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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养子女不孝,养父母能否解除收养关系?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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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余柳


案例
王某夫妇因膝下无子收养一子名小王。由于小王为家中独子,王某夫妇对其关怀备至,倾尽所有供养小王成人。王某夫妇原以为收养小王能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美好愿景,但小王成人后非但未感念王某夫妇的恩情,反而肆意“傍老”、“啃老”,频繁出入棋牌室等场馆参与赌博,负债累累,登门讨债者扰乱了王某夫妇的正常生活。王某夫妇曾多次尝试与小王沟通修复双方关系,劝说小王踏实工作还清负债,却遭到小王不耐烦的训斥及谩骂。王某夫妇伤心失望,也觉得小王再无浪子回头的可能,欲与小王“断绝关系”。

一、王某夫妇能否诉求解除与小王之间的收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前述法条,解除收养关系可通过协议解除、诉讼解除方式实现。就能否解除收养关系上,主要围绕双方关系是否恶化,是否无法共同生活展开。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互动、交流情况、是否具有家暴、虐待情形、双方之间的纠葛纷争是否在小范围内被乡里知悉(是否有经村、居调解矛盾)、养子女的为人品行及年龄等因素都会作为法官判定是否解除收养关系的参考因素。

本案中,小王已经成年并具备劳动能力,但终日流连赌博娱乐场所,不照顾、赡养王某夫妇,在无法协议解除双方收养关系的情况下,王某夫妇即可依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起诉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

二、收养关系解除后,王某夫妇能否诉求小王按月向其支付生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根据前述法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仍应支付生活费。但是生活费的支付标准在实践中会参照养父母、养子女的经济状况(如养父母是否有稳定的退休金收入、其它收入来源,养子女的学历水平、劳动能力等因素)及当地生活消费水平综合判定。

在本案中,即便王某夫妇与小王解除收养关系,法律上的收养关系可以划上句号,但王某夫妇多年来的付出不应被无视,王某夫妇可以诉请小王按照一定的标准按月向其支付生活费,具体的支持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