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说法丨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风险及救济
来源:孚道律师 韦杏珊
在商事活动中,一些公司为了自身实际经营的需要或其他目的,将不属于公司股东的人员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在一般人的认知中应当是公司的投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只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并且获得了被登记机关的认可,前述行为一般不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但是,实践中还存在着另外一种情形,那就是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并未授权任何人代为办理登记事项,而仅仅是因为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而莫名成为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对于后一种情形,被冒名人员会面临什么样的民事法律风险,又该如何救济?
风险一:可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被限制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若公司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则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将会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中向社会进行公示。此外,其法定代表人将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如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所列明的事项,甚至还将受到被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的信用惩戒。因此,被冒用人若成为了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个人征信及生活将受到严重影响。
风险二:可能无法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实践中,绝大多数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若被冒名人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那么被冒名人很可能同时被冒用了身份信息登记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在这种情形下,被冒名人无法再另外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同时可能因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鉴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税收筹划、土地交易等事项中的可享受若干利好政策,且基于特定商事项目而专门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十分常见,故一旦有设立自然人独资公司需要的被冒名人无法及时发现身份信息被冒用,则其经营计划将遭受严重影响,甚至可能因此构成违约并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救济方式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撤销登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载明,对于被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人员可以向作出对应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督部门申请撤销冒名登记,并可以提交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登记机关需要在收到撤销申请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作出为期45日的公示,同时通过查阅档案材料、到公司住所或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根据需要征询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等方式进行调查,最后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处理。若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则登记机关有权认定冒名登记成立,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
这种救济方式成本较低,而且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能较好地避免资料转递等程序导致增加的时间成本,符合大多数被冒用人希望尽快解决问题的需求。
救济方式二:提起行政诉讼
若发现自身的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被冒用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实践中,对于被冒用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是否必须先向登记机关申请救济存在争议,因此为避免增加诉讼成本,笔者建议被冒用人先行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撤销登记,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服时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若因提供申请材料的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虚假导致错误登记,被冒用人有权要求申请人赔偿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若登记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违背了审慎义务,对错误登记存在恶意串通、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则登记机关也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