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说法丨参军入伍不销户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最可爱的人
来源:孚道律师 黄锋、温碧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部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该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这一条款是对原有关于公民入伍时户籍迁出与相关规定的颠覆,不仅仅意味着既往公民入伍原籍户口注销的旧规被替代,还意味着军人权益可以得到更全面的保障。
按照《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应征入伍后注销其户口。改革开放以来,与户籍相关的权益日益丰富,农业户口的公民获得相关的权益尤为突出,往往可以依据其户口身份及履行一定的义务获得村集体成员资格并享受相应的集体内部权益。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暂无具体、明确地规定具备村集体成员资格所需要的条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九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说明在具备村集体户口的前提下,村民须同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才可具备村集体成员资格。在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粤71行终2590号判决书中,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经济自主权,对内部事务实行民主管理,针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以“户口+义务”为原则。
根据前述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只要户口迁出村集体或者不履行村集体义务的村民,则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不能享有相应的集体内部权益。若严格适用这一规则,对于响应国家号召而入伍服役并按照《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将户口暂时注销的村民而言,实际上是对其原合法享有的村集体内部权益的剥夺。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村集体可以通过民主表决的形式在固化与分配村集体财产时,明确保留户口暂时注销后,军人的村集体成员资格与相关权益;又或者在已固化与分配村集体财产的情况下,再次通过村民会议讨论表决,形成补充协议、决定,对户口迁回的退役军人重新赋予村集体成员资格与分配内部权益。但即使按照以上做法,也可能导致村民服役期间,原应享有的村集体权益因户口暂时性注销而丧失。此外,上述对于退役军人村集体内部权益分配的保障与补救措施,必须建立在村集体内部形成一致的尊重与维护军人民主意志的基础上,如果村集体内部不能达成“保留入伍村民成员资格或者赋予户口迁回的退役军人成员资格”的共识,那么军人原本作为村集体成员可以享有的内部权益则因丧失成员资格而被一并剥夺。这显然与抚恤优待工作的精神相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 “公民入伍时户籍保留”的规定出台,不仅确保公民无论入伍或退役,本属其享受的与户籍相关的权益可以得到全方位保障,还可以与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与公共服务的思想相衔接,贯彻抚恤优待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巩固军人地位和切实保障军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