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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乘坐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平台需要负责任吗?

202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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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黎巧瑜、黎璇

【背景案例】

乘客李某在某顺风车网络平台下单,从A地前往B地,驾驶员黄某接单。李某在搭乘黄某驾驶的车辆前往B地过程中,因黄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死亡。经交警认定,黄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黄某与李某家属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某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某顺风车网络平台承担赔偿责任。交警认定黄某负涉案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毫无疑问黄某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顺风车网络平台是否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裁判文书显示各地法院有关顺风车网络平台是否应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裁判思路并不统一。部分观点认为,“顺风车”即私人小客车合乘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中相关责任义务由合乘方自行承担,顺风车网络服务平台仅提供居间信息服务或类似于居间的服务,故不承担法律责任。而部分观点则认为平台应当承担责任的,大致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1)因顺风车网络平台对驾驶人及合乘者双方负有审核、告知、监管等义务与责任,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为有偿服务,且合乘双方亦正是基于对顺风车网络平台安全保障的信赖才参与合乘,故顺风车网络平台应在驾驶人不能赔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2)顺风车网络平台在顺风车运营中并非只是提供居间服务,而是掌握了交易价格制定、订单分配模式、利益分享比例及补贴发放标准等多项核心内容,在整个客运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担主要的支配及控制地位,应视为与驾驶人、合乘者三者成立客运合同关系,故顺风车网络平台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如顺风车网络平台未尽到顺风车及其车主身份的核验义务、日常管理义务、提示说明义务等存在过错的,顺风车网络平台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按份责任。

就本地的类案司法审判情况来看,2020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作出(2019)粤民申7027号民事裁定书,对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粤20民终1049号判决书予以支持。该案一审法院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顺风车网络服务平台应对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审法院则认为,“顺风车平台提供的并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而是平台注册用户包括合乘提供者和合乘需求者之间的信息交互匹配服务,顺风车平台对两者之间能否达成合乘合意以及合乘费用收取标准及分摊方式均不作强制性要求,其向使用平台服务的用户仅收取信息服务费”,顺风车网络平台“在双方达成合乘合意过程中提供的应为居间服务,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并非本案侵权人”,从而改判顺风车网络平台不需要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顺风车网络平台“并非提供网约车相关服务,而是依靠其信息技术为合乘意向提供居间撮合服务,其对案涉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二审判决并无不当,裁定驳回原告再审申请。

笔者认为,对于乘客乘坐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顺风车网络平台是否需要负责任的问题,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析。如果顺风车网络平台在驾驶人与乘客达成合乘意向、确定价格以及款项支付的整个过程中都处于绝对支配和控制地位时,顺风车网络平台就不应仅仅被视为居间方。相反,如果顺风车网络平台对合乘双方能否达成合乘合意以及合乘费用收取标准、分摊方式等均不作强制性要求时,也不应对平台苛以交通事故的连带责任。同时,笔者也期待我国立法机关或相关主管部门能就上述问题出台相关规范或解释,以尽早为目前所存在的各地法院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画上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