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说法丨篡改他人高考志愿,该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来源:孚道律师 黎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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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6日,河北衡水一高考考生周某报案称自己的高考志愿被人篡改,经公安调查发现,周某的高考志愿是其同学吴某未经周某同意私自更改的,吴某因为觉得周某平时影响了自己学习,所以想惩罚一下他。他们的登录账号和密码都差不多,自己偷改了周某报的第一志愿,将其第一志愿改为位于报考志愿里中下游的一所院校,事后十分惶恐。查明事实后,民警及时与省教育考试院取得联系,积极配合为高考生周某恢复志愿,幸而未造成任何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警方依法对吴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解析
高考是考生乃至一个家庭的大事,填报高考志愿关系考生一生的前途,频繁出现的志愿被篡改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我国法律对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行为应如何规制尚无针对性的法律规定,我国现行刑法中也暂无任何一个罪名能被准确无误地适用于“篡改高考志愿”这一行为。是否应当将篡改高考志愿行为入刑?如何体现我国法律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这些暂时都是颇具争议、尚无定论的理论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恶意篡改他人高考志愿、导致他人无法被心仪院校录取的行为最终都会被法院判决入罪,但在具体罪名适用上又存在一定偏差,主要涉及两个罪名,一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刑事判决的检索,发现近年司法机关在适用罪名上更加偏向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并被判处数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行为适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否正确,目前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支持该观点的人认为,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行为会造成比较严重的危害后果和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普遍被认为需要以刑法加以规制,且篡改高考志愿的行为一般是通过计算机来完成的,行为过程可以看作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数据进行修改,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中“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相关定义。
反对适用该罪名的人认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保护的法益主要系计算机系统的功能与内部数据的安全性,而篡改他人志愿的行为一般是通过推测、偷看他人账户信息及密码对志愿进行修改,既没有使用破坏性的手段,也没有影响到高考报考系统的功能,不符合入罪标准。进一步说,考虑到篡改行为人一般为高中生,如果行为被及时发现得以更正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观点认为应以行政处罚和经济补偿的手段对行为人进行惩戒,而没有必要动用刑罚如此严厉的手段。
对此,笔者认为,高考成绩毕竟凝聚了考生长期的付出与心血,公民受教育权更是不可侵犯,对于恶意篡改他人志愿的行为,一旦造成严重后果,使得受害者多年求学梦一朝幻化为泡影,因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处以刑罚并无不妥,也符合各地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但是,相关争论反映出我国法律对此规定的不完善,因此也期待未来我国法律或将进一步完善,对恶意篡改他人志愿的行为,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惩戒。广大考生也应注意保管好自己的个人信息,谨防他人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