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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超期未申请行政处罚非诉执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将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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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黎巧瑜、肖静

背景案例

A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市B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政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人民币32万元。因B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A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A市C县人民法院提交了非诉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受理后向B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B公司履行生效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但之后,A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王某以召开局长办公会的形式,决定委托副局长马某为案件委托代理人,代表该局向法院撤回该申请,A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科科长赵某做会议记录。会后,马某要求在会议记录上补记“经局长办公会研究,指派马某担任我局与当事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代表我局撤回申请并放弃执行,上述行为都是我局授权,与马某本人无关”的文字,赵某在王某同意下补记,并陪同马某向C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C县人民法院依据该申请裁定终结执行。

截至申请强制执行时效期间届满,B公司仍未交纳全部行政处罚罚款。为此,马某、赵某被检察机关以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罪名成立,因犯罪行为轻微,均免予刑事处罚。两人不服,提起上诉、再审申请,均被驳回。

法律解析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马某系该案委托代理人,具有代理申请该案强制执行的职权,赵某系A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科科长,具有对该局相关业务及法律文书合法性审查的职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刑罚。就本案而言,马某在明知局长办公会决议违法的情况下,未对局长的相关错误指令提出异议,而是以在会议记录上添加与其无关的相关文字的方式逃避责任,而赵某作为法制科科长,也未对以上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提出异议,而是参与补记笔录,并陪同马某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

因马某和赵某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能强制执行,客观上已经造成相应罚款不能依靠国家强制力予以执行的后果,给国家造成财产损失,且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法院最终认为马某、赵某犯罪情节轻微,判决两人免予刑事处罚,使两人免受牢狱之灾,但两人的职业生涯已然终结。

马某和赵某实际上仍是有机会弥补错误,挽回损失,因为C县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但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并没有丧失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若马某、赵某能及时向上一级机关或行政主管机关反馈案件情况,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提出执行申请,则案涉行政罚款仍能执行回款。

马某、赵某的案子,也为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响了警钟,忠于职责,审慎履职,不忘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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