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说法|合同违约方导致损失后,守约方也具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来源:孚道律师 梁柏盈、黎璇
案情简介
小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租赁了小王的仓库来存放货物,但没过多久,小方发现仓库的天花板出现了渗水、漏水,仓库内存放的小部分货物被水滴湿。小方遂将天花板漏水的情况告知了出租人小王,让其尽快安排维修。但小王认为,仓库是在租赁期间出现漏水,应当由小方自己安排维修。双方就维修事宜争执不下,谁都没有对仓库的漏水处及时处理,任凭漏水处不断扩大,小方也没有转移仓库内的货物。两个月后,小方发现仓库内存放的货物全部被水浸湿,均无法再出售。小方认为,出租人小王没有及时履行维修义务,导致自己的货物全部损坏,构成违约,小王应当赔偿全部货物的损失。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上述案件中,若租赁双方没有就涉案仓库的维修义务进行特别约定,那么出租人小王应当承担维修的法定义务。而小王没有履行维修义务构成违约,小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在出租人小王构成违约后,承租人小方就可以任由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断扩大吗?答案是否定的。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也为合同的守约方规定了非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据此,在本案中,当出租人小王明确表示不履行维修义务后,承租人小方应当及时对漏水处进行维修,或者转移尚未损坏的货物,积极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避免自己所遭受的损失进一步扩大。而小方却始终没有积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任由自己的全部货物被水浸湿、损坏,因此小方不得就因其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所致损坏的货物请求赔偿。
另外,《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也规定“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基于公平原则,该款规定守约方及时止损、减损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以减少守约方维权的后顾之忧。
及时、合法维权,既是民事主体的权利,也是民事主体的义务。法律规定在合同发生违约时,非违约方具有减损义务,也是为了平衡合同各方的利益,防止守约方怠于维权,任由损失扩大,或者是滥用权利,采用非法手段、超过合理限度维权,导致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扩大到无法挽救的地步,进一步加剧合同双方的矛盾纠纷。
律师建议
民事主体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始终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之间首先应当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出现了一方违约的情况,作为守约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自己的损失进一步扩大。“适当措施”是指社会一般人遇见类似的情况会采取的措施,既要求守约方不可怠于维权,也要求守约方不可采取非法的、超过合理限度的手段维权。守约方的维权措施是否适当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保管好自己因采取维权措施所花费的合理费用的凭证。费用凭证是守约方事后依法向违约方追偿的重要证据。但需注意的是,并不是守约方维权的所有花费都必然得到支持,维权费用也要求在合理限度之内,符合市场公允价,且法院对于费用的合理性有一定的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