施行日期:2021 年 1 月 1 日】

国旗法、国徽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日期:2021 年 1 月 1 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

【施行日期:2021 年 1 月 1 日】

退役军人保障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日期:2021 年 1 月 1 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施行日期:2021 年 1 月 1 日】

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施行日期:2021 年 1 月 1 日】


#新法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我国依法保护民事权利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规定了我国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明确宣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积极推进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行为,充分体现了我国爱好和平、反对战争的一贯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首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的权利,将档案封闭期由三十年缩短至二十五年。


增设“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两章,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两法明确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失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


公民和组织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旗尊严。


网络使用的国旗图案标准版本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


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并接受社会监督。


严禁化妆品标签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等。


《退役军人保障法》


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优化两类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


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


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目前包括取得佣金收入的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


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其累计收入达到6万元之前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广东省税务局运用税收大数据,对纳税人基础关联信息、纳税信用等级、发票开具信息、申报缴纳信息、风险管理信息等进行综合评价,将申领发票的纳税人按风险程度从低到高,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并智能计算和匹配纳税人发票月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等供票参考值。


对于符合条件的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纳税人,还可实现发票自动发放,纳税人提交领用发票的申请,最快可在100秒内领到发票,事项办理效率大幅度提升。

#为员工预扣预缴个税有新规!举例告诉您如何处理


来源:广东税务公众号


根据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202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那么,扣缴义务人应如何理解和把握新的预扣预缴政策,如何申报操作?”


优化了哪些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


答:一是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二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同样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取酬且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申报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劳务报酬(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取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例】小李2020年至2021年都是A单位员工。A单位2020年1-12月每月均为小李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假设小李2020年工薪收入合计54000元,则小李2021年可适用本公告。


【例】小赵2020年3-12月在B单位工作且全年工薪收入54000元。假设小赵2021年还在B单位工作,但因其上年并非都在B单位,则不适用本公告。


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是什么?


答:对符合《公告》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不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依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仍应按税法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例】小张为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A单位1月给其发放10000元工资,2-12月每月发放4000元工资。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各项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张1月需预缴个税(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无需预缴个税;全年算账,因其年收入不足6万元,故通过汇算清缴可退税150元。


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小张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而无需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也就不用办理汇算清缴。


【例】小周为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A单位每月给其发放工资8000元、个人按国家标准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在不考虑其他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周每月需预缴个税30元。


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1-7月份,小周因其累计收入(8000×7个月=56000元)不足6万元而无需缴税;从8月份起,小周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每月需要预扣预缴的税款计算如下:


8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8-2000×8-60000)×3%-0=0元


9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9-2000×9-60000)×3%-0=0元


10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0-2000×10-60000)×3%-0=0元


11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1-2000×11-60000)×3%-0=180元


12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2-2000×12-60000)×3%-180=180元


需要说明的是,对符合本《公告》条件的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例】上例中,假设A单位预计2021年为小周全年发放工资96000元,可在2021年1月工资发放前和小周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每月扣缴申报30元税款。


具体如何操作?


01 采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申报的:


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并预扣本年度1月份个人所得税时,系统会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自动汇总并提示可能符合条件的员工名单,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情况核对、确认后,即可按本《公告》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02 采用纸质申报的:


扣缴义务人则需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判断符合《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再按本公告执行,并需从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起,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填写“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


三、经典案例

#公司类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1:员工基于股权激励计划无偿受让公司股权的,不应认定为赠与。


【案情简介】


兰某与方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兰某自愿并无偿将其在甲公司1%股份转让给方某。后兰某通知方某因股份转让协议为赠与协议,其将撤销该协议。现方某起诉至法院,主张其受让股份是基于股权奖励的无偿受让,并非赠与,兰某无权撤销,请求确认方某与兰某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有效,且因兰某擅自将股份转让第三人,其应赔偿方某相应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注明“转让”,同时对生效时间、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约定,并无任何“赠与”的表述,而且方某在与甲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乙公司任职,其主张基于股权奖励无偿受让股权具有事实基础,最终法院认定股份转让协议性质应为股权转让,并非赠与。


【以案释法】


《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是否需存在对价及对价的具体形式并未做出限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合同中的对价既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实物、服务或知识产权等。对于合同中约定无偿转让的,也应结合股权转让双方的协议文本、交易意图、交易背景等因素综合认定合同性质,不应直接认定为赠与合同。实践中普遍存在公司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由员工免费获得本公司或关联公司股权的情况,应认为,该计划的实质是通过给予员工除工资薪酬以外的报酬来换取员工服务,因此,不应认定为赠与。


案例2: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甲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A公司为甲的个人独资公司。乙与A公司签订借款合同,A公司向乙借款200万元,乙将该款项汇至甲个人账户。A公司未按时偿还款项,甲起诉A公司偿还债务,并主张甲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未能证明其与A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且借款合同的债务人为A公司,款项却打入甲的个人账户,因此甲与A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甲应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案释法】


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独立的证明责任设定了更高要求,认定一人公司股东是否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不再单纯考虑股东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在一人公司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即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3: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依法应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简介】


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甲、乙、丙三人,三人分别担任公司的高管,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2016年,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并要求在清算后注销登记,甲、乙、丙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B公司系公司债权人,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债权,在执行过程中并未获得足额清偿。2017年起诉甲、乙、丙三人,认为甲、乙、丙作为公司股东,至今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清算不能,故应当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甲、乙、丙未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怠于履行义务,导致A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其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法律】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股东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属于滥用股东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满足以下两点:


一是“怠于履行义务”。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但股东已经举证证明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


二是具有因果关系,“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司债权人以本条第二款规定为依据,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案例1: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未体现房屋所有权人有关产权调换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协议内容不合法,当事人据此主张撤销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原告潘某、王某系夫妻关系,在案涉房屋内经营瓷砖等建筑、装潢材料零售并领取营业执照,2018年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搬迁范围。2018年11月4日,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召开集中签约动员会,11月6日进行了集中签约。签约当天,原、被告双方在《证明》上签字,载明:“已签订搬迁协议、合计145723元”,其余安置面积、协议搬迁补偿款、先预算过渡费、先签约奖等处皆为空白,另书写“不包括营业执照”。原告潘某在另一份空白的《搬迁协议书》上签字后,将房屋交付拆除。之后,被告工作人员完善了协议第二项“搬迁补偿款界定”,包括房屋类补偿明细及合计129702元,其他类补偿明细及合计25720元,合计搬迁补偿款155422元,第三项“搬迁过渡费”3339元,第四项“搬迁奖励”包括先签约奖5565元,先交房奖5565元,第五项有关安置的条款全部划去,协议第六项协议总额处填写为169891元。原告认为协议仅体现货币补偿,未体现房屋安置内容,不符合其缔约时的意思表示,起诉请求撤销该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搬迁协议书》约定内容包括“房屋、附属设施、树木补偿,宅基地、农机具、非居用房、广告牌、大田树木类补偿,搬迁过渡费,搬迁奖励”,合计补偿169891元,但2018年11月6日形成的《证明》载明补偿款145723元,并注明不包括原告在案涉房屋中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可获得的相应补偿款,即对于该部分补偿的具体数额确定仍应由原、被告协商确定。同时,两原告表示在与被告协商过程中要求另行安置房屋两套,该协议载明的内容并非其与被告协商的内容,被告亦认可潘某在《搬迁协议书》签字时,协议内容为空白。经查,《证明》仅是对于补偿款的协商,不包含安置的相关问题,在案涉搬迁过程中,原告向村书记明确要求给予安置,村书记表示向领导汇报、协调处理,被告也未明确拒绝,原告在空白协议上签字后,被告并未与原告就安置面积、安置方式等达成一致,其自行填写的协议书不能体现原告有关搬迁补偿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判决撤销《搬迁协议书》,南通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以案释法】


在实践中,基层政府一般通过协议搬迁方式,就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与行政相对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同时为促成协议达成、推进搬迁工作进程,双方口头协商后,有时先由相对人在空白协议中签字、再由行政机关完善后续补偿手续。人民法院审查撤销行政协议或者确认行政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时,应当对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等进行审查和判断,本案通过对协议有关搬迁补偿安置的内容是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加以审查,认定协议的效力,有利于最大化保障人民群众补偿安置权益,督促行政机关更为规范、有序开展征收搬迁工作。


案例2:因行政机关委托不明确,对受委托组织超过委托范围而实施的行为,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由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某建材厂主营煤渣空心砖制造和销售,厂区横跨X镇和某镇辖区。2016年7月20日,建材厂与(案外人)X镇人民政府签订《平窑复垦协议书》,约定由建材厂拆除并复垦,按照2.3万元/亩进行补助。
2017年6月13日、2019年6月21日,建材厂领取X镇补偿款。2016年11月14日,某建材厂与被告某镇人民政府签订《拆窑复耕协议》,约定由建材厂腾空地面上建筑物、构筑物,某镇政府按照2.9万元/亩进行补助,补偿面积39.7亩。同年12月22日,某建材厂腾空后交房,某镇政府委托某公司拆除房屋,因未明确拆除范围,某公司误将建材厂在X镇境内厂房一并拆除。建材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决由某镇政府对错误拆除其X镇境内厂房等损失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误拆行为虽系某公司作出,但由于该公司系受某镇政府委托实施拆除行为,而镇政府在拆除前未明确交付拆除的四至范围,以致某建材厂在X镇辖区内的厂房被一并拆除,该相关赔偿责任仍应由某镇政府承担。同时,考虑到建材厂已先后与案外人X镇人民政府、被告某镇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协议,因此,建材厂的实际损失为某镇政府委托误拆而造成的设备等物品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镇政府一次性补偿建材厂3万元,目前已履行到位。


【以案释法】


行政机关在委托过程中,应就委托事项进行明确,必要时应进行明确交接,以确认委托范围。因委托范围不明,受委托的组织实施的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实际损失的,依法仍应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通过调解并由某镇政府对建材厂承担相应行政赔偿责任,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经委托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仍应明确委托的范围、事项和实施的具体措施,以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案例3: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社保行政部门核定的当事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确有错误的,依法可以判决变更而不撤销行政行为。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原告陈某至被告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处办理退休手续,被告于2018年2月13日作出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认定缴费年限为26年3个月,核定陈某自2018年1月正常退休,月基本养老金为1503.10元。陈某认为被告核定的缴费年限不符合客观事实,请求撤销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个人档案,人武部门批准原告入伍的时间为1978年2月26日,而根据《关于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为工龄问题的函》,陈某服役期间(1978年2月至1981年1月,共计3年)可视同缴费年限,即陈某缴费年限应计算为26年4个月,被告核定的缴费年限为26年3个月确属错误。因此,判决将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中的缴费年限变更为26年4个月。


【相关法律】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为工龄问题的函》:“因此,一九七七年以前入伍、现已退伍的义务兵,其军龄没有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应该改过来。在他们参加地方工作后,按此计算的军龄,应计算为工龄。各年度征兵命令规定的新兵服现役年限起算时间,只是为了便于部队统一管理,不能作为计算军龄的依据。”


【以案释法】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调取人事档案等信息资料,本院依法核定原告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26年4个月,即被诉行政行为认定的该相关事实确有错误,如果判决撤销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将延缓原告在实体上获得最终处理,浪费更多的行政执法成本,并可能形成新的复议和诉讼。考虑到本案所涉款额认定问题不具有行政裁量空间,不存在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权限冲突问题,为体现救济的彻底性,本院依法作出变更判决。本院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高管劳动争议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1:股东基于股东间约定兼任公司高管,参与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胡某自称其于2018年3月1日入职某食品公司任CEO,双方于2018年2月15日签订劳动合同。某食品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胡某是作为公司的股东进入公司,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后胡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某主张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其利用职务之便自行签订,其通过股东之间的约定在某食品公司担任CEO职务,双方并未形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胡某与某食品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以案释法】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股东间协商担任公司管理职务,也是常见的公司内部组织管理形式。从选任的角度看,股东担任公司高管系基于股东之间的约定,其与公司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从风险负担的角度看,胡某持有某食品公司股份,参与经营管理,理应承担经营风险,不能因公司未获利,而主张其应获得劳动法的保护,使得风险收益转化为一般劳动者固定的劳动报酬。


因此,仅从股东参与公司的日常行政事务管理和决策等外在特征不能判断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必然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2:公司高管负责管理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案情简介】


温某于2010年8月1日入职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1年10月15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1月11日,某公司作出《人事变动通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温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2010年至2011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某公司提交了面试成绩评定表、保险办理申请表、员工离职申请表及员工离职交接表等证据用于证明温某作为副总经理主管人事工作,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其工作职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温某作为负责人事管理工作的副总经理,其应当知道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故未支持温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以案释法】


公司高管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用人单位能够证明高管的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外,但对有证据证明公司高管曾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该公司高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


案例3: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后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高管可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情简介】


范某于2014年6月8日入职某游戏公司任运营总监。2017年5月19日,某游戏公司向其送达《解聘通知书》。后范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某游戏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游戏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鉴于范某与公司董事长就公司经营存在严重分歧,且仍有其他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双方缺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信任基础,故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5月19日解除,范某可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另案主张权利。


【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以案释法】


公司高管接触并掌握用人单位的核心业务、技术内容等重要信息,其工作内容和工作性质对用人单位具有较强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履行也要在双方互信的基础上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在双方合作基础较为薄弱,不能建立充分信任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此时,公司高管可以通过另行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财经要闻

#逆势创新高:2020我国吸收外资近1万亿元 同比增长6.2%

来源:新华视点

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全球跨国投资大幅下降,中国引资却逆势增长。商务部1月20日发布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非金融领域实际使用外资9999.8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6.2%,实现了引资总量、增长幅度、全球占比“三提升”。中国成为跨国投资的“稳定器”和“避风港”。

#2020年央企效益V型反转 全年实现净利1.4万亿元同比增长2.1%

来源:证券日报

主持人于南:中央企业不仅是中国经济的排头兵,更承担着应有的社会责任。2020年,国资央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改革发展,成果颇丰。根据最新数据,2020年中央企业累计实现净利润1.4万亿元,同比增长2.1%。同时,国资央企改革不断深入、布局结构持续优化。

证券日报记者 杜雨萌

用“V型反转”来形容2020年的央企效益情况,似乎再合适不过。1月19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彭华岗在2020年央企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上介绍,2020年,中央企业实现净利润1.4万亿元,同比增长2.1%。

具体来看,2020年近八成中央企业净利润同比正增长。其中,有2家企业净利润超过千亿元,4家企业净利润超过500亿元,39家企业净利润超过百亿元;24家企业净利润增长超过25%。43家企业净利润增长超过10%;营收方面,仅去年12月份中央企业便实现营业收入3.7万亿元,同比增长11.7%,创历史最高水平,且月度收入连续5个月同比正增长。全年来看,2020年中央企业累计实现营业收入30.3万亿元。

彭华岗坦言,2020年中央企业运行确实大落大起、波澜起伏,但从最终的结果上看,效果颇为不错。

据其介绍,受疫情、油价暴跌以及政策让利等客观因素影响,去年2月份中央企业净利润只有5.1亿元。以往,中央企业每个月的净利润约1000亿元,5.1亿元几乎可以说是颗粒无收,经历了最困难的时期。去年3月份以来,中央企业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带头率先复工复产,深化提质增效,3月份和4月份效益开启触底回升,5月份效益恢复到同期的九成,6月实现了正增长,并且创出历史新高。而去年下半年以来,中央企业月度净利润同比增速始终保持在两位数以上,全年中央企业累计实现净利润1.4万亿元,同比增长2.1%。

“应该说,中央企业一步一步地把净利润从最低谷拉升转正,十分不容易。”彭华岗表示,除此之外,去年中央企业还降低全社会运行成本1965亿元。其中,电网企业合计降低用户用电成本约1080亿元,通信企业让利约460亿元,石油石化企业全面下调非居民用气价格,降低下游企业用能成本超过300亿元,为中小企业降本减负、累计减免租金超过75亿元,减免路费超过50亿元。可以说,中央企业经济运行的稳定发展,在带动复工复产、促进供应链和产业链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彰显了国民经济的“稳定器”“压舱石”的责任担当。

当然,除了经营发展实现逆势上扬,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国际形势变化,去年中央企业的研发投入也在稳步增长。数据显示,2020年中央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了11.3%,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为2.55%,同比提高0.3个百分点。其中工业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3%。

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研究员刘兴国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称,2020年,央企的经济效益不仅逆势实现正增长,“创新”在改革发展中的核心地位也被进一步凸显。总的来说,疫情的影响并没有打乱国资国企改革的部署,也没能阻碍改革举措的稳步落实。

#重磅政策催化 3万亿银行不良处置迎机遇

来源:经济参考报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渠道再拓宽。记者从业内机构获悉,银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批准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此外,包括个人不良批量转让试点的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公开竞价细则等配套细则将于近日落地,同时银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试点会在近期启动。

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近3万亿元。业内人士表示,当前我国银行业资产质量总体良好,但考虑到当前较多银行对贷款进行延期处理以及不良贷款暴露滞后性,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压力2021年还将持续存在。未来监管部门或将通过有序放开不良资产市场,针对不良资产处置实施优惠性税收政策等举措,进一步加大对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支持。

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渠道拓宽

《通知》显示,此次参与试点的银行包括6大国有银行和12家股份制银行,试点参与不良资产收购的机构包括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条件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5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正式批准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通知》还“解禁”了此前批量转让个人不良贷款“禁区”,进一步扩充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渠道,缓解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压力。

早在2020年6月,银保监会就在业内发布《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修改稿)》。与修改稿相比,《通知》对于批量个人不良贷款处置实现“一增一减”:“一增”为,对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而言,批量收购个人不良贷款也不受区域限制;“一减”为,参与试点的个人贷款范围为已经纳入不良分类的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信用卡透支和个人经营类信用贷款为主,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被删除。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次试点对于银行而言,有利于进一步丰富不良处置渠道,疏解银行不良处置的压力。一试点行信用卡部门人士对记者表示,这一政策对银行是非常大的利好,“我们当然是希望能够批量转让出去,清收压力太大了,目前具体方式正在研究中。”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通知》以试点方式突破了一直以来个人不良贷款不得批量转让的政策“禁区”,是监管层面对市场形势变化和金融机构诉求的积极回应,是近年来不良资产处置政策的重大变化,具有重要标志性意义,此次以“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为突破口或只是开端,后续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政策可能进一步适度放宽。

据了解,继《通知》后,单户对公不良转让、个人不良批量转让试点的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公开竞价细则等配套细则也将于近日落地。此外,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有关人士也透露,银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试点会在近期启动。

2021年不良处置压力仍存

整体来看,当前我国银行业资产质量仍然保持稳健。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2.84万亿元,较上季末增加987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96%,较上季末微升0.02个百分点。

日前多个银行发布的业绩快报显示,上市银行不良贷款率整体情况保持良好。就目前已发布业绩快报的5家上市银行看,兴业银行、招商银行、苏农银行、江苏银行四家银行呈现不良率下降、拨备覆盖率提升的趋势。截至2020年末,兴业银行不良率为1.25%,较2019年末下降0.29个百分点;招商银行不良率为1.07%,较2019年末下降0.09个百分点;苏农银行不良贷款率1.28%,较2019年末下降0.05个百分点。江苏银行不良贷款率1.32%,较2019年末下降0.06个百分点,连续5年下降。
不过受疫情等因素影响,也有部分银行资产质量承压,不良贷款率有所提升。上海银行不良率为1.22%,较2019年末上升0.06个百分点,与2020年三季度末持平。

东方金诚金融业务部助理总经理李茜表示,近年来银行小微信贷投放规模较快增长,因此风险敞口相应增加。此外由于“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未来随着企业贷款的集中到期,一些不良风险或将在2021年陆续暴露,因此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压力仍将持续。

除此之外,温彬认为,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求下,监管对银行业风险排查仍将不断深入,将进一步规范不良资产认定标准,加快银行不良风险显性化,银行体系原有的“隐性不良”将进一步暴露。与此同时,目前银行业的不良资产处置能力仍显不足,影响了不良资产处置进度,因此不良资产规模仍有扩大趋势。

不良贷款处置步伐或继续提速

为防范后续可能出现的不良攀升,银行机构已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不良资产处置力度。

证监会网站1月8日披露的定向发行说明书显示,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广西陆川农村商业银行、湖南沅陵农村商业银行、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4家农商行在定增的同时都搭售了一定的不良贷款。4家农商行均表示,本次定向发行是为了进一步防范化解风险,补充资本充足水平,优化股权结构,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金融监管部门也多次表态将进一步加快不良资产处置。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多次强调“前瞻性应对银行不良资产反弹”“真实暴露不良,足额计提拨备,加快处置速度”。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0)》也表示,将支持中小金融机构多渠道补充资本、完善公司治理,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增强金融机构稳健性。

此外,银保监会还于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村镇银行化解风险改革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对于有出资意愿和处置能力的主发起行,属地银保监局和并表银保监局可在真实、洁净、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协助处置不良贷款。

业内人士预计,后续金融监管部门会通过针对不良资产处置实施优惠性税收政策、有序放宽对地方AMC经营限制等举措,继续加大对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支持。

温彬认为,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将突出逆周期监管,适当降低对银行拨备覆盖率、拨贷比等监管要求,有序放开不良资产市场,适当放宽对地方AMC经营限制。另一方面,还可能针对不良资产处置实施优惠性税收政策,特别是适当减免以物抵债处置中涉及的税负,如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等。此外,还可以适度放宽对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资产要求,扩大可用于税前抵扣的核销资产范围。

#中国连续八年成为全球第一大网络零售市场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北京1月19日电(记者王俊岭)记者19日从商务部获悉,2020年全年,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9.8万亿元,逆势增长14.8%,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达24.9%,我国已连续8年成为全球第一大网络零售市场。

商务部相关负责人介绍,2020年,我国新型消费快速发展,线上线下加快融合。全年快递业务量达833.6亿件,电商直播超2000万场。实体零售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大力发展线上销售和到家业务。大型电商平台积极发展C2M反向定制,赋能上游产业,开展柔性制造,满足个性化、多样化消费需求。

2020年,境外消费加速回流。全年消费品进口额达1.57万亿元,同比增长8.2%,高于进口整体增速8.9个百分点。其中,肉类、首饰、化妆品进口增长30%以上,箱包、钟表进口增幅超20%。海南实施离岛免税购物新政策,全年免税店销售额达327.4亿元,比上年增长1.27倍。

#开年400余只公募基金“大手笔”分红超400亿

来源:经济参考报

日前,公募基金相继发出新年“红包”。同花顺数据显示,截至1月19日,开年以来共有418只公募基金合计进行423次分红,分红总金额达到408.02亿元。

从数量上看,债券型基金开年分红的数量最多,共203只,占比近50%;混合型基金共有178只产品分红,而股票型基金则为34只;此外,还有3只为FOF基金。不过,从分红总额而言,得益于去年的良好表现,权益类基金成为年初分红的“主力军”。其中,203只债券型基金今年分红总额为30.87亿元;而178只混合型基金的分红总额则高达316.80亿元,34只股票型基金的分红额也达到了60.21亿元。权益类基金(股票型、混合型合计)总分红额达到377亿元,约占分红总额的92%。

基金分红金额之间也出现较大分化。中欧时代先锋股票A、景顺长城新兴成长混合、南方成份精选混合A、博时主题、东证睿泽以及工银核心价值混合A共6只基金2021年的分红金额已经超过10亿元。此外,还有26只基金今年以来的分红金额超过5亿元,分红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有84只,占比约为20%。除此之外,华夏回报混合A等4只基金今年以来分红次数已经达到2次。

权益市场近期仍处于震荡阶段,不少业内人士指出,今年对于市场行情、基金收益预期都需要有所降低。华创证券表示,一方面,当前市场情绪高涨,成交额连续破万亿、基金天量发行,基本面向好、信用暂且还未转向收紧,且处于春季攻势日历效应期间;另一方面,股市估值高位,尤其是抱团板块。在其看来,权益市场短期风险不大,但对于行情的预期需有所降低,无论是从时间维度还是空间维度考虑。在结构上,机构抱团板块长期来看具有超额收益,但短期亦需要消化估值,对于基金投资者而言,均衡配置或是最稳妥的选择。

#2020年各地GDP出炉:粤苏鲁等经济大省复苏势头强劲

来源:新浪财经

近期地方2020年经济年报陆续出炉。据上海证券报记者粗略统计,目前已有27个省份公布了2020年GDP数据,除了湖北之外,其余省份经济增速全部实现正增长,地方经济呈现全面恢复、回升向好的态势。

粤苏鲁等经济大省经济复苏势头强劲,广东2020年经济总量达11万亿元,连续32年居全国首位,江苏也历史性地跨上10万亿元台阶。山东经济增速在东部省份中是最快的,GDP总量稳居第三。

全国30省份经济增速

均有望实现正增长

去年中国经济表现亮眼,是全球唯一实现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地方经济自然也表现不俗,31个省份中,已有27个公布去年GDP数据,除了湖北外,26个省份全部实现正增长。

目前,有超过半数的省份去年经济增速跑赢全国2.3%的增速。其中,西藏经济增长最快,增速达到7.8%;贵州紧随其后,增速为4.5%,连续10年位居全国前列。

安徽、重庆、甘肃、宁夏、江西、湖南、四川、广西、山东、山西、浙江、海南、福建等地去年经济增速均超过3%。

河北、江苏、云南、新疆尚未公布2020年全年GDP增速数据。但从去年前三季度来看,这些省份经济增速全部实现正增长,且经济增速都在全国前列。四季度,各地工业、投资、消费、财政等主要经济指标加速回暖,可以预见,上述省份全年经济增速有望保持平稳增长。

湖北去年经济总量同比下降5%,可能是当年经济唯一负增长的省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去年一季度,湖北经济断崖式下跌39.2%,而后随着复工复产,经济逐季回升。

最新数据显示,湖北去年GDP总量迈上4万亿元大台阶,恢复到2019年的95%以上,湖北经济在巨大困难挑战中稳住基本盘,经济运行持续复苏向好。

今年湖北将经济增长目标提高至10%以上。刚刚发布的湖北省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今年要全力回归正常,不仅要把损失的部分补回来,还要力争把应有的增长追回来,确保开局漂亮、全年精彩。

从区域来看,去年经济增速比较快的省份多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在全国增速前10位中,西部地区占据7席,中部地区安徽、江西、湖南上榜。

东北地区经济表现也可圈可点。去年东北三省经济增速全部实现正增长,吉林经济增速为2.4%,摆脱了2019年增速全国垫底的局面。

经济大省强势复苏

粤苏并肩“10万亿元俱乐部”

从经济总量来看,广东、江苏、山东全国前三强的位置不变。

广东去年经济总量为110760.94亿元,率先迈过11万亿元大关,连续32年居全国第一,同比增速与全国同步。

广东多项经济指标也居全国前列,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均突破4万亿元,进出口总额突破7万亿元,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全国唯一突破万亿元的省份。

据江苏统计局数据,江苏经济总量在2015年、2017年、2018年分别跨越7万亿元、8万亿元、9万亿元大关,实现GDP 5年三跨越。2020年则将迎来新跨越。

去年12月召开的中共江苏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指出,江苏经济发展在主要经济大省中走在前列,地区生产总值将历史性地跨上10万亿元的台阶。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江苏人均GDP稳居全国第一,制造业规模、工业利润总额、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全国名列前茅。

相比其他经济大省,山东传统产业占比较高,近年来一直经历着痛苦的“新旧动能转换”过程。

2018年和2019年山东经济增速都没能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但从去年开始,新旧动能转换的效能开始显现。

山东统计局数据显示,山东去年全年生产总值73129亿元,同比增长3.6%。经济增速不仅跑赢全国,而且超过另外两个经济大省——广东和浙江。此前浙江省委书记袁家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预计浙江2020年GDP同比增长3.5%。

去年山东经济强劲反弹也有疫情“催化”的因素。山东是全国唯一一个拥有全部联合国所分41个工业大类的省份。疫情防控期间,山东工业企业在全国率先复工复产,对抗疫物资的需求直接拉动了山东传统产业的生产能力。

此外,河南去年经济总量接近5.5万亿元,四川、福建、湖北、湖南经济总量均超过4万亿元。其中,湖南首次突破4万亿元大关。

五、热点关注


#国际贸易纠纷便利诉讼小贴士


来源:孚道律师 黎璇、刘红


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没有遵守国际贸易的相关法律规则,买卖合同条款的约定不明,法律程序的不确定以及法律法规的修改所产生的诸如法律制裁、处罚、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其他经济损失等不利后果。因为各国法律规定的差异,国际贸易天然比国内贸易存在更多风险。随着国际贸易交易主体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提升,交易双方均会采取相关措施防范或减少法律风险以及化解争议。笔者从近期办理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经验中,从便利诉讼的角度,提出民商事主体减少或避免、化解国际贸易纠纷的几条小建议。


1、应订立书面合同,而不仅仅单纯依赖邮件、微信等线上通讯工具沟通与商定交易事宜


国际贸易交易主体基于高效便利的需要,多通过邮件、微信等线上方式接洽、商定交易细节,一般需要经过多轮沟通才能达成订单,双方分别签署订单后也是通过电子方式传输。虽然新的证据规则实行后,电子数据也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但一旦发生争议,邮件、微信的信息往来较不利于举证,不仅需要从众多的邮件、微信记录中筛选出双方达成的约定内容,以及组合形成完整证据链,还需要全面地向法院展示完整的交易过程。


笔者建议双方商定交易内容后,在通过邮件等线上方式传送订单的同时,应完成合同的签署,并请对方签章回传。有条件的,建议邮寄合同原件给对方,或通过具备认证服务资质的电子合同服务平台,采用可识别身份的、不可串改的或可显示修改痕迹的、可验证的加密签署方式(电子签章须经过具有从事电子认证服务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认证)订立电子合同。合同中需要对于交货期限、验收标准、付款条件等条款进行明确的约定,并约定履约过程中交易信息、文件的传递方式以确保该交易信息和文件可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通过邮件等数据电文方式回传签署版的合同时,应扫描全色文稿,将扫描件作为邮件附件回传,而不是单纯发送黑白复印件。如果交易双方因交流效率低、交易紧迫性等多方面原因使得签订书面合同较为困难,也建议将双方多轮沟通达成的交易条件汇总在一封邮件中请对方确认,一次性达成并固定要约与承诺,以便后期举证。


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修改交易条款或以实际的交易行为改变了原本约定的交易条件的,不要嫌麻烦,一定要及时通过数据电文、书面形式对变化的内容进行确认,以便固定证据。


2、书面合同使用双语文本,并约定语言文本不一致的处理方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国际贸易中,同境外交易主体的交流基本使用英语,交易文件也基本上是用英语写作的,发生纠纷向法院起诉后,提交法院的证据材料还需要经过有资质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


为便利诉讼,建议合同文本使用双语书写(中英文版本),一方面减少对合同条款的误解,另一方面可以省去翻译的时间与成本。并且建议约定文本之间存在理解不一致之处时,优先适用哪个文本,若约定双语文本均有效的情况下,应在缔约前确认文义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3、国内的供应商应购买出口信用保险


虽然投保信用保险会增加出口商的交易成本,但它能有效转嫁国际贸易业务所带来的回收货款的风险,建议境内供应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如果发生争议,比如对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或恶意拒付货款,一方面,买方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另一方面,境内供应商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会将对方加入“黑名单”,保险公司的“黑名单”可向境外买方施加压力,为境内供应商取得谈判优势,促使双方协商解决争议,或在诉讼中推进和解或者促使生效判决得以执行。


因此,有条件的企业,建议尽量为出口货物投保信用保险。


4、授权全面且明确


如果当事人是境外主体,在境外形成的授权文书需要经过境外公证机关的公证、我国当地使领馆的认证(在港澳须经过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以及中国法律服务公司核验、转递)以及翻译成中文版本后提交给法院,以获得合法的代理权限。代理权限的范围非常重要,为了便于诉讼,授权范围需要具体而全面。从委托事项办理全过程以及未来的不确定性来考虑,比如授权变更或增加诉讼主体(被告或第三人,可将关联主体列明,以便选择适用),举例:交易方是公司的,不仅要列明公司为诉讼主体,还要列明该公司的股东作为备选的诉讼主体,以免在诉讼中变更或追加被告或第三人时,法院认为代理人没有相应的权限以致于影响诉讼。再比如,授权代为签署法律文书,因当事人无法及时签署相关文书会耽委托事项的办理,建议授权代理人享有签署法律文书的权力,并将签署的文书通过数据电文方式发送给委托人确认,证明代理人已尽责履职,这样能高效处理委托事项的同时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以上仅为笔者在办理实务中的一点心得,旨在抛砖引玉,欢迎同行一起探讨,努力为打造更为安全、便利的国际贸易环境尽绵薄之力。同时,笔者建议企业在国际贸易业务中注意前述常见的、容易产生法律风险的问题,如遇到个案较为复杂,建议咨询律师给予具体的处理意见。


#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来源:孚道律师 袁芦生、韦杏珊


2020年5月7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中山市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其中提到“调整生育津贴拨付方式。2020医保年度起,新生成的生育津贴由拨付给参保职工调整为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足额支付生育津贴或不低于生育津贴的工资给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生育津贴计算方式不变。”该《实施办法》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那么,生育津贴的计算方式具体是怎样的呢?


社保部门向用人单位拨付的“生育津贴”计算方式为:参保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其中,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依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4修订)》的规定“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而产假天数的确定则依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另外,用人单位在没有生育津贴的时候可先按该参保职工的“原工资标准”向参保职工支付工资。待用人单位收到生育津贴后,根据生育津贴的数额与原工资的差额予以进一步处理。


前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所以由于用人单位向参保职工支付的月工资以“原工资标准”进行支付,而社保部门拨付的“生育津贴”是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所以前述“原工资标准”与“生育津贴”可能存在差额部分。若“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将“生育津贴”的余额支付给职工;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4修订)》第17条第2款)


#如何合法解除旷工员工的劳动关系?


来源:孚道律师 袁芦生、李政弘



对员工进行考勤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一个企业计发工资、绩效、奖金、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当员工缺勤时,企业对员工应负有管理责任,应从关心员工的角度积极联系员工,了解缺勤的具体情况,确认员工是否属于旷工行为再随之做出相应处理。


【案情回顾】


王某是某公司的销售部的一名主管人员,平时业绩平平。由于王某消极怠工,经常以各种原因旷工半月,有时连公司请假手续也不办理,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以及王某的部门领导多次找其谈话,期待王某工作态度有所改变,但是效果甚微,最后无奈之下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及部门领导开会做出了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王某在收到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并办理了离职手续后就将该公司起诉到劳动仲裁部门,要求公司支付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后公司整理相关证据积极到庭应诉。


仲裁结果是王某败诉,劳动仲裁部门没有支持王某的诉求。


【风险提示】


员工存在旷工行为,单位要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主要看两个方面,一个是员工旷工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另一个是单位规章制度是否有明确规定,员工旷工多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任何补偿,该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流程制定,员工对该规章制度是知晓的。


如果上述两个方面都有充分证据证明,单位可以依照规章制度规定及时处理。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不明确或者没有具体规定,建议单位谨慎处理。这种情况下,建议单位先发函给员工告知其已经旷工多日、旷工属于违纪行为、旷工多日属于严重违纪行为,要求员工尽快返岗并说明旷工原因。如果员工不予回复仍不来上班,建议累计旷工十天以上,单位再以员工累计旷工十天以上为理由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书并保存向员工送达的相关证据以降低风险。


【法条链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民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座谈会议纪要》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著作权法新修亮点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


来源:孚道律师 黄锋、李岚




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将于2021年6月1日生效,这次著作权法的修改距上一次恰好经历了十年。十年间,科技的飞速发展带来了作品传播媒介的更新和文化产业的变革,而著作权法的修改正是对现实生活需要的回应,也是对司法实践成果的吸收。


本次《著作权法》的修改亮点频出,包括将类电影作品改为视听作品、对广播权进行合理扩张,以及对“作品”定义进行修改,开放作品客体类型。其中新修的《著作权法》正式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标志着在知识产权领域内,以《民法典》为统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脉相连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得到了较为全面的建立。

《民法典》第1185条

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著作权法》(2020年版)第54条

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专利法》(2020年版)第71

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商标法》(2019年版)第63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版)第17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新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故意实施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按照侵权赔偿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从法条内容上看,第五十四条明确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包括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主观故意以及情节严重的客观后果。众所周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旨在通过提高侵权成本达到减少甚至遏制侵权行为的效果,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认为的“加强保护最重要的是确保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突破了司法实践中“填平损失”的赔偿原则,以实现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格局的立法目标。




然而,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中,对于“故意”和“情节严重”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是司法审判中的一大难题。《著作权法》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行文表述是“故意”而非“恶意”。所谓“故意”应与“过失”相对应,即明知损害结果而希望、追求该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损害必然或可能发生并放任其发生,简言之,“故意”的成立要求明知损害的存在且意在损害发生。与之对比的,是《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观要件认定标准限于“恶意”。从相关的惩罚性赔偿案件判决来看,法院对“恶意”的认定标准,要求是较高的:如上海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第一案”平衡身体公司与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侵权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曾与原告签署和解协议并承诺今后不会从事任何可能侵犯或妨碍原告所拥有的工业产权的活动,但时隔几年之后,被告被再次发现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判决强调“被告此种不信守承诺、无视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背,侵权恶意极其严重”,最终确定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另外,在知名运动品牌“FILA斐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基于商标局此前驳回了被告此前企图模仿原告商标的注册申请,认定被告在已充分知晓原告商标存续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主观恶意明显,最后也承认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由此可见,法院对“恶意”的认定以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都始终采取审慎的态度,包括对诉讼或行政程序的滥用、对交易双方诚信原则的违背,才可能达到“恶意”的认定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以及《民法典》中纲领性质的规定都将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认定标准限于“故意”。笔者认为,立法态度应当是倾向于拓宽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以达到对知识产权强保护、严保护的效果。然而,司法实践中如何避免惩罚性赔偿的滥用,既能通过提高侵权成本从而实现遏制侵权行为的目的,又能防止有违公平、滥诉骗诉等情况的发生,任重而道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第一条便明确损害赔偿的确定原则为“确定损害赔偿坚持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导向,遵循填平原则,体现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损害赔偿司法认定机制”。因此,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及后续施行的效果,需要更多司法实践的尝试,通过具有权威性的判决总结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施行细则,对宽泛的框架性规定进行细化,以此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并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为什么反对代孕,这次讲清楚

来源:北大法宝

这两日,#为什么要反对代孕#成为热搜,引发了大量网友的关注和讨论。近些年来,关于反对代孕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歇,但现实中仍旧不时有因代孕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前几日,代孕妈妈遭遇退单而导致所生孩童无法上户口备受争议,而一直以来,代孕背后最严重的问题,是无数女性“拿命换钱”。

目前,国内与代孕有关且仍旧拥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是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其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实施代孕技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得看到,这一法规只是强制约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无法有效针对当下所存在的代孕黑产业链,也无法有效规制想要通过代孕获得孩童的生物学父母。

通常,代孕黑产业链中中介人员的行为,由于法律无明确规定,只有在收钱不办事的前提下,会涉嫌诈骗等刑事犯罪。也就是说,如果代孕中介收钱办事了,则很可能不受法律约束。过往案例中,曾有女子海外代孕失败要求退还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均存在过错,中介仅被判退还四成费用,并未受到其他法律惩处。

此外,代孕产业链中的医疗人员,目前只能以涉嫌非法行医而定罪量刑。参与代孕的生物学父母,如若有退单、拒收代孕孩童行为之时,才可能按遗弃罪接受刑罚。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中,删除了草案中“禁止以任何形式代孕”等规定,当时有很多专家表示,代孕不应被一棒子打死,需要考虑到特殊情况如失独家庭等,“禁止代孕”可改为“规范代孕”。

即便假设社会接受了“规范代孕”,但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施行后的近5年时间里,也并未有任何有针对性法律意见出台,国内代孕黑产业链仍旧未得到有效治理,代孕女性和所生孩童的权益依旧无法保障。更何况,假设基本不会成立,当下社会对于代孕仍旧持反对态度。

之所以当下社会反对代孕,是因为很大一部分群体明确认识到,代孕不仅违背人类伦理道德,还会对代孕女性产生严重人身伤害。这样一种变相将人体出租的行为,将会衍生很多难以想象的社会问题。那些代孕合法国家已产生的社会问题可作观照。

在BBC拍摄的纪录片《代孕者》中,因为代孕合法,代孕成为了一部分印度女性可以考虑和选择的谋生手段。这些选择代孕谋生的印度女性,为此付出了极大的健康代价。事实上,在印度、乌克兰等一些曾经或现在仍旧代孕合法的国家,商业代孕已经很明显让参与女性成为生育工具人,并引诱或变相迫使更多没有经济能力的女性加入。

用一句网络流行语,可总结商业代孕带来的各种问题——“如果自由不加限制,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选择参与代孕的女性自有其原因不应苛责,但其所在的社会必须首先要为女性营造一个平等和保护的氛围,这个氛围要能够让一些女性群体在遭遇困难或其他原因时,能够拥有社会救济渠道,而不会想要通过代孕等方式谋生。

而另一方面,由于很多群体选择代孕是为了拥有一个能够符合自身喜好的孩童,因此“买方”的选择需求,除了会让代孕女性承担婴儿性别所导致的强制流产风险,还将导致不符合“买方”要求的婴儿得不到其应有的平等权益。试想,无论是在合法代孕的部分国家,还是选择国内代孕黑产业链,“买方”显然不会要一个不健康的婴儿,那这些婴儿“何去何从”,不敢想象。

2020年5月,法新社曾报道,“在几个医疗中心有百余名儿童在等待其父母”,而这些儿童其实是代孕女性所生的婴儿,他们的外国父母因新冠疫情无法入境将其接走。这同样能够例证,代孕产业中已变为特殊商品的孩童,并无法像合法生育下的孩童,得到应有的关爱和权益保护。

因此,对于反对代孕需要时时呼吁,而对于目前国内法律存在的空白,则有必要借此机会倡议有关部门尽快填补,不能再让代孕黑产业链继续钻法律的空子了。

附部分代孕相关法律法规

2001年,为安全、有效、合理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保障人民健康,卫生部特制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

2003年,随着国内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精子库技术和生命伦理学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卫生部也及时对相应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使其更符合技术发展的要求,并以此促进技术应用质量和水平的提高。《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

2015年,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维护正常计划生育秩序,着力解决代孕突出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2部门成立全国打击代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联合制定了相应工作方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宣部办公厅、中央综治办秘书室等关于印发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7年,为着力解决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动多部门联合执法,强化部门监管,形成工作合力,打击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非法性别鉴定以及“代孕”等违法违规行为,多部门联合发布了通知。

#女方偷生子,不知情的男方要抚养孩子吗?

来源:北大法宝

这几天的瓜又大又多,群众真的快吃不过来了。我们本着八卦的同时专业普法的精神,来吃一吃华晨宇和张碧晨未婚生育的大瓜。

探讨在各种情况下,男方对女方怀孕生育不知情,或者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男方是否要承担抚养责任?

当然,前提是孩子确实是男方的骨肉,如果喜当爹的,还可以要求孩子亲爹亲妈返还抚养费用,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

第一种情况

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男方明确表示不要孩子或者女方在隐瞒男方的情况下(两人身处异地),女方把孩子生下来了,男方同样要承担抚养责任。这是因为两人是夫妻,而生育是家庭的基本功能之一。这也是对孩子的特殊保护。

孩子是在女方身体里孕育,所以如果女方不同意要孩子或者怀孕后不同意堕胎,男方是无权强迫的。

我们假设极端的情况,如果女方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丈夫的精子受孕,作者认为,男方同样要承担作为父亲的抚养责任。

这是婚姻对女性的特殊保护。哪怕这个孩子的出生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那都只是行政管理上的层面,并不影响民事责任。

如果有男性觉得不公平,也只能说婚姻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第二种情况

未婚生育或婚外生育,如果在自然情况下受孕,男方不知情或不同意,仍应承担作为父亲的抚养责任,因为双方是成年人,能预见性行为的后果之一是可能怀孕。即使双方或一方没有生育的意愿,也不能排除意外怀孕。

第三种情况

双方同意采取人工辅助生殖的方式生育,后来男方反悔,男方仍应当承担父亲的抚养责任,即使双方离婚后孩子才出生也如此。因为在女方怀孕之时,男方是有做父亲的主观愿望和客观行为的,这种情况有相关案例明确。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06)秦民一初字第1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男方对签字同意施行人工受精手术一事表示反悔,但此时其妻已经受孕,男方要反悔此事,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征得其妻的同意。在未取得其妻的同意下,男方不得以其单方意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四种情况

男女双方没有发生性行为,也不存在夫妻关系,女方通过某种方式(窃取、骗取或利用职务之便)获得男方精子进行怀孕。

这种情形下,男方一没有和女方发生性行为;二主观上没有当父亲的意愿,客观上没有进行人工辅助生育的行为;三没有法定的配偶责任。

所以不需要承担作为父亲的责任。否则等于变相鼓励某些别有用心的女性通过极端手段制造孩子作为工具来“绑架”男方,攫取男方的财富。

第五种情况

男方和女方共同同意进行人工辅助生殖,采集了多个受精卵。后来一方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受精卵怀孕或者男方找人代孕(每次植入受精卵,必须由双方共同签字同意,应是一方想法设法钻了漏洞),生下孩子。

因为女方或男方主观上没有成为父母的意愿,所以应当不用承担抚养责任。

曾有类似的案例(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1)穗天法少民初字第129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少民终字第168号;(2013)穗中法民申字第247号),法院认为:

被告是男孩的遗传学父亲,被告和原告共同拥有胚胎处置权,该男孩的出生应取得被告的知情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被告拥有“不能被迫成为父亲”的基本权利。

该孩子的出生,侵犯了男性的生育选择权,违背了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伦理原则。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可视为一个单纯的捐赠精子者,其对出生的后代既没有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案中,男女双方是同居关系)。

综合上述各种情况,作者得出两条原则:

第一,在认定男性承担对子女的抚养责任时,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第一考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男性必须对与自己有血缘关系(还包括拟制血亲如共同生活的继子女,包括婚内同意利用他人精子让妻子怀孕的情形)的未成年子女承担抚养责任。

第二,如果男性在主观上没有成为父亲的意愿,客观上也没有相应的行为(性行为、人工辅助生育行为),且男女双方也不存在夫妻关系,则男方不需要承担抚养责任。

#中国新冠疫苗安全吗?有效吗?够用吗?权威专家回应公众关切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新冠来袭,一场病毒和全人类的“战争”爆发。作为抵御病魔的强有力武器,疫苗被无数人寄予厚望。在这场疫苗研发的攻坚战中,以国药集团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中国生物)为代表的我国企业一直走在前列。

新冠疫苗究竟是怎样研发出来的?从立项获批到研发、建设、生产、上市,何以只用了330多天时间?究竟应该怎样看中国生物新冠灭活疫苗的“科研含金量”?中国有近14亿人,需要怎样的覆盖率……近日,带着一系列焦点热点问题,新华每日电讯记者深度对话中国生物董事长、国家“863”计划疫苗项目首席科学家杨晓明,回应公众关切。

“以身试药”是传统:“9个月时间里已经被抽了约60管血”

问:《中国疫苗百年纪实》这本书告诉人们,疫苗研发从来不是简单的事,而是以命相搏。这次新冠疫苗研发也是这样吗?

答:是的,我是去年3月23日最早接种我们研发疫苗的人,作为最早一批“以身试药”者,接种新冠灭活疫苗后没有任何异常情况,就是打针的地方稍微疼一点。因为接种后要定期检测抗体,我在9个月时间里已经被抽了约60管血,因为要定期观察的血液指标比较多。打第一针后的第二个星期就能检测到抗体,打第二针后2周左右就能检测出较高的抗体水平。

一百年来,我国生物制品工作者的献身精神不断传承延续。其中,“以身试药”就是一个传统。新冠灭活疫苗临床试验中,累计有几万名入组受试者接种疫苗,其中很多是生物制品人。这些特殊的志愿者,如传说中的神农尝百草一样,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一名生物制品人的责任与担当,当然,同时也是基于对我们研发和生产技术的自信。

为助力新冠病毒灭活疫苗早日上市,中国生物在2020年3月底启动了志愿接种,包括国药集团四级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内的数十名志愿者撸起袖子,自愿参加了人体预测试。中国生物人有句话:做敢给自己家人打的疫苗。这是我们的追求,也是我们的自信。

从立项获批到研发、上市共330多天:“时间前所未有的短”

问:此次中国生物的新冠疫苗从研发到上市用了多久?有哪些关键节点?

答:疫苗从立项获批到研发、上市,总计用了330多天的时间,从科学的角度看,可以说前所未有的短。

中国生物的新冠疫苗从研发到上市,有几个主要节点:一是2020年4月12日,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研发的新冠灭活疫苗全球首家进入Ⅰ/Ⅱ期临床试验,4月27日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研发的新冠灭活疫苗也进入Ⅰ/Ⅱ期临床试验。

二是2020年6月23日阿联酋国际临床试验,也就是Ⅲ期临床试验正式获批。

三是国内紧急使用,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在2020年6月30日获得了紧急使用许可,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在7月23日获得许可。

四是国外紧急使用,阿联酋2020年9月14日首先批准紧急使用,紧接着巴林于11月3日、埃及于2021年1月2日也批准紧急使用。

五是国际上注册上市,阿联酋2020年12月9日批准正式注册上市,巴林12月13日批准正式上市。
六是在国内第一家附条件上市,时间是2020年12月30日。

中国生物的新冠病毒灭活疫苗,从启动科技攻关到获批临床试验,我们用了98天;从进入临床到武汉、北京两个所先后都做完Ⅰ/Ⅱ期临床试验,用了78天;再从Ⅲ期临床试验入组启动,到附条件上市获批,用了168天。

疫苗研发速度很快:“把一天当作几天用”

问:作为疫苗研发第一梯队,短时间内拿出疫苗,靠的是什么?

答:这次中国生物新冠灭活疫苗的研发速度很快,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举国体制优势。

从全球经验看,过去一种疫苗从研发到上市,一般需要10年以上,投入10个亿以上。速度快一些的,也需要5年到6年时间。所以,新冠疫苗330多天能够上市,我们可以说是一个奇迹。这次新冠灭活疫苗的研发速度之所以能够这么快,关键在于依靠国家强大的制度优势。整个疫苗的研发过程得到了国家很多部委的大力支持,包括科技部、卫健委、药监局、工信部等。各部门采取应急状态的研发和审批程序,很多技术路线并行开展,各疫苗研发审评机构将审评程序由“串联”变“并联”,使得疫苗研发、审批时间最大限度缩短。

同时,中国生物在内部推行了最激烈的竞争。中国生物为新冠疫苗启动了“背靠背”的科技攻关竞赛,直接推动了同一疫苗研发在两个不同企业之间的进度。武汉生物所和北京生物所承接研发课题后,在同一个赛场的两条赛道上展开竞赛,这个新机制上的改革,最大限度激发了科研人员的竞争动力,也为疫苗研发“双保险”打下了基础。

为了提高效率,我们在研发过程中不计投入,采取了许多“串联”改“并联”的工作模式。以小鼠的动物试验来说,为了更快找到合适的注射剂量,我们一改通常的试验方式,改为三组不同剂量的试验同时进行。这就需要研究团队加班加点,把一天当作几天用。疫苗研发不仅是技术活也是体力活,短时间内拿出疫苗,靠的是研发团队争分夺秒的拼搏精神。

中国生物新冠灭活疫苗具有五大特点:“灭活疫苗是个既传统又现代的技术”

问:在疫苗的诸多技术路线中,中国生物为什么最终选择灭活这一技术路线?

答:中国生物新冠灭活疫苗具有技术安全性、防护有效性、人群普适性、储运便捷性和产能可及性等特点,安全性非常好,有效性数据超过了临床研究预设的目标,冷链储运条件符合全球大多数国家的国情,产能充足,能够满足大范围的接种使用。

同时,有别于过去的灭活疫苗生产技术,中国生物采用先进的细胞培养技术、纯化工艺技术及质量控制方法,生产效率高,质量控制指标完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截至目前,全球范围内成功上市的疫苗大部分是灭活疫苗产品,包括脊髓灰质炎疫苗(一类新药)、手足口病疫苗(一类新药)、森林脑炎疫苗(一类新药)、出血热疫苗等。

新冠灭活疫苗将全病毒进行培养,然后通过灭活和纯化,制备成灭活疫苗,其抗原成分完整,保护性更加全面。2020年7月中国生物新冠疫苗获批紧急使用以来,在自愿、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对高风险暴露人群累计完成数百万剂次的新冠疫苗紧急接种工作。其中7万多人赴海外一百多个国家有发病的疫区工作,在同一工作生活环境下,接种疫苗者中没有病例报告。

此外,疫苗的可及性也是非常重要的参考指标。在可及性方面,灭活疫苗有着自己的储运便捷性优势,储运条件是2℃~8℃,这与我国以及许多国家现有的疫苗储存条件和运输条件一致,不需要重构冷链体系设施,可大规模降低成本。

“对于疫苗的安全性,接种者不用担心”

问:近期,英国发现的变异新冠病毒备受关注,新冠疫苗对变异后的病毒是否有效?

答:从我们目前收集到的数据看,全球不同地方分离出来的病毒,我们灭活疫苗产生的抗体全部可以覆盖。

国家药监局审评通过的分析数据显示疫苗保护效力为79.34%,高于世界卫生组织50%的指标。一般来说,多数疫苗有效率超过70%即可在我国上市。在呼吸道疾病疫苗普遍保护率相对较低的情况下,我们的新冠疫苗属于“优等生”。

2020年底,国家药监局批准中国生物的灭活新冠疫苗附条件上市。“附条件上市”相当于给企业留了“家庭作业”,主要是持续监测观察抗体的持久性等。对于疫苗的安全性,接种者不用担心。

2021年1月13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会介绍,我国已累计开展重点人群新冠病毒灭活疫苗接种超1000万剂次,证明新冠病毒灭活疫苗具有良好的安全性。

很多一线研发人员“精神和身体都饱经考验”

问:在新冠疫苗的研发历程中,无数一线工作者默默付出,成就了疫苗的快速成功上市,背后有哪些不为人知的感人故事?

答:2020年的大年初一,我们的一位科研人员接到了新冠疫苗研发任务。为投身抗疫一线,她紧急决定留下年仅2岁的女儿,从安徽老家连夜自驾逆行赶回武汉,经过近5个小时的奔波,终于在封城前夜赶到,随即被派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P3实验室)开始工作。

因为在实验室里要穿非常厚的防护服,穿脱一次很费时间,为了节约时间,我们很多一线研发人员都让自己尽量少吃东西,少喝水,甚至后来还穿着纸尿裤,凌晨三四点钟才能脱下防护服,回到休息区,精神和身体都饱经考验。

中国疫苗找到了国际临床试验合作新的“打开方式”

问:此次是中国疫苗首次在海外大规模开展上市前的Ⅲ期临床试验,海外临床试验情况如何?

答:过去,由于国际化程度不够高,国内生物制药企业在海外还没有开展过大规模的保护性临床研究。可以说,通过这次磨炼洗礼,中国疫苗找到了国际临床试验合作新的“打开方式”。

在海外临床试验方面,我们与阿联酋、巴林、阿根廷、埃及、秘鲁等国家开展合作,综合考虑国家的合作意愿和医疗卫生及科研条件,这几个国家的政府部门都非常支持,一些国家领导人、知名政要都主动成为疫苗接种的志愿者。

中国生物新冠疫苗的临床试验严格采取国际上通行的随机、双盲、对照的方式。“双盲”就是指研究者和疫苗的接种者都不知道每个人打的是安慰剂还是疫苗,安慰剂和疫苗从外观到注射方式以及后期监测手段都完全一样,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因素对试验结果可能造成的干扰。

从参与Ⅲ期临床试验的人员规模来说,我们在国际上开展了覆盖志愿者国别最多的临床试验,Ⅲ期临床试验接种人数超过了6万人,接种志愿者涵盖了125个国籍,覆盖人群及其所属国别量均创全球第一。

此外,从中国到海外参与临床试验的团队不仅有国药集团和中国生物的团队,还有来自国家疾控中心、河南省疾控中心的专业人员,以及第三方临床监查方。我们与当地的合作伙伴及一流的研究团队密切合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建立较稳固的群体免疫屏障:理论上“中国要接种的人数范围在9亿至12亿”

问:中国有近14亿人,需要怎样的覆盖率,才能通过注射疫苗构筑起免疫之墙和保护屏障?

答:在新冠病毒来袭之前,我国还没有一个高等级的生物安全生产设施。我们借鉴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标准和自身生产工艺特点,分别在北京和武汉建成的新冠灭活疫苗高等级生物安全生产车间,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查和认证后,已投入规模化生产,今年预计产能可达到10亿剂以上。

根据以往疫苗预防接种的效果观察,结合新冠疫苗临床试验显示的保护率,理论上需要有70%至85%左右的人群接种疫苗,才可能建立较稳固的群体免疫屏障。以此来算,中国要接种的人数范围在9亿至12亿人。

新冠疫苗整条生产线:设备实现了95%的国产化率

问:我们的新冠疫苗生产线自主化程度如何?

答:从2020年1月23日武汉封城,到3月23日我接种第一针疫苗,只用了2个月的时间。中国生物能这么快做出疫苗,并且今年产能将达到10亿支,在全世界范围内看都是很不容易的。

灭活疫苗是传统、经典的路线,我要特别强调灭活路线它不是“落后”,这次新冠疫苗的诞生,里面包含了很多的创新因素,包括生产工艺技术的创新和质量标准的提升。同时通过这次车间的建设,创造了车间建设的“火神山”速度,实现了整条生产线设备95%的国产化率。

近年来,有关部门提出加强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支持疫苗、生物技术等相关的科技攻关,使我们在疫苗的研发、创新、产业化以及相关的产业链方面都取得了提升和突破,因此才能在这么短的时间研发出新冠疫苗。

临床精准诊断的“探照灯”和重症患者救治的“压舱石”

问:在构筑新冠防线上,除了新冠疫苗,中国生物还有哪些建树?

答: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中国生物迅速研发出新冠病毒核酸分子检测试剂这个临床精准诊断的“探照灯”,率先提出康复者恢复期血浆疗法这个重症患者救治的“压舱石”。

2020年2月1日,中国生物采集到了第一例康复者的血浆,对血浆进行核酸检测、病毒灭活工艺等工序后,通过成熟的血浆制备技术,研发制备出新冠康复者恢复期病毒灭活血浆,系统提出了康复者恢复期血浆采浆计划、技术标准和临床治疗方案。康复者血浆治疗技术,获得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推荐使用,纳入国家卫健委《诊疗方案》,被专家形容为治疗的“压舱石”。

打通产业链条,提升核心竞争力:“不是某一个企业的事”

问:我国疫苗或生物制品的研制、生产还存在哪些问题?

答:在国家间相互竞争的时候,卡脖子技术能成为致命因素,这时一定要有一个全产业链。产业发展需要全产业链的互动,在这方面,中国有着巨大潜力,也需要加大科技创新和资金与人才的投入。

我举个例子,生物制药行业遇到过三个门槛,其中之一就是规模化哺乳动物细胞的培养问题。现在生物反应器全自动微载体培养技术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因此为新冠疫苗的研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也要时刻关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机制。与过往相比,我们的转化机制已经畅通许多,但在机制的灵活性、整体的协同性上,较之欧美还是存在一定差距,这需要我们进一步改革提升,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打通产业链条,提升核心竞争力。这不是某一个企业的事,需要国际国内、国企民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政府监管部门等多方面的合作,共同去推动、共同去挑战、共同去实现。

疫苗安全问题“需要系统全面地规划”

问:我国不久前通过生物安全法,您如何看待疫苗对国家安全的重要作用?

答:中国生物在全国率先建立了高等级生物安全疫苗生产管理体系,配合相关部门编制了首个疫苗生物安全生产设施标准,并为国家制定《疫苗生产车间生物安全通用要求》提供了蓝本。这是我们在疫苗研发之外的另一条战线,它不光关系到我们之前赢得的疫苗研发的速度优势能不能迅速转化为生产能力,还关系到今后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时的疫苗研发生产效率,关系到国家生物安全战略实施,关系到我国在全球生物科技竞争中能不能处于有利地位。

当然,疫苗安全不仅仅是疫苗企业自己的事,需要系统全面地规划。建议:一是继续着力固根本、强弱项、补短板,加强疫苗研发能力建设,政府、科研院所支持国家疫苗发展战略,鼓励科技创新和产业合作。

二是有序引导,加强资源统筹,逐步改变小而散的疫苗行业局面,确保在任何特殊时期都能始终牢牢把握疫苗供应保障主动权。

三是加强工业能力提升,涉及疫苗相关上下游产业链的装备制造水平、原辅材料供应能力,要在国家主导下,有计划地实施专项提升。

四是加强疫苗专业人才培养,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培育和打造行业领军人物和企业科研“灵魂”,培养造就一大批专业技术人才、能工巧匠。

五是注重生物安全实验室及生产设施的布局规划,鼓励企业打好生物安全硬件和软件建设基础,为应对突发新发传染病做好准备。


附:孚道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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