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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 | 信托理财投资标的爆雷,投资人能否要求信托公司赔偿到期未兑付的损失?

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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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余柳



近年来,金融市场动荡加剧,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倾向选择更加稳健的投资理财方式,信托理财产品由于收益率高于银行普通理财产品,且分期分类的产品在兑付周期设置方面更加灵活,所以尽管投资门槛较高,但仍被高净值客户视为高安全性、高回报率的投资理财项目。


信托理财产品的类别较多,其中投资地产类项目的信托理财产品的收益往往高于其他类型产品,常被投资者作为第一选择。自从楼市低迷及多个知名房企爆雷之后,商业信托行业风险资产随之暴露,看似“保本保息”的信托理财产品面临到期无法兑付的风险,作为投资者在产品到期未能如约偿付时,能否要求信托公司赔偿损失呢?


一、信托业风险处置秉持“卖者尽责、买者负”的原则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托业风险处置应按照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防范道德风险。在信托公司履职尽责的前提下,信托产品发生的价值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另根据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五条规定,“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也被确立为审理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卖方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销售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而引发的民商事案件中应秉持的原则。卖方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在知悉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投资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投资理财风险。

投资者在购买信托理财产品时,通常会签署信托合同及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公司在合同及申明书中通常会载明信托公司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且不对相关收益作出保证等内容。在信托公司依法依约履行受托人职责的前提下,投资者应当自行承受投资行为所产生的财产收益以及财产损失风险。


二、信托公司不依法依约履行职责,投资者有权起诉要求赔偿




(一)处置抵押、质押物,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大部分的信托理财产品会设置抵押、质押、保证等增信措施。如出现分期分类的产品在任一期内未能如期兑付的情况,信托公司有权根据双方约定决定展期或加速到期,并通过要求相应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处置相应的抵押物或质押物等方式实现债权,以保障投资者的相应权益。在信托理财产品未如期兑付,且不存在展期情形的前提下,投资者可以要求信托公司处置相应的抵押、质押财产或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但具体处置方式需依约定或依受益人大会表决结果而定。达到采取维权措施的条件或满足相关决策手续后,信托公司又怠于履行相应义务的,投资者仍可以其失职为由起诉信托公司要求相应赔偿。


(二)信托计划展期


大部分信托理财合同会提前约定到期不能兑付的授权展期条款,并详细约定展期情形及需要展期时免于召开受益人大会的情形,旨在减轻信托理财产品到期后融资人的资金压力,也为信托公司预留足够的时间处置风险,部分融资人会另行提供额外的抵押、质押物争取展期时间。在决定展期的情况下,投资者需关注展期时间是否超出信托计划的最长周期并密切关注信托状态的相关公告。

处置抵押、质押物,要求保证人承担

担保责任

处置抵押、质,要求保证人承担

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