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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婚外情”赠与的财物能否要求全额返还?

202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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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袁芦生、李岚

【案情简介】

吴女士与刘先生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女士发现丈夫刘先生与小李同居一室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刘先生将362.5万通过多家银行陆续(约90笔记录)转款给小李。吴女士认为,刘先生和小李的行为有损公序良俗,也损害其合法财产权利,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小李全数返还夫妻共同财产362.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案件审理情况】

庭上,刘先生辩称其与小李合作经营美容生意,转账款项是用来投资购买仪器设备,因此款项性质不属于赠与,小李也不应返还全部款项。

法院认为,尽管刘先生称其与小李之间存在合伙关系,但却对双方的合伙时间、合伙协议、投资情况、利润分配等无法提供任何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刘先生给小李转款的行为应认定为赠与。另外,刘先生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也系无权处分。最后判令小李全数返还夫妻共同财产362.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律师分析】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第一是对款项性质的认定。经检索发现,在类似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发生的赠与纠纷案件中,认定款项性质是纠纷解决的首要问题。被告常辩称转账款项为借款、合伙经营所得或工资报酬,此时法官会综合考虑金额、时间等转账基本情况以及生活常理判断,例如本案中刘先生几乎每天都在转账给小李,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十万,显然不符合合伙的外部特征;或辩称诉争款项为借款,但数额较大却并未出具借条,不符合一般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常理。被告提出的主张并未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也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第二点也是最关键的:夫妻一方擅自赠与,该赠与行为是否无效?是部分无效抑或是全部无效?有部分观点认为,配偶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享有权利,那么婚外情所涉赠与行为仅属部分无效,受赠人也仅需对赠与的财物返还一半。但是,针对这一问题法院已形成较为明确及统一的意见: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能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存在重大理由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关于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配偶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财物当然不属于上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若认定赠与行为部分无效、受赠人仅需对赠与的财物返还一半,实际上是将夫妻共同财产制理解为每人各占50%的份额,这与共同共有中每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共同权利是相违背的。因此,在夫妻共同财产下,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赠与他人财物,应当认定赠与行为全部而非部分无效,受赠人应当全部返还赠与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