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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郭子聪
关于《谭谈交通》的著作权纠纷,有网友认为,尽管认为成都广播电视台为《谭谈交通》的著作权人,那么游术公司作为被许可人是否就有权代替成都广播电视台起诉维权呢?本期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财产权,其中著作权的许可又分为专有许可和非专有许可。因此,成都广播电视台给游术公司的著作权许可是专有许可还是非专有许可就成了游术公司是否有权以被许可人的身份代替权利人起诉的关键。
(一)什么是专有许可?
专有许可是指著作权人仅许可一家以某种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而不再向第三人授予同样的许可。其中专有许可又包括独占使用许可和排他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是指著作权人在设立该许可后,连著作权人本人都不允许继续使用该作品,仅限于被许可人一方单独使用;而排他使用许可则允许著作权人继续使用该作品。
(二)什么是非专有许可?
非专有许可就是普通的使用许可,著作权人在许可一家以某种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后,还可以许可其他第三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一般而言,大多需要使用著作权的社会公众通过市场上购买到的各种商品化的著作权使用权都属于这种普通许可。
(三)专有许可与非专有许可决定被许可人是否享有诉权
在专有许可的情况下,被许可人不仅可以因合同对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使造成限制,还能够阻止著作权人对其他人再进行许可。因此专有许可有较强的排他性。当侵权行为发生时,专有许可的被许可人之利益直接受到损害,从平衡法益和版权的激励理论来说都应该为被许可人提供更为积极的救济途径。
在非专有许可的情况下,被许可人无权因合同对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使造成限制,更不能对抗第三人。著作权许可主要是基于使用需要,非专有许可下,著作权人甚至可以再把使用权许可给第三人,故被许可人其利益虽会受到损害,但损害的程度相较而言并不大。因此,虽然被许可人可以直接实施自己的使用权不需要通过其他人,但权利的排他性并不强,更类似于一种债权,但许可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如果游术公司取得的是成都广播电视台的专有许可,那么在专有许可的情况下,笔者倾向于认为被许可人应当可以因著作权人对使用权的处分而享有诉权;而在游术公司取得的是非专有许可的情况下,其作为被许可人的诉权就可能存在争议,需要看法院是否支持。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双方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权利人授予被许可人代为维权的权利,那就不存在是否为专有许可的讨论,依据许可合同的约定,游术公司应当享有以被许可人身份进行维权的权利,其拥有合法的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