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事实胜于雄辩

中山某中学音乐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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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本所委托人某建安公司被某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委托人及某中学共同支付工程款166万余元及利息。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本所律师详细梳理了该案的资料,就委托人承包的某中学音乐楼教学功能装修工程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分析论证。提出以下答辩意见:涉案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委托人转包原告施工时,其就已知悉工程的合同价,而且知悉是固定总价,自负盈亏,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应当限于财政局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所确认的工程价款,而不应当以申报的工程款为准。依据相关法律,固定总价合同,原告的工程造价鉴定不应被法院准许。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法院判决我方支付原告工程款261720元,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