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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在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的情况下,能否以交易对方未依约开具发票为由迟延付款?

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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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钟育真

开具发票系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所负有的法定义务。按照一般商事交易习惯,为避免开具发票后无法回款的风险,收款方大多会在收到相应款项后再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但也有不少商事交易事先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开票为付款的前提条件之一,那么此种约定是否有效,付款方能否以收款方未依约开具发票为由迟延付款?

【案例1】

观点:支付款项是合同主要义务,开具发票仅是合同附随义务,两者之间并不构成对待给付,故付款方不得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不付款。

简要案情: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复仇者联盟活动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策划、组织、实施复仇者联盟活动;甲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合同预付款,活动结束后在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甲方确认活动执行品质及达成预期效果,签署书面验收报告并向乙方支付合同剩余款项。乙方向甲方收取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税项,并须于甲方付款前7个工作日向甲方开具正式、等额、合法有效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或延期支付款项,并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原告(乙方)主张其在完成上述项目后,被告(甲方)至今仍未向其支付全部合同款项,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项及违约金。对此被告抗辩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发票,被告有权不予支付或延迟支付款项,并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已履行策划、组织、实施活动的主要合同义务,被告作为相对方亦应履行支付款项的主要合同义务,故被告以原告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不付款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拒不付款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

观点:当事人互付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因此付款方有权以对方未开具发票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简要案情:2013年11月27日,发包人华南城公司与承包人蓝波公司签订《幕墙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5月24日,华南城公司(甲方)与蓝波公司(乙方)签订《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协议》,约定最终结算总造价为3700万元,甲方在扣除本协议签订前已付工程款、应扣其他款项以及合同约定保修金后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乙方,但乙方必须于付款前按合同约定向甲方开齐结算总造价全额正式税务发票、交清所有合格竣工资料,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此笔剩余工程款。同日,蓝波公司与梁振东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华南城公司享有的应付剩余工程款的债权转让给梁振东。后梁振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华南城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华南城公司抗辩梁振东亦认可未开具发票金额为10686878元,蓝波公司至今仍未向华南城公司开齐结算总造价全额正式税务发票,因此华南城公司有权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当事人互付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根据《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协议》约定的内容可知,蓝波公司须于付款前按合同约定向华南城公司开齐结算总造价全额的正式税务发票及交请所有竣工合格资料,否则华南城公司有权不予支付此笔剩余工程款。在本案庭审中,蓝波公司尚未向华南城公司开具发票金额为10686878元,因此华南城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律师意见】

前述案例所持观点均具有其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判例认可案例1所持观点,认为开具发票作为合同附随义务,不得对抗债务人所负付款主要义务。如付款后对方仍未开具开票的,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追索。但笔者从当事人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原则角度考量,更倾向于认可案例2所持观点。

在商事交易中,商事合同的种类繁多,所涉合同权利义务内容也各式各样,法律不可能穷尽全部合同性质对合同主要义务及附随义务一一进行界定区分,因此在合同无相关约定的情况下,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商事交易规则以及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等因素来界定合同主要义务及合同附随义务是合法亦合理的。但如当事人在合同中已对合同权利义务的履行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应视为当事人已结合双方的交易实际,将开具发票的附随义务约定为与支付价款主要义务相对等的义务,且具有先后履行顺序。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对此,负有先开具发票义务的一方也并非完全处于被动地位。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五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如有确切证据证明付款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可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来中止履行。收款方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付款方,待付款方提供适当担保后再行恢复履行。如付款方无法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付款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在未有确切证据显示付款方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付款能力情形的,收款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先履行开具发票的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应视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付款方有权据此迟延付款。

另笔者还检索到部分案例虽认可在收款方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付款方仍应履行付款义务,但认为收款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发票亦构成违约,故未支持收款方以付款方未依约付款为由而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等。因此,还是建议收款方在合同有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的情况下,应依约开具发票,否则将面临法院认定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或无法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等违约责任的风险。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具体问题的正式法律意见。如读者有具体法律问题,欢迎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