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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聊聊信用卡逾期违约金的那些事儿

202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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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袁芦生、刘艳华

【案情简介】

甲于2012年向A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经A银行审核后向甲发放信用卡一张,额度为18万元。2020年至2021年期间,甲曾多次出现未能按时向A银行还款的情况,A银行向甲催收无果后,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立即向A银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6万元、利息3万元、违约金3万元等。甲在本案开庭前5天委托本所代理案件,接案后主办律师分析相关证据材料及法律规定,指导甲行使抵销权并及时向银行支付经抵销后实际应付的本息,最终获法院驳回A银行诉讼请求的判决书,为甲减少损失近5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向A银行申领信用卡时,已明确清楚《信用卡合约细则》的条款约定,并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确认。现甲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未按时偿还信用卡欠款本息,已构成违约,甲应当向A银行偿还信用卡全部欠款本息。

关于偿还违约金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4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的收取方式和标准,该通知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在本案中,A银行从通知出台到施行之后,未就违约金一事与甲重新约定并签订协议,法院不予支持。另发现A银行提交的交易流水中明确记载,从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期间,A银行收取了甲的违约金共计8000元,A银行亦不应收取,甲要求冲抵欠款本息的请求予以准许。在诉讼期间,甲已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已还清全部欠款,故A银行的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银行能否要求甲支付违约金,以及A银行于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期间收取的违约金8000元应否返还给甲或者抵销部分欠款。本案中,主办律师发现A银行提供的交易流水显示收取了8000元的违约金,但甲是2012年申报的信用卡,当时合约上只有滞纳金的约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4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A银行在收到这项通知后未与甲重新约定收取违约金的相关条款,且由于违约金属于新增收费项目,发卡银行单方增加合同相对方的义务,属于无效行为。在未经持卡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约束持卡人,所以,A银行不仅无权向甲收取违约金,对于银行曾收取的8000元违约金还应当返还或冲抵部分欠款。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在此情况下,甲的法定抵销权成立,有权要求A银行抵销部分债务。 

【律师建议】

个人申请办理信用卡时要注意申请表背面的信用卡合约约定,为保障个人合法权益,是需要了解清楚逾期还款违约金的收取和利息收取计算方式,切勿因条款繁琐复杂而忽略。如有不理解收费的计算方式和收取规定,可以询问银行工作人员了解条款意思表示,银行亦有义务为申请人讲解信用卡的费用收取规则和计算方式,以避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各大银行对于2016年4月15日新规出台前所申办的信用卡,应当按照央行相关规定,及时与信用卡申办人重新约定违约金条款,以避免日后出现类似情况时,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