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胜于雄辩
2013年3月江门市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总包单位)与委托人中山市某工程部签署《钢板桩施工合同书》,约定委托人承包某大厦基坑支护工程的钢板桩及支撑施工,合同总造价200万元整,使用期为6个月。委托人施工完毕后仅收到工程款110万元。
委托人作为一专业分包单位,施工资料留存匮乏,再加上总包单位与发包单位因工程款纠纷已对簿公堂。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本所律师详细分析了该案的资料,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委托人为项目工程提供了相应劳务及租赁物,与总包方签订的《钢板桩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合同结算。同时,为固定涉案证据,多次发函至总包单位与工程发包单位,要求总包单位、发包单位发出拔钢板桩指令,支付工程款。收集整理证据后诉至法院,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总包单位支付我方工程款及损失1743412元元,同时判决发包单对总包单位应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