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说法丨参与网络司法拍卖的“买买买”可以随意反悔吗?
来源:孚道律师 黎璇、李政弘
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自行进行或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处置债务人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清偿债权人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网络司法拍卖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同时对竞拍人来说也能够通过相对公允的价格、甚至是低于市场价买到心仪的标的物,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司法拍卖有时是种性价比较高的消费渠道。但是需要提醒竞拍者注意的是,在参与司法拍卖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并理解拍卖须知等相关材料,充分了解感兴趣的诉讼资产以及司法拍卖的相关法律程序后再参与竞买,切忌盲目跟拍,更不能恶意竞拍、悔拍,否则将承担没收保证金、赔偿差价、罚款甚至司法拘留的法律后果。
【典型案例】(以下两则案例引用自《新京报》及《成都商报》)
一、黑龙江省大庆市恶意竞拍案例
2019年1月,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恶意竞买人作出处罚。大庆中院执行法官李统君在办理崔某申请执行王某、大庆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就被执行人大庆某公司享有的55%股权,以起拍价11万元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竞买人徐某某在没有购买意愿,明知资金不足,无力支付拍卖款的情况下,在竞买中恶意抬高价格,连续出价16次将起拍价11万元的拍品抬高至4600万元,并最终成交,后以没有支付能力为由拒绝缴纳拍卖款。
经调查,徐某某系本市某油田企业职工,月工资1000余元,根本无经济能力支付拍卖款。因徐某某恶意竞拍的行为严重干扰司法拍卖秩序,妨害了法院的正常执行工作,损害了其他正当竞买人的合法权益,故大庆中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万元的处罚。
二、四川省绵阳市恶意竞拍案例
绵阳人唐某因与他人有借贷纠纷,2019年经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唐某所持有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9%的股权在淘宝网上进行公开司法拍卖,起拍价为625万元。经过21轮竞价,竞买人冯某以最高应价4600万竞得。然而,冯某却以种种理由拒不缴纳拍卖款。在法院催缴下,冯某请求延期缴纳,法院也同意了其请求。但是,到期后冯某仍不缴纳。2019年5月10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关规定,决定对冯某处以司法拘留15日,并罚款10万元的处罚。
【什么情况可以悔拍?】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司法拍卖都不能悔拍,在竞拍者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是可以通过向法院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悔拍”,相关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风险提示】
参与网络司法拍卖时一定要关注官方发布的信息,以法拍房为例,主要包含标的物调研表、竞买公告、竞买须知、执行裁定书以及房屋的评估报告,必要时,建议实地调查具体拍卖标的的情况,也可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做好风险评估工作,结合自身实际需求以及经济能力,谨慎参与竞拍。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网络司法拍卖不是网络购物,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网络司法拍卖是一项特殊的法律程序,涉及到司法机关的程序行为及各项成本,代表了司法权威,是不容儿戏的司法行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