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说法|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孚道律师 刘艳华、黎璇
【案情简介】
陈某与王某甲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王某甲母亲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和20万元银行存款。王某甲母亲育有3个子女,分别是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甲母亲生前未立遗嘱,其子女亦未对遗产进行财产继承。后陈某与王某甲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登记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协议对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作出了约定。离婚后陈某发现王某甲母亲名下一套房产和20万元银行存款尚未进行继承,遂将王某甲诉至法院,要求对王某甲母亲的遗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第一,关于案涉房产。虽然王某甲母亲死亡于陈某与王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案涉房产成为遗产,但离婚前王某甲并未继承该遗产,故该房屋并非王某甲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因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诉请分割王某甲继承的案涉房产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关于20万元银行存款。该银行存款虽获取于陈某与王某甲离婚之前,但迄今为止,没有证据表明王某甲母亲的法定继承人就该笔存款的归属或分割产生争议,也没有证据表明王某甲全部或部分继承了该笔存款,故陈某诉请分割该项财产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等法律规定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甲母亲遗产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进行分割。首先,王某甲母亲的死亡及继承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其次,王某甲母亲生前未立有遗嘱对财产进行处置分割,法定继承人亦未对其遗产进行分割,陈某亦无证据证明王某甲母亲的法定继承人就遗产的归属或分割产生争议。即便王某甲母亲死亡于陈某与王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法定继承人之间仍未对遗产进行分割,因此并未能明确陈某可取得该遗产全部或部分份额,故案涉房屋和银行存款并非在陈某与王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因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父母的遗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被继承人死亡即继承开始后法定继承人尚未对遗产进行分割的,该遗产仍处于继承人共同共有的状态,尚无法确定某个继承人所得份额。即使被继承人死亡于其子女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继承人的遗产在分割前,多少遗产份额可作为某个继承人与其配偶的共同财产是不确定的,因而无法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据此,前述案件中陈某需等王某甲母亲的遗产分割后(包括继承人之间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确定各自继承的份额),再以王某甲所取得的财产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起诉分割。
如被继承人没有遗嘱确定其遗产只归其子/女一人的,且该子/女与其配偶双方对此均无书面约定,该遗产份额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若被继承人想要倾向性地保护其子女的利益,避免在日后的离婚纠纷中发生夫妻财产分割争议的,对于财产的继承分配或赠与应当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比如订立书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明确该财产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归属子/女一方所有,或夫妻双方之间书面约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父母的遗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