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说法|网购“薅羊毛”,需合法合规
来源:孚道律师 李杨
每年6.18、双十一、年终大促等购物节,各大电商平台纷纷推出各种优惠、折扣活动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如“新用户一分购,还赠送满减优惠券”等。随着五花八门的促销形式不断出现,热衷于省钱的“羊毛党”也顺势产生。那么通过大量注册新用户或购买新人账号而享受优惠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案情简述】
陈某偶然间在“薅羊毛”的群里了解到,某大型电商平台在购物节来临之际推出许多新人价和新人券商品,就在群里购买了一批虚假的新人账号,后通过登录虚假新人账号的方式,成功享受到电商平台给予新人的优惠券补贴,套取了大量的优惠福利。后经统计,陈某的套利行为给该电商平台造成的损失总额达人民币8800余元,被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庄某发现“薅羊毛”的商机,便利用技术手段注册某电商平台的新账号4000多个,再通过软件更改IP地址、虚构收货人姓名、地址和电话等方式规避平台监管,冒充新用户下单购物。经核算,庄某用该种方法骗取某电商平台优惠金额人民币26327元,亦被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法律分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册或购买新账户享受优惠“薅羊毛”的行为方式较为新颖,有别于我们平常熟知的诈骗模式,但通过分析上述案例中陈某和庄某的具体的操作方式便可得知,他们以自己信息注册只能享受一次“新用户”的优惠福利,但其通过购买虚假账户或使用技术手段在平台上注册成为多个“新用户”,利用电商平台的漏洞割商家韭菜,从而获取了更多的优惠福利,以低价从平台购得商品。电商平台推出“新用户”优惠福利,目的是为了引流,让更多的人注册成为平台用户,从而促进平台交易量,但案例中陈某、庄某“借用”他人信息或以虚构信息注册“新用户”的方式,致使电商平台产生认知错误,将原本不应该发放的“新用户”优惠福利给予他们。换而言之,陈某、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利用电商平台规则的漏洞去“薅羊毛”,骗取了电商平台的“新用户”优惠券,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
【律师提醒】
电商平台将新人权益作为一种激励机制是为了吸引新客户,增加平台流量,同时让利给消费者,实现互利、双赢的目的。消费者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交易、恶意使用虚假新人号等骗取商家的优惠,通过一系列手段规避平台监控,给电商平台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该行为涉嫌诈骗罪。消费者网络购物应诚信守法,“薅羊毛”需合法合规,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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