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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双十一”避坑小指南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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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黎璇、郭子聪

“双十一”又来了!各位亲!你们的手还好吗?
最近各大电商平台的双十一活动一波接着一波,然而看到朋友圈各种show之后的小编内心OS be like:
在网络狂欢购物节抓紧时间买买买,薅一波性价比高的产品和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固然重要,但是我们作为消费者在网购的过程中应当要处处留心,切不可被商家们一时的“糖衣炮弹”冲昏了头脑,掉入商家的套路之中。下面小编就给大家带来一些“热知识”,帮助大家在双十一各式各样的促销活动中“避坑”!

一、定金人看这里!

(一)定金是什么?和订金有什么区别?

定金通常具有担保的性质,且不得超过合同标的价值的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关于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那么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不返还定金;相反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关于订金,在我国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按照一般的交易习惯会视为预付款,如果当事人双方均不履行合同债务,则应当返还订金。

(二)已经支付的定金都无法返还吗?

在某宝平台的商品定金支付的页面中会出现“我已同意定金不退”等预售协议条款的选项,只有选择确认该选项之后才可以支付定金,买家支付定金后,如果未在限定期限内支付尾款,则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那么是否意味着,定金一旦支付,就没有办法取回了呢?

提前支付定金的行为是为购买商品的行为提供担保,如果消费者支付定金后不履行支付尾款的义务,则卖家有权不予退还定金;但消费者按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了尾款后,就不存在不履行债务的情形了,同时,支付尾款后,此前支付的定金将折抵成货款的一部分,这时候如果消费者在商品未发货前选择退款,或者在收到商品后选择七天无理由退货,卖家应按照一般交易程序向消费者退还全部价款,所退价款内就包括了消费者此前已经支付的定金。

二、直播间下单的看这里!

随着“网红经济”迅猛发展,直播带货已经成为一种新型营销模式,那么我们在直播间购买的商品遇到虚假宣传或者质量问题,是否可以要求带货的主播承担责任呢?

主播是直播间带货活动中最主要的一个角色,如果在直播间销售的产品存在问题或宣传不实,是可以要求主播承担责任的,但是主播承担责任的方式,需要根据主播的身份进行界定。

(一)主播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若主播在直播间所宣传的推广内容、文案等是由商家提前预设或准备的,或者其出现在直播间的形象是由商家进行限定的,即主播在主观上未为商家的推广宣传提供创造性构思,仅凭其个人独有的影响力与人设形象为商家的商品作推广,收取推广费或者代言费的,则其身份一般会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此时,主播作为广告代言人,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或者如果明知或应知除前述之外的其他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并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二)主播作为广告经营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若主播在直播间进行直播带货的过程中,所宣传的推广内容、文案等是由主播与商家共同进行设计或者由主播自行提供创意进行设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即除了凭借其个人影响力外,还为推广内容投入了自身创造性的构思,且所得报酬构成中包含了代言费以外的其他性质的费用,则主播此时也可能被认定为广告经营者。

同样的,若主播作为广告经营者,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或者明知或者应知除前述之外的其他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并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作为广告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将面临没收广告费用、行政罚款、暂停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可能面临刑事控告

三、关于售后!

(一)“促销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双十一”期间许多商品都在促销,但有些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却向消费者表示“促销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呢?

“促销商品”能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要具体看商品的性质,以及消费者在购买时是否确认。对于正常的商品,商家仅仅因为商品参与促销活动就单方限制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二)鲜活易腐的商品;(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第七条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因此,除非所销售商品符合以上规定的情形,否则商家所限定的“促销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应当注意这个问题,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消费者售后的责任请求权如何行使?

若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由于商品的质量或者服务质量有问题致使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此时会产生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消费者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依据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要求商家承担赔偿责任,但消费者只能择其中一种方式维权。

除了以上提到的知识点以外,日常网购过程中我们还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作为消费者,我们一定要擦亮双眼,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避免掉入商家的“坑”,这样才能真正享受到网购以及促销活动给我们带来的优惠与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