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说法|男子酒后驾车身亡,同饮者是否应承担责任?
来源:孚道律师 李杨、肖静
【案情简介】
2020年国庆放假前一晚,中山市某公司的员工下班后决定一起聚餐,入职该公司几个月的钟某也欣然加入。当晚聚餐时,席间觥筹交错,钟某也喝了好几杯,大家交谈甚欢,十分放松。酒过三巡,聚餐结束时,领导叮嘱大家注意安全,特别强调喝酒不开车,开车来的同事一定要叫代驾回家。同事小王没有饮酒,便主动提出可以送钟某和另外几个顺路的同事回家,几人便坐上了小王的小车。中途一名同事先到家下车,钟某也一起下车,说自己没有喝醉,要先去朋友家喝点茶聊聊天后再回家。小王觉得不安全,劝说其不要中途下车,还是由自己直接送回家后早点休息,其他几位同事也劝说钟某不要下车,但钟某不听劝阻,坚持自行离开。无奈,小王只能驾车送其他同事回家。
钟某离开后,步行至自己停放的摩托车处驾驶摩托车前往朋友家喝茶,就在几分钟后,醉眼朦胧的钟某在酒精的作用下已看不清路况,不慎撞上停在路边的大货车,当场死亡。后经交警认定,钟某因酒后驾驶等违反道交法的相关行为,对该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
钟某家属认为,与钟某同桌聚餐的同事应当劝阻钟某饮酒,或在其酒后应当送钟某安全回家。因此在得到大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的相应理赔后,钟某家属主张与其一同饮酒的同事也应当对钟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证人还原事发当日情况,当日钟某确是在并未经他人强制劝酒的情况下主动饮酒,随后在同事小王送其回家的路上中途坚持要下车自行离开,并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事发次日同事们出于对钟某发生事故的痛惜和对其家属的关怀共同筹集了6万元送到家属手中以表慰问。本案争议焦点有二:其一,与钟某同桌同饮的同事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二,主动送钟某回家的小王是否应当为钟某坚持离开后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共同饮酒的场合,每个饮酒者本身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料到饮酒后开车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对自身死亡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在四种情况下,同桌饮酒者存在过错,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种是强迫性劝酒,可以通俗地理解为通过刺激的语言或行为让对方饮酒。比如“不喝就不够朋友”、“不喝就是不给我面子”此类激将法;第二种是在明知对方不能喝酒的情况下仍然执意劝其饮酒,如明知对方酒精过敏,或已服用不能与酒精相合的药物时仍极力劝酒;第三种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这种情况就是指,在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时,或者是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身体或行为时,一同喝酒的酒友没有将其安全送回家中;最后一种就是最常见的情况,即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本案很显然不属于前两种劝酒的情况;聚餐结束后,公司领导已强调喝酒的不能自行驾车要代驾,且钟某已坐上小王的车,钟某下车地点也没有其停放的摩托车,同事们并不知道钟某会酒后驾驶摩托车,因此也不属于第四种“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情况。
通过检索类似案例并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共同饮酒者应当履行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一是提醒、劝阻、通知义务,即在共同饮酒时发现同饮者出现酗酒、醉酒、神志不清或出现不良反应后应当立即提醒、劝阻或及时送往就医并及时通知其亲友。二是帮扶、照顾、护送义务,即在饮酒过程中对于那些醉酒可能会危及其自身安全的同饮者应当相互关照,给予最大限度的帮扶,应当亲自照顾或安全送达交由其亲友照顾,并妥善管理其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在本案中,酒后同行者,特别是送饮酒者回家的小王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不能任由钟某自行下车离开,否则将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律师提醒】
在社会生活人际交往中,常常会有聚餐饮酒的场合,而各个地区不同的酒文化也会引发相关的法律问题。律师在此提醒大家,饮酒要文明、适度,千万不要赌酒、斗酒、劝酒,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有足够的认识,也应该意识到酒后产生的后果,在喝酒的过程中量力而行,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同时,一同饮酒者和送饮酒者回家者在安全防范方面需要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一旦如果有人喝醉了,同饮者应当尽到帮扶关照义务,尽力将醉酒者安全地送回家或妥善安置到其他责任人的监护之下,避免悲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