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说法|浅谈AI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来源:孚道律师 李政弘
近期,人工智能ChatGPT大热。ChatGPT是人工智能技术驱动的自然语言处理工具,它能够基于在预训练阶段所见的模式和统计规律,来生成回答,还能根据聊天的上下文进行互动,真正像人类一样来聊天交流,甚至能完成撰写邮件、视频脚本、文案、翻译、代码,写论文等任务。那么通过此类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能否被认定为文字作品进而受著作权法保护呢?
【参考案例】
2019年12月24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书,该案是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的生效案件。
基本案情大致如下:2018年8月20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在其网站上首次发表了标题为《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 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的财经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上述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为“腾讯Dreamwriter软件”由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开发并授权给腾讯公司软件著作权非专有使用许可。]同日,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讯公司”)在其运营网站发布了相同文章。腾讯公司认为,涉案文章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其所有,盈讯公司未经其许可就复制发表了涉案文章,用于获取网络流量攫取竞争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盈讯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盈讯公司在庭审中表示认可腾讯公司所主张的事实,且已经删除涉案文章。最终法院认定涉案文章属于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判定盈讯公司侵害了腾讯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盈讯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00元,驳回了腾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涉案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的文章是否构成文字作品进而受著作权法保护?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故作品一般须满足三个特征:一是创造性智力成果,二 是 能 够 以 某 种 有 形 形 式 复 制,三 是 具 有 独 创性。涉案文章具有可为人感知的外在表达性、范围和可复制性都与一般意义上的作品相似,并无显著的根本差异。因此,判断其是否属于作品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独创性。我们首先从是否独立创作及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或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进行分析判断;其次应当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在具体认定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时应当考虑该行为是否属于一种智力活动以及该行为与作品的特定表现形式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联系。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它特别强调了独创性和智力成果。那么本案中腾讯Dreamwriter软件所生成的文章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是否属于智力成果呢?
通过对该案判决书的研究,笔者了解到腾讯公司所使用的Dreamwriter 软件创作流程主要分为“数据服务”“处罚和写作”“智能校验”“智能分发”四个环节,上述四个环节均由腾讯公司主创团队相关人员选择与安排。涉案文章是由 Dreamwriter 软件在大量采集并分析股市财经类文章的文字结构,结合不同类型股民读者的需求的基础上,根据腾讯公司独特的表达意愿形成文章结构,并利用腾讯公司收集的股市历史数据和实时收集的当日上午的股市数据后完成写作。该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以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是由腾讯公司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的作品,与现有其他作品比较,能够感知出可以识别的差异,可以认定具有独创性,并且属于智力成果。所以最终法院认定了涉案文章属于文字作品。
因此,判断人工智能ChatGPT生成的文章在法律层面是否属于文字作品,还是要具体看它生成的是什么类型的内容、是如何生成的?该作品有没有体现出独创性?是否属于智力成果?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一般都会认定为属于文字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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