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说法|不要再这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了,没用!
来源:孚道律师 邓景文、肖静
随着社会大众对政府工作监督的意识和热情不断提高,群众向政府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和频率都在稳步增长。但是,申请人往往因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和方式不了解,导致得不到想要的政府信息答复,比如以提出咨询问题的方式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因为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为了方便群众获取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保存的信息的程序,其有别于信访程序和普通业务咨询程序,申请人直接向行政机关提问,一般是不会获得解答的。
【案例节选】
(一)2016年7月31日,陈某某、蒋某某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1.罗定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2013年11月27日颁发的编号201301《见义勇为确认书》是否已经省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如不确认,其所依据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什么?审批程序是否合法?2.省人民政府是否已颁发一次性抚恤金给陈洋忠的亲属。如不支付,其不支付所依据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什么?”【引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行终51号《行政裁定书》】
(二)2020年5月13日,深圳市某公司向龙门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以纸质形式公开“龙门县盛****开发有限公司置换取得LM2019-ZH-001地块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1.该公司被提前收回原地块的土地信息及收回的原因;2.该公司符合土地置换条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引自博罗县人民法院(2020)粤1322行初424号《行政判决书》】
(三)梅某某等人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1.要求公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的农村土地确权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情况是否已完成结束?2.要求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确权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依据中央什么文件精神进行确权?……”【引自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粤71行初501号《行政判决书》】
【法律分析】
以上三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向行政机关提出问题,并要求予以解释和说明。以上三宗申请所获得的答复也是一致的,行政机关答复直接以“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以问题咨询的方式要求给予解释,需要重新加工制作,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适用范围”为由,没有对申请内容进行实质性处理或者答复,申请人因此也没有获得其想要的政府信息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指的是行政机关记录和保存的现有信息,不包括需要行政机关通过汇总、加工和分析现有信息的基础上重新制作的信息。如果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文件本身,而是须经过解释、判断,再从相关联材料中进行汇总、加工,才有可能得出被申请信息的时候,行政机关就会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性质认定为问题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适用范围,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处理。所以行政机关以上的处理方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这也是基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的考虑,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一般会指定属下一机构专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的办事机构每天都要处理大量政府信息公开的事务,如果还要兼顾回答群众提出的各种问题咨询,难免会分身乏术。
【律师建议】
1、如果您想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向行政机关获取某项政府信息,请明确列明具体的政府信息名称或内容,切勿以提问方式表达,否则行政机关会认定所申请事项属于问题咨询而不予以实质处理。
2、如果您确实有问题需要向有关部门咨询,请根据相关指引采取正确的方式直接向有关部门提问,不必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提出。
3、除了以提问方式要求予以解释的事项,以下这些内容也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处理范围:(1)申请查询工商登记档案;(2)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信息。想要获取这些信息的,也请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门渠道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