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动态

尽我所能 不负信赖

孚道说法|聊聊“黄牛党”的那些事儿

2023/06/13
4641
来源:孚道律师 邓景文

近日,知名乐队五月天杭州演唱会门票强制实名新闻冲上了热搜,消息一出,可谓几家欢喜几家愁:对“黄牛党”深恶痛绝的观众朋友拍手称快,而刚刚向“黄牛党”买到门票的观众朋友们可就大失所望,因为此前“黄牛党”抢到的票只能“黄牛党”自己去看了。“黄牛党”就是俗称的“票贩子”,他们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设备优势以采购票务凭证后加价出售的方式牟利。很多人觉得“黄牛党”倒卖门票给抢不到票的观众,说到底也只是你情我愿的买卖,对别人没有任何影响,也与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无关,但实际上,在某些情形下,“黄牛党”的行为有可能涉嫌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们常遇到的“黄牛党”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提前收取一定的抢票费,在门票开售时帮观众抢票再原价转让给观众。另一种是抢购囤积大量门票,然后向有需求的观众加价出售。虽然结果都是观众们花了更多的钱买到了票,但这两种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不一样的。

一、收取手续费代为抢票,本质是委托代理关系。

观众委托“黄牛党”代为抢票,并预付抢票费(代购费),黄牛党按照观众的指示代为抢票。双方订立的是委托合同,构成委托代理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观众应当预付购票所需费用给“黄牛党”,如果“黄牛党”因代购而垫付了费用,观众也应当向“黄牛党”偿还相关费用。这种“黄牛党”其实不同于传统的“黄牛党”定义,他们的角色属于代购。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二、囤积门票并加价出售,属于倒卖门票行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所禁止的行为。

如果“黄牛党”利用自身优势,比如特殊关系、自动抢票程序、外挂软件等,大量抢购囤积演唱会门票,然后加价出售给观众,就属于典型意义上的“倒卖”行为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倒卖文艺演出票等有价票证或凭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比如下面这名“黄牛党”,就受到了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案例】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张公(马)快行罚决字[2023]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节选)

“****年*月**日**时许,我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李**未经主管机关允许在淄博市张店区北京路淄博市体育中心门口倒卖演唱会门票两张,共计***元人民币。李**的陈述和申辩、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综上,李**倒卖有价票证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李**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三、甄别真假“黄牛党”,若“黄牛党”出售门票是伪造的,轻则违法,重则涉嫌犯罪。

【案例简介】

2019年7月底,被害人廖某得知TFBOYS将在深圳市开演唱会,于是联系被告人魏某订购TFBOYS演唱会门票。魏某在明知自己无法为廖某购得演唱会门票的情形下,谎称其能够拿到TFBOYS演唱会门票,廖某便先后4次合计向魏某微信转账人民币3840元用于购买演唱会门票。随后,魏某在淘宝上找到一家图片排版设计店,将其在网上搜到的TFBOYS演唱会门票正反面图片发给该设计店进行排版。后魏某又找到图文店的店员被告人谢某进行印刷。谢某在明知该演唱会门票系伪造的情形下,同意以50元印刷费外加15元快递费的价格帮助魏某印刷38张TFBOYS演唱会门票。后来上述假门票在廖某进场检票时被民警发现,经调查,民警迅速将被告人魏某、谢某抓获归案。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谢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非法利益,伪造有价票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最终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引自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刑初1226号《刑事判决书》)

【法律分析】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如果假“黄牛党”向购票人出售伪造的门票,情节严重的将构成诈骗罪,而帮助“黄牛党”印制假门票的人将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关于禁止伪造有价票证的规定,重则触犯《刑法》,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伪造有价票证罪。

经过三年疫情的沉寂,今年的文艺演出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高频率举办,同时观众也展现出“报复性”消费的姿态,各种演出门票是放票即被秒完,一票难求,这就自然而然催生了大量“黄牛党”。小编认为合法合规的代购行为没有问题,尤其像小编这种“中老年手速”观众,靠自己是无法购得门票的,如果专业代购愿意收取合理的代购费用来购票,是合理合法的。相反,那些囤积居奇,利用各种不法手段垄断票源,将票价抄卖到天价的“黄牛党”行为,是妥妥的违法行为,应当被制止和处罚。所以,请广大观众朋友擦亮双眼,辨别“黄牛党”的行为性质,一起为净化文艺演出市场出一份力。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具体问题的正式法律意见。如读者有具体法律问题,欢迎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