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说法|这张卡不能随便出借!
来源:孚道律师 李泳仪、肖静
案情简介
近日,上海市30多名老年人把自己的社保卡/医保卡有偿租借给他人,“借卡者”冒用老年人身份并使用老年人的医保信息在上海市各大医院以低价购买相关药品,然后转卖获利,出借医保卡的老年人每次收取几百元的“借卡租金”。后“借卡者”被公安机关抓获,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出借医保卡的老年人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并根据涉案老年人的犯罪情节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宣告缓刑。
很多人看到上述案例会有疑惑,出借的医保卡使用的金额也是持卡人个人账户金额,怎么将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就构成了诈骗罪呢?医保卡是社会医疗保险卡的简称,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专用卡,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储存记载着个人身份信息以及账户金的拨付、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息,简单来说是“专人专款专用”。需要强调的是,大多数人都以为个人医保卡中的账户金额当然属于个人所有,其实不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属于社会保险基金之一,社会保险基金是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政府通过预算要保障收支平衡,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还要给予补贴。社会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个人和政府按照比例共同缴纳,其中政府财政参保比例较高。医保卡中的账户金额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因此医保卡中的账户金额并不完全是私人财产,个人不能自行处分,必须是符合特定的使用对象(医保卡持卡人)和使用范围(医院看病、住院治疗)等条件才能合法使用医保卡的账户金额,也即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法律解析
由于近年来骗取医保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呈高发态势,持卡人将本人的医保卡转借他人就医获取利益的行为也受到法律的规制,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的规定,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也即构成诈骗罪。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在中山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医保资金达到6000元,就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骗取医保基金不仅扰乱了国家社会保障管理秩序,还危害了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切身利益,因此,对于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孚道律师提醒各位医保卡的持卡人务必合法使用医保卡,不要为了蝇头小利罔顾法律,这样做不但造成国家医保资金流失,而且自己也会身陷囹圄,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